上海市最新旅游条例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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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沪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地区的居民住宅或其他合法建筑、用地等资源,依托当地自然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特色,基于合理的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农副产品展销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其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乡村民宿作为一种新兴休闲业态,具有较高的吸引力和附加值,已成为促进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推进超大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为打响海派乡村民宿品牌,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现提出进一步促进上海乡村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统筹规划,守住安全底线,鼓励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乡村民宿在推动城乡和产业融合互动,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新转型等方面积极作用,推动乡村民宿集聚发展。

着力将乡村民宿培育成广大市民休闲度假好去处,繁荣农村、富裕农民新产业,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全文)

旅客结账后仍需要短暂停留的,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行李寄存服务。
第十八条(服务规范)旅馆应当制定服务规范,载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向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或者放置副本供旅客查阅。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旅馆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
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
第三十条(邮件传递)旅馆提供代收代发邮件服务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邮件收发,并设置登记册,做好相关记录。
旅馆收到旅客交付寄送的邮件,应当向旅客出具收件凭证;向旅客交付代收的邮件,应当经旅客签收。
第三十一条(旅客住宿权)旅客享有平等的住宿权利。除下列情形外,旅馆不得拒绝旅客住宿:(一)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的;(三)携带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或者影响旅馆正常经营的动物、危险物品的;(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旅馆的客房没有空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旅馆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旅游管理等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
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旅馆应当及时疏散旅客,协助伤患旅客就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贵重物品保管)旅馆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旅游政策法规题目及答案(二)

旅游政策法规题目及答案(二)

B 卷答案一、单选题(15*1)1、确认下列内容中不属于旅行社的法律特征的是()。

A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B必须是全国旅游协会会员C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D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

答案:B2、未经过国家旅游局特别批准的国际旅行社不得经营下列()旅游。

A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B组织国内旅游 C接待入境旅游者 D经营省内旅游答案:A3、成立旅行社分社时一个重要条件是:年接待旅游者必须达到()以上。

A.1万人次B.3万人次C.5万人次D.10万人次答案:D4、某旅行社导游员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应该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的()。

A.1倍B.2倍C.3倍D.4倍答案:B5、导游人员在使用调整变更接待计划权时,应该怎样掌握征求旅游者意见的尺度。

()A一部分人同意即可 B至少要有一半人同意C要有50%以上的人同意 D必须全体旅游者一致同意答案:C6、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预公告,处以()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A.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B.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C.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D.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答案:D7、在导游活动中,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应该扣除的分值是()。

A.4分B.6分C.8分D.10分答案:D8、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主要是由在一次旅游活动中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程度来确定的。

那么,重大事故中经济损失的程度是()。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1万元以内D.100万元以上答案:B9、《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

A.2001年5月15日B.2002年5月15日C.2003年5月15日D.2004年5月15日答案:A10、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期限是()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A11、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以下不属于危险品的为_A枪支管制刀具 B易腐蚀物品C化学品D放射性物品答案:C12、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由()部门主管A国务院 B人民政府 C城乡建设环保部 D国家旅游局答案:C13、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时,馆藏文物如果没有向()登记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2.31【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上海市旅游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上海市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文化旅游、绿化市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游览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或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降低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

游览参观点实行免费开放的,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各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游览参观点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沪文旅发〔2024〕84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沪文旅发〔2024〕84号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行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支撑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办科教发〔2024〕122号)要求,在本市范围内组织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方向应符合文化和旅游部主管业务范围,服务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见附件1)有关要求。

(三)布局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促进文旅传统产业升级、支撑文旅新业态培育,人工智能文旅应用,沉浸式技术文旅场景应用,文化数字化发展关键环节应用,文旅装置装备创新设计制造集成,文旅领域其他重要技术创新应用。

文博领域及首批12个技术创新中心(筹)已有的研究方向不纳入本次申报。

二、申报程序(一)具备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一并提交市文化旅游局。

(二)市文化旅游局对收到的申报书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2个。

(三)依托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鼓励以企业为核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

三、注意事项(一)截止时间文化和旅游部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以电子邮件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沪府办规〔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3日上海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强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促进本市帐篷露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明确经营主体,合法经营、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能够提供帐篷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

第二条(总体原则)本市帐篷露营地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文明生态、安全有序、融合发展”的总体原则,顺应人民群众旅游休闲体验新需求,兼顾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群体特殊需求,扩大优质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场地选址)帐篷露营地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湿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改变林地基本属性。

帐篷露营地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

涉及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和环评审批的帐篷露营地,其选址应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帐篷露营地建设与经营不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工程设施产生冲突,且不能对河道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郊野公园、存量建设用地、环城生态公园带、主题公园和开放休闲林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10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10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的批复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107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沪规土资详〔2013〕589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具体批复如下:一、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规划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向南拓展,共24.7平方公里。

其中,核心区7平方公里,发展功能区17.7平方公里。

二、度假区功能定位立足于构筑上海城市休闲旅游功能核心,塑造具有示范意义的现代化旅游城、当代中国娱乐潮流体验中心,形成旅游产业发达、文化创意活跃、消费低碳环保、环境优美宜居的大都市新地标,最终发展成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在产业体系上,充分发挥迪士尼项目的产业带动优势,体现新兴业态导向、产业融合导向、低碳智慧导向、重大项目带动导向,构建度假区的产业发展体系。

三、度假区规划形成“一核、五片”的空间发展格局,总建筑规模约为700万平方米。

其中,核心区约为200万平方米;发展功能区约为500万平方米,建设迪士尼直接配套、多样化旅游娱乐和其他带动功能等三类设施,各占约三分之一。

发展功能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约9.4平方公里,非建设用地约8.3平方公里。

四、同意度假区各片区发展导向及核心区3.1平方公里过渡性开发等相关要求。

五、度假区核心区内规划建设一处2号线和11号线换乘站。

要根据地区建筑规模和客流预测,进一步研究远期增加轨道交通运能的可行性;强化度假区内部的公共交通衔接;优化地区路网系统,形成“多横、多纵”的骨干道路系统。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和目标;第二章规定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界定和保护措施;第三章规定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第五章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定了附则,包括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修复、改造和移动等问题的规定。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传承上海独特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提升上海的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

同时,通过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历史文化体验。

该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划定和保护,确保其建筑格局、风貌特征和历史文化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和修缮,保留其原有的建筑风貌和历史特色;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监管和管理,禁止违规改建、拆除和损坏历史建筑;加强历史建筑的维修和修缮工作,确保其安全和稳定。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协调。

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和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

总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提升上海的城市文化品质和历史文化传承能力,同时促进了城市旅游业的发展。

这对于提升上海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旅游政策法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最新旅游政策法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 提供的旅游服务
所谓标的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 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既 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旅游合 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所从事的业务范嗣内的 各项具体服务行为。旅行社所经营的旅游 业务,包括为旅游者代办出境、人境和签 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 排食宿等有偿服务,具有综合性、有形性 和无形性相结合以及跨地域的特征。
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相对人,如对格 式合同的条款有疑问,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有义务向相对人进行必要的说明和 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旅游者如有特别要求旅行社接受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第二节 定
合同法“总则”的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应当遵循的 基本准则。 1.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依据《合同法》的 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 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 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制定的过程 中,曾经吸纳了旅游合同的内容,但没有设立 “旅游合同”一章,因此,旅游合同属于无名 合同。《合同法》分为三个部分:《合同法》 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合同法》的原则和一般规 定;分则部分分别规定了l5种有名合同,如 “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 同”“保管合同”等等;附则部分规定了法律 的实施和废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 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导游政策法规

导游政策法规

修改说明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加速了法制化的进程。

根据入世时的承诺,对照WTO规则,中国在旅游法规与政策方面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旅游法规体系日益完备。

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

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原条例在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不尽合理。

为此,国务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0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

根据此《条例》,国家旅游局4月2日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目前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实施。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述旅游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将为旅游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我国现行旅游法规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专用教材(2008年版)第三章及第八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请考生在复习应考时以本修订稿为准,其他章节中与此次修改内容不一致(或相矛盾的内容)的不在考试范围之列。

陕西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背景与提要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兑现承诺是检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也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

目前,我国关于旅行社的设立采用了市场准入原则。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2023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

2023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

2023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2023年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景区管理、环境保护、游客权益保护等。

以下将对这些政策法规逐一进行介绍:1.景区管理上海对景区的管理主要遵循旅游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旅游景区,确保景区的正常运营和游客的安全。

景区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景区规划和发展目标,定期对景区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2.环境保护上海注重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努力维护景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景区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景区环境保护方案,加强对景区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对于存在环境问题的景区,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景区环境的良好状况。

3.游客权益保护上海加强对游客权益的保护,规定景区管理部门和景区经营者需要依法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如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游客的财产安全,加强对景区内的财产保护工作;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等。

同时,游客也需要自觉遵守景区规则,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4.景区服务质量上海提倡景区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景区管理部门和景区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舒适的住宿环境等,提高游客满意度和体验感。

5.旅游市场秩序上海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旅游经营行为。

景区经营者需要按照市场准入规定,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

同时,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

6.文化保护和传承上海注重对景区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保护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的完整性。

景区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文化保护方案,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景区进行保护和修复工作。

加强对景区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景区文化内涵和吸引力。

以上是2023年上海有关景区的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旨在实现景区的良好管理和发展,保护游客的权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生态旅游行业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生态旅游行业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

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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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行业政策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旅游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以推动生态旅游行业的发展2018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促 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发展“全景式、全要素、 全时空的旅游”,推动了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此外,2021年国家 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指出,要加强生 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行业标准
我国生态旅游行业标准建设起步较晚,但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 动下,正在加快制定步伐。截至2021年底,已有30多个省份发 布了50多项生态旅游行业标准,涵盖了生态旅游规划、资源保 护、游客管理、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
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生态旅游行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上取得了显著成果2018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发展全域旅 游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0年,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旅 游发展的意见》,提出了生态旅游发展的总体思路和 重点任务此外,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如 《北京市旅游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等,为生
广东省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广东省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1.生态旅游行业政策
2. 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旅游行业的发 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推动生态旅游行业的可 持续发展。 3. 政策目标:政策旨在建立健全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 促进生态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生态旅游产品的质量和 效益,推动生态旅游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转型升级。 4. 政策措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生态保护区 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生态旅游产品的创新和升级,加强生态 旅游行业的管理和监管等。 5. 政策效果: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生态旅游行业得到了快速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景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的确定第三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1.1了解旅游法的基础知识 课件《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1.1了解旅游法的基础知识 课件《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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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3.非物质财富: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其他非物质财富。 所谓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如旅游企业的商标、品牌、发明专利、管 理方案等。
4.人格:
旅游法律关系的人格是指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且可以显现的利益,它一 般表现为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荣誉、肖像、尊严、 人身自由、隐私等。
况和实际需要而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一般以“条
例”“规定”或“办法”等称谓,如由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3 “规章”同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国务院直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另一种是由地方政府制 定的地方性规章。“规章”的法律效力次于“法规”,一般以“规定”或“办法”等称谓(不 能以“条例”称谓),如由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管理办法》。
只有经过旅游法律规范调整之后的社会 关系,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才能构成法 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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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任何一个旅游
法律关系至少涉及两个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旅游法律关系的管理、监督主体:①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和地方旅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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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①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 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③ 旅游经营者内部的关系。 ④ 具有涉外因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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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9.4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9.4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课件《旅游政策与法规》(江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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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 议,报国务院批准。
以保护自然风景为主的自然 保护区和国家公园
四川九寨沟自然保护区、重庆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江西庐山自然保护区等
以保护特有的地质剖面及特 以保护火山遗迹和自然景观为主的黑龙江五大连池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珍贵地质剖面为主的天 殊地貌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津蓟县地质剖面自然保护区、以保护重要化石产地为主的山东临朐山旺万卷生物化石保护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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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法律责任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 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保护珍贵动物资源为主的 自然保护区
以保护大熊猫为主的四川卧龙和王朗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为主的黑龙江扎龙和吉林向 海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梅花鹿为主的四川铁布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文昌鱼为主的福建文昌鱼
自然保护区等
以保护珍稀植物及特有植被 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
以保护银杉和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的广西花坪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红松林为主的黑龙江丰林 自然保护区及凉水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的林福建万木自然保护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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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第三十一条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资源的综合优势,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区域旅游合作与发展。

对黄浦江、苏州河等水系景观的旅游开发,以及区与区之间或者区与县之间相邻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实行统筹协调。

第三十二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农家旅游村等专项规划。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第三十三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旅游规划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境内外专业机构编制。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县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三十七条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标牌,用中文和外国文字介绍历史人文旅游区(点)的有关历史文化背景。

第三十八条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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