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制度的影响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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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浅析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文 6 X ( 2 0 1 4 ) 0 4 — 0 0 5 7 — 0 2
言 : 所 ,不 得安 排 另行 付 费旅 游项 目。但 是 ,经双 方协 商 一致 或 者旅 参与 2 0 1 3 年1 0 月 1日 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旅游法 》 ( 以下 游者要求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的除外” 。新规一 出, 旅行社 简称 “ 新 《 旅游法 》 ” )起 草 工 作 的 旅 游 规 划 专 家 刘 锋 曾说 过 , 的变化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 一 )旅 游 产 品 价格 的 变 化 新 《 旅 游 法 》的 出台将 是 中 国旅 游发 展 的一 个里 程碑 ,是众 望所 1、旅 游 产 品 的 “ 涨价 ” 归 ,是所有 旅游从 业人翘 首 以待 的 ,也是 中 国经 济发展转 型的 大势 旅游产 品价格 的提高是 最先最 明显 的变 化 。由于旅游 法第二 十 所趋 。新 《 旅游 法 》的旅游 行业 发 展 的影 响程 度 值得 我 们进 行探 零 负团 费 ” 、欺 客 宰客 等 行 为 ,旅 行 社为 提 高 利 讨 。这这里 ,本 人 浅陋 谈谈 新 《 旅 游法 》对 未来 旅游 业 可能 会 出 五条 明令 禁止 “ 润将许 多旅游线 路大 幅涨价 。以武汉 市场上 的旅游 价格为 例 :新马 现 的影响 。 泰1 0日游从 5 0 0 0 元涨至 l 1 0 0 0 元; 港澳 5日 游将从 2 0 0 0 元涨至 4 4 0 0 旅 行 社 元 ;澳大利 亚新西 兰 1 1日游从 1 . 3 5万元涨至 2万元 ;韩 国游从 5 0 0 0 旅行 社 作 为新 《 旅 游 法 》的 重点 整治 对 象 ,在此 次 法律 激起 引
a n d mi n i mi z e i t s d e s t r u c t i v e n e s s .

《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分析论述

《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分析论述
叶旅游法曳中相关条例限制了旅行社对野灰色冶收入的增加袁包括安 排指定购物场所进行购物或其他自费项目袁并且满足游客要求袁可以 选择旅游目的地袁但在安排购物中游客具有自主选择权并且旅行社不 能以此获利遥 此类规定使购物回扣尧自费项目回扣等消失在导游过程 中袁然而作为叶旅游法曳实施前的主要收入袁这使整个旅行社与导游收 入锐减遥 尽管叶旅游法曳中有规定指出旅行社有义务向导游依法支付一 定的劳动报酬袁即野导游服务费冶袁然而由于目前市场没有明确的标准袁 各家旅行社的报价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袁导致无法保证导游收入的稳定 性遥 并且根据相关调查袁大部分导游都认为其收入锐减袁只有极少部分 觉得其收入未受到严重的影响遥 2.2.2 客源缺失
揖参考文献铱 咱员暂周静蓉.叶旅游法曳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要要 要以成都导游为例[J].山东青年, 2014(6):4-5. 咱圆暂李东和,张鹭旭.叶旅游法曳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要要 要基于导游人员感知的 视角[J].旅游论坛,2014(4):50-56. 咱猿暂董斌彬.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与作用分析要要要基于新浪微博原创发帖 的网友感知[J].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4(2):50-55.
在实施叶旅游法曳之前袁补助尧自费项目以及购物回扣为导游的主 要收入来源袁部分带团线路导游甚至没有出团补助袁并且带团过程中
. Al导产l压游力还R之需i大垫gh遥付此t团外s款袁袁由R在于e弥路s补e线损r的失v不e的同d同以.时及还淡需旺确季保的能区够分盈袁导利游袁可的见收其入也生
存在巨大的差异遥 并且具相关调查显示袁目前导游的总体收入普遍偏 低遥
2 叶旅游法曳实施给导游工作带来的影响
叶旅游法曳共计 10 章 112 个条款袁其中明确提及到野导游冶的条款 占到了 12.5%的比例袁多达 14 项袁由此可见导游工作对于旅游业以及 旅游活动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遥 在叶旅游法曳实施的一段时间 内袁根据相关调查可以看出其确实为导游带来了诸多影响袁具体介绍 如下院 2.1 正面影响 2.1.1 叶旅游法曳为导游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浅析《旅游法》的颁布对中国旅游业的意义

浅析《旅游法》的颁布对中国旅游业的意义

浅析《旅游法》的颁布对中国旅游业的意义郝氏春秋在旅游业蒸蒸日上、日新月异的的今天,新《旅游法》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间最终出台,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促进旅游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

而与旅游这个行业相关性最大的无非就是景区、旅行社和游客这三个群体,现在我就从这三个不同的角度浅析一下新的《旅游法》对中国旅游业的重大意义。

首先就景区而言,《旅游法》规定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

对景区的最大旅客承载量进行了规定,这也将更好的缓和和杜绝景区游客大量滞留的情况,法律更加强调了景区对旅游者负的安全责任。

法律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而且景区需核定最大承载量超量接待游客或停业整顿,《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将被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

另外当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就旅行社而言,即将颁布的《旅游法》势必将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业者应树立典范,扩大知法守法和监督的受众范围,努力扭转行业形象。

《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

旅行社将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将可以重典治乱旅行社被禁发“零负团费”线路;新《旅游法》规定严格,可能会加快旅游行业洗牌.从长远看,这对整个行业肯定是有利的。

对游客而言,《旅游法》将更好的解读旅游者权利与义务,并且哪些低价欺诈旅游者需求的情况也将得到更大的重视。

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

也也是根本上长期制约着我国旅游发展的矛盾和问题。

新《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研究综述

新《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研究综述

政策与商法研究新《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研究综述段艳(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0)摘要:《旅游法》的颁布对旅游业各个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群体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旅游法》实施后许多 学者开始深入研究《旅游法》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通过总结《旅游法》实施后对导游影响的研究文献,得出对导游 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权益、薪酬体系、工作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并提出建议关键词:旅游法;导游r法律权益;薪酬体系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11/ki. 1672-3198. 2016. 09. 0660引言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法,是整个旅游业史上的里程碑。

匿家旅游数 据中心测算数据显小1,我国旅游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10. 2%,2006年9月全国拥有导游资格证人数达47.27万人,其中执业导游32. 05万人。

随着我国旅游 业的快速发展,导游队伍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导游是 旅游产业重要的一环,推动旅游业发展。

新《旅游法》共计10章112个条款,其中有12. 5%的条款明确提及 到“导游”,多达U项,表明了导游的重要性。

1《旅游法》保障了导游法律权益新《旅游法》是我国的第一部旅游法规,保障了旅 游者、导游等相关人员的权益。

学术界在导游的权益方面学者研究的文献较多,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e 《旅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座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应该向导游支付服务报酬。

法律 同时也保障和维护了专职导游的合法权益,使兼职和 专职导游在从业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旅游法》第四章第37条条例,将“参加导游 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明确规 定了申请导游的资格条件,导游需通过资格考试,然后 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等注册,方可 取得导游证,规法了导游从业条件,便于导游的管理,用法律来保障了导游的生存条件《旅游法》第38条 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明确了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保障了导游的权益。

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

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

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作者:赵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 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旅游法》(以下简称新《旅游法》)。

新《旅游法》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新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对我国旅游服务行业的各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与以往任何旅游行政法规相比,新《旅游法》提高了法律对旅游产业的规制层级,有利于更好的保障旅游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新《旅游法》中对导游从业人员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不仅保障了广大导游人员的权益,同时也对其利益做了一定的限制,研究分析旅游法对导游从业人员的影响,将有助于提高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关键词新《旅游法》导游从业人员作者简介:赵佩,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84-02导游是旅游业的窗口,代表着旅游业的形象。

目前旅游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产业,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产业规模。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最新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旅游业总体保持健康较快发展。

国内旅游人数32.62亿人次,收入26276.12亿元人民币;入境旅游人数达到了1.29亿人次,实现了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16.64亿美元;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95万亿元人民币,我国2013年旅游产业总收入约占2013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2%左右。

导游从业人员是旅游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旅游产业的发展,乃至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导游人员素质,规范导游人员从业现状显得尤为必要。

研究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有助于分析导游人员的整体现状,从而有利于把握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趋势,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新《旅游法》10月实施对旅游的影响

新《旅游法》10月实施对旅游的影响

新《旅游法》10月实施对旅游的影响篇一: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核心内容: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将正式实施,除了对旅行社安排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外,导游的相关规范也是其中的焦点问题。

与旅行社签订劳务合同后导游会有基本的底薪、保险等保障等问题,?喜忧参半?让不少导游开始新的思考,到底影响有多大,法律快车本文库希望下文分析可以帮助到您。

回扣没了,收入?缩水?《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

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同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可杜绝?买团?、?卖团?现象?对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维护专职导游作为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而对于目前作为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这一条款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说,从而用制度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

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导游薪酬标准亟待调整之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

新旅行法对旅游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新旅行法对旅游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新旅行法对旅游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一、绪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行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特别是近十年来,受生活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旅游作为生活调剂的一种方式,从而导致我国的旅游行业的规模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迅速膨胀。

毫不夸张地说,旅游行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

1.1旅游行业现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旅游市场开发力度,种类由过去的单一的文化观光产品为主逐步发展到观光旅游、度假旅游、特种旅游种类齐全、结构完整的格局。

在观光旅游产品方面,我国的文物古迹、山水风光、民俗风情最能反映东方文明和神州风韵,这类产品具有垄断性,而且内容丰富,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如九寨沟之旅、长江三峡游、西部之旅,云南周末团、海南周末团等。

在度假旅游产品方面,家庭度假、乡间度假、海滨度假、周末度假、节日度假己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

特种旅游产品近年来发展也很快,形成了品种多样、规模较大的特点。

如滑雪旅游产品、商务会议旅游产品、自驾车旅游、文化体育交流等,外国人来华自驾车旅游。

种类丰富的旅游项目满足了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促进了旅行行业的快速发展。

1.2旅游业的重要作用一是提供就业岗位。

从行业性质上来看,旅游行业明显应当归属到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来,以2012年为例,全国纳入到统计范围的旅行社共计24944家,直接从事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超过1350万人。

按照国际上的通用算法,每增加一名旅游行业的直接从业人员就相当于间接增加5名相关就业人员,我国的旅游业相当于间接提供了6750万个就业岗位,为解巨我国巨大的闲置劳动力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是助力经济增长。

仍以2012年为例,从国家发布的全年旅游业统计公报上可以看到,全国国内旅游人数29.57亿人次,收入22706.22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2.0%和17.6%;接待入境旅游1.32亿人次,实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00.28亿美元,分别比上年下降2.2%和增长3.2%;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8318.2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8.4%;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59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15.2%,旅游业收入占全国GDP收入问题的5%,对经济拉动作用非常明显。

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

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

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自2013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规定和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该法的实施对于旅游行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对导游人员的影响十分显著。

本文就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一、导游人员需要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新旅游法的出台,对于从事旅游职业的导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游人员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业务技能,还需要提高职业素养、加强服务态度、保护游客权益和加强自身道德建设等方面的能力。

导游人员还要深入了解新旅游法和旅游局规章,从法规角度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合法管理水平。

二、导游人员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新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是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重要承担者。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职业责任,加强自我修养,提高服务水平。

导游人员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权益,协助游客解决因旅游活动产生的问题,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三、导游人员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得到保障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导游人员从事与旅游业务无关的工作。

此外,新法还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建立福利待遇制度,为其提供医疗、养老、住房等福利。

四、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和声誉受到关注新旅游法在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了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和声誉的重要性。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保障游客的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

同时,新旅游法还规定,旅游行业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导游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誉。

总体来看,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于导游人员而言既是新机遇,又是新挑战。

导游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更好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同时还要注重职业形象和声誉的塑造。

分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影响及完善对策

分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影响及完善对策

分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影响及完善对策作者:谢远健廖锌超刘锦莲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5年第01期本文通过分析对比,阐述了门票涨价机制有利于旅游景区秩序建立、流量控制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积极影响,同时对不足之处也提出了完善旅游景区市场准入制度和完善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制度的对策。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立法已经基本确立了旅游景区的旅游景区门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旅游景区服务规范制度、旅游景区流量控制制度等基本制度,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促进作用。

一、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景区产生积极影响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抛开以前根据旅游景区依托资源类型不同而采取不同市场准入制度的做法,采取统一的市场准入立法,对于建立建设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及环境资源的影响评价制度,有效地解决一些景区经营者片面的追究经济利益而忽视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游客的安全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门票涨价机制有利于旅游景区秩序建立旅游景区的门票制度是指旅游景区的管理者、经营者为了保护旅游资源补偿生态损失、调节旅游者流量等而向旅游者收取的费用。

鉴于旅游景区门票的价格对旅游者的出游决策、对普通收入人员平等旅游权的保护、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于与保护等,有着直接而重大影响,国家必须立法层面上予以规范。

为此,《旅游法》第43条、44条予以明确的规定,建立了以旅游景区门票属性分类基础上的法定门票制度。

以前,我国大多数旅游景区门票缺乏对其所依托旅游资源产权属性的认定,其结果必然是混淆了国有旅游资源与私人旅游资源的区别,致使无论何种旅游景区一律收取门票费用。

《旅游法》第43条、46条明确区分了旅游资源产权并确立了不同的门票机制。

具体为:依托国有旅游资源建立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为政府定价,其价格应免费或象征性收取;依托集体旅游资源建立的旅游景区,对其所属成员应免费或象征性收费,对其他社会成员则实施政府指导价;利用私人所属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实行市场价,但是应接受政府监督。

新《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研究

新《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研究
务, 发展 我 国的旅 游事业 。
领 队证 , 严格遵守 职业道德 , 尊重旅 游者 的风 俗和宗 教信仰 , 引
导游客健 康 、 文 明旅 游 。 除 了执行 旅游行程安排 外 , 导游 不得擅 自变更 或 中止服务 , 不 得索取 小费 , 不 得诱 导 、 欺骗、 强 迫或 者
变相强迫旅 游者购物或 者参加另行付 费旅游项 目。 这些相 关的
规章制度 的出台 , 对 于导游工作将带 来一定 的机 遇与挑战 。 ( 一) 新《 旅 游法》 给 导游工 作带来 的挑 战 新旅 游法 的颁 布 ,除 了保证旅 游 者与旅 游经 营者 的合 法 权 益外 , 也对 其产 生 了一 定 的约束作 用 , 规范 我 国旅游业 的市 场秩序 。而对 于导游 工作 的具体 规定 ,除 了对导 游人 员 的学 历、 等级及 语言水 平有所 规定 外 , 还对 于导游 工作 人员 的业 经
景 点 门票 差价 、 小 费和 回扣 等 。 而 许多旅 行社 没有 固定的基 本 工资, 或 是在 3 0 0 - 5 0 0 元之 间 , 加 上 出 团补贴 和景 点 门票 差价 没有 完善 的法律 规范 , 因此 回扣成 为多数 导游 的主要 收入 , 使 得导 游整 体平均 收入 水平有 所下 降
法 制 视 点
2 0 1 3年 第 1 1 期
新《 旅游法》 对导游工作的影响研究

[ 摘

( 江 西旅游 商贸职业 学 院旅游分 院 , 江西 南 昌 3 3 0 0 0 ) 要】 导游服务是 现代旅 游活动的关键环 节, 是旅 游接待 工作 的主体 。导游 的职 业特点 决定 了导 游工作的复 杂性与 多样性 。
验有 要求 , 这就 会减 少 许多 学历 、 等级 偏低 , 语 种 掌 握缺 乏 的 导游人员 , 同时也 对兼 职导游 的工作 有所 约束 , 可 能会 带来 导

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谈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作者:丁勇义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4年第06期通过对旅游市场乱象的分析,提出新旅游法出台的意义,对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一、我国旅游市场的现状(一)“零负团费”现象零团费旅行团泛指一些仅向游客收取极低费用甚至是免费的旅行团,而旅行社则依赖游客购物的佣金来维持成本。

2000年代,零团费旅行团在香港兴起,大路游客被香港导游频繁的带到购物店购买金银首饰、玉石藏品、数码电器等贵价物品,购物的时间远远超过游览时间。

如:香港导游阿珍强迫、威逼游客购物,并口出狂言恐吓不购物的旅游者:“如果不买商品就没酒店住,没吃饭。

”“我给你吃给你住,但是你不付出,这辈子你不还,下辈子也要还”等一系列恶言伤害不购物的游客,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导致香港旅游业一度受到严重损失。

此外,旅行社因为游客不熟悉景点,他们在带领游客游览的过程中,旅行社将部分旅游内容省去,这样可以节省时间,节省开支。

(二)买团卖团现象所谓买团买团是“导游先自掏腰包…买团‟,按人头一个人几十元交给旅行社,等于是自己先挖个坑把团接下来,把坑填平后多出的部分就是导游的收入。

以前,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本工资或“底薪”、社会保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

导游在接到旅游团时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部分给旅行社以保证旅行社的经营利润,这些都要靠游客消费赚回来,从而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

(三)随意拼团现象旅行社转拼团行为已经成为业界的潜规则,普遍存在于国内旅游市场与出境旅游市场。

表现为旅行社内部的转拼团、旅行社外部的转拼团(包括旅行社与办事处之间的转拼团);从地域范围来看,表现为组团社的转拼与地接社的转拼;从专业化分工角度讲,表现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转拼;从业务经营范围看,存在无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向有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转拼;从操作规范看,表现为合法转拼团与非法转拼团。

《旅游法》实施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旅游法》实施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表 2 厦门3 0人 2~3日游经济 团的地接导游收入对 比 元
实施 前 后导 游收 入 的变化 ,见 表 2 。
需要特别说 明的是 ,( 1 )为了更好地体现收入差距 ,本表对 《 旅游法》 实施后 的导游佣金采用 3 0 0 d计 算 ,而 实 际 上厦 门 兼 职 导 游 的佣 金 为 2 5 0—3 0 0 d ; ( 2 ) 购 物 回 扣 一 般 是 购 物 款 的 3 0 % ,其 中司机 1 5 % ,导游 1 5 % ;( 3 ) 另行 付 费项 目回扣 为 门票价 格 的 5 0 % ;( 4 )做餐 回扣作 为 非 普遍现象故不作对 比。从表 2中可以看出,《 旅游法》 实施前后 ,同样 的一个旅游 团,游客的花销基 本一致 ,而导游一次带 团的收人减少 3 7 5 元 ,以一个导游一个月平均带 7 个团计算 ,工作时间为 1 8 d
季的接团量差别巨大 ,多数兼职导游在旺季接团,淡季就转作其他行业 ,所以此部分数据是按照旅游
旺季 的月 收入进 行对 比。从 表 1中可 见 ,全 国 多地 导游 的收 人均 比 《 旅 游 法》 实 施 前 有 不 同程 度 的
减少 。
收 稿 日期 :2 0 1 3—1 2—0 2
作者简 介:董斌彬 ( 1 9 8 4 一) , 女 ,讲师,博士研 究生 ,主要从事旅 游企业管理和旅游安全的研究。
第2 期
董斌彬 :《 旅游法》实施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表1 《 旅 游法》 实施前后我国多地导游月收入对 比 元
1 7
厦 门作 为旅 游市 场较 为规 范 的 城 市 ,强制 购物 的现象 较 少 ,回扣 一般 不 会 超 过 3 0 % 。选 择 厦 门

个 2~ 3日游的 3 0 人经济 团的地接导游 收入进行对 比分析 ,以期 能更为直观地体现 出 《 旅游法》

分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影响及完善对策

分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影响及完善对策

分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影响及完善对策-旅游管理分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景区的影响及完善对策谢远健廖锌超刘锦莲本文通过分析对比,阐述了门票涨价机制有利于旅游景区秩序建立、流量控制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积极影响,同时对不足之处也提出了完善旅游景区市场准入制度和完善旅游景区门票管理制度的对策。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立法已经基本确立了旅游景区的旅游景区门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旅游景区服务规范制度、旅游景区流量控制制度等基本制度,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促进作用。

一、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景区产生积极影响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抛开以前根据旅游景区依托资源类型不同而采取不同市场准入制度的做法,采取统一的市场准入立法,对于建立建设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及环境资源的影响评价制度,有效地解决一些景区经营者片面的追究经济利益而忽视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游客的安全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门票涨价机制有利于旅游景区秩序建立旅游景区的门票制度是指旅游景区的管理者、经营者为了保护旅游资源补偿生态损失、调节旅游者流量等而向旅游者收取的费用。

鉴于旅游景区门票的价格对旅游者的出游决策、对普通收入人员平等旅游权的保护、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于与保护等,有着直接而重大影响,国家必须立法层面上予以规范。

为此,《旅游法》第43条、44条予以明确的规定,建立了以旅游景区门票属性分类基础上的法定门票制度。

以前,我国大多数旅游景区门票缺乏对其所依托旅游资源产权属性的认定,其结果必然是混淆了国有旅游资源与私人旅游资源的区别,致使无论何种旅游景区一律收取门票费用。

《旅游法》第43条、46条明确区分了旅游资源产权并确立了不同的门票机制。

具体为:依托国有旅游资源建立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为政府定价,其价格应免费或象征性收取;依托集体旅游资源建立的旅游景区,对其所属成员应免费或象征性收费,对其他社会成员则实施政府指导价;利用私人所属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价格实行市场价,但是应接受政府监督。

新《旅游法》的影响及深入贯彻实施的建议

新《旅游法》的影响及深入贯彻实施的建议

新《旅游法》的影响及深入贯彻实施的建议作者:赵一洁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7年第32期摘要: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统一、有序的旅游市场的形成,突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建立了旅游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旅游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进一步落实、发挥《旅游法》的作用,需要加快完善相关细则,依法加强监管职责和建立违规处罚机制,以从根本上终结旅游活动中的乱象。

关键词:旅游法影响效果规范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旅游业飞速成长,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型支柱性产业。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实施,不仅为旅游业政策和条例的制定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而且对政府公共服务、规范营业行为、保护旅游权益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对我国旅游行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一)促进了统一、有序的旅游市场的形成我国是旅游业大国,然而一直缺乏一部专门的调整不同旅游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立法的空白和滞后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新《旅游法》贯穿了旅游活动的整个环节,确立了市场监管、综合协调和投诉处理等旅游制度,通过整合旅游产业中的各种要素,构建了部门负责、政府统筹的旅游体系。

旅游业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产业,其中包含纷繁复杂的关系,涉及的法律主体包含旅游消费者、导游等旅游从业者、旅行社、酒店、景区管理者等各类旅游企业、行业组织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旅游法》全面梳理了上述各种关系,对各类主体的权责都作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把一般的民事规范与旅游活动的特殊性相结合,更为贴合实际地维护市场秩序,针对旅游者异地投诉的情形确立了旅游投诉的统一受理机制以提高办事效率。

通过细化旅游市场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解决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分割的问题,有利于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协调统一,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旅游服务标准和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规则。

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

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解读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的影响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我国终于有了关于规范旅游行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旅游行业的不同角度加以解读和分析。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行业;影响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我国终于有了关于规范旅游行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

该法采取了综合立法模式,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行为的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涵盖了促进(经济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大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行业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旅游行业的不同角度加以解读和分析。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进入21世纪,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过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

“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飞速发展,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也将持续快速增长,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11%。

虽然旅游业行业炙手可热,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启动了旅游法立法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于1982年开始着手旅游法起草工作,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1988年都确立了旅游法立法计划。

但因当时我国旅游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未就旅游法立法领域的一些重点问题达成共识,旅游法草案未能获得提请审议。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职业的影响作者:姚梦汝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21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业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导游人员是旅游业的重要从业者,也因此成为受《旅游法》影响最大的旅游从业群体之一,研究《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从导游薪酬、导游供需、导游职业规范、导游权益保障四个方面分析《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职业的影响,并提出《旅游法》背景下导游职业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旅游法》;导游;导游职业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1-0319-03导游人员是旅游业的重要从业者,也因此成为受《旅游法》影响最大的旅游从业群体之一。

从《旅游法》的条文来看,第四章大部分、第五章全部以及第九章大部分,都是关于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的,整部法律涉及到旅行社、导游的条款高达40多条,占法律条文总数的1/3以上[1],由此可知,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是《旅游法》的重点规范对象,研究《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影响是这部法律对整个旅游行业影响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旅游法》研究的重点在于《旅游法》实施对整个旅游行业的宏观影响以及旅游管理部门、企业的应对方式,对导游这一重要利益相关者关注不足。

一、《旅游法》对导游薪酬的影响(一)导游薪酬水平《旅游法》规定的导游和领队“不得索要小费”“不得强迫购物”“取消自费项目”等“三不”要求,使得原先在导游薪酬中占绝大比例的回扣这一灰色收入不复存在,直接导致导游薪酬水平的整体下降。

有学者对我国部分地区《旅游法》实施前后的导游收入进行了对比结果(见下表)。

由表中数据可知,全国多地导游的收入均比《旅游法》实施前有不同程度的减少。

虽然对于绝大部分导游来说,收入大幅减少是不争的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过去导游薪酬的季节性和波动性非常明显。

旅游是一个依托性很强的行业,由于受旅游资源本身的限制,旅游业不可避免地存在淡旺季之分,旺季导游人员几乎都是满负荷工作,而淡季却陷入失业状态[2]。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的法治保障作用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的法治保障作用
《旅游法》出台的这一系列条款的创新意义在于通过法律 形式保障了各类导游的基础性待遇,结束了我国导游人员一直 以来的无工资、无福利、无劳动报酬的“三无”生存状态,同 时也明确了旅行社对所聘用的导游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以制度的方式从源头上为各类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以 此维护了导游的合法权益。有了合理的薪酬制度,导游就可以 轻轻松松带团,工作的积极性必将大大提高,对行业也将更有 归属感,也更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上接第56页)
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此可以看出, 导游是由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和执行旅行社下 发的旅游接待计划,为旅游者提供讲解、生活、安全和咨询服 务,并且要处理和解决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讲 解服务是导游的核心工作之一,人们常说“祖国江山美不美, 全靠导游一张嘴”,导游通过自己的语言加工和再创造,将我 国壮丽的景观、悠久的历史以及多彩的民俗传递给来自不同地 域的旅游者,使游客真切地感受到我国的地大物博和各地文化 的独特性,正是因为如此,导游被称为“民间大使”和“城市 风景和形象的代言人”。
按理来说,劳动者只要付出了正常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 报酬,这是不容置疑的。为何在旅游业内,导游却失去了获得 劳动报酬的权益。通过对旅行社组团和报价的认真分析,我们 不难发现,隐藏在导游无工资现象的背后,其实是旅游业的恶 性削价竞争在作祟,这才是导游权益缺失的直接根源。为了吸 引旅游者,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团队时开始不断降价,分
旅游管理研究
2014年4月下半月刊
试析《旅游法》对导游的法治保障作用
2013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家学者认为,《旅游法》是否能发挥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中关于导游问题的条例 是否能落实到位。本文结合《旅游法》中涉及导游的部分条例,分析了《旅游法》中的相关条款为维护 导游权益所起到的法治保障作用。

议新《旅游法》背景下导游行业的发展

议新《旅游法》背景下导游行业的发展

议新《旅游法》背景下导游行业的发展作者:范英华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4年第9期范英华2013年10月,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导游人员的薪酬体系、带团数量等方面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势必推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从而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

本文从新《旅游法》的规范来分析,导游人员的权益得失,为导游行业如何更好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引言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酝酿了三十多年的第一部旅游大法终于与世人见面,标志着我国旅游业逐步走向正规,旅游行为将有法可依。

作为旅游业一线人员的导游员,向来被称为“旅游业服务的灵魂”,在各方之间承担着纽带作用,导游员的素质影响着整个旅游业的声誉。

新《旅游法》很多条款都提及导游人员,看到了我国大力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的决心。

二、导游行业的现状(一)导游人员素质偏低。

目前的导游人员中普遍学历偏低,而持有导游证的人员数量更达不到标准,从而很难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从而阻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二)导游人员薪酬体系不完整。

我国导游人员的薪酬体系不很完整,大部分基本工资都很低,加上出团补贴和门票差价才勉强够生活,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回扣就成为了导游的主要收入,薪酬体系的严重不合理,导致导游员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服务质量也很难提高。

三、新《旅游法》给导游行业带来的影响(一)给导游的工作带来挑战。

新《旅游法》中对导游员的行为做出了规范,比如“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这些条款都会直接影响导游员的薪酬变化,直接影响导游员的额外收入。

新《旅游法》中也规定导游员是旅游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导游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从学历和能力上有一定的要求,兼职导游的工作就会受限制,会淘汰很大规模的人员。

(二)给导游的工作带来机遇。

《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

《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

《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摘要:导游人员的工作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国家政策也是其中之一。

从20________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施行之后,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笔者以成都市的从业导游为例,通过在线问卷调查和个别案例访谈法来探究《旅游法》施行后对导游的影响。

重点探讨《旅游法》施行对导游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将来整个导游行业会出现什幺样的情况和趋势。

关键词:导游;旅游法;影响;探究;成都一、导游在《旅游法》施行前的状况及问题在《旅游法》施行之前,各个旅行社为了争夺客源,大多数是负团费接团,并且旅行社将这亏损转嫁到导游人员的身上,而导游就必须通过其他的方式来挽回损失以及获利。

因此,导游人员的生存压力较大,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导游收入结构不合理,合法收入被取消,不合法收入被加大一般而言,导游的收入应该是由基本工资、奖金、出团补助、购物回扣四部分组成。

但实际上,很多线路的导游不但没有补助甚至还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人头费才能获得带团机会,比如九黄专线、峨乐专线、蜀南竹海专线等,这些线路的导游主要是通过购物回扣和收取自费项目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和获取利益,其中回扣占收入80%以上的导游占70.22%[1]。

第二、导游丧失基本的社会福利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期限等相关事项。

但实际上,多数导游都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旅行社只是临时合作的关系,平时没有团需要导游时,他们也不会给导游基本工资,导游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隐性失业加剧导游生存危机所谓隐形失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工作机会。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________年3月旅游入境接待收汇情况,来华旅游的外国人为218.52万人次[2],过夜游客占79.31%。

我国客源地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有359.42万人次[3],而欧美地区仅有194.59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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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导游等级制度 的虚置及完善 随着我 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加强导游 队伍 的建设 ,提高导 游员 的素质和接待水平 ,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 ,调 动导游人员 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引入竞争机制 ,为旅行社 服务 的等级 化创造人员条件 ,我国导游人员分为初级 、中级 、高级 和特 级四个级
别。 导游等级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这么多年实行下 来 ,结果 却是不理想的。有数据 显示 ,在 我 国拥 有初 级导游证 的人 数 占了九
二 、 新 旅 游 法 关 于导 游 制 度 的 不 足 及 完 善 对 策 新 旅游法 实施一年来 ,对旅游市场规范作用显 而易见 ,尤其对导 游人员的市场行为进 行的 明确 ,但 也逐 渐显示 出它 的不足 ,有 待完 善。 1 、导游标准定 义的阙如及完善 部法律 最基本 也是 最重要 的任 务是厘 清界 限 ,定分 止争 。但 是 ,导游作为旅游业重要的主体 ,对其的准确含义应 该得到应有 的重 视 。但我们发现 , 2 0 1 3 年1 O月 1日起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旅游 法》第 十章 “ 附则 ” 中却 没有规定 。该 “ 附则 中” 规定 了旅 游经营 者 、景区 、 包价旅游合 同、组 团社 、地接社 、 旅行辅 助人 ,却独无导 游一词的含义 ,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因此 , 下一 步的旅游立法工作应该明确导游的精准定义 ,并积极
在现代旅游纠纷 中,导游既是侵 害者又是受害者的尴尬处境 , 使 人们不得 不怀疑我 国的导游制度顶层设计有 问题 。2 0 1 3 年新旅游法的 实施对我国对 导游制度有着深远的影 响。 新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制度有着积极影响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试考核评 定的 需要 , 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 , 2 0 1 3 年1 0月 1日 起施 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旅游法》,以旅游基本法 的位阶对导游 制度进行 调整 。从不 同侧 面加强了导游 队伍的建设 ,对构建健康有序 的导游秩序起到 了积极 的 作用。 1 、加大 了对导游人员合法权益 的保 障力度 长期 以来 ,我 国导游执业 群体存 在着 “ 三无 问题 ” ,即很多 导游 无劳动合 同、无最低工资保 障 、 无社会保险 。《 旅游法 》第 3 8条第 l 款规定 :“ 旅行社应条以法律条文 的形 式为解决导 游职业 的 “ 三无 问 题 ”提供 了法律依据。同时 ,随着 我 国 《 劳动合 同法》 的实施 ,导 游与旅行社 、导游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发生 了实质性的变化 。从 一定 意义上说 ,使导游的合法利 益得 到保护 。 《 旅 游法》 第 3 8条第二 款、 第 三款规定 :“ 旅行社临时聘 用导游为旅游 者提供 服务的 ,应 当全 额 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 三款规定 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 游为 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 , 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 费 用。 ” 。本条第二款主要是针对是 以前有的旅行社在旅游 旺季缺 人、淡 季 多人 以及大订单导游紧缺 时 ,临时聘用导游以解燃眉之急 ,但却不 发 、少发导游服务费用的情形 。该款 明确规定 ,旅行社应 当向这些 临 时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约定 的服务费用 。本条第三款主要针对是 有些旅行社要求导游交纳押金 、“ 人头费”,甚至垫付 团费等现象。 2 、加大了对导游人员 不规范行为的打击力度。 导游人员出于 自身利益 的考虑 ,在旅行社不给工资或者不足额支 付报酬的情况下 ,同时也 因为淡旺季的原因 ,一旦有带团机会 ,导游 就会想尽办法引诱游客购物 ,以便 取得 回扣 或佣金 ,为此 《 旅游 法》 第4 1条明确要求导游人员 “ 不 得向旅游 者索取小 费,不得诱导 、欺 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 者购物或 者参加另行 付费旅游项 目。 ”同 时 ,为 了更有效的对 导游实行监管 ,《 旅 游法》 规定 只有 与旅行社签 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旅 游行业 组织 注册 的人 ,才 可 以申请 取得 导游 证 ,本法第 3 9 条 同样也对 申请 领队证 的人员作 出必须与旅行 社签订 劳动合同的规定。《 旅游法》 第 4 o 条 、第 4 1 条则 是对导游 的义务作 了明确规定 ,把 这些 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体现强制性禁止 的决心 。

构建我国旅游业转型期 多层次导游人员管理体制 , 改 变 目前这种单一
的行政监管。这样 即可 以强化对导游人员的监督和托管 ,也可扩大导 游人员的执业空 间,拓宽导游人员获取合法收入的渠 道 ,对建立合理 的导游薪酬制度起 到很好开源作用 。关于建立导游 人员多层次管理体 制, 应 该往制度建构方 向改革 ,并应当排除导游管理体制上 的障碍 。
经 济 与 法
浅 析 新旅 游 法 的 实 施对 导游 制度 的 影 响 及 完 善 对 策
谢远健 刘锦莲 ( 江西应用科技学院 江西 南昌 3 3 0 0 0 4)
摘 要:旅 游法的实施对我 国对导游制度有 着积极影响 ,同时也不可避免 的显示 出它的缺陷性 ,本文通过对 比,阐述其积极 影响和不足之 处 ,并提 出 了明确 完善导游标准定义、创新 导游等级制度、构建导游合理 薪酬制度三项对策。 关键 词 : 新旅 游法 导游等级制度 导游合理 薪酬制度

成 ,只有不到一成 的导游人员拥有 中高级或特级导游证 书。这 说明导 游人才制度的顶层设计是有 问题 的,主要表现在 : 一是该制 度的设计 违背导游人员 自由化、社会化 、职业化的发展趋势 ,限制 了导游人员 的流动 。二是导游人员的收入水平 与业务等级水平 没有直接 的联系 , 有 了最好 ,没有也没什么损失 。实践中 ,旅行社支付给导游人 员的薪 金主要看导游人员 的业务能力和顾客的满意度 ,还有就是能 为旅行社 带来多少利润 ,而很少看导游人员 的级别。相反 ,提升级别 需要花大 量 的时间 、精力和金 钱,导游人员感觉到得不偿失 。 基于 以上所陈 ,改革我 国现存的导游等级制度势在 必行 ,同时也 是为 了建立业务能力 与素质较 高的导游 队伍 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 为 ,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方差异大 等特点 ,改变现有的导游人员 等级制 度 ,刨设区域导游和全国导游这一全新类型。 3 、导游合理薪酬制度的构建。 新旅游法颁布 以前 ,由于有可观的隐性收入 ,即使在基本 工资和 带 团服务费很低的情 况下 ,因多劳 多得 的行业法 则 ,在利 益 的引 诱 下 ,导游人员工作 的积极性普遍较高。新旅游法颁布实施 以后 ,导游 人 员被媒体和执法部门死死 的盯上 ,出于 自 保导游人员不敢 明 目张胆 的强迫游客到指定 消费点消费和索要小费 , 所 以工作积极性 明显懈 怠 下来 ,旅游的服务 品质有所下降。在新旅游法严厉打击下 ,一些外 地 导游和 “ 黑导”执业空间被挤 压的越来越小 ,纷纷退出旅游市场 ,转 行的压力巨大。导游人员寄希望于旅游服务费用 的提高来增加 自己的 收入 ,但我国旅游 者长期存在的不成熟的消费心理很难 买这个账。所 以,伴随着导游人员 收入 “ 阳光化” 的过程 ,短时期 内可能是 巨大的 生存煎熬。 如前文所述 ,新旅游法强化 了导游人员的监管工作 ,对强 迫购物 及索要小费等行为采取零 容忍 的态度 ,从 而加强 了导 游队伍 峨建 设。 但是我们不难发现 ,新旅 游法 对待导 游有重 监管 、轻保 护 的立法倾 向,这就严 重挤压 了导游人员的执业空间 ,导游人员 的生存现状令 人 堪忧。因此 ,如何在规制导游不规范行 为的同时 ,保护导游人员 的合 法权益 ,建立合理 的薪酬制度对于稳定 导游 队伍和促进旅游业健康 发 展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 。 因此 , 作者认 为,在未来的旅游法规建设过程中能在旅游法 中建 立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 。同时 ,我们也可 以借鉴美 国的导 游费用 行前公示制度 ,增加透明度和 “ 阳光性” ,这既可 以保证 无论是为旅 行社工作专职导游 , 还是 为政 府 、社 会团 体 、旅游 者个 人服 务 的导 游 ,都可以保 障 自己每 日的最低薪酬 ,同时也可 以让接受导游 服务 的 对象提前知道 自己享受服务的价格 , 有利 于改善旅行社 、导游 、旅 游 者三者之间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 、地位不平等 的格局。 参考文献: [ 1 l孙子 文.旅 游 法教 程 ( 第 3版 ) . 东北财 经 大学 出版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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