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探讨-实用word文档 (3页)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讼师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讼师摘要:中国古代在诉讼领域中除了官吏,还有一类与当代律师相同角色的讼师,南宋官员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专章列举了部分案例。
从中可窥视当时讼师的多种名称和出身,以及招揽诉讼、教唆诉讼、贿赂官吏等行为。
案例展现出官员与讼师猫鼠一样的对立角色,但讼师仍旧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大环境的作用下生存发展起来,由此引发对古代中国诉讼文化的思考。
关键词:清明集讼师哗徒健讼此表反映出宋代对助讼之人的多种称谓,有直呼”讼师”、”把持人”;有些读书人被称作”假儒衣冠”;有叫”茶食人”,”其名称由来及其确定含义均无详细史料以资申说…’茶食人’是宋代民间机构--书铺里专门负责开雕诉状的人员之一,由于其出身寒微,生活无计,便也经常以本身职业的方便而从事诉讼活动,且从中收取费用以充生活之资。
”③有称”珥笔”,即脑后插笔的意思。
”原本指古代史官、谏官上朝,常插笔冠侧,以便记录,谓之’研笔’。
到了宋代,”珥笔之民”成了帮人代写词状、招揽诉讼的代名词,这在当时的江南甚为流行。
”④此表也可看出部分讼师的出身。
第一,仕途不济的士人。
”士人”,即有功名或读书之人,在宋代也成为”朝奉”。
这些生员没能顺利通过科举成为举人、进士,而依靠私塾之微薄工资又无法满足需求,就利用拥有的相关知识为人写诉状,出主意。
第二,干人、吏人、衙役宗室子弟,多称为”哗徒”。
他们利用自己家庭关系的优势勾结官吏。
两者有些不同,士人因受儒家正统思想教育,自我约束较强,危害性较弱,而哗徒并非是游刃于法之间,他们更多是买通官吏进行诉讼活动,其劣迹危害难以预料。
另外,士人身份是一种默认的减刑考量情节,官员通常尊重士人,对其酌情从轻,从表中的处罚可看出,士人改用”竹篦”,即可不脱衣服打,减轻痛苦又保留脸面。
二、讼师的行为讼师发展之始就是帮人写诉状,但除此之外,从《清名集》中还可总结出另外几种行为。
第一,招揽诉讼,教唆诉讼。
招揽诉讼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提供食宿的,比如:案例10中,张梦高”始则招诱诸县投词人户,停泊在家,撰造公事”,为招揽乡民到县诉讼,将他们安排在家中停留。
关于讼师的古文
关于讼师的古文
讼师,古代也被称为“刀笔吏”,是专门替人打官司的人。
在古代社会中,讼师的地位并不高,他们往往被视为挑拨是非、制造争端的人。
然而,讼师在古代社会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帮助人们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正。
在古代文献中,讼师的形象和事迹也有所记载。
例如,《唐宋传奇选·鸳鸯灯传》中就描述了一位名叫张生的讼师,他凭借自己的才智和辩才,帮助一对恋人化解了误会,最终促成了他们的美满姻缘。
此外,还有一些讼师的故事和传说在古代文学中广泛流传。
在古代,讼师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素养。
他们需要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客户争取权益。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文笔和口才,能够撰写出有力的诉状和辩护词,为客户在法庭上争取胜利。
尽管古代的讼师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他们的职业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和打压。
在古代社会中,讼师往往被视为挑拨离间、搬弄是非的人,他们的职业声誉并不高。
此外,古代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这也限制了讼师的职业发展。
总的来说,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职业。
虽然他们的职业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打压,但他们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同时,讼师的职业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古代法律制度和社会风貌的窗口。
漫谈古代讼师
世上若无此等人,官府衙门不用设,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反正他教的办法都是官府没有办法对付的。
大家好,本期《故事与法》我们要讲一个,古代帮人打官司的讼师的故事,以及讼师,讼棍,和我们现在律师的区别,还有就是古代法律,对于这个是怎么规定的,讲到讼师现在很多电视节目里面,都有讼师的形象,有很多电视剧里面提到讼师,不过在我们传统戏曲里面,讼师的地位远远没有,我们现在电视剧拍得那么高,比如最有名的写讼师的,一个传统剧目就叫《宋士杰》,这是周信芳改编的一个京剧,它的来源是在明末清初流传的,民间戏曲川剧汉剧,当时都有一个剧目叫《四进士》,《四进士》这个故事,发生在明朝嘉靖年间,它是讲四个进士都是少年中了进士,考中了进士,四个人都要去当官,四个人意气风发,结为兄弟,以后过了好几年,四个进士都去当官去了,其中有一个叫田伦的,他的姐姐嫁到了杨家,然后他那个姐姐,又跟她的丈夫两个人合谋,害死了小叔子,把小叔子害死不算,还把她的弟媳妇给赶出门去,把这个弟媳妇卖给一个过路人,这个弟媳妇叫杨素贞,过路人叫杨春,把她卖给他做妻子,按照古代法律同姓是不能结婚的,杨春后来也就不跟她结婚,就跟杨素贞结为兄妹,然后就替她去告状,要告倒田伦他姐姐,那是一个杀人罪,他们准备去告状的那个官,是郑州的知府,就是“四进士”当中的顾读,他们准备到知府那里去告状,结果在半路上两个人走散了,杨素贞在树林里碰到一个算命先生,那个算命先生听她讲了,这个冤枉的故事以后,算命先生就替她写了一个状子,他说你可以去告状,就到郑州顾读那里去告状,顾老爷那里去告状,那个写状子的人是谁呢,就是"四进士"当中的,另外一个(人)毛朋,当时担任了八府巡按,是专门的一个检察官,他建议杨素贞去告状,他自己是微服私访,没有暴露他官员身份,然后杨素贞跟杨春,又先后来到郑州城外的宋家客店里,那个开客店的老板就叫宋士杰,这个人原来是衙门里的刑房书吏,也是一个办事员,后来被革退,因为得罪了官府以后被革退,他在开了这个客店以后,也经常替人出点打官司的主意,所以就是一个讼师,他看了杨素贞这个状子,就教杨素贞怎么去打官司,说来也巧,他们"四进士"当中那个田伦,杨素贞这个案子,因为(是)田伦姐姐发起的,田伦知道杨素贞,现在到顾读那里去告状,就写了一封信给顾读,请他要千万包涵,同样还给了三百两银子作为贿赂,送信的送银子的这个衙役,那天晚上也睡在宋士杰这个客店里,宋士杰半夜里听见他们这两个衙役,唧唧咕咕地讲什么顾老爷田老爷,顾老爷跟田老爷,是结拜兄弟之类的话,就有点怀疑,晚上等他们睡着了,就把他们行李打开,把那封信拿出来看了一边,他因为是刑房书吏,当然很熟,然后就把这封信抄录,做了一个抄件,原件封好做了一个抄件,三百两银子,上面的银号也都记录下来,到了第二天杨素贞去告状,果然被顾读(赶出去),顾读收到了信收到了银子,就说杨素贞是没有道理,把她赶出去,后来杨春又来,这个宋士杰又替杨春写了状子,再告到八府巡按毛朋那里,毛朋又收了状子,就传这个宋士杰来作证,在大堂上,宋士杰就揭露了,顾读接受田伦贿赂这个事情,把那封信当场拿出来读了一边,还说了这三百两银子的事情,结果顾读就被罢官,杨素贞冤案也得到平反,照理说这个案子里面,从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宋士杰应该是大大有功对不对,但是毛朋判完这个案件以后,是判决宋士杰唆讼,教唆人词讼,教别人怎么打官司,所以判决充军,前面这个顾读,已经打了宋士杰四十大板,说他唆讼已经打了四十大板,现在毛朋判这个案子,尽管案子已经翻过来了,照样要判他流放充军,好在杨素贞在公堂上一看,看看这个关老爷的脸有点儿熟,那就想起来了,这个关老爷,就是给她写状子的那个人,赶紧告诉宋士杰,她说这个人就是在树林里,替我写状子的那个人,宋士杰这张嘴也是非常能讲,马上就不服,他说我不是唆讼的人,在柳树林里写状子的那个人,才是第一个讼师,才是第一个唆讼之人,再说就要穿帮了,就要把毛朋那个事情讲出来,毛朋就大笑,就把宋士杰给放了,这个故事主角实际上是宋士杰,四个进士只是这个故事的背景,四个人物的背景,所以后来周信芳改编的时候,就把它改编成叫《宋士杰》,后来还拍了电影,是很有名的一个戏,在这个戏里面,从我们现在人眼光来看,就有点奇怪,宋士杰帮人打官司,而且是帮好人打官司,而且确实帮官府破了这个冤案,这宋士杰怎么会反而要受到处罚呢,反而要挨板子,我们现在说这个是见义勇为,还应该表彰,从我们现在律师的角度来看,杨素贞还得给他一笔律师代理费,所以这个就必须要知道一点,中国古代法律对于讼师的态度,,世上若无此等人官府衙门不用设,这就是讼师在古人心目中的形象,讼师是否也有苦衷,,在中国古代法律上面,讼师这个行业是不存在的,不允许有讼师,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指导,就是官方哲学叫儒学,儒学的开山祖师爷孔夫子,他对诉讼,老百姓去打官司这件事情,非常不满意,他说起来也做过三年,在鲁国也做过三年最高法官,但是人家问他,你当法官的体会是什么,他从来不说的,,打官司裁断案件这个事情,我实际上跟别人做得也差不多,如果让我实现我的意志的话,我来做,那就是要让这个社会上,没有诉讼发生,这个说法也没人考证,但是以后历代的儒家学者官员,因为后来考科举,当官的都是学儒家的理论,所以他们都把诉讼这件事,看成是坏事,他们到了一个地方,首先一件事情就是要息讼,就把老百姓打官司的要求,给他平息下去,息讼的办法除了政治宣传,除了道德教化,除了正面的诱导以外,很大程度上就要在制度上设定,不让老百姓轻易打官司,不让老百姓轻易打官司里面,更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让老百姓不懂诉讼之事,,讼师是躲在幕后的,他不出场不出庭,给那个当事人写状子,那个状子一看就知道是讼师写的,当然他写得很有水平,很有法律常识的,那这个官员就知道,这个是讼师写的状子,只要你没有添加情节,没有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这个他还是认可的,但是如果你去代理的话,这个就不可以,你如果这样来的话,那就是讼棍,法官就有权力先把你打一顿,所以为什么叫讼棍就是这个道理,就是他们的屁股腿,硬得像棍子一样不怕打,啪啪打了以后,他们每次来每次都要(被)打,只要被官员发现,你今天代的是张三,明天代的李四,抓来就要打,讼师是教人家怎么诉讼的,那官员也是反对的,说起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讼师下场就很惨,传说在郑国春秋的时候,有一个专门替人打官司的,叫邓隙,这个是我们讼师行业的祖师爷,他就是教人怎么诉讼,老百姓有什么要打官司的就请他,大的案子他收人一件衣服,小的案子他收人一条裤子,拿人家衣服以后,拿了人家财物以后,他就教人怎么打官司,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反正他教的办法,都是官府没有办法对付的,后来惹恼了郑国的执政当局,就把他给砍了,有的人说是资产杀的,有的人说是资产的一个接任者杀的,反正这个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讼师是蛮倒霉的,以后历史上的讼师,也都是受到法律处罚的,法律只是规定,你可以替人写那个状子,但是你在写状子的时候,你不能够教当事人,你教当事人怎么打官司,或者在这个情节上面夸大其词的,那个就是教唆词讼,那就是个专门的罪名,那就是要杖八十就要打,最高可以判三年徒刑,尤其注意的是,不能够撰写教人怎么诉讼的书,教人怎么打官司的书,那个书是禁书,写这个书的人,一(被)发现就是判三年徒刑,在好多朝代都是充军,要判充军流放,所以中国古代的老百姓,得到法律帮助的可能性真是很少,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在文学作品当中,讼师的形象都是很差的,像《四进士》当中,宋士杰这种讼师,他尽管打赢了官司,但是因为他是在杨素贞这个案子,原来要求平反冤狱的同时,他提出顾读受贿这个事情,这个告得事情跟你没有关系的,这个就叫教唆词讼,正是因为讼师,在我们这个传统文化里面,是被主流文化蔑视的,认为这种提倡诉讼是不对的,所以在小说里面,讼师的形象都是非常非常差的,,杀奸不成屠夫走投无路求讼师,讼师出恶招,明天早晨谁到你们家来买肉的,你把他拖进去一刀砍了,把尸体放在你老婆身边不就完了吗,儿子打父亲儿子为脱死罪求讼师,讼师出奇招,喀察一口把那个儿子耳朵给咬下来了,然后说好现在你到衙门去吧,,在清朝人俞蛟写过,一个叫《梦厂杂著》的笔记小说,这个里面记录了很多讼师的故事,有些故事都是把讼师写得很惨,这里面讲到新昌县,有一个陈讼师很有名,一直是写状子,在当地是最有名的讼师,说到新昌县有这么一件事,有个屠夫发现自己妻子跟别人通奸,他那天晚上一怒之下就冲到房间里,就是要杀奸,结果一刀砍下去,那个奸夫跳起来逃走了,把自己妻子杀死在床,那个奸夫逃走了,我们上次讲过的,古代杀奸要杀双,两个人必须在一起,因为法律规定的允许杀奸是在,奸夫奸妇于奸所登时杀死,要在那个行奸的地方当场杀死,那必须两个人在一起,当场两个人在一起,现在一个人不在,那个屠夫吓坏了,赶紧去找这个陈讼师,陈讼师说你也蛮有钱啊,他说我这个是救你一命,你要给我多少多少银子,那个屠夫当晚凑了很多银子,送到他家里,然后那个讼师轻飘飘地跟他讲,那不是很简单嘛,明天早晨谁到你们家来买肉,你把他拖进去一刀砍了,把这个尸体放在你老婆身边,不就完了嘛,然后这个屠夫千分万谢地去了,第二天一大早就等在门口,第一个上门的顾客,把他拖进来一刀砍了,翻过来一看,被他杀的那个无辜者是谁呢,是陈讼师的儿子,这是一个报应的故事,它就是说这个讼师,设这样的毒计,所以结果就是现世报,马上得到报应,,这部小说里面另外提到一个讼师,是吴江县的叫郦允恭郦讼师,说这个讼师也是专门挑唆词讼,(这种事情)做得多的,他们当地有这么一回事,有一个老子打儿子,老爸讨厌那个儿子,打那个儿子,结果这个儿子居然敢跟老爸对打,一拳打过去,把老爸两个牙齿给打落了,牙齿打落了,这个老爸就到衙门里去告这个儿子,那不得了你把老爸打成伤的话,从法律严格意义上你殴父见伤,那就是(忤)逆罪,那是死刑啊,所以那个儿子吓坏了,儿子吓坏了,赶紧去找这个讼师,找这个郦讼师,郦讼师说你这个罪大了,他说你不得了了你是死罪啊,那个儿子也吓坏了,那个儿子已经跟爸爸分家过了,家里也有钱自己有钱,郦讼师说这样吧,你把家产都给我都算给我,写一个纸给我,你这个家产值多少都给我,那个人也没办法,“哗哗”赶紧写一个给他,给了他以后,他说好你过来,我贴着你的耳朵,这个不能讲给别人听的,我要轻轻地告诉你,等到那个儿子凑过来,喀嚓一口他根本没说话,喀嚓一口,把那个儿子耳朵给咬下来了,然后说好现在你到衙门去吧,他(儿子)说我这耳朵疼得要命,我这耳朵被你咬(掉了),我怎么去打官司,你就如此如此一说,那个儿子就不怕了,把这个耳朵简单包一下回家去了,到衙门去跟他老爸对峙,他老爸跟县官讲,他说这个不孝儿子,昨天打我把我门牙打掉了,这个儿子只是在下面哭假哭,这个县官说好小子,你敢把你老爸打成这样子,为什么要打你爸,他说不是不是大人,我不敢揭露父丑,这个事情不好说,他说你这耳朵怎么回事,他说昨天老爸教训我的时候,用牙咬我耳朵,把我耳朵咬下来你看到没有,所以我疼了以后,我被他咬了疼了,所以头一拧,这个头撞在他的门牙上,把他门牙撞掉了,这个县官一听一拍桌子,你这个老爸也太不像话了,你教训儿子是可以的,你怎么像虎狼一样,虎毒还不食子呢,你怎么可以咬你儿子呢,他说以后不能这样做了,不能这样教训儿子你知道吗,把这老爸赶回去了,这个郦讼师诉讼的本事确实是大,这样的案子也能(翻)过来,但是他的报应呢,《梦厂杂著》里面写他的报应也很大,他赚了这么多钱都是白赚,他老婆跟别人私通,把他的钱都送给了奸夫,最后卷了他们家所有的家产,背夫潜逃人都不见了,郦(讼)师结果是穷困潦倒而死,这个是古代小说里面讼师的形象,大部分都是这样的恶讼师形象,好一点的有没有,偶尔也有一两个,清(朝)人(曾六如的),笔记小说里面提到一个湖州,也是浙江的一个讼师,这个讼师形象就比较好,叫疙瘩老娘是个女讼师,女的当讼师古代很少的,她居然是个女讼师,因为她办事很行,我们叫很辣手,所以大家就叫她疙瘩老娘,有一年她办一个案子,有一个妇女,年纪很轻19岁,结婚了以后,18岁嫁到男家只结婚了一年,老公(得)伤寒就死掉了,这家人家非常有钱,这个女的自己也蛮有钱,嫁妆也很多,她就想改嫁,她不想在这儿守寡守下去,但是你要改嫁的话,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公公必须要同意的,也就是男家必须要同意,男家不同意,你这个改嫁就比较麻烦,如果男家都不同意的话,你要改嫁的话,你的嫁妆都不能带走,你这个嫁妆要留在男家,不要说把丈夫的财产带走,你要空身改嫁可以的,你带过去的嫁妆都要留在男家,这个女的又不愿意丧失财产不肯,所以她希望能够自由改嫁,现在公公不许自由改嫁怎么办呢,就要官府来判,那她怎么写状子,她不知道怎么告状,去找疙瘩老娘,疙瘩老娘一听说她有钱,要了她一千六百两银子,一千六百两银子,然后写那个状子,前面为某某事,下面恳请青天大老爷,公判云云,写在那里,当中主要的,我们法律上叫主文,就是关于诉讼理由的主要文字,只有十六字,一个字一百两,这十六个字是这样(写的),这句话什么意思,这十六个字什么意思,这句话就是,她如果在这个家庭守寡的话,上面有一个,精力还很旺盛的孤身男人,下面又有一个,刚刚成年的小兄弟,她处在这两个男人家里,而在中国古代法律上严格规定,如果公公与媳妇通奸的话,我们一般民间叫趴秽的,碰到这种情况,双方都是死罪,都要杀头的,而这个叔叔,就是她去世丈夫的弟弟,如果跟她结婚的话,双方也都是死罪,中国古代这个法律很奇怪的,就是弟不能娶兄嫂,兄去世哥哥去世了,这个嫂子寡妇,弟弟不能够娶这个寡妇的,如果是哥哥没有结婚,弟弟去世了,这个弟弟的媳妇,哥哥也不能跟她结婚,所以她如果处在,这样两个男子的家庭里面,就有可能发生命案,万一我能够守住,他们守不住怎么办,所以她给官员提出这样一个难题,所以这个县官看到这个状子以后,立马就判允许改嫁,而且带着嫁妆马上改嫁,怕出人命案子,这是一个不安定因素,这个家庭里面,有不安定因素在里面,疙瘩老娘写的状子,十六个字一个字一百两银子,但是确实达到效果,这个案子给她了了,总地来说,中国古代的文化不主张诉讼,官方哲学希望老百姓,不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解决自己的权益争端,它希望老百姓能够自己解决,不要来烦扰官司,因为政府的主要功能,中国古代这个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维持政府本身的统治,维持朝廷的统治,政府不是为老百姓做主,理论上有些官员在那里讲,这个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那是我们今天的观点,古代没有的,我是替天子,我不是替老百姓作主,我是替天子替皇帝,放牧牧民,管理你这些老百姓,老百姓像羊群一样是我放牧的对象,我放牧的对象,我对他们的要求就是他们要听话,而且他们不要互相打来打去,他们打来打去最好也不要跟我有关,这样一来,讼师就成为政府的一个直接目标了,讼师老是在教民间(老百姓),怎么打官司怎么打官司,所以政府为了息讼,它首先就要治讼师,但是老百姓总是要打官司的,打官司总是缺乏法律常识,总是要依靠讼师,所以讼师就处在这样一个,尴尬的境地,只有那些胆子最大的人,非主流的读书人,没有进入主流渠道的这些读书人,而且还必须是,带有泼痞性质的这种,就不怕打的那些读书人,才敢于去做讼师,这种文化,(因此)中国后来,接受律师这个概念是比较困难,所以我们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对律师这个概念,也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总觉得这个律师都是为钱服务的,都是谁出钱他就替谁说话,这种观念都是我们这个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传统对于讼师的这种蔑视的态度,漠视的态度,已经法律上打压的这种态度的一种反映,好,今天我们的《故事与法》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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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被通称为讼师、刀笔先生,或被蔑称为讼棍。
从讼师界的祖师爷春秋时的邓析开始,讼师的日子就缺少阳光。
史书说邓析通晓法律,有本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使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
他不仅有偿帮人打官司,还在社会上教授法律知识。
邓析后来因非议政事,被郑国执政者子产所杀。
不知这算不算一种先兆,因为后世的讼师从业者也都为官府所厌恶。
讼师行业经过201X多年的发展,一直没有合法地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讼师是一种非法职业在古代,当讼师的多为落第书生,当官无门,才投身这一行当。
学者张小也对古代书生有一概括,他说读书人做官乃是正途,幕友是岔道,书吏是贱役,讼师则是偏锋。
一旦剑走偏锋,讼师就成为士大夫眼中的恶棍。
但讼师被正统人士打人地狱,还不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出身,而是他们挑战了一种至高的理想。
依照儒家理念,治理地方的最高境界乃是无讼:邻里和睦相处,偶有矛盾也能通过乡绅调解。
所以士大夫们常常不遗余力地给治下百姓灌输诉讼的恶果,比如宋人黄震就告诫子民,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雌,邻里化为仇敌,贻害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
不过儒家的无讼理想,并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太平世界。
对于诉讼恶果的恐怖宣传,也压制不住现实生活中的争端。
当人们不得不吹响诉讼的号角时,却发现自己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漏洞的司法世界。
我们在古装戏中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个老百姓在衙门外击鼓鸣冤,县太爷得到上报后升堂判案。
其实地方官身兼行政、司法、缉盗多项职能,要是天天坐在县衙里等着审案,其他工作肯定都耽误了。
想要告状,原告必须先呈递书状(原告所用为告状,被告的反驳称诉状,。
且不说古人文自率很高,就是寒窗十年的读书人,也只知道四书五经,如何会写有着严格体例的告状?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会提供法律救助,由所谓官代书给告状的老百姓书写状词。
简介古代讼师的社会地位
简介古代讼师的社会地位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准律师的职能,但要注意他与现代的律师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古代讼师的主要业务是代写书状,这些书状包括遗嘱、各种契约、呈状以及工商方面的申请,但更多时他们还是谋写诉状。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的国度里,讼师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忽视的现象。
讼师最早出现在春秋末期,随着社会发展逐渐出现了一批帮人写状子、带人打官司但不被法律承认地位的人,他们就被称为“讼师”。
这一时期,讼师还是主要由官僚、士大夫阶层构成;到了秦朝以后,讼师群体逐渐转变为以社会普通士子为主。
宋代以前,讼师并未形成一个社会群体,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始终追求的是一种“无讼”的理想境界,从而人们也就产生一种“厌讼”观念,那么大多数人的生活是远离国家法律和诉讼的。
但不可能所有人的事情都是不与法律有关的,有些人就会因为个性或遭遇使然而不得不走进衙门。
此时,一旦进入官府打官司,讼师便成为他们在公堂上的代言人。
由于社会环境,讼师虽然只是社会中的小群体,但他们又成为一股不可或缺的助讼力量。
到了宋代,由于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民间兴起“好讼”之风,讼师也随之多了起来。
因为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宋代制定了调适司法活动的积极措施,给了讼师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宋代也规定了“告不干己事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抑制了讼师群体的发展和他们的助讼活动。
但在此时,讼师的地位达到了封建社会最高峰。
到了明清时期,依旧延续“告不干己事法”,并且有了新的发展,这对讼师的要求就严格了,对讼师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便是讼师的发展历程,可见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很多时间讼师的社会地位地下,不被公开承认。
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的社会观念,统治者希望出现“无讼”的理想社会境界,因而压制讼师的发展;而老百姓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就出现“厌讼”现象,他们不愿涉及官府和法律,这样讼师的地位便不被认认可。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则是讼师自身的问题,讼师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他们多半并不是精通法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以卖字为生,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其活动没有法律限制,不少讼师敲诈勒索,坑害当事人,无中生有,颠倒是非,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因而不受统治者欢迎,也不受百姓喜爱。
古代讼师地位研究
I论坛■古代讼师地位研究文/董弘倩摘要:从西方移植的法律文化在中国面临一个本土化的问题,我国古代存在与西方律师相似的职业共同体一□讼师,即帮助办理诉讼事项的人,他不存在于我国的正式体制之中,但又与民众息息相关。
本文拟从我国古代国家与民间两个层面来探析我国古代讼师的地位。
关键词:讼师国家民间我国目前适用的律师制度来源于西方,是我国清末变法 乃至民国立法之后才形成的,是我国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
众所周知,现代律师制度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
古罗马时代是法律时代,在古罗马时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全 面的成文法典与诉讼制度,其中就包含辩护律师制度。
古罗马 是城邦社会,具有完备的程序制度来保障依法治国,律师在整个国家中具有崇高地位。
在古罗马社会中,律师一般需要精通 法律内容,善于辩论,并取得一定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在西方诉讼体制中律师天然具有较高地位。
从西方移植的法律文化在中国面临一个本土化的问题,我国古代存在与西方律师相 似的职业共同体—讼师,即帮助办理诉讼事项的人,他不存 在于我国的正式体制之中,但又与民众息息相关。
本文拟从我 国古代国家与民间两个层面来探析我国古代讼师的地位。
一、讼师在国家的地位(一) 讼师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发展与繁荣与国家的政策息息 相关,需要国家行政的支持。
但是我国古代的讼师一直没有得 到过官方的正式认可,一直在司法领域的灰色地带游走。
秦二世而亡之后,法家在我国不再具有主导性的文化意 识形态,取而代之的是儒家,我国古代官方适用的法律是儒 法,其和西方的法律不同,更多的是一种伦理道德规范。
儒法 所追求实现的是孔子天下大同的理想社会,不鼓励诉讼,因此 在历朝历代的政策之中,讼师都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明文 规定不可为,但官方从未承认讼师的法律地位,讼师一般被统 治阶级不耻。
讼师并不能如西方的律师一样出庭,只能在私下 里为当事人出谋献策。
儒家成为我国古代的主流文化后,从事司法工作的官吏地位被忽视,法律的地位被四书五经取代。
讼师研究
中国古代讼师研究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行业——讼师,他们专门帮助诉讼的两造进行诉状的书写以及与官府进行相应的沟通,也就是现今意义上的律师。
一、讼师的产生及历史沿革1、讼师的起源及初步发展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疏》对此解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威严;恐狱吏裹,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是不坐,当使其亲属或子弟代坐也”。
“其亲属或子弟代坐”也就是指命夫命妇的亲属或子弟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去,可以说西周时期出现了最早的诉讼代理活动。
讼师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不可忽视的现象,其具体起源于何时,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可将其追溯至春秋时期的邓析。
《吕氏春秋·离谓》中关于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糯挎,民之献衣糯挎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的记载,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有史料记载的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完整意义上的讼师。
虽然秦朝时期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万民知所避就”,但严刑峻法的存在使得百姓对法律议论或增减一字皆重罪处罚,但《秦简》中多次出现“爰书”字样,《汉书·张汤传》对“爰”的含义做出的解释是“爰,换也,以文代替口辞也”。
《秦简》中“爰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秦代允许代书人即讼师的存在。
据现有的汉代史料,暂无汉朝时期关于讼师的记载。
隋唐时期,法制健全,虽未明确出现讼师这一称谓,但却又相应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唐律疏议·斗讼》第九条规定:“诸为人作辞碟者,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答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唐律疏议》对此条法律规定解释为:“为人雇请作辞碟者,加增告状者,答五十,若加增其状,得罪重于答五十者,减诬告一等,……。
上文为人作辞碟,虽复得物,不雇诬告,因有增加,得减诬告一等;此文即受雇诬告人罪者,谓彼此同谋,本共诬构,情归陷害,故与自诬告罪同。
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
人与事·法史春秋是发生了,导火索便是邓析。
邓析是改革的坚定拥护者,但是他对子产的一些改革措施感到不满。
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邓析多次与子产为难。
邓析精通法律,当子产下令做某某事时,邓析总能抓住命令中的漏洞加以反击。
子产下的命令无穷,邓析的对策也无穷,搞得子产十分狼狈。
此外,邓析还对子产刑鼎中的一些法条感到不满。
为此,邓析私自编订了一套新的法律,把它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邓析的这些做法使他名声大噪,遇到官司向他来求教的人络绎不绝。
邓析和当事人约定,根据案件大小收取不同的报酬。
大的案件收取一件大长袍,小的案件收取一件小衣服。
不经意间,邓析成了中国最早的讼师。
不但如此,邓析还开办法律学习班,教人如何打官司,向他缴纳学费来学习的人不可胜数。
如此,邓析也成了中国最早的法律教育家。
但邓析的结局却十分悲凉。
在专制时代,邓析的做法遭到了官府的敌视和打压。
与此同时,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也不赞同邓析的做法,认为他不分是非,唯利是图,是社会动乱的根源。
出于种种因素考量,郑国官府最终处死了邓析。
不过,郑国却把邓析所制定的竹刑保留了下来,作为郑国的官方法律来施行,所谓“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邓析法律素养之高。
邓析虽被冤杀,但是作为中国讼师的祖师爷,值得后世敬仰。
刀下救人的朱履霜唐朝是中国法律史上最为辉煌的朝代,既有从善如流的明君李世民,也有秉公执法的贤臣狄仁杰,更有冠绝诸律的《唐律疏议》。
其实,唐代法制昌明的原因还离不开那些敢于据法力争的讼师。
他们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挽救了许多无辜的生命。
他们没有像名君贤臣那样声名远扬,但是事迹同样可歌可泣,勇于刀在古代中国,并没有职业律师,只有讼师。
我国在清末民初时方才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讼师和律师,一字之差,相距甚远。
讼师在古代中国长期处于被官府打压的状态,多被冠以“讼棍”“贪婪”“教唆”等恶名,历史形象不佳。
其实,中国古代从不乏富有正义感的讼师。
沧海横流,亦有讼师挺身而出,用自己的法律智慧,救人于危难之间。
浅析中国古代讼师的功过-China-EUSchoolofLaw,CUPL
浅析中国古代讼师的功过-China-EUSchoolofLaw,CUPL浅析中国古代讼师的功过——为中国古代讼师正名中欧法学院2012级经济法学黄宇聪 1201310732【摘要】在中国古代漫长的时期内,虽然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却存在像讼师这样颇具律师属性的角色形态。
自古及今,讼师都是以“恶棍”的形象出现在人们的认识里。
本文从律师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出发,得出讼师的存在是历史必然的结果,力求探究历史上讼师存在的真实。
以明清时期的史料为主,考察了讼师存在社会性质,多方面解读讼师对社会的功与过,分析讼师存在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讼师封建专制司法制度讼师秘本讼师,是中国古代受聘为人写诉状,在庭外帮助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职业者,往往善于辩论,精于词讼,故又被称为“刀笔吏”或“辩护士”。
“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拨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
”1他们在封建统治者“无讼”的治国理念下艰难的生存着,被当做“讼棍”,受历代法律严厉打击,但为何讼师又以一种顽强的生命力不断地发展?讼师的存在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有何社会价值抑或阻碍?一、讼师现象产生的原因讼师的出现可远推至春秋时期,那时期的士荣,被认为是中国辩护士的代表,而典载“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
所欲胜因胜, 所欲罪因罪”2的邓析即为春秋后期郑国的大夫。
讼师不是历史偶然的产物,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必然的出现。
(一)讼师出现的经济原因春秋时期,经历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大变革后,各级宗主贵族为代表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开始瓦解,旧秩序的社会基础根本动摇,新的生产关系开始形成,人们之间关于土地的经济利益冲突日益严重,使讼师的出现成为可能。
唐宋时期,封建经济关系蓬勃发展,商品经济日渐繁荣,民事交往日益增多,促使讼师作为职业的发展。
总之,“讼师”作为法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人们利益冲突的要求。
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
讼 师 的官 方形 象
讼师, 与律师不 同 , 并非有 意识的制 度安排 , 而是 中国传统 司法 制度的衍 生 品, 讼 师不具 有合法 身份 , 在诉 讼活动 过程 中也没有 合法地 位 , 不 能公 开接受 当 事人 的委 托。 国家及 官僚 们对 于讼师 的评 价历 来是 贬抑 的 , 从他们 对讼师 的称 谓 可 见一 斑 : “ 讼师 官鬼 ” 、 “ 珥笔 之 民” 、 “ 把持 人 ” 、 “ 哗徒 渠 魁” 、 “ 茶 食人 ” 、 “ 讼 棍” 等等 。 在上 述种 种称 谓或 指谪讼 师 以教唆 词讼 、 恐 吓诈财 为业 , 或讥讽 讼师 出身破 落 , 鄙 薄之意 溢于 言表 。 而 一些 具有官 方背 景的 史料 文献更 是栩栩 如 生 地 描勒 出讼师 “ 教 唆 词讼 、 包 揽词 讼 、 颠倒 是非 、 打点 衙 门、 恐吓诈 财 ” 的 形象 名 公 书判 清 明集 》 是 南宋 判牍 的集 论 , 收 集 了南宋 包 含朱熹 、 真德 秀 、 吴 潜、 徐 清叟 、 王伯大 、 蔡抗、 赵汝腾 在 内的 二十八 位地方 官处理诉 讼 的判 词 。 陈智 超先 生在《 宋 代的书铺 与讼 师》 一文 中统计 : Ⅸ 名 公书判 清明集 》 有 关讼师 的书判
“ 讼 之兴 ,多 由讼师 、 光 棍 唆煽 而成 。 及 其成 讼 ,彼则 从 中渔利 ,态 意起 灭。 严讼 师 以遏 刁告 。豫省 界联 吴 、 楚, 地 多讼 棍 ,往 往哄 诱愚 民 , 诗 张为 幻 ,或小 事而 驾成 大狱 ,或 眶毗 而妄 指奇 冤 。 及 至审 虚反 坐 ,而彼 则 脱然 事 外 ,是 以讼师 例 禁甚严 , 尔等 百姓切 勿 坠其 术 中。 ” “ 为 上者 苟欲 为 民除 害 ,则必 严拿 此辈 ( 指讼 师 ) ,轻则 贵枷 驭逐 , 重 则 访 其 积恶 ,申详 按律 。 ”
古代讼师地位研究
古代讼师地位研究作者:董弘倩来源:《祖国》2017年第06期摘要:从西方移植的法律文化在中国面临一个本土化的问题,我国古代存在与西方律师相似的职业共同体——讼师,即帮助办理诉讼事项的人,他不存在于我国的正式体制之中,但又与民众息息相关。
本文拟从我国古代国家与民间两个层面来探析我国古代讼师的地位。
关键词:讼师国家民间我国目前适用的律师制度来源于西方,是我国清末变法乃至民国立法之后才形成的,是我国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
众所周知,现代律师制度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
古罗马时代是法律时代,在古罗马时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成文法典与诉讼制度,其中就包含辩护律师制度。
古罗马是城邦社会,具有完备的程序制度来保障依法治国,律师在整个国家中具有崇高地位。
在古罗马社会中,律师一般需要精通法律内容,善于辩论,并取得一定的资格,这就意味着在西方诉讼体制中律师天然具有较高地位。
从西方移植的法律文化在中国面临一个本土化的问题,我国古代存在与西方律师相似的职业共同体——讼师,即帮助办理诉讼事项的人,他不存在于我国的正式体制之中,但又与民众息息相关。
本文拟从我国古代国家与民间两个层面来探析我国古代讼师的地位。
一、讼师在国家的地位(一)讼师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一个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发展与繁荣与国家的政策息息相关,需要国家行政的支持。
但是我国古代的讼师一直没有得到过官方的正式认可,一直在司法领域的灰色地带游走。
秦二世而亡之后,法家在我国不再具有主导性的文化意识形态,取而代之的是儒家,我国古代官方适用的法律是儒法,其和西方的法律不同,更多的是一种伦理道德规范。
儒法所追求实现的是孔子天下大同的理想社会,不鼓励诉讼,因此在历朝历代的政策之中,讼师都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为,但官方从未承认讼师的法律地位,讼师一般被统治阶级不耻。
讼师并不能如西方的律师一样出庭,只能在私下里为当事人出谋献策。
儒家成为我国古代的主流文化后,从事司法工作的官吏地位被忽视,法律的地位被四书五经取代。
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
讼师在传统社会中的形象作者:方娟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33期摘要:讼师是古代中国的特产,这一行当已经随着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成为历史陈迹,仅残存于典籍古书和曲艺戏剧之中。
律师是法律现代化的产物,但是,在传统语境中,人们还是习惯将讼师和律师联系起来。
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讼师的荣辱毁誉,为当下律师公众形象的重塑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讼师、讼师形象、律师中图分类号:I025讼师是古代中国的特产,这一行当已经随着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成为历史陈迹,仅残存于典籍古书和曲艺戏剧之中。
而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发祥于西方,移植入中华,与讼师并非同源同宗。
但是,在传统语境中,人们还是习惯将讼师和律师联系起来。
李庄案发生后,腾讯网发起了一个网络调查:“在你眼中的律师是什么印象”,参与调查的2837名网友中,1772人选择了“愤慨。
为钱说话的人,能颠倒黑白的讼棍”一项,占参与调查网友的62.46%。
尽管该调查样本有限,参与调查的群体也具有相当局限性,但是62.46%的比例也足以人思考:在讼师行业消亡百年之后,国人对律师的评价与传统社会中的讼师形象何其相似!个中原因或许可以用黑格尔的观点来解释:“我们在现世界所具有的自觉的理性,并不是一下子得来的,也不只是从现实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而是本质原来就具有的一种遗产,我们必须感谢过去的传统,它通过一切变化的因而过去了的东西,结成一条神圣的链子,把前代的创获给我们保存下来,并传给我们。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讼师的荣辱毁誉,为现实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一、讼师的官方形象讼师,与律师不同,并非有意识的制度安排,而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衍生品,讼师不具有合法身份,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也没有合法地位,不能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国家及官僚们对于讼师的评价历来是贬抑的,从他们对讼师的称谓可见一斑:“讼师官鬼”、“珥笔之民”、“把持人”、“哗徒渠魁”、“茶食人”、“讼棍”等等。
在上述种种称谓或指谪讼师以教唆词讼、恐吓诈财为业,或讥讽讼师出身破落,鄙薄之意溢于言表。
讼师的形象
讼师的形象郭建京剧、汉剧、川剧等戏曲的传统剧目《四进士》,虽然以毛朋、田伦、顾读、刘题四位新科进士为名,不过戏里给人印象最深的却并不是这四位进士,而是主业开店、副业讼师的老头宋士杰。
所以后来周信芳在解放后改编这个剧目并拍成电影时,就直接以《宋士杰》为名了。
在这个故事里,宋士杰是个正面人物。
他原来是衙门里的书吏,因为人正直,不肯同流合污,被革退了吏职。
后来收留了受冤女子杨素贞,以义父身份为她到衙门击鼓鸣冤。
受审时顶撞知州,被打四十大板。
后来得到巡按毛朋暗中支持,公堂之上,宋士杰揭穿知州受贿的底牌。
知州说:“宋士杰,你好厉害的状子。
”宋士杰说:“大人,你好厉害的板子。
”知州悻悻然:“好好好,等我回到衙里,再和你算账。
”宋士杰笑道:“怎麽,老哥,你还打算回去呀?”知州一听,打了一个冷颤,真的当堂就被摘下乌纱帽。
不过这其实是一个近代的剧目。
在明清的小说戏曲里,几乎找不到一个正面的讼师形象。
最典型的是清初方汝浩《禅真逸史》第二十四回“伏威计夺胜金姐,贤士教唆桑皮筋”里描写的讼师管贤士:“淡白抠兜脸,焦黄屈曲须。
一钩鹰嘴鼻,两道杀人眉。
赤眼睛如火,甜言口似饴。
笑谈藏剑戟,评论带黄雌。
蜮伏装人状,狐行假虎威。
讦私夸嘴直,趋势过谦虚。
遇富腰先折,逢贫面向西。
挥毫多白字,嫁祸有玄机。
屈膝求门皂,赔钱结吏胥。
见财浑负义,矫是每云非。
性黠精词讼,臀坚耐杖笞。
吮痈何足异,尝粪不为奇。
呵尽豪门卵,名唤开眼龟。
”而这位讼师的能耐是:“枪刀不见铁,杀人不见血。
棒打不见疼,伤寒不发热。
毒口不见蛇,蜇尾不见蝎。
苦痛不闻声,分离不见别。
世上若无此等人,官府衙门不用设。
”这样的讼师形象实在是太丑恶了。
在明清一些笔记里记录的讼师,其形象也是如此恶劣。
稍微好一点的如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卷八记载一个湖州的女讼师“疙瘩老娘”:疙瘩老娘是个寡妇,也是个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
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凭她一字数笔,就可以挽回。
她靠这个本事发了大财。
湖州有一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强迫她守寡。
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
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古代的讼师通常是指那些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中担任司法或仲裁工作的专业人员。
这些讼师要求必须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必须有很高的智慧和道德水平。
他们不仅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还要具备公正、廉洁、明智的品质,才能把司法平民化,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的利益。
讼师的智慧来自于其对于人性和社会的深刻理解。
他们必须了解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了解社会的运作和变化,以便在司法和仲裁中作出合理的裁决。
为此,讼师需要有广博的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正确理解和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在讼师的管理下,古代司法从来都是严肃而公正的。
讼师不仅能够解决纠纷,还能够预防犯罪。
当有新的问题出现时,他们会仔细审查事实,深入了解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并采取同等的立场和态度。
此外,讼师必须保密,以避免说错话或被他人影响。
他们以自己的良心和责任心为基础,尽职尽责地工作。
除了智慧和公正,讼师还具有强烈的正义感。
他们深知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后果,认为只有公正是以正义如果这样做的信念和精神,他们处理问题的结果将明显和公正,并在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
在古代,讼师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角色,他们维护了社会公正和人民的利益。
如今,在现代的司法体系中,讼师仍然是司法的核心,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对讼师的要求也更加苛刻。
现代讼师不仅需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智慧,同时还要善于沟通和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正和法律,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是无以伦比的。
他们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公正的裁决,使司法成为一个维护正义的工具,在社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
如今,讼师的重要性仍然不言而喻,只有不断强化专业知识,发扬正直品质和勇气,才能在司法和仲裁中发挥真正的作用。
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探讨
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探讨一、讼师与讼学讼师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也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文化现象。
尽管如此,我们一般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却几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
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讼师职业的不正当性使他们不能进入正史,另外学术界对古代讼师的研究,由于起步比较晚的原因,还不能算是著述颇丰。
日本学者夫马进给讼师下的定义是,所谓讼师,按照文字解释就是教授、帮助诉讼的先生,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又被称作讼棍,即被看做是流氓恶棍的一种。
这样的定义在学术界应该说是形成了共识。
有学者考证,讼师的历史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而当时的郑国人邓析可算是讼师的鼻祖。
据《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即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原是邓析的个人创作,后被国家认可,成为了正式的法律。
邓析的结局是悲惨的,这与他所从事的职业关系甚大,祸从口出恐怕是邓析命运最贴切的写照。
据说邓析颇擅辩论,且能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虽然说春秋时期,郑、晋、楚等诸侯国先后开展了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根据史书记载,当时的社会确有礼制衰落的迹象,但是礼制并没有被完全取代,它仍然在调节人们的社会生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邓析的这种扰乱礼制体系的做法必定会为自己招致杀身之祸。
这种情况与古代西方的历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西方人认为,现代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古罗马人对人类文明最大的贡献应该就属他们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古罗马的法律里就规定有为后世所继承的辩护律师制度。
其实,讼师和律师是没有什么可比较性的。
讼师的从业是不合法的,是为中国古代的统治阶层所唾弃的,他们不能像律师那样出庭,他们只能在幕后为委托人出谋划策。
但是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他们的工作都是助人诉讼。
有趣之处是讼师与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有着天壤之别,古罗马的律师地位相当崇高,他们擅长修辞学和雄辩术,他们不仅知识渊博,而且不少人还是政治家或法学家,西塞罗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浅谈中国古代的律师——讼师
浅谈中国古代的律师——讼师[摘要]讼师这一职业,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略地说,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就是“准律师”这一特定的职业角色。
文章以讼师的定义入手,探究其历史渊源,特殊的法律地位,以及形成的一系列独特的法律文化精神,以期读者可以对讼师这一传统的法律文化现象有一个基本轮廓的认识。
[关键词]古代;讼师;职能一、讼师的概念及其历史渊源讼师这一职业,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讼师,即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辨识力和诉讼知识及技巧,擅长在诉讼文字上下功夫,通过帮助细民百姓撰写诉状、出谋划策、参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传统社会民众打官司、伸冤的诉求的人。
人们习惯上也将他们称之为“状师”、“法家”等。
中国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国度,对于讼师这一职业的出现绝不能简而言之地概括为是为了金钱利益而充当起来的“挑词架讼”的角色,也不能简单称他们是以法维权的尊师,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等根源。
但可以概略地说,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就是“准律师”这一特定的职业角色。
讼师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但是在春秋时期它才正式出现,而又因为其活动带有一定的政治性,随后惨遭封杀,到了秦代时期,讼师则几乎不复存在。
汉代时期较好的文化背景使得讼师这一制度进一步得到发展。
隋唐时期,社会进一步稳定且经济持续发展,中国法文化的民主性不断增强,从而也使讼师规模化成为可能。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制度环境也相对比较稳定,将讼师职业推向一个高潮。
直至明清时期,虽然专制集权愈来愈发严重,但讼师职业并没有因此没落,与此相反的是,到了清末,其发展的越是迅猛。
“讼师”从其“刀笔先生”和“刀笔邪神”的直观称呼上,即可迅速确定其职业群体人员的大致出身和来源。
作为“刀笔”意指必须是识文断字的人,而在中国古代社会,能符合这一条件的人是少之又少的,所以基本上把绝大多数一般身份的民众排除在外。
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
舆论对贪利形象的塑造
社会舆论对讼师贪利形象的认知和评价 舆论对讼师贪利行为的揭露和批判 舆论对讼师贪利形象的塑造和影响 舆论对讼师贪利形象的反思和启示
社会舆论的影响力
社会舆论对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塑造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会舆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如口口相传、报纸、书籍等 社会舆论可以影响人们的认知和行为,从而影响社会风气和价值观 社会舆论可以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经济状况:清朝末年,经济 衰退,人民生活困苦,讼师
贪利现象严重
道德观念:清朝末年,道德 观念淡薄,讼师贪利现象受
到社会谴责
讼师职业的发展历程
起源:古代中国,讼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雏形,逐渐发展起来 发展:明清时期,讼师职业逐渐成熟,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 特点:讼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影响:讼师职业的发展,对于清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代讼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清代讼师的贪利行为及其影 响
现代视角下对清代讼师的评 价和反思
贪利形象的历史价值
清代讼师贪利形 象的历史背景
贪利形象在清代 社会中的地位和 作用
贪利形象对现代 法治建设的启示
贪利形象对现代 社会道德观念的 影响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意义
法律职业伦理: 强ຫໍສະໝຸດ 律师的职 业道德和诚信, 避免贪利行为
相关法律。
舆论与法律的互动:舆论和法律之间存 在互动关系,舆论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 和修改,而法律也可以引导舆论的发展
和变化。
06
民间信仰的作用
民间信仰对讼师的态度
民间信仰认为讼师是正义的守护者,他们帮助弱势群体维护权益。 民间信仰认为讼师是邪恶的象征,他们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 民间信仰认为讼师是社会的毒瘤,他们破坏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民间信仰认为讼师是必要的存在,他们帮助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
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古代讼师是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以其正义与智慧在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以精湛的法律知识和智慧,在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讼师们的正义与智慧在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古代讼师的职责是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
古代讼师通过恪守法律的原则,以正义的理念为基础,运用自己的智慧去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古代,法律的讲究讲究规范、条文非常严谨,讼师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用智慧和谋略,才能够为当事人赢得胜诉。
古代讼师的正义体现在对客户的拥护和对不正当行为的反对上。
古代讼师不仅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更要秉公办理案件,坚决反对任何违法行为。
正义的讼师以法律和良知为准绳,不为私利而扭曲法律,不为权势而屈从公理,他们的正义精神,为古代的司法制度增添了一抹光辉。
古代讼师的智慧则体现在对案件的把握和辩护技巧上。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条文繁复,讼师们需要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的准确把握,来为当事人进行最有利的辩护。
古代讼师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过硬的辩护技巧,能够在庭审现场游刃有余地进行辩护,让法官和陪审团能够听取到客观的事实和合理的观点。
讼师的智慧体现在如何通过巧妙的辩护,化解案件中的矛盾和冲突,找到案件的症结所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古代讼师在司法领域的正义与智慧,为当时的社会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正义的讼师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他们不畏权势,不怕困难,以法律规范和公理价值为准绳,为社会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讼师的智慧让案件处理更加合理、公正,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和矛盾,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古代司法制度相对不够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讼师在执业过程中较为困难,可能会受到权势的压制和阻挠。
讼师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讼师为了追求私利,可能会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甚至进行不当的辩护。
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
古代讼师的正义与智慧古代讼师是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一类人才,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讼师技能,更重要的是他们具备着正义与智慧。
古代讼师在处理案件、维护法律公正、保护人民利益方面展现出了丰富的智慧和高尚的的品格。
本文将从正义与智慧两个方面来探讨古代讼师的价值和作用。
一、正义古代讼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他们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不仅懂得法律条文的适用,更重要的是明白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讼师作为专业人士,他们要求自己在司法实践中始终秉持正义,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他们的职业操守,也是他们的社会责任。
古代讼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会全面收集证据,审慎分析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在法庭上,讼师会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辩护技巧,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获得公正的裁决。
讼师们以自己的专业智慧和坚定正义之心,在律师团队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古代讼师的正义之心不仅表现在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更体现在他们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正的维护中。
讼师们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他们还会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法律监督和改革,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这些都是他们的正义之举,展现了古代讼师的高尚情操和社会责任。
二、智慧古代讼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他们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非凡的智慧和才华。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适用和裁决都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辩护,这就需要讼师具备高超的智慧和辩论技巧。
古代讼师通晓法律、善辩良言,以智慧和谋略赢得了司法实践中的胜利,也谱写了一段段不朽的经典。
古代讼师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运用法学知识和智慧,巧妙的展开辩护和辩论,使案件得以公正裁决。
他们需要善于发现和把握案情中的破绽和漏洞,善于利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
中国古代曙光律师职责
中国古代曙光律师职责
中国古代的律师,也即古代讼师这一职业,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讼师,即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辨识力和诉讼知识及技巧,擅长在诉讼文字上下功夫,通过帮助平民百姓撰写诉状、出谋划策、参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传统社会民众打官司、伸冤的诉求的人。
中国古代的“诉讼师”最主要的业务就是替当事人写状书,在最早在西周时法律规定一般的诉讼案件,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陈述,向当地的父母官告状也行,但情节较为严重的大案件就必须依靠“书面证据”了,诉讼师就是为人们提供这种书面证据也就是状书的人,同时还会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贿赂帮助人们打通上层关系也是他们的拿手绝活。
下面我们就古代讼师和现代律师的区别谈几点看法:
一、政府的态度不同
古代的衙门是比较厌恶讼师的,认为是讼师唆使百姓告状。
而现代社会的政府提倡依法治国的理念,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是鼓励支持的态度。
二、主体资格的来源不同
古代的讼师是没有资格认证的,更多是无功名的人,也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律。
现代的律师是一般都是法学本科学历或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经过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后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年的实习且培训合格后才能取得律师执业的资格。
三、专业领域不同
古代讼师基本上是代写诉状,主要是民商事的诉讼。
现代律师的专业领域更加广泛,包括诉讼的所有领域和非诉讼业务。
四、社会地位不同
古代讼师社会地位很低,常被贬称为“讼棍”。
现代律师的地位相对很高,当事人对律师也相当信任,同时法院等司法系统对律师也相当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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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探讨-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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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探讨
一、讼师与讼学
讼师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也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文化现象。
尽
管如此,我们一般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却几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
我想原因是多
方面的,讼师职业的不正当性使他们不能进入正史,另外学术界对古代讼师的
研究,由于起步比较晚的原因,还不能算是著述颇丰。
日本学者夫马进给讼师下的定义是,所谓讼师,按照文字解释就是教授、帮助
诉讼的先生,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又被称作讼棍,即被看做是流氓恶棍的一种。
这样的定义在学术界应该说是形成了共识。
有学者考证,讼师的历史可以追溯
至春秋时期,而当时的郑国人邓析可算是讼师的鼻祖。
据《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即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原是邓析的
个人创作,后被国家认可,成为了正式的法律。
邓析的结局是悲惨的,这与他
所从事的职业关系甚大,祸从口出恐怕是邓析命运最贴切的写照。
据说邓析颇
擅辩论,且能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虽然说春秋时期,郑、晋、楚等诸侯国先
后开展了公布成文法的运动,根据史书记载,当时的社会确有礼制衰落的迹象,但是礼制并没有被完全取代,它仍然在调节人们的社会生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
作用。
那么,邓析的这种扰乱礼制体系的做法必定会为自己招致杀身之祸。
这
种情况与古代西方的历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西方人认为,现代律师制度起源
于古罗马。
古罗马人对人类文明最大的贡献应该就属他们完备的法律体系,在
古罗马的法律里就规定有为后世所继承的辩护律师制度。
其实,讼师和律师是
没有什么可比较性的。
讼师的从业是不合法的,是为中国古代的统治阶层所唾
弃的,他们不能像律师那样出庭,他们只能在幕后为委托人出谋划策。
但是两
者的共同点在于,他们的工作都是助人诉讼。
有趣之处是讼师与律师在社会中
的地位有着天壤之别,古罗马的律师地位相当崇高,他们擅长修辞学和雄辩术,他们不仅知识渊博,而且不少人还是政治家或法学家,西塞罗便是其中的代表
人物。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二、讼师现象存在的社会基础
讼师参与诉讼和讼师秘本历来是被官方禁止的。
奇怪的是,虽然讼师为历朝历
代的执政者所不容,他们是法律严厉打击和惩治的对象,《大清律例》卷三十
专门制定了教唆词讼之罪的律文,所附的例文也有多处明确提到讼师、讼棍。
但是这种压制并没有使得讼师在历史中销声匿迹,唐代以前不论,因为可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