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云南省路政管理规定-范文模板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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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路政部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保障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路政部门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执法车辆、巡查车辆、抢险救援车辆等。

第三条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各级路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路政车辆的使用和运行。

第四条路政车辆的管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确保车辆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路政车辆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配置、便捷使用、安全运行。

第六条路政车辆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工作。

第八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九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业务水平,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条路政车辆应按规定购置保险,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十一条路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车辆,确保车辆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路政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不得私自改变车辆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路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占道、违规停车等。

第十四条路政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路政车辆如需出差或外出执行任务,必须提前向上级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章车辆维护第十六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明确维护周期和责任单位,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路政车辆的维护应按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包括定期更换机油、检查轮胎、清洗车身等。

第十八条路政车辆的维护应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不得私自维修或改装车辆。

第十九条路政车辆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经验,严格按照维修手册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路政管理规定(3篇)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路政意识;(二)制定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路路产的保护和养护;(四)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路的交通事故;(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路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三章路政管理范围第七条路政管理范围包括:(一)公路用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公路附属设施;(四)公路养护设施;(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六)公路标志、标线;(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路政管理范围的设施。

第八条公路用地包括:(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沟)、路基、路肩;(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隔离带;(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用地。

第四章路政保护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确保其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方案;3.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所需缴纳的费用;4. 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路政处罚依据管理规定范本(2篇)

路政处罚依据管理规定范本(2篇)

路政处罚依据管理规定范本尊敬的相关责任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交通环境,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处决定对贵单位/个人进行路政处罚。

依据如下:一、违反交通信号灯管理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遇到黄灯时,应当减速行驶,为停车做好准备;在遇到红灯时,应当停车等候。

非机动车、行人遇到红灯时,不得穿越马路。

”经我处调查核实,贵单位/个人于某日某时某地交叉口遇到红灯时,未按规定停车等候,而是强行穿越马路,严重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管理规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违反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管理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放在道路上的机动车,应当开启示廓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车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规定在车后方设置警告标志。

”经我处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贵单位/个人在某日某时某地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时未开启示廓灯,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另外,某日某时某地,贵单位/个人车辆发生故障停车时,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设置警告标志,严重违反了临时停车管理规定,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违反道路施工管理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道路施工、养护、改建等活动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经我处调查核实,贵单位/个人在某日某时某地进行道路施工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严重违反了道路施工管理规定,给过往车辆和行人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处决定对贵单位/个人进行以下处罚:一、违反交通信号灯管理规定的,罚款500元,并扣除3分。

二、违反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管理规定的,罚款300元,并扣除2分。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第一篇: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沿线特定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贯彻、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安全保护区域进行监管;(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五)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公路行政许可;(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八)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监督;(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安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水利、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保护的有关工作。

《路政管理规定(3篇)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8篇第1篇: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路政处罚依据管理规定范文

路政处罚依据管理规定范文

路政处罚依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路政处罚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路政处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8.《道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0.《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11.《车辆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境外机动车辆进入中国暂行办法》14.《机动车保险条例》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路政部门在履行路政职责过程中,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应处罚依据进行处罚。

第四条路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处罚依据进行处罚,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处罚范围。

第二章处罚依据的适用第五条路政处罚依据的适用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违法者的主体身份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合适的处罚依据。

第六条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处罚。

例如:1.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行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罚;2.超速行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3.酒后驾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处罚。

例如:1.未按规定行驶车道行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罚;2.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放,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行处罚;3.不按规定让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文(二篇)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文(二篇)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文一、背景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道路的管理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调控道路交通状况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路政管理规定进行解读。

二、法律效力路政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们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的安全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路政管理规定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对于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和限制。

因此,市民在行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以免遭受处罚和制裁。

三、车辆管理车辆管理是路政管理规定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车辆的使用和驾驶行为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秩序和公众的安全。

在车辆管理方面,路政管理规定明确了车辆的使用目的、驾驶证的使用规定、机动车年度检查要求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地控制违法驾驶行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相关部门也有权利对其进行处罚和限制。

四、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作为指导和提示交通行为的重要工具,在路政管理规定中得到了充分的关注。

路政管理规定对于车辆使用者和行人都提供了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解读,市民在出行过程中应该仔细阅读和遵守这些标志和标线,以便保障行车和行人安全。

在路政管理规定中,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摆放和设计有明确的规定,这将有助于提高交通流畅性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违法行为处罚路政管理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相关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处罚和限制。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秩序的正常和安全进行,市民在使用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这些规定。

六、建设和维护路政管理规定中还有关于道路建设和维护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确保了道路的良好状态,保障了驾驶行为的顺利进行。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国际道路运输第六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八章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修订)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修订)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7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与执法监督第三章公路保护与通行第四章公路管理与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规定区域(以下统称公路路域)依法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群众和通过村规民约倡导爱路护路,协助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条政府应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提高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重点管理对象包括驾驶员、车辆和道路三个方面。

第七条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第八条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道路应符合国家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持道路畅通,修复和改造老化和损坏的道路。

道路设施应完善,包括路标、交通信号灯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第十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及时发布事故警示信息,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政府应制定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落实交通秩序维护的责任主体,包括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十二条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打击肇事逃逸、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开展交通引导工作,确保交通流畅,及时疏导交通拥堵。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设立并管理,由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

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具备开展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应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文(3篇)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文(3篇)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文《路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这是全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作为一名基层路政员,我对这个规定的起草、修改及实施一直保持着高度关注。

相信很多人也和我一样关注着这件事情。

但因我不知道的原因,我只能得到这个规定的进展方面的信息,而不能在它公布之前得到它的草案文本,我的同事们也和我一样。

也从未有任何机构征询过我们的意见。

不管如何,这个规定终究是出台了,尽管它让很多人在期盼中等了好多年。

拿到《规定》文本后,我认真地进行了阅读。

下面我就从一个基层路政管理者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愿和各位商榷。

一、《规定》的几点进步《规定》和____年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相比,有几点进步之处。

(一)路政管理原则的重大变化《试行规定》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规定》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和《试行规定》相比,《规定》的指导原则由四条减为三条,删除了“管养一体”的提法,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试行规定》出台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实际上仍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窠臼。

对于公路部门来说,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养一体,公路职工戴上大盖帽就是路政员,脱下制服就是养路工,一人身兼两职,不仅体制混乱,管理不规范,而且公路管理机构的社会形象差,群众认知程度低。

《试行规定》施行不久,就因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在事实上被抛弃了。

各地适用的实际上多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随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公路部门“管养一体”的体制和工作方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弊端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成为阻碍公路工作发展的绊脚石,造成公路建设和管理一手硬、一手软,一腿长、一腿短,这样怎么能跑的快呢?连正常走路都成问题。

因此,必须予以改革。

现在,《规定》删除了“管养一体”的提法,这是一件好事情。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交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交通安全、优化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保护环境。

第四条公路交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实施本规定的机关为公路交通管理局。

第二章政策法规第六条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信息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汽车站汽车站经营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加油站人身安全管理办法》;9.其他与公路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公路交通管理应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相衔接,实现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路交通管理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公路交通管理局是公路交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关,负责制定交通管理规定、监督交通执法工作等。

第十条公路交通管理局应设立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管理局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路政设施第十二条公路交通管理规定了路政设施的设置和维护要求。

第十三条路政设施指的是设置在道路上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设置路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规定,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路政设施的维护由公路交通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修复。

第五章道路施工第十六条道路施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施工应提前向公众公告,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路政员管理规定(3篇)

路政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公路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障安全,服务社会;(四)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路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路政员。

第二章路政员职责第五条路政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普及公路知识;(二)巡查公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三)处理公路交通事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四)维护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秩序,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五)协助公路养护部门进行公路养护工作;(六)收集和上报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七)其他与路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路政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二)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三)公正无私,秉公执法;(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路政员管理第七条路政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六)熟悉公路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八条路政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路政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十条路政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第四章路政执法第十一条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罚。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路政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路政车辆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路政车辆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路政车辆的管理工作。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车辆采购和管理第五条车辆采购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择合格供应商,确保车辆质量。

第六条车辆使用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状况、维修保养记录等,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调度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工作需要合理使用车辆,节约燃油,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调度,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用车申请,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不得将车辆私借他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完成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绕道或延时,应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车辆维修和保养第十三条车辆维修应选择合格的维修厂家,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车辆保养应按照保养周期和项目进行,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包括维修保养时间、地点、项目、费用等,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五章车辆安全和事故处理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使用人进行安全考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

路政管理规定全

路政管理规定全

路政管理规定全路政管理规定是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法规,旨在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

下面是关于路政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共计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利益,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公共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员等,他们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道路交通行驶规则第五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六条行人应在人行横道或者其他安全设备的指挥下过马路,不得横穿道路。

第七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车距,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机动车在交叉口处应礼让行人,保证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车道,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进行年度车检,并按规定交纳车辆年度检验费。

第十二条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验和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

第十四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染料和尾气排放限值。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规则使用,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第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交通流畅和行人安全。

第十七条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明显清晰,便于驾驶员和行人识别,遵守和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和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在道路施工和维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临时交通设施和标志,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路政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路政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预防交通事故,保护公路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四)综合治理,长效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路政管理部门应设立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路政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路设施的安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四)负责公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五)负责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六)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路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一)认真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二)加强对公路设施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三)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四)协助交通事故处理,保护现场,协助调查;(五)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的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安全巡查与维护第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路设施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路政管理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一)公路设施损坏、变形、松动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二)路面、路基、桥梁、隧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三)公路设施被非法占用、损坏、破坏等情况;(四)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

第九条路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公路设施的维护,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安全。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条路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公路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路政管理人员在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一)车辆超速、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二)占用公路、逆行、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三)其他影响公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路政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路政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路政管理制度1. 引言路政管理制度是指用于管理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它包括对道路建设、养护、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提高交通安全性和效率。

本文将介绍路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等内容。

2. 路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路政管理制度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是路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之一:2.1 提高交通安全性通过制定和推行路政管理制度,可以规范驾驶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进而提高交通安全性。

路政管理制度包括对驾驶员行为的规定,如限制超速、防止疲劳驾驶等,以及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如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等,这些都有助于提高交通安全性。

2.2 保障交通效率路政管理制度不仅关注交通安全,还着重提高交通效率。

通过合理布局和规划道路,以及对道路交通进行合理管理,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此外,路政管理制度还包括对交通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道路畅通,提高交通效率。

2.3 维护社会秩序良好的路政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规范驾驶员行为,减少违法行为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秩序。

此外,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还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 路政管理制度的目标路政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是具体目标:3.1 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路政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目标是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通过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规范管理,如严禁酒驾、限制超速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2 提高交通运输效率路政管理制度的另一个目标是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这包括优化道路布局、改善道路交通流通状况,减少交通拥堵,并通过规定交通信号、标线等设施,提高交通流畅度。

3.3 保护道路设施和环境为了保护道路设施的完好和环境的卫生,路政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道路养护、保洁、设施检修等,以保持道路设施的良好状态和道路环境的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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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路政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4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

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
一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
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
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四)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及
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畅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树的栽培
和修整工作,使其不影响交通及周围工农业设施的安全使用;
(六)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和佩
戴“中国公路路政管理”胸徽。

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或指挥旗(灯)。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兼职路政员和义务路政员,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辆须装有“中国公路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章路产管理
第八条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报县级政府备案。

对历史形成并长期使用的公路料场、苗圃、菜地、道班房等,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应当补办,但可不再缴纳有关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公路路产资料。

新建、改建公路后废弃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
(二)倾倒废土、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三)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制坯、阻塞侧沟、阻塞盲沟和截水沟及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
(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等管道;
(五)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和侵占公路设施;
(六)装载货物出现滴、洒、漏以及运件拖地的车辆在铺有高级、次高级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七)进行集市交易和打场晒粮;
(八)其他危害公路路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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