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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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范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努力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灾区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提出十条措施: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要以食品、农产品、建材、成品油、农资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认真查处借灾区重建之名进行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滥收费用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灾区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要针对灾区食品安全的不同阶段、区域和特点,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防范的重点,加大对抗震救灾物资捐赠点和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食品安全检查力度,开展创建抗震救灾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推行食品安全承诺等自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引导群众科学消费。

要紧紧围绕灾民生活必需品如口罩、电筒等品种,特别是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米、面、油、饮用水、方便食品等品种,坚持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检测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尤其做好利用快速检测车、检测箱进行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及时公布检测信息,引导灾区群众消费。

加大市场疫情防控力度,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频度,全面落实市场开办单位责任制,防止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从严从重打击销售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的行为,切实防止疫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要强化流通环节农资质量监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农资消费提示警示;集中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灾区向农民宣传农资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灾区设立“红盾护农”流动投诉站,方便农民就近申诉举报,及时调解农资消费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2•【字号】银政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银政发〔200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72号)精神,防止我市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2008年1-3月,银川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了10.4%,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前位。

从居民消费8大类指数的变化看,其中,食品、居住、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烟酒及用品类价格指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上涨了25.6%、6.8%、5.1%、3.5%、2.0%、0.2%、0.2%,只有交通和通信下降了0.8%。

上涨幅度较多的仍然是食品类,食品类价格居高不下是当前价格指数高企的根本原因。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对市场价格进行了认真的监管和调控,使食品类商品市场物价上行的张力大大缓解,但是,由于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仍在上涨(特别是粮食、食用植物油、石油、石油产品、铁矿石等)、国内需求趋于旺盛、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个别商品供求矛盾缓解需要有个过程。

我市基本属于消费性城市,日用生活用品和工业品主要依靠外部,缺少定价权,加上去年翘尾今年春节后低温冻害,本地蔬菜受灾和外地蔬菜运输困难等因素影响,使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城市。

目前价格上涨总的来说,仍然属于由农产品价格上升引起的价格结构性上涨,它与全面的、持续的、轮番的价格上涨引起的明显通货膨胀还是有所区别的。

工商局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工商局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工商局维护市场秩序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市场秩序的维护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机构,工商局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监督执法、信息公示和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探讨工商局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作用。

一、监督执法工商局通过严格的监督执法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一方面,工商局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确保市场经营者具备合法资质和标准。

另一方面,工商局对市场中的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商品质量、商标权益等方面的监管。

这些监督执法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公示工商局通过信息公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

工商局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公之于众。

这不仅可以让公众及时获得企业的真实情况,还可以对市场经营者进行约束和管理。

信息公示的推行,有效防止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法律制度建设工商局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工商局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的规范体系。

同时,工商局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遵守法律的意识。

这些举措有效防止了市场乱象的发生,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工商局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监督执法、信息公示和法律制度建设等措施,工商局不断完善市场管理体系,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工商局的努力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稳定物价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稳定物价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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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无 利闪身躲 。
( )在人 事 安排 上 ,坚持 以人 为本 的 科学 理 二 念 。落 实 以人 为本 的理 念 ,配 备 一支 高 素质 、能 打 仗 、会打仗 、打胜仗的物价检 查员队伍 。一 是从局班 子成员 中挑选 有能力 ,责任心 强的人员 ,主抓 市场物 价监督检查工 作 ;二是对市场检 查大队 ( )的领 头 所 人 ( 队长 、所 长 、组长 )的任 用 ,要经过反 复考 察选 拔 ,坚持选 用年轻的 、有 魄力的 、检查工作 经验 丰富 的 、思路清晰 的 ;选用能 力强 、明辨是非 、工作善创 新 的人 员担 任 ;三 是对 于 具体 搞 监督 检查 的 一线 人 员 ,不断 加强他们的政治和价格 业务理论等 方面的学 习,提升工 作人员素质 ;四是放 手发动群众 ,依靠群 众举报市场违价现象 ,监 督 、维 护市场物价秩序 。 ( )在工 作布 局上坚持 统筹兼顾 的科 学方法 。 三 按照统筹兼顾 的原则科学安排 市场物价检查 工作 :一 是统筹 专项检 查与常规检查 。对于国家 、省 、市安排 的 专项检 查 ,要不 折不 扣 的抓 好抓 实 ,同时 安排 布 置好常规 的市场检查 。二是 统筹热点检查 与非热点检 查 。对于群众 关心 、政府关 注的价格热 点问题 ,优先 安排检 查 ,同时兼顾非 热点但又关乎 国计民生的市场 价格检 查。三是统筹季节 性检 查与常年检 查。对于某 些季节性 商品价格的监管 ,要及时 、周密 、管到点 、 管到要害,同时也要分配安排好常年的监管任务。四 是 统筹 “ ”与 “ ” ,注重 个 案 的检 查和 处理 质 点 面 量 ,以点 带面 推 动工 作 。五是 统筹 “ 生 ”物价 与 民 “ 三农”物价检查 。 “ 民生”物资价格关乎群众利 益 、民生痛痒 、社会和 谐 , “ 三农 ”物资 价格事关全 面建设 小康社会大局 、新农村建设 的步伐 ,因此要把 “ 民生 ”物资和 “ 三农 ”物资的监督并 重 ,置于工作 的首要 位置 ,统筹考虑 ,周密安排 。六是 统筹地方政 府要求 与上级政府规定 相协调 。在地方 与上级政策不 致时 ,切不可用地方 要求代替上级 规定 ,也不可置 地方要 求于不顾 ,强行 按上级规定 办事 ,更不能撒手 不管 ,任 由事态发展 ,要学会及时沟通协 调 ,减少工 作压 力和阻 力,促进物价事 业和谐 发展。 ( ) 具体工作 中坚持 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 四 在 展 的基本 要求 。一是作 好重点检查 。以明码标价为载 体 ,全 面加强对其 它价 格违法行为如 不执行政府定价 和 指导 价 、不 执行 价 格 紧急 措施 、哄抬 价格 、价格 欺诈等进行监督检查 ,做好市场价格检查点上的工 作 。二是作精专项检查 。这里 的 “ 专项检查”包括 上 级安排 的和检查机 构 自行安派 的行 业或单个商 品品种 检 查。三是坚守工 作原则 ,灵巧 多变 做检查 。市场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宁政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宁政发〔2011〕1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年初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发展生产,促进流通,保障供应,加强监管,稳定物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受食品类价格持续上涨、输入性通胀和翘尾因素影响,全区价格总水平仍保持高位运行,价格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价格运行的短期因素和长期因素并存,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交织,各地、各部门要把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物价过快上涨势头。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政府决定从2011年8月份开始,将价格调控目标任务逐月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区)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县(区)长负责制。

各市、县(区)要围绕2011年后5个月价格预期调控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实现。

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继续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通报制度。

未完成月度分解控制目标的市、县(区)政府要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积极釆取有力措施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并及时将价格调控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价格调控工作进行督查,年底进行专项考核。

二、切实加强“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严格“米袋子”、“菜篮子”市、县(区)长负责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3•【文号】工商明电[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段时期,少数零售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促销等手段,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了商品流通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工作商品流通秩序,特别是食品等居民日常消费商品的市场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商品,特别是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蔬菜、奶制品、副食品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流通秩序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商品流通秩序各地要以商场、超市为重点场所,以规范销售者商品经营行为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商品流通秩序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规范商品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流通领域商品经营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工商明电[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196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6次常务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提出如下措施: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四个统一”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近日,针对物价有所上涨等问题,国务院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出台了促进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保障了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没有出现断档、脱销的情况。

市场总体稳定,社会人心安定。

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把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当做急事、特事,办好;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供用,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食用油、粮食、猪肉等重要消费品市场监管各地要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成品油、食用油等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银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银政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1月14日,国务院召开了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分析了国内国际市场和价格形势,部署了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商品供应,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当前我市发展生产、稳定物价、保障市场供应等工作,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目前,我市的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流通总体上是正常的,供应是有保障的,社会是稳定的,人心是安定的。

但是,同全国一样,去年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出现结构性上涨,特别是食品价格持续攀高,涨幅较大,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同时必须看到,当前市场上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影响了人民生活和消费环境。

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当前的市场和价格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做好稳定物价,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特别要严格依据价格、质量、市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二、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是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的市场价格监管负总责,立即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做好指导配合工作。

年工商局物价监管部门工作总结稳定物价保障民生

年工商局物价监管部门工作总结稳定物价保障民生

年工商局物价监管部门工作总结稳定物价保障民生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价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稳定物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年工商局物价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努力推动物价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过去一年中,部门紧紧围绕稳定物价、保障民生的目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面将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工作提出建议。

一、加强价格监测与调查稳定物价的第一步是了解市场行情,掌握价格走势。

我们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加强价格监测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市场供需变化情况,提前预防和应对价格波动。

通过建立物价信息收集和分析平台,我们能够快速获取市场数据,并进行深入分析。

同时,我们还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等的合作,共享信息资源,为物价调控提供更为精准的数据支持。

二、加强价格监管与督查价格监管是稳定物价的重要环节。

我们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虚假宣传、哄抬物价等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在日常监管中,我们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不正常波动的情况。

同时,我们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监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效果,确保价格稳定。

三、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政策引导和宣传是稳定物价的重要手段。

我们积极宣传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措施,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通过组织价格宣传活动、发布价格信息,我们提高了市场主体对物价政策的认知度,增强了市场监管的公信力。

同时,我们还加强与消费者组织的合作,积极倾听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人民群众维权服务。

四、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物价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物价监管工作的开展。

通过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我们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解决物价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同时,我们还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效应”,共同维护物价稳定。

未来,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宁政发[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宁政发[2010]1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物价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今年上半年,我区价格总水平保持了相对稳定,但自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区粮食、鲜菜等食品价格上涨较快,导致居民消费价格持续上涨,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价格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一)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对各地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

确保粮食、蔬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市场供应,特别是冬季蔬菜的生产和供应。

(二)做好我区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公布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协会、学会、工会,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为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2015〕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年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自治区工商局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98件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失效了一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已经自治区工商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失效72件,保留继续有效22件,修改继续使用4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自治区工商局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1日附件自治区工商局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广告分级监管工作制度(宁工商商广字〔2005〕182号)2、关于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指导意见(宁工商法字〔2008〕146号)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价指标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9〕179号)4、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发展的意见(宁工商企监字〔2010〕63号)5、关于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宁工商个字〔2010〕82号)6、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宁工商法字〔2010〕85号)7、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工商法字〔2010〕166号)8、关于印发《宁夏著名商标认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工商商广字〔2010〕193号)9、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加强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企监字〔2010〕255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工作的意见(宁工商办字〔2010〕256号)11、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工商法字〔2010〕300号)12、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宁工商个字〔2011〕44号)13、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法治工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工商法字〔2011〕142号)14、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服务生态移民工作的意见(宁工商办字〔2011〕158号)15、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宁工商企监字〔2011〕182号)16、《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宁工商个字〔2011〕206号)17、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促进中国(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宁工商企监字〔2012〕13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的意见(宁工商竞争字〔2012〕183号)19、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宁工商商广字〔2013〕98号)20、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14〕80号)21、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工商竞争字〔2014〕114号)22、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15〕64号)二、决定废止失效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1〕313号)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工商所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职能实施意见(宁工商发〔2001〕314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关于落实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工商党发〔2002〕68号)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3〕104号)5、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宁工商办字〔2003〕134号)6、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3〕136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属地化监管工作的规定(宁工商企字〔2003〕166号8、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简化企业年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04〕29号)9、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4〕31号)10、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工商所开展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宁工商商广字〔2004〕54号)11、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4〕73号)12、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4〕185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宁工商消字〔2005〕19号)1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宁工商市字〔2005〕170号)15、关于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5〕179号)16、关于印发《宁夏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分类标准、责任分工及分类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5〕183号)17、关于印发《宁夏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05〕222号)18、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5〕262号)19、关于印发十项市场长效监管制度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6〕25号)20、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辖的规定(宁工商企字〔2006〕3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宁工商消字〔2006〕70号)22、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工商办字〔2006〕79号)23、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6〕85号)24、关于印发《工商所商标监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工商商广字〔2006〕107号)25、关于印发《宁夏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宁工商外企字〔2006〕115号)26、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议事规则》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07〕87号)27、《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宁工商市字〔2007〕142号)28、关于印发《全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三个100%工作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07〕180号)29、关于印发《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7〕195号)30、《关于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7〕214号)31、关于推行商标“四书二卡”制度的通知(宁工商商广字〔2008〕46号)32、关于推行商标指导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工商商广字〔2008〕50号)33、《宁夏工商系统新兴企业登记指导制度(试行)》(宁工商企字〔2008〕74号)34、关于印发《全区工商系统12315申诉举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工商办字〔2008〕95号)35、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消字〔2008〕111号)36、关于企业逾期年检处罚标准的指导意见(宁工商企字〔2008〕180号)37、关于印发《在全区食品经营户中推行“三合一”式台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08〕196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08〕197号)39、关于在全区建立广告监测通报制度的通知(宁工商商广字〔2008〕208号)40、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8〕223号)41、关于规范全区“一会两站”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工商办字〔2008〕249号)42、关于印发《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核准企业名称提示制度》《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名称核准反馈制度》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8〕270号)43、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工商财字〔2008〕299号)44、关于采取十条措施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8〕331号)45、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09〕21号)46、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企字〔2009〕84号)47、《关于在登记注册工作中进一步推行“五办四通”和“六无”服务的意见》(宁工商人字〔2009〕87号)48、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09〕101号)49、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预案》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09〕117号)50、宁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和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会议纪要的实施意见(宁工商办字〔2009〕119号)51、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宁工商商广字〔2009〕136号)52、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固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宁工商办字〔2009〕138号)53、关于印发《全区工商系统推行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09〕178号)54、关于印发《宁夏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09〕214号)55、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工商企监字〔2009〕218号)56、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09〕219号)57、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工商消字〔2009〕258号)58、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全区流通环节推行食品准入与配送监管“五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10〕50号)59、自治区工商局关于促进沿黄城市带经济发展的意见(宁工商企监字〔2010〕62号)60、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安排意见(宁工商市字〔2010〕97号)61、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宁工商商广字〔2010〕178号)62、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10〕199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工商消字〔2010〕289号)64、关于印发《宁夏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问题食品联动查处信息共享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11〕94号)65、《全区工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66、关于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工商商广字〔2011〕117号)67、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宁工商企监字〔2011〕145号)68、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宁夏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11〕174号)69、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宁夏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12〕59号)70、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12〕62号)71、关于印发《宁夏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十项自律制度》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12〕12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工商消字〔2012〕156号)三、决定修改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无照经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工商个字〔2005〕131号)2、关于十大类重要商品建立“两项制度”的指导意见(宁工商消字〔2008〕112号)3、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涉嫌犯罪移送的指导意见(宁工商法字〔2011〕102号)4、关于全区工商系统开展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工商办字〔2013〕104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9〕125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9〕12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效果,防止出现冲抵效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国资委、宁夏银保监局《关于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宁市监〔2019〕13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系统清理、健全机制”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彻底清理全部收费事项,依法规范政府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建立违规收费举报投诉线索高效查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治理,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的规范,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工作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一)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认真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严格对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8〕848号)、《宁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截至2019.7.18)》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9〕255号),主动自查收费行为,切实纠正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和借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等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宁政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改善民生,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实现自治区年度预期价格调控目标以及第二季度全区价格指数回落到两位数以内的调控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和价格稳定工作再作如下通知:一、实行价格调控工作目标责任制。

将稳定物价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效能考核体系,从今年5月份起,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逐月分解下达各市、县(区)的控价目标任务,逐月进行考核通报,全年总体考核评价。

各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和控价任务的完成负总责,确保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去年当地实际涨幅水平,月度价格涨幅控制在自治区分解的价格调控目标以内。

对完不成年度和月度控价任务的,全区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控价目标任务,提出本地区的控价措施与方案,每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月度控价目标任务由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于每月10日前制定提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

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和实施。

近期,由自治区发改、物价部门牵头,农牧、供销、粮食、商务、工商、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控价目标与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季度价格指数超过自治区平均涨幅的平罗、中卫、固原、海原四市县,二季度价格指数必须控制在两位数以内;低于自治区平均涨幅的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二季度价格指数要有明显回落;没有达到要求的,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184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184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7〕35号)要求,现就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市场监管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三、组织领导、建立机制成立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组长:左弘副组长:魏鹏、李静珍、余光云委员:各分局局长、市局办公室、个体企业监管科、网络市场监管科、财务科、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综合稽查队队长公平竞争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并负责日常工作。

四、主要内容(一)审查范围。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审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属于审查范围的文件,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实施。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541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541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所属事业单位: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管“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60号)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提升市场监管质量和效能,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交易规范、消费安全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抓手,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促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理念更加科学、体制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健全、法治更加完善、效率显著提高的市场监管现代化体系,推动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企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消费者放心选择、理性消费,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建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三、基本原则按照银川市党委、政府关于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部署要求,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主体发展规律,针对市场秩序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检发[2008]1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8]17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灾区价格监管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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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宁价检发[2008]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宁价检发[2008]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8]17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灾区价格监管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对市场价格的每日巡查,密切关注本地市场价格变动,从5月22日起每天上午11时前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上报内容包括:组织检查组数、参加检查人员数、检查单位数、市场价格情况、检查情况等。

如出现异常情况随时上报,在准确客观反映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二、请全区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召开本辖区内的药品、钢材、水泥、食品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告诫会,敦促企业稳定救灾物资价格;严肃查处借地震灾难之机哄抬物价的行为,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联系电话:************(传真)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百日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行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百日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行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百日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宁价检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百日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行动的通知(宁价检发〔2011〕31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工商局:今年以来,我区以农产品为主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涨幅较大,加大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精神,规范市场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自治区物价局、工商局决定,从8月26日起至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百日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百日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农产品价格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保持粮食、蔬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正常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事关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开展“百日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假冒伪劣等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当前管理通胀预期,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级价格主管、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价格总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开展“百日市场价格和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行动作为当前价格和市场监管的中心工作来抓,集中精力、集中人力,全力以赴,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把物价涨幅控制在人民群众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各级价格主管、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监测、预警、监管工作制度,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健全应急响应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宁价综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价综发[2008]6号)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市场物价调控,改善民生,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努力实现今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从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等九个方面,对各地、各部门加强市场物价调控工作的目标、职责任务、措施等都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针对物价过快上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物价、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取得了积极成效。

特别是自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几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物价工作的汇报,专题研究、部署稳定物价的工作。

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之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又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做好稳定物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对物价稳定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各地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更新更高的工作要求;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控价工作所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以及做好稳定价格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齐心协力,全力以赴地切实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按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圆满完成好稳定物价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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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银工商市字[2013]67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的通知
(银工商市字【2013】67号)
各县(市)、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13〕8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维护市场稳定。

现就此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市)、分局一把手要对市场物价监管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促落实,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整治行动
一是从现在开始,到“端午节”前后,集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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