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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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最新版】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最新版】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二篇)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范本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街道、社区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及时、动态(范本)采集本辖区内出租房屋信息,滚动摸清辖区流动人员底数,根据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的现实表现、出租房屋设施配备和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实行分类管理,实现全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形成合力、环境秩序明显好转、基础防范能力明显好转、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好转的工作目标,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为治安管理提供抓手。

二、职责街道成立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全区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工作的___实施,协调解决辖区内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措施。

三、工作步骤1.调查排摸。

摸清街道内出租户数量和流动人员实际居住情况。

对清理整顿出租房屋,核对暂住人口信息,各社区结合计生工作情况,完成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录入。

2.分类管理。

(1)对“重点隐患户”。

向上级汇报,并令其整改,领导小组成员每半个月至少一次上门入户排查,对有严重妨碍社会安全倾向的、社区应劝其返乡并做好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需向上级报告。

(2)对“___户”。

进行提醒,时刻掌握其动态(范本)信息,家庭信息,户籍所在具体地址,领导小组成员每月至少一次上门检查管理。

(3)对“一般户”。

街道社区应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成员情况,介绍本社区、街道相关知识,政策。

(4)对“放心户”;街道社区动员其积极参加街道举办的各种活动,利用现有条件,及时反馈了解流动人口租房信息。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___领导。

出租房屋管理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保障我社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

(二)加大宣传发动。

加强对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宣传渠道和载体,营造良好氛围。

要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

通过上门走访、集中宣传、“六送一”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提高居民对出租房屋分级分色管理的知晓率,引导承租人自觉办理暂住证,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发动居民群众积极配合入户调查。

2024年某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方案

2024年某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方案

2024年某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方案一、引言本方案旨在针对2024年某县面临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与管理问题,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工作方案,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与服务,提高社会稳定性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流动人口管理1. 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每位流动人口的身份和居住地的真实有效。

2. 完善流动人口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流动人口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其在城市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4. 加强流动人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安全预警机制,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5. 实施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制定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政策。

三、出租房屋服务1. 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房屋的安全、卫生和租金合理。

2. 建立统一的房屋信息登记平台,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查询服务,便于租户选择。

3. 加大对房东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4. 推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在出租房屋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出租房屋管理1. 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违法建筑和违规出租行为。

2. 鼓励房东进行房屋更新改造和设施提升,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3. 配置专业的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解决出租房屋相关问题。

4. 加大对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监控,规范租金收取和利润分配。

五、宣传与教育1.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相关政策的认知度。

2. 举办宣传活动,提高流动人口对社会文明法制的遵守意识。

3.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综合业务水平。

六、监督与评估1.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2. 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形成共治局面。

七、总结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将有效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与服务,提高社会稳定性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XXX、XXX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美满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照实际情形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承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诲等大众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该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自己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异地务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区、镇,街道,单独设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规划、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村,居,按照“一村,居,一站”要求设立“一站式”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站,流动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居,~由区、镇,街道,两级流管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居,流管服务站的设置。

第七条市、区、镇,街道,流管机构应当在市、区、镇,街道,相关政务网站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村,居,流管服务站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服务窗口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在行政区域居留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县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内跨区交叉居住的;(二)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三)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活动的;(四)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暂住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派出所及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暂住证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登记站或者其他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斩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申报登记)。

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篇一

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篇一

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篇一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综合管理,防范和消除出租房屋隐患,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贯彻落实市公安局七部门下发的出租房屋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从20xx年5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国家公安部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局及综治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大力整治出租房屋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实现界首的奋力崛起,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努力实现出租房屋登记覆盖率不低于95%,要着重解决出租房屋底数不清、租赁人员情况不明、非法出租、非法从事中介服务经营,藏污纳垢、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

严厉打击涉及房屋出租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彻底改变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难的现状。

根据我市实际,要力争做到“六不漏”的具体目标:即出租房屋不漏登、信息不漏录、租费不漏征、治安不漏管、隐患不漏整、计生不漏查。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政法委书记齐安民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李磊任副组长,西城办事处副书记、东城办事处副书记、颍南办事处副书记、政法委综合办主任、民政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房地产局副局长、地税局副局长、工商局副局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任主任,任副主任,为成员。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租赁房屋管理
1、租赁房屋由住宅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每年按规定审核和更新租
赁合同;
3、租金标准和缴存方法由住宅区管理部门确定,不得违背行业标准;
4、租客应日常保持租赁房屋的安全,保持房屋干净卫生,禁止任何
形式的危害设施;
5、在租赁合同期满时,租客应按合同约定迁出;
二、流动人口管理
2、流动人口在登记入住前,须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文件,签有入住
确认书;
3、流动人口应定期服务,保持宿舍环境的清洁卫生,并妥善保管门
卫卡;
4、流动人员发生拖欠房租的,管理部门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5、流动人口离开住宅区后,应及时把门卫卡交还主管部门,并签署
离开确认书;
三、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
1、住宅区管理部门将实行24小时外出审批,晚11点以后通行证巡查,每月实施安全检查;
2、租房人员和流动人口须遵守住宅区的有关安全规定。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镇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一)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暂住的,由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申领;(二)在购建房屋或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三)在常住人口家中暂住的,由户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四)外来成建制的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申领;(五)其他场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进行申领。

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村)委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可不办理暂住证。

第七条饭店、旅馆、招待所等经营旅馆业的场所住宿的流动人口,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流动人口在上述场所包租房间从事经营活动,其中住宿一个月以上的,由留宿单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在暂住地居住2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职业的流动人口,动员其办理长期户口。

第九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

持证人居住地变动或者暂住证丢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补证手续。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并收取相应费用。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需要继续暂住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实行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承担以下治安责任:(一)对本单位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迅速增加。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特别是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流动人口管理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已经超过三亿,其中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

他们背井离乡,离开家人,到城市谋求更好的生活。

然而,由于户籍等问题,他们往往难以享受到城市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

因此,流动人口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在流动人口管理中,出租房屋管理是重中之重。

由于流动人口多为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在城市中需要租房居住。

然而,由于租房市场的无序和管理的不到位,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房屋质量差、租金高涨、房东乱收费等。

因此,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居住权益,势在必行。

首先,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管。

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备案和检验,确保房屋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加强对房东的管理,严禁乱收费,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大对违规出租房屋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房屋进行整治,提高出租房屋的整体质量。

其次,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居住制度。

通过建设集中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居之所。

通过购置为租赁的房源,并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途径,实现供给保障。

同时,通过加强对租房市场的监管,规范租赁合同,解决流动人口租房中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要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力度。

流动人口常常面临着社会保障的问题,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等。

因此,应该在城市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到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加大对流动人口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力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最后,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和房东的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流动人口和房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对房东的教育,让他们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法经营出租房屋。

农村出租屋管理制度细则

农村出租屋管理制度细则

农村出租屋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出租屋秩序,保障出租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出租屋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出租屋指的是位于农村地区,由农民个人或单位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农村出租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保护出租屋租赁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出租屋租赁双方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租赁合同,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屋的建设与维护第五条出租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保证建筑质量和居住安全。

第六条出租屋的废弃、拆除和改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七条出租屋的维护责任由出租方承担,要保证屋内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出租屋的卫生和环境卫生要求,由出租方负责,确保卫生条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九条出租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双方应当遵守合同内容。

第十条租赁合同中应包括出租屋的租金、租赁期限、使用规定、居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居住协议和居住规则进行详细说明,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上需载明出租屋的权属情况、面积、结构和标准。

第四章租赁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出租方有义务保证出租屋的正常使用,确保居住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四条出租方有义务保证出租屋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承租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出租屋。

第十六条承租方有义务爱护出租屋,不能擅自改变出租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十七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对于出租屋的维修保养应有共同协商解决的责任。

第五章纠纷处理与制裁第十八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十九条出租方或承租方有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制裁。

第二十条出租方和承租方有过错行为,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措施

[生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措施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强化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确保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依照公安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应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村居配合”的工作原则,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第三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应坚持“以人为主、人房并举”的工作思路,以实效管理为根本,突出对居住地管理,全面提升我市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水平。

第四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应注重暂住人口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暂住人口的教育、服务、维权工作机制,依法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建立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主持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任办公室第一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暂口办建立业务工作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成立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公安派出所(具体视公安派出所设置情况而定),乡镇(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部门领导为成员。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暂住人口分布状况,依托社区和农村警务室,设立若干个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隶属乡镇(街道)暂口办,以公安社区民警为骨干,以专职暂口协管员为主体,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各乡镇(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健全相应配套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社区把栋楼数平均分给社区工作人员。

实行包户到人,人人参于,人人负责,随时掌握流动人口根本情况。

不落一户,不少一人,并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严格按上级要求详细登记,做好备案。

二、充分发挥楼栋长,单元长的作用。

给楼栋长和单元长讲明登记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重要性。

让其发挥自身优势,随时掌握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第一信息。

及时、准确地给包户干部提供情况。

三、抓好房东管理。

及时召开房东大会,让房东学习《乌市出租房屋租凭管理暂行方法》和《治安管理处分法》使其认识到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应尽到的责任和所做的工作。

四、及时排查发生在出租房屋的治安隐患,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监督租赁房屋户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平安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认真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记、验证、审核。

八、针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表》的原那么。

社区制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随时更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

九、对重点出租房屋和重点流动人口做到逐一审查。

重点管控户每天走访一次,重点上访户每三天走访一次。

登记流动人员时,要详细登记,曾经是否被公安机关处分过,是否有前科等信息。

十、每季度对辖区内暂住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变更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核对、查验。

十一、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

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枣园商城居委会。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

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乡镇机关房屋管理制度

乡镇机关房屋管理制度

乡镇机关房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乡镇机关房屋管理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房屋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乡镇机关拥有的全部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责任主体乡镇机关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房屋管理工作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房屋管理工作负责。

四、房屋管理职责1.乡镇机关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房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安全保障工作。

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房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房屋使用管理1.房屋租赁:乡镇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分配房屋资源,对外出租的房屋应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2.房屋使用权:严格控制房屋使用权的分配,规范使用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3.房屋调动:对于需要调动的房屋,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明确调动原因和目的,确保顺利完成。

4.房屋改建:如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装修的,应提前经过相关程序,确保质量和安全。

六、房屋维护保养1.定期检查:乡镇机关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和舒适。

2.常规保养:对房屋的常规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维修保养:对于出现的房屋维修问题,应尽快处理,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4.危房治理:对于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七、房屋安全保障1.防火防盗:乡镇机关应加强房屋的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保障用电:对于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管,确保正常使用。

3.做好应急处理:对于突发事件,应做好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八、违规处理1.严格禁止违规使用房屋,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不履行房屋管理职责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理。

九、监督检查1.乡镇机关应定期对房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于房屋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

十、附则1.本制度由乡镇机关主要领导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乡镇机关房屋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确保房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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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镇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

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村(居委会)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

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

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流管办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流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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