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绍兴市区建筑优良工程评定办法
绍兴市区建筑优良工程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筑工程管理条列》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生态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优良评定。
第三条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受理绍兴市区建筑优良工程评定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绍兴市区建筑优良工程的评定对象为单位工程。
第五条绍兴市区的建筑工程被评定为优良工程后,方可申请参加绍兴市建筑工程兰花杯奖的评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评定标准第六条绍兴市区建筑优良工程的评定标准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第七条申报优良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单位建筑工程或相应规模的构筑物(以下简称:单位工程);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温、节能政策和新型建材应用政策;严格执行《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3、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曾发生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要求;4、施工图必须经资格审图机构审查通过;5、工程必须已办理报建、监督注册手续,并获得施工许可证;6、工程技术资料经质监站审查通过;7、工程质量已达到现行规范合格标准;8、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监理、施工企业自评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得分在85分及以上;9、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通过;10、民用建筑工程应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第八条住宅工程的优良评定除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外,应当严格满足《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用表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得评定为优良工程:1、桩基检测确认存在III类或IV类桩的;砼实体强度达不原施工图设计强度等级的;2、沉降、沉降差、倾斜不符合要求的;3、某层存在2条或2条以上现浇板贯穿裂缝的;4、墙体、窗角出现结构性裂缝的;5、其他现浇板裂缝、粉刷裂缝较多的;粉刷空鼓较多的;6、屋面、厨房地面、管道、外墙、地下室出现渗漏现象的;7、住宅工程的开间、层高、进深尺寸不符合规范及《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8、用户质量投诉较多的;第三章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第十条优良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建建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建建发〔2011〕25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省建筑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建筑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发展,决定授予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等30家单位为“‘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先进集体”称号;授予许小芹等30名同志为“‘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先进个人”称号;授予杭州市拱墅区建设局等30家单位为“‘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萌等30名同志为“‘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先进个人”称号(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实现“建筑强省”战略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先进集体名单(共30家)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富阳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市场处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建设管理处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处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瑞安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安全)管理科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嘉兴市南湖区建筑业管理处海宁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桐乡市建筑业管理处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绍兴县建筑管理处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处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东阳市建筑业管理局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处开化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临海市建筑业管理局缙云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云和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公室)二、“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先进个人名单(共30名)许小芹杭州市滨江区建设局洪强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周一帆淳安县建设局秦春艳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徐荣宁波市北仑区建筑安装管理处鲍坚光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管理处胡荣达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钱宏春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徐亮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贾潘明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宋培鸽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晓敏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汪洪生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俞慧纯嘉兴市秀洲区建筑工程管理处许伟兵海盐县建筑业管理处屠毓德绍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杨炳富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李明彦嵊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谢建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汤基明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姚卫永武义县建设局吕晓萍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新尧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吴志军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建挺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劲松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林威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分局郭友斌青田县规划建设局蓝小华丽水市建设局莲都区分局金关有义乌市建设局三、“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先进集体名单(共30家)杭州市拱墅区建设局杭州市江干区建设局建德市建设局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乐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平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诸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诸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X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监站)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施工管理处)龙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监站)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先进个人名单(共30名)王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翁志清杭州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周国林临安市建设局陶镕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郑建华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叶常青宁波市北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监站)吕春泉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建设管理处胡国荣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周建荣文成县规划建设局林玉瑜苍南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刘德柱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孙频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尤雄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陆伟杰桐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韩文广绍兴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许明辉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梁锡三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王耀君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俞庆胜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王劲兰溪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吴一攀浦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监站)徐峰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周增明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何贤怀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薛绍棋舟山市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盛佩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陈华臻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何尉军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刘迎春松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赵磊义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第一批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第一批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杭州市1.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44人)王萌熊传美楼勇胡晓晖吴为义沈传林张革高叶基福沈炼柴爱芳梁焰陆勇吴丽胜张卫程刚朱春华程勤功杨军金飚姚远重冯旭峰李卫林李中天石宝娟叶俊周慧君徐云肖孙红吴恩明王伟业史文杰张杰朱平宋志华吴玉霞陈建中金亮吴芳胡新红许冶张岚钟尔宁蒋文华戴宝荣2.杭州市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4人)王毅军孙会胡斌洪天超3.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人)王敏力陈尚平4.杭州市江干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6人)钱铭王进军裘建锋林继钢黄伟群李辉5.杭州市拱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0人)张静菊钱为国杨遒郑莹童文华周恒杰宋赳锋施安平李煜何国强6.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8人)高月虹廖国栋杨惠丽陈风雷吴文波王敏周国平潘洁7.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9人)薛建华万勇张斌谭其相刘安乐项钰来彬吕惠萍王明德8.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1人)李炜吴成华高坚波严海明孔柳红来春燕陈晓峰王哲施良高晓彬倪员建任养真高琦琛周张浩黄晓权韩小龙陈修彦瞿俊平任洁丹高军瞿红峰9.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5人)胡方剑高水军吕忠华徐晓莹杨弋10.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0人)吴敏汪洋陈琪忠丁文俊金志明周美强赵金华张忠元余峰陈智勇11.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1人)翁志清夏可黄成李汉敏夏贞勇刘辉光姜晓春陈翔高宗亮於伟杨保杰12.杭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0人)陈锵吴立峰许光鉴刘世坤张军袁彰欣王逵升徐康王福章蔡晓彤13.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3人)祝峻杨杭生吕干左华叶罡姚树樟许俊游世良陈光良15.富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7人)孙亚春张政董凯曹学军詹益平郭朝福夏晓峰周荣祥夏正华汪其泉徐欣巴伟军孙文荣方志祥李为群羊文海梅凯16.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7人)钟燕军许炯浩蒋会京陈安王强王燕刚盖秋临17.桐庐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人)蒲树荣谢敏钟春霞吴伟忠宋九平吴妙慧申屠庆源申屠卫星18.淳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人)王宪清徐良宁波市1.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38人)陈晓波方明乐叶显浩吕永杭陈军俞浩勇陶鎔周宏斌吕贺周东明范哲成葛江林王文成戴杰峰孙列陈峰陈文军张仪召吕晨张高峰周泽祝友成周峰王晓东陈养源陆勤毛颖李琼潘军校胡雷鸣林源李峰贾慧萍郑建华张峻张海云叶坚垒郝海萍李小川2.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8人)许波滇曹国银王宏奇钱宏春郑建东蔡慧静何锡明盛宁静3.宁波市镇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8人)盛双庆徐剡源乐虎成郑为武王雷李建新鲍良军刘勇刘学军陈国东刘宽能陆文良李锦川盛瑜佳余菁许镇金一张中普4.宁波市北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23人)周令世黄继力陆晓华虞英博李逸军梅智校胡颖凯刘明才李阳傅丰均胡广杰沃波涛胡文波罗玮沈潜钱怡艳曹金凤阎海成李大华司金鱼吴以胜叶常青姚冈5.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2人)徐琪麟巫金炜6.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管理局(5人)朱海磊郑光皓江钱军陈斌林密7.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2人)金卫勤黄文通8.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9人)毛夏丽汪忠敏何佩珠屠恒益王剑波钟箴吾李红伟何运开周志成杜柳松郁维华李剑波葛朝阳王波陈咪君李荣陆红民仲科学朱江海9.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4人)张建杰谷海波杨红伟戴天瑛叶昕唐洪挺李冰李静史盈赞周庆丰朱国煊顾福强李晓鹏王琳莹韩立萍韩志军陈琳俞伟伟张胜军陈亮张红亭张立辉蔡燕飞王建江陆立群胡国锋霍雨佳胡荣达邱田雨王达胡惠申陆华东史文杰周银伟岑霞陈杰星姚宁浦戚迪荣赵信钿缪培海范锋胡毓敏王红武岑旭波沈灵斌傅钱挺王律明厉一锋沈志明韩建业范书明陈孟群陈勇蒋文斌丁松杰11.奉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8人)周增威方萍飞范晓芬卓栋江剑锋王叶鑫马辉于志云12.象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1人)汪国平王敏如李强钱曙国宋永俊张文国陈喜燕黄雷沈裕建陈挺王继慰13.宁海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1人)谢林江俞方军胡林松卢昌柱舒海斌王家飞王坚周伟刚王怀英鲍文川林亚珍温州市1.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7人)李晓春陈凡陈瑞芊李英郑旭曾晔陈建忠郑立郑小坚曾仁本叶振中徐新跃张成龙叶萌萌金叶张放王伊翰朱葛2.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12人)林珏朱善海林郁唐东欣邓黎忠林泉汪圣波胡国荣赵翔陈金浦徐为民陈爱芬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7人)黄宗煜林建安张立中章松华邵学芬徐飞龙王飞4.温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11人)周招宠木建强潘茹金家国徐培迪陈坚单志伦朱伟勇蔡永晖刘婕张蕾5.温州市鹿城区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潘建勇张政武周杰刘应武周政廷肖达统6.温州市瓯海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人)林文雄张克张潮7.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人)王皓陈宇承王晓群8.瑞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人)蔡宽进朱永茅池小泳蔡寿富吴应进陈朝武陈良哲连银兰戴瑞国周智彬林小波韩旭阳徐良锋朱自强林峰张文琦朱国畅蔡欣兴戴其刚周克杰9.乐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6人)李土渊朱清可周朝伟郑育章力一黄小乐刘旭强包晓敏陈敏峰郑元兴倪建余徐贺奇钱江潮倪乐明林幼峰王金法10.永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赵时祥叶劲彤朱千正陈通11.洞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洪战刘德强彭良鹏庄信印12.平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林德佐潘维平张喜李超赵仁浏潘一洁13.苍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2人)黄宗理林靖郑梅青高树宏吴守伟李安锡周世洋林猛陈忠艳黄雄鹤陈上威陈珲14.文成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人)金伟15.泰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人)周可为林竹华周德生绍兴市1.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6人)朱百乐王列青李迅邵金祥张斌施国强陈晓红董曼燕何玉林杜铮铮王晓涵王昆王建英张文灿徐晓波赵冕2.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9人)董明荣宋必红干继红贺绍娟虞嘉海崔海兴宋晓婷冯建农高白越3.诸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5人)石杰宣佳杰俞春苗阮王伟杨青锋金宝城章孙明孙伟武朱葵周顺超马宏伟余志法郦挺杨青飞何勇毅4.诸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郑可军郦建腾陈海华寿建文5.上虞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11人)王欢良韩伟国徐承华苗胡昱何彬金坚东连伟军孟建军王小平陆俊6.上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朱国华谢银权董新态徐健7.嵊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王红珠陈小岳周呈亮郑小明王安陆正军8.嵊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3人)钱坤佘艺峰钟美英9.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镜湖新区分站(6人)陈永杰徐炯阳孔根土骆新春谢晴霞沈重10.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袍江工业区分站(7人)龚伟琴胡淼华楼铁锋俞伟青冯晓东陈国华杜国军11.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绍兴经济开发区分站(7人)钟明德车小敏陈晓东沈金龙谷丰杨国昌张金龙12.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16人)金伟英马暾汪勋刘中宇屠其君章小玲陶涛颜云水程元晖陈伟军丁国忠许明辉王金夫张克平魏云虎张伟13.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滨海分站(2人)谢国全沈建峰14.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柯桥开发区分站(4人)余关良杨忠海杨杰傅建东15.绍兴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平水副城分站(2人)费继刚陶培樑16.绍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大香林旅游区质监分站(2人)任剑秋石茵17. 绍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分站(2人)孔洪成王鉴18.新昌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1人)潘孟炯王松萍张国芳戴新华徐斌潘中铨梁山俞星诞张军江吕明张立群19.绍兴县钱清镇人民政府(4人)胡国华陶小松夏侃侃傅凤金嘉兴市1.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10人)李红星肖红顾琴诸国强周海均沈峰陈丽锋金小忠金智勇赵颖锋2.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分局(1人)叶春3.嘉兴市南湖区工程质量监督站(5人)朱芝雄沈烈慧方勇宋越一金志炳4.嘉兴市秀洲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5人)吴振明范建明冯忠良张云飞凌涛5.平湖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7人)盖美根陈慧刚张宏伟褚春梅计忠王挺屠海兵吴加杰6.桐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3人)沈敏能孙建雄黄国红沈晓华周克勤尤建锋徐胤峰王国洪李国光刘克坡钟建国陆伟杰夏存田廖志浩7.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人)鲍平强芮忠传周洪孙巨奇张卓诚俞海江左玉良郑沁雨王山王张明吴一平苏钧辉王补林华伟凌杰马小平张益陈超周飞龙徐启强8.海盐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0人)徐星火任信泽陈景徐勤华沈建惠肖建明何华春陈燕群张矢舟朱凌君9.嘉善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张华俊卞建东许东袁立纯张烈军王立森湖州市1.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3人)蔡利国陆义民盛励赵涛沈洋林立平胡照江陆建秋郝旭陈兵红费凯郑建中陈伟林李长禹徐利强段致刚窦利伟刘德柱刘红超李鸷吴笑元钱法荣郑健明2.湖州市吴兴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5人)胡建平郭杰吴水方曹建强沈镇华3.南浔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9人)沈海峰朱琪王震张记生吴书谊何晶晶金雨春沈敏毅吴新卫4.德清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0人)汪春春钟志敏许遗欧杨涛周掀丁连华王素琴李鸿淦杨骅蒋钻伟5.长兴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4人)陈钢何亮卢建忠朱宝根卢风云王福来王洪梁张颖沈国强姜宏杨炜吴杏森刘燕民李明阳陈斌6.安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8人)廖明徐志宏王根富江平刘宁方绪双赵森根戴泽胜金华市1.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3人)章巧元马文科金梅仙李照虎江成建冯建勇盛卫方方起航方美成贾润根倪英戈李国海朱汶迁汪雅萍佘群斌邱涛楼跃根金捷戴春斌苏祖飞张绍华严健民于敏芝2.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发区分站(4人)贾赵龙王其明方晓华杨小群3.金华市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5人)王勇金卫华姚磊陈国华薛升省4.金华市金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3人)项俊军余黎宁毕建新5.兰溪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9人)郑玉文金义辉王瑞明姜庆舟张海君徐瑜仇亮徐文浩吴少飞6.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6人)陆黎鸣金荷兰王东梅曹志芳葛海军潘宏晓顾海卫黄珍陈其明葛贡献吴晖严向菊郭向阳何军华蒋国梁吕新民7.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46人)骆广忠吴建青于兴根赵磊王国潮张建锋何素玲周敏龚景元朱文娟蒋小芳楼佳青朱友财陈永新朱庆文王香琴徐益明徐盛立贾贵华叶国建郭华法王俊尤福国朱晗衡陈剑平朱堂旭包国平陈知邦冯松亮张健赵莉花徐进陈经纬王显东朱江万昌华杨强傅文平张开颜马荣楼海兵虞海菊徐建平何晓明王红华李萍萍8.永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2人)徐济华胡建施蕴杭邵发扬沈浩陈武施智慧陈金勇徐斌徐雄杰成仁进林政9.浦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张来喜吴一攀黄中平张世炜赵明辉张德政10.武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曹晨张益琴徐韶延项洪建胡中华衢州市1.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0人)周建星汪建铵吴群郑建国郑中强祝刚王坚威付坚明朱海福余建峰2.衢州市柯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人)张梁成何云飞徐建勋夏文康王予亮3.衢州市衢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人)项国军方舟黄利朱玉英符骏林峰姜春建4.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人)毛志坚郑剑钧毛梅萍郑根梅毛广明周增明戴明王仁友5.龙游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1人)张建国祝建华汪存谊马强叶建红童卸松杨根炎吴能龙胡小土姜志清方圆6.常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徐作龙陈礼兴占丰平胡荣明7.开化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5人)汪振杰童庆丰黄学良鲁民郑涛台州市1. 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4人)赖其淡夏晓渊洪也林伟军李骞李建军葛卫云朱国满陈林陈建民阎彤野李永焕崔华东周涛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王挺来林玮刘华军颜安平马建明陶勤俭3.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黄岩办事处(1人)余雅萍4.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温岭分站(2人)王琦陈恩明5.台州市椒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8人)刘健程子健王炜杨爱武许卓敏田辉李灵勇林威王建明6. 黄台州市黄岩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人)陈忻蔡霞孙晓桔黄利荣牟宏彬牟敏强应建平胡丽萍7.台州市路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9人)曹斌魏振敏孙平波王端巧张军伟阮仁伟熊亮方万军鲍鲲8.临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人)卢厉兵林星友余杰柳徐倩乐朱希冬许林云蒋法兴蔡继武9.温岭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0人)陈文斌戴安汪林荣伟赵君志李建新叶寅宵林海军林敏方刚辉王永胜曾常春徐益文金富霖董秉国金坤炜陈小剑11.仙居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陈旭吴剑虎郑灵敏项俊12.天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4人)范金根陈邦玉胡瑛颖周林东13.三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周罗韩仲周方华杨雨双应军强蒋英明舟山市1.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14人)陈江意王金松钟宏方吕相森洪立姚健王璐璐朱勇何贤怀刘志华刘信华汤雄作平波孙正风2.舟山市定海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6人)洪志章包佩军黄琦薛绍棋邵燕儿金春林3.舟山市普陀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8人)周贤杰鲍丽敏刘继达李冠男丁俊李源陆剑波杨俊4.岱山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叶海平安涛雷孙剑刘吉乐5.嵊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5人)王丁力严燕芬刘国谊毛方忠张财军丽水市1.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19人)马平飞朱进君汤大仁傅建伟吴俊华徐剑陈华良金泳叶光华彭德明周毓尚颖蕾杨军建马伟军宋音之刘强刘庆成汤靖叶丽红2.龙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金瑞霞徐琰吴乐群全小芸毛必海周世水3.青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6人)金江伟陈爱东季剑峰金土军刘日光张朝伟4.庆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4人)傅远超王志和吴必忠吴健5.缙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3人)应培红徐丽静陈广祥楼洪6.松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3人)毛春霞刘迎春王锦君7.遂昌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5人)吴日华叶云根周向宏潘槐树苏欣8.景宁畲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3人)叶俊陈益康钟伟玲浙江省援建青川指挥部(6人)楼久晟孙海浩付林峰方士富李洁蒋和王俊峰孙鹏高宠秀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2008-1-2515:26:42【打印】【关闭】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温州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包括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检验试验的费用。
其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研究试验费项目列项,其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列项。
检验试验费的内容及费率详见附表。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工程招投标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以低于本费率的下限竞价。
其他有关计算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表:《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附表: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1)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2)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3)市政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注: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C1-9规定计算。
绍兴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诸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总则1.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新建的其它建筑依照本导则带“*”条文要求执行。
1.3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工程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的技术措施。
1.4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导则》的规定。
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2.3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2.4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5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
*2.6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8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8.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2.8.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8.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3.1设计3.1.1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20mm。
3.1.2砌体工程的各层在窗台标高处应按开间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其中顶层(不含阁楼层)四周套通,高度不小于90mm,纵筋顶层和底层不少于3φ10,其它层不少于3φ8,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建协监[2009]25号 关于表彰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
关于表彰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建协监[200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总站,江西省、海南省、甘肃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专业监督总站、解放军监督总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随着改革的坚实步伐,和着开放的稳健节拍,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走过了创建、完善提高、强化监管和不断创新的25年光辉历程,并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了激励先进,推动监督工作的提高,全面总结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取得的经验,继续发扬成绩,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我分会决定,对173个先进单位和445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国各级、各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工作者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不断进取、齐心协力,以更加扎实的工作,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工程质量监管任务。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节约型社会、和谐型社会再谱新的篇章。
附件:1.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先进单位名单2.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先进个人名单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1: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先进单位名单北京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津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河北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邯郸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张家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衡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西晋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晋中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长治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临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阳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吕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忻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运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蒙古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兴安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辽宁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抚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丹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锦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吉林四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松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黑龙江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佳木斯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署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江苏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溧水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浙江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温州市鹿城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平湖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徽马鞍山建设工程监督站蚌埠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福建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长汀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永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西井冈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宜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吉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景德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河南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许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平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湖北武汉市洪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襄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恩施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湖南郴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岳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韶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东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清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汕头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桂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北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贵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海南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万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四川汶川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绵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江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达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奉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渝中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贵州黔东南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六盘水市建设局质监站兴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福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云南曲靖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大理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泸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瑞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西藏日喀则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陕西渭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咸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榆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甘肃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临夏回族自治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甘肃省庆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甘肃省金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黄南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海北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海西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宁夏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卫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新疆塔城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昌吉回族自治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冶金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鞍钢监督站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包钢监督站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检测中心核工业核工业工程质量监督第一中心站第一分站核工业工程质量监督第七中心站核工业工程质量监督第八中心站阳江核工业质量监督分站石油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石油天然气独山子工程质量监督站石油天然气川渝工程质量监督站石油天然气华北工程质量监督站石化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金山石化分站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天津石化分站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燕山石化分站化工化学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山东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色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平果铝监督站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江西铜业监督站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长城铝监督站煤炭煤炭工业灵武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煤炭工业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煤炭工业辽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军队沈阳军区工程环境质量监督站济南军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兰州军区工程环境质量监督站空军工程环境质量监督站总装备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附件2: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先进个人名单北京甘绍鹏王文清白家璋陈志明刘智慧高松王保山王永军王利李杏芬天津秘志伟曾航宇王宝玉胡众赵春润张守军田子臣郭久兵王寿江韩家凯刘晓宇刘秀军河北任振洪孙现峰韩玉泉郝克耕张广斌张建明王贝锁武杰陈光冀智勇庞长峰高发亮山西闫燕香闫高峰侯文瑾李春妍黄春梅于强尹强尚凌虹郭延平张迎庆王初光刘贵庆朱俊伟焦亚明内蒙古史云耀钱晓评高广泽张景琦胡为仁李庆山吉舵校张一清董栓李永清谢建新郝银泉谢东辽宁邱耘白水源李静军高乃坤袁秀萍王英琦钟丰舟李忠卫田彦华贾德远庞国良王瑞山吉林吕鹏革孙泽清董在星崔庆祥王德利李通福安季陈景义段迪陆世龙王立福黑龙江李会义周东泉王树波乔孟军孙巨平穆东王敏谢建波王宇明孙海涛杜孟军陈杰上海钱洁陆国华张伟张家明严杰浦浩良丁曙林梅志农贾虎杨健江苏陆金方郭苏彭许晓峰王琪祝风红陆为民贾巡远刘思岩杜观超宋贞忠沈正居立岗刘永金孝权许庆华管平浙江王晓东叶海平张文灿陈爱东窦利伟骆广忠王坚威倪乐明徐为民马文科汪向东丁关荣安徽陈万立赵贵生崇道彬朱启贵黄文斌刘世福傅国平周顺平江鸿刘淑敏福建严良辉叶炯郑焕金陈启新潘木森林加灵郑震煌张平李孝聪陈志阳江西魏向阳徐克基王高生郑慧标冯世贵易峰涂银根周坚理邱鲁军龚宇新曾宪淮周建寿山东张毅宋义仲马全安石百军张斌徐长波孙文力王松林吴华明丁元余岳成山宋桂珍崔全岳姜士宪杨建平贾雍河南田新志李国臣刘建武杨克威常春杰吴志明左传国苗春生汤雪晴王海涛闫正和王利敏湖北胡钢余成英方冬萍赵永斌刘志强柳林吴云华明慧陶燕奚亮吴魁阳李建明湖南刘运华刘志鹏谭家利彭德萍李杰袁标兵杨硕邓茂斌吴献军朱长安罗如燕吴煦平广东马伟民潘奇俊王洋麦志坚高泉冼庆昌林奕禧吴飚李宏山张松青黄菊清陈莹昌黄怀信林冲马庆辉欧阳伟德广西杨东源唐国荣戚淑青吴桂雄黎峰何宁林梅英周雪英邹辉雄邵觉海南李云李奇凡潘正强张祖辉易山唐义海刘廷仁四川郑祥中艾江缪军李萍盛大奎周熹黄维陈平琦郑加俊黄伟饶健甘春白强赵华煊兰文生郭川吴锡钟张刃重庆陈雄武黄先富黄铃伟叶昌玲蒙义洪张弦陆安赵阳洲方舟冉景桥贵州殷强熊健洪津陈疾风侯华王林强王伟超范国平王达勇何万里潘万能王莉云南陈东旭胡铁军普建明张长泰浦理双胡军李德昌郭立宽高强段继明陈雨马军西藏泽景丁增石向东谭登贵尼玛次仁工程边巴次仁陕西崔建明薛钊郭洪峰李上莹袁永福孙晓斌张永德郭正凯万锋陈志远马晓荣陈建慧姚建国姚永琪甘肃尹廷元拉毛吉张志龙张宝平马耀景宝平王世民任玉刚马龙段纯良王广仁杨忠华青海贾新明鲍志宏冯海良陈宏王炳庆何建西宁夏林凡王震陈宝贵仇少其张宝相刘金虎关俊林李相保王万宝朱继斌张宏志新疆李忠研郭志峰赵江闫跃杰于家南刘海棠江峰李江吴盾解建强兵团赵中卫陆辉侯保春郭洪福刘意江胡建萍徐志明张海翔吕秀博郑智强冶金刘洪庆王林张振昊傅作民张敏曾晓播邓卫尚国忠核工业都继超施锡祺杨鑫刘赞基刘宝民张汉平林雪楠汤九军石油宗伟孙春香王立春苏冀中蒋胜董志波鞠铁锋孔令超石化方小平袁光碧贾祥生李建国王新光张淄生奚菊红吉章红化工任忠齐李应彤杨志敏陆军周安基胡耀第叶伯愈牛振奎有色何忠茂王应刚翟岭管宁廖玠李武庆王海燕邹利广煤炭安明富张秉贤李亚西李波胡孝荣苏永民任东升朱斌军队贾丕业吴兆军宋继广徐思锋赵敏达姜仁荣文书明殷辉奇陈波刘庆龄郇宇邹俊豪杨继升李胜马跃文宋士学高永峰百度网页:/view/0096a2fe700abb68a982fb92.html。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建〔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提出申请,依法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暂行规定2018年10月1日
绍市建设〔2018〕216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2018年10月1日起在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中贯彻执行,《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从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8月27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8年8月27日印发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暂行规定1 总则1.1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
1.3 本规定是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的技术措施。
1.4 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涉及设计的应在施工图中明确。
2 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通病防治暂行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2.3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2.4 设计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
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进行细化设计,并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
2.5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应当将设计不当或不符合本规定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并形成记录。
2.6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
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单位须加强旁站和巡视,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有关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2.7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8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2008-1-2515:26:42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温州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包括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检验试验的费用。
其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研究试验费项目列项,其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列项。
检验试验费的内容及费率详见附表。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工程招投标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以低于本费率的下限竞价。
其他有关计算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表: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附表: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1)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2)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3)市政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注: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C1-9规定计算。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2008-1-2515:26:42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温州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包括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检验试验的费用。
其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研究试验费项目列项,其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列项。
检验试验费的内容及费率详见附表。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工程招投标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以低于本费率的下限竞价。
其他有关计算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表: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附表: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1)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2)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3)市政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注: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C1-9规定计算。
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绍市质监(2006)0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市区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开发区质监站及总站务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把质优、安全、舒适的住宅工程交给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此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站。
附: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06年3月2日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装修及初装修的住宅工程。
第二条本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越城区生态产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应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内容要求,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不包括用户车库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及弄虚作假者,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部品构件质量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月8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1)2.1 部件component (1)2.2 部品part (1)3 分类与标记 (2)3.1 分类 (2)3.2 标记 (3)4 原材料和部品部件 (4)4.1 一般规定 (4)4.2 混凝土及其原材料 (4)4.3 钢筋及其制品 (5)4.4 预埋部品部件 (7)4.5 保温材料 (8)4.6 饰面材料 (8)4.7 其他材料 (9)5 质量要求 (10)5.1 强度 (10)5.2 外观质量 (10)5.3 尺寸偏差 (11)5.4 结构性能 (12)5.5 其他规定 (13)5.6 构件验收资料 (13)6 试验方法 (14)6.1 强度 (14)6.2 外观质量 (14)6.3 尺寸偏差 (14)6.4 结构性能 (16)7 检验规则 (17)7.1 一般规定 (17)7.2 检验项目 (17)7.3 检验频率 (17)7.4 评定 (18)8 标识、堆放、成品保护、运输 (19)8.1 标识 (19)8.2 堆放 (19)8.3 成品保护 (19)8.4 运输 (20)9 订货与交货 (22)9.1 订货 (22)9.2 交货 (22)附录 (24)附录A:构件质量保证书 (25)附录B:产品发货单 (26)附录C: 构件出厂合格证 (27)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51231-2016和DB33/T 1123-2016给出的规范起草。
本标准由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并归口。
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1. 总则1.0.1 为适应绍兴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进一步保证预制构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标准规定了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技术指标要求,原材料和部品部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堆放、成品保护、运输及订货与交货。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绍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日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危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既有建筑产生险情或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活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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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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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绍政办发[2011]171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1〕17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绍兴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及办事效率的工作意见》(绍市委发〔2009〕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11〕12号)文件精神,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以下简称施工图),是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包括方案设计图和初步设计图、装饰、幕墙、网架、智能化专项设计施工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各类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完成”的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审查的施工图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内与相关部门(单位)一起进行集中审查。
第四条本规定先在各施工图审查部门及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共同管辖范围内,由本级部门审批的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市区范围内推广。
第五条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施工图联合审查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网络环境,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服务职能。
市建管局履行具体审查项目的组织、牵头、协调职能,负责解答咨询、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协调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送达结果等工作。
绍兴市区施工监督管理劳务企业备案管理规定[0001]
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统一建筑市场准入和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绍市建管[2009]7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监理、劳务企业指进入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生态产业园区)承接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及劳务业务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统一负责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的备案管理,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劳务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第四条各开发区不再单独办理备案,需进入各开发区承接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由市建管处颁发的《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再经相关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认可,在《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上登记签章。
第五条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须凭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到市建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备案后,建造师由市建管处核发《绍兴市区建筑工程建造师诚信手册》,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由市建管处核发《上岗证》(胸卡)。
经过备案登记的注册建造师、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方可在市区参加投标或承接工程。
第二章施工、劳务企业第六条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级、一级、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的二级、注册地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三级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均可申请备案,但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按规定交存诚信保证金:①、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特、一级施工企业按《关于统一建筑市场准入和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绍市建管[2009]74号)的意见交存诚信保证金。
②、注册地在绍兴市范围内的二级和注册地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三级施工企业交存诚信保证金50万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建建发[2013]31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12.04【实施日期】2013.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凡在本省(含外省在浙)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3月31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重点查处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1)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未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2)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3)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4)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5)未及时上报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法人、技术负责人、场所等变更)情况;(6)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未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合同不规范,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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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绍市质监(2006)0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市区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开发区质监站及总站务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把质优、安全、舒适的住宅工程交给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此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站。
附: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6年3月2日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装修及初装修的住宅工程。
第二条本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越城区生态产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应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内容要求,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不包括用户车库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及弄虚作假者,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也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2、门窗安装质量;3、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6、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7、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检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验收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二、三。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出具整改意见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分户及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一),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办公地点;(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一),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用户。
第十二条凡建设单位无故或隐瞒未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一)交给已出售或安置的住户,一经查实将作违规不良行为上网通报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对有问题的进行全数复查,对无问题的也要进行复查抽检。
第十四条住宅竣工验收前还须在每幢底层车库层、楼梯间地面应取芯检查,且每单元取芯不少于一颗,检验其砼厚度,当砼强度有怀疑时,还应检验其强度。
要求在验收时提供实测数据。
第十五条监督抽查要求:多层住宅每一单体工程抽查不少于20%且不少于2户;别墅抽查按群体幢数不少于50%,少于5幢全数检查。
第十六条原住宅工程的竣工安全性能、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土建、安装)均按第五条监督抽查要求数量同步进行。
原住宅工程的竣工工程实测项目检查情况表取消。
第十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对未涉及的住商楼的商业网点公寓式住宅及公共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现行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站有关验收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的监督抽查记录应归入监督档案(即附表一、二、三)。
第十九条原绍市质监「2004」第18号《关于实行城中村改造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用表实施细则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1.0.1室内应做到半成品、成品保护良好,外观完好无破损,无交叉污染,做到窗明地净。
1.0.2楼层层高每间共测5点,其中距墙四角500mm(对角线)各测一点,中间测一点,实测净高平均值不应低于设计值,同一房间相对净高差不超过20—30mm,且不得有明显缺陷。
注:同一房间相对净高差不超过20—30mm,是根据房间大小及起拱程度来确定。
1.0.3房间轴线每间共测4点,其中开间、进深各测2点,按开间、进深距边300mm处检测,极限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20mm,且不得有明显缺陷。
1.0.4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阳台栏板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措施。
2 门窗安装质量2.0.1 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2.0.2 门窗框和副框及门窗扇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0.3 建筑处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严密,门窗框和副框及门窗扇不得出现因制作安装引起的渗漏现象,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2.0.4 金属及塑钢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辞,无锈蚀。
大面积无划痕、碰伤。
2.0.5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单块玻璃大于1.5M2及落地的玻璃门窗时均采用安全玻璃。
2.0.6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
胶合板不得刨透表面单板,不得有戗槎。
横楞和上、下冒头应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3墙面、楼(地)面及项棚面层质量3.1.1 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反锈。
3.1.2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3.1.3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3.1.4厕所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1.5墙面、顶棚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无出现结构性裂缝。
注:小于0.3mm收缩裂缝可不计。
3.1.6水泥砂浆楼(地)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不得出现大面积起砂现象,不得出现有多处明显裂缝和结构性裂缝。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 ,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小于0.3mm的收缩裂缝可不计。
3.1.7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壁厚度均匀,暗踢脚与墙面分格明显,不得出现开裂等质量缺陷。
注: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c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3.1.8卫生间、厨房阴阳角方正顺直,实测值高级抹灰不超过3mm,普通抹灰不超过4mm要求。
3.1.9凡套内采取保温节能材料措施的部位,应同时检查其该部们的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4.1.1卫生间防水工程至少应做两次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以不渗不漏为合格。
4.1.2防水层应采用涂膜防水,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涂。
采用其他工艺应符合有关验收规范要求。
4.1.3防水砂浆施工菘防水层应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平应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纱,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4.1.4地漏、套管、烟道、排气道、卫生器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4.1.5如住户为顶层须做屋面檐沟(雨蓬)盛水及屋面淋水试验检查(如有雨后检查记录也可替代)。
5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5.1.1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采用节水型器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5.1.2各种卫生器具设备与地面或墙面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
5.1.3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5.1.4冷热水管道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连接冷热水配水点支管间距应不小于150mm。
5.1.5各种器具安装高度不得超出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5.1.6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面表面,财边无渗漏。
洗衣机排水应采用地漏。
5.1.7卫生器具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做到给排水畅通,排水系统胶囊试验符合要求,以不渗不漏为合格。
5.1.8热水供应系统管道应保温(浴室内明装管道除外)保温材料、厚度、保护壳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5.1.9安装固定式太阳能热水器,朝向应正南,如受条件限制时,其偏移角不得大于15。
5.1.10地面下敷设的低温热水地板辐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6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6.1.1室内应进行8小时的照明全负荷连续通电试运行,如三相供电应做到三相保持基本平衡。
6.1.2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6.1.3配线应符合规范,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应颜色应统一,零线应为淡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软铜线。
6.1.4低压电线和电缆敷设,其线间和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
6.1.5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为同一单位施工的,其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6.1.6配电箱安装平整,面板紧贴墙面,箱内配线整齐,连接规范不松动,回路编号及名称对应齐伍。
6.1.7灯具安装固定牢固,低于距地2.4为安装的灯具其外壳可导部分应可靠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