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可参加迁入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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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劳动者
提供了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工作生活的变化,有些人可能会面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情况。

那么,接下来我
们就来了解一下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流程。

首先,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来说,如果参保人
由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具体操作方法是,参保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原参
保地社保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时在新参保地办理相关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确保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

其次,对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来说,由于农村居
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全国统筹制度,因此在转移接续方面相对简单。

参保人只需携带相关证件到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转移手续时,要妥善保管好原有的养老保险
证件,以便顺利办理转移手续。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可能存在
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要仔细了解新参保地的具体政策要求,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确保养老保险关系的连续性,避免影响到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虽然有一定的程序,但只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认真办理,就能够顺利完成转移接续手续,确保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顺利转移。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流程,为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保驾护航。

镇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讲话稿

镇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讲话稿

镇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居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

二、哪些人群可以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现劳改劳教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镇雄县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乡镇参加新农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镇雄县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乡镇参加城居保。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居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四、政府补贴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和县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5元的缴费补贴。

对重度残疾(有二代,一、二级残疾证)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县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对城乡社会优抚人员、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双女结扎户,县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若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再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种缴费补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XX镇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施方案

XX镇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施方案

XX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镇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委会,镇属各工作部门:《XX镇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XX镇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区政府《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质量、资源承载能力、公共服务水平等因素,大力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结构有序、梯次推进的城镇化总体格局。

2011—2020年实现新增进城镇居住人口5000人,城镇化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

二、进城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采取多种灵活方式,自愿选择大中城市、集镇、新型社区落户、居住,自愿选择居民制度或居住制度落户。

1、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并自愿退出宅基地(含地上建筑、构附着物)、承包地的,实行城镇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同等享受城镇居民的一切权力和待遇,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簿》。

2、自愿选择在城镇居住并保留宅基地(含地上建筑、构附着物)、承包地的,实行城镇居住制度,本人和随行人员享受农村居民待遇,办理《城镇居住户口簿》三、落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进城落户:(一)凡在城镇具有稳定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已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并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在城镇具有相对固定住所(含租房、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已征地未转为城镇户口(含城中村)、因灾损毁倒塌房屋需要安置的农村居民。

四、鼓励政策鼓励政策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一)土地政策举家进城落户(居住)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承包地或继续保留、或依法自主流转。

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问答

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问答

白水县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就业政策50问一、概述、1、推进农村居民进城有什么作用和意义?答: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经过省委、省政府认真研究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意义。

2、坚持“三个不变”是什么?各社行政隶属关系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不变;现有的宅基地、耕地权属不变。

3、“五个好处”的优惠政策是什么?(1)凡按照“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居住)政策”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登记手续的,其子女上学、参军、就业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农村迁入或婚嫁到“三关”的,自然转为居民户口,并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2)凡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城镇居民户口登记手续的,可免费享受县劳动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3)已在农村办理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根据本人意愿,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也可转移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享受相应待遇,凡享受农村低保的,经民政部门审查达到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低保待遇,达不到条件的享受原农村低保待遇;(4)凡按照“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居住)政策”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登记手续后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的创业者,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5)在国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继续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家电下乡、计划生育等惠农政策。

4、我县推进农村居民进城有什么目标和措施?答:我县计划分阶段推动农村居民向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域内聚集,到2015年末,累计向城镇转移人口7万,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县上成立了以县长刘振强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秦锋、副县长刘存虎任副组长,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进城工作领导小组。

印发了《白水县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相关政策的意见》,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落户和就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浙政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进一步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健全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省财政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县(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以及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因素,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县(市)的财力保障,调动地方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二、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补助机制统筹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根据市、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给予奖励补助。

其中:本市域、本县域范围内就地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对其城乡基本民生支出差额给予结算补助;省内跨市、县(市)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原农业人口享受的基本民生支出省补助部分由迁出地调整给迁入地,迁入地新增基本民生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给予结算补助;省外迁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在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中给予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湘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因地制宜、能放尽放。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我省人口基础信息库。

榆林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城,统筹城乡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一、落户原则及条件1、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进城落户;2、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落户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具体条件为:(1)具有连续的工作且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2)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3)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具备。

3、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二、鼓励政策选择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退出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下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行城市居住制度的,废止《暂住证》户口,核发《居住户口薄》。

随住子女入学、保险理赔、申请公租房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4、宅基地、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下同)实行退出或过渡政策。

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按照我省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的规定,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面积不予补偿,并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

(2)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市县统一使用,由当地政府根据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情况,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

退出的宅基地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恢复成耕地的,可安排本村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使用,也可调整为公共设施用地或通过招拍挂方式配置为产业等其它用地。

对没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而要求自愿退出的要优先办理确权登记。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庆政办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9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我市城镇转移,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零门槛”城镇落户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不断健全完善财政、社保等配套政策,促进城市实有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庆阳老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

立足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各类优惠政策,有序推进人口迁移迁转,推进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升。

——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在西峰城区、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建制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配套。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持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改革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县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

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扩大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一)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改革任务(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认真落实租赁房入户管理办法,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优先解决失地农民进城落户问题;优先解决外出返乡创业人员进城落户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黑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

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

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

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

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哈尔滨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

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

2023年户籍的制度

2023年户籍的制度

2023年户籍的制度2023年户籍的制度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农转城”相关政策问答

“农转城”相关政策问答

转 受 : I 方协 商 ,f林权流转受 让方给 = } { 流转 受让方 及时办理林权 流转 的有关 让方 可享受 所转包林地相 埘应的林权 抵押贷款 、 贴息 、 补贴等优惠政策。
i. 6对依 然 承 包林地 的农 村 转 户进 城 居 民如 何 开展 林权 抵 押 贷款 ?
1 . 村转 户进城 居 民的 计 划 生育 9农
承 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员会 和各级 政府 不得 强行 收 回。
l. 5农村 居 民 整 户或部 分 家庭 成 员
有 宅 基 地 及农 房 。 1. 居 民整 户或 部 分 家庭 成 员 8农村
济组 织的 收 益 分 配权 ?
在城 镇 落 户 的 ,其 承 包期 内林 地 承 包 在城镇 落户后是否 享有其 对村 集体经 经 营权 和 林 木 所有 权 如何 流 转 ?
1 9
累计缴 费不足l年 的 ,可缴 费至满 l 动密集 型小企 业贷 款 , 5 5 并按 照规 定给
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也可转入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 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 的养老保险待遇。 6有用人 单位的农村转 户进 城居 . 民, 如何参加城 镇职工 医疗保 险? 答 :有用人单位 的农村转户进城 居 民,用人单位应按 照规定为其办理 手续参加城镇 职l 医疗保 险 ,并按照 T
中心和各类公开办事平 台,拓宽农业 险 。参加 城 镇企 业 职 工 基本 养 老保 转 移 人 口 办 理 户 籍 迁 移 手 续 的 渠 道 , 险 的 , 本 养老 保 险 费 由个人 缴 纳 , 基 简化办事 流程 、公开办事程 序 ,提 供 养 老 保 险缴 费 月基 数 原 则 上 以上 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吉人社联字[2014]2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8.04【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4日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进城务工农民,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以企业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2、进城落户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或取得居住证),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3、被征地农民,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土地被征用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5、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间断缴费期间,本人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6、其它符合政策的人员。

【公安意见】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xxxx]25号)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xxxx]110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市情。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放宽大中专毕业生及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实施无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xxxx-2020),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争取6年内实现16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一、全面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一)在我市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可凭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二)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人才市场所在地、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专业技工、职业技术工人等技术技能人员,可直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当地人才市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四)农村籍军人退伍、转业后到城镇工作生活的,凭部队退伍通知书、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退伍、转业军人配偶户口在城镇的,可以凭《结婚证》、部队退伍通知书,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在城镇自主择业、创业,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手续,可向实际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购房申请落户的,不受房屋面积、金额等条件制约,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即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贷款购房的,凭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七)放宽“三投”户口迁移限制。

1.夫妻投靠。

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投靠落户城镇的,凭《结婚证》,即可到被投靠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2.父母、子女互相投靠。

父母为城镇户口,且本人尚未结婚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子女在城镇有独立户口,父母需投靠子女落户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我市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在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和南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南公综〔2015〕198号)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外来人口本地化进程。

1.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我市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县(市、区)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3.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云政办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0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95号)精神,切实落实和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各项权益,促进城乡统筹转户工作持续健康有序推进,现将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5日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一、户籍管理方面(一)关于如何出具“农转城”居民户口证明的问题为方便我省“农转城”居民办理有关权益保障手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转城”居民户口证明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为转户居民办理“农转城”户籍登记时,在新办《居民户口簿》内页打印签注“农转城”字样,转户居民可持《居民户口簿》办理有关权益保障手续。

二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采取授权查询方式,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农转城”信息查询服务;也可通过由迁入地、迁出地县级公安机关分别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落户通知单》及时送同级有关权益保障部门;对已办理“农转城”转户手续的居民,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向转户人出具《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落户通知单》,转户居民凭通知单办理有关权益保障手续。

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是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破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三大难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将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并为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O一O年九月一日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要求,现就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一)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所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对已在迁出地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迁入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选择。

具体衔接办法如下:1、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选择补缴费办法的,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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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可参加迁入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选择。具体衔接办法如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直接进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从个人户口迁入城镇次月起开始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转入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按下列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1、由参保人员向拟落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指定专人受理书面申请,并做到随到、随审、随办,审核参保缴费情况后,出具书面证明,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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