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35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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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全面管理和规范。

今年5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旅游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旅游的基本概念、旅游的重要地位、旅游的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通过本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旅游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态度和措施。

第二章旅游市场主体本章主要规定了旅游市场主体的类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饭店、导游、游客等,本章旨在保障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交通运输本章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旅游行程与合同本章规定了旅游行程和合同的规范,保障游客的权益。

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时间、费用,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五章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措施。

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措施需要加强制定和实施。

第六章吸烟与文明旅游本章规定了旅游活动中的吸烟规定和文明旅游的要求。

吸烟和文明旅游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旅游行业中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旅游法》具有较为全面的覆盖面,其中包括旅游市场主体、旅游交通运输、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同时,它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旅行社经营管理(第四版)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人大版

旅行社经营管理(第四版)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人大版

《旅行社经营管理(第四版)》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第一章一、选择题1.B2.C3. D4. A5. ABCD6.C7.B四、分析题1.至少在原始社末期、奴隶社会初期,人类的旅游活动就已开始,这与旅游业开始于近代的说法并不矛盾。

因为旅游与旅游业不是同一个概念。

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依托,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产业。

旅游业的开始要比旅游的产生要晚得多,其标志性事件是旅行社的出现。

可以说,没有旅行社就不会有旅游业。

而旅行社产生于近代,所以人们一致认为旅游业开始于近代。

2. 这句话不够准确。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至少应是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是所有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列入保险范围。

只有下列两种责任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1)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2)旅行社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一、选择题1.B2.CD3. AB4. BCD5. AB四、分析题1.旅行社的经营有其特殊性,游客一般是先付费再旅游,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旅游消费中产生的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作等方式进行补救,主要是通过事后经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这与多数企业的经营有很大不同。

而且,旅行社设立的注册资本要求不高,多数旅行社资金并不雄厚,而旅游活动又有较大风险,因此,要求旅行社缴纳保证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旅游者预付团费的损失风险,有利于更有效地应对旅游行程中的突发问题,更好地保障游客的权益。

2. 20万+120万+35万+35万=210万。

3.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旅行社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合伙制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旅行社是不存在的,因此他们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第三章一、选择题1.C2.A3. D4. B5. B6.AD四、分析题1.(1)市场原则;(2)经济原则;(3)综合开发原则;(4)市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旅游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旅游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释〔2010〕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思考

关于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思考
第二、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为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当前,一些旅行社在劳动合同中不为导游员投保、劳动报酬过低、出现意外事故不向导游员赔偿,甚至向导游卖团,而导游也无法与企业有效协商解决或合理制衡,同时也为零负团费的实施埋下了伏笔。集体合同的签订,可以充分发挥工会、导游代表等组织或群体的作用,并引入政府、企业、员工三方协商对话机制,从而有效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方案设计
结合旅行社行业特点,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从而保障导游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以一定区域为单位,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
以“单一旅行社与本单位员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尤其在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实施更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但是其短板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单一旅行社来签订集体合同,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导游群体的覆盖面不足,会导致群体之间的差异化,并且也不利于行政机关进行指导。因此,可以考虑以一定区域为单位,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合同审议。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⒉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及首席代表确定。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一、前言旅游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闻的重要方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

以下是对旅游法全文的介绍和解读。

二、旅游法全文分析1. 旅游条例总则(第1-5条)旅游法第一条提出了旅游的基本定义和旅游市场管理的宗旨,第二条规定了旅游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第三条明确了旅游市场主体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第四条规定了旅游市场开展的基本方式,第五条提出了旅游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2. 旅游条例的旅游服务者有关规定(第6-15条)旅游法第六条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身份和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具体、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提供每个旅游产品的来龙去脉、参团人数、成团人数、费用等详细信息,维护团队的集体利益,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等。

此外,第八条到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责任、义务和约束,主要包括:旅游服务者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安全、有序的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的信息和咨询,规范其行为,在旅游行为中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旅游条例消费者有关规定(第16-24条)旅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拥有了商家的保护,使得市场发展更加健康。

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平等、有序参与旅游活动等。

除此之外,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保护和权利,包括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督、现场报警和求助、旅游行为中的安全等。

4. 旅游条例旅行社有关规定(第25-33条)旅游法第25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第26条到第31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业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责任等问题,规定服务的质量、安全和保险制度。

导游违法违规处理

导游违法违规处理

违法违规处理P114《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

旅行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P127《旅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P129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P17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P175《旅游法》第95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除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P176 《旅游法》第95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P176《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2016年9月27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事件——“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团在参观某景区时,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该景区内的购物店消费,否则将对游客的行程安排进行限制。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导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游客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导游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旅游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意外保险单等文件交给游客,并告知游客有关旅游服务的注意事项。

同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强制游客购物,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导游的职业道德。

2. 游客权益的保护根据《旅游法》第9条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购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游客有权拒绝导游的强制购物要求。

若游客遭受侵权,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和旅行社的责任。

此外,游客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责任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水平。

同时,《旅游法》第36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导游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有责任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购物及自费项目的补充协议

旅游购物及自费项目的补充协议

旅游购物及自费项目的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旅行社(甲方)与旅游者(乙方)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前往由甲方安排的在销售行程中注明的旅游购物场所,乙方愿意参加由甲方推荐的在销售行程中注明的自费项目。

二、相关约定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且必须于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一并签订;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和领队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购物场所或参加自费项目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本协议签订后旅游者或旅行社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毁约,如发生此情况:单方面修改者或毁约者将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

2、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其他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3、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4、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5、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推荐的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喜好程度取决于乙方的个人兴趣爱好,甲方不承担在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前提下的任何赔偿或者退款。

三、关于退换货1、本协议约定下旅游者前往由甲方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的产品,如旅游者有退换货要求时需将产品(无损坏)及售卖单据提交甲方或组团社,甲方或组团社有协助乙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第63章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
2
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9)
第64章相关法
3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10)
第65章相关法
4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11)
第66章相关法
5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12)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 康发展,制定旅游法。为了填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我们特意组织编写了本书。
目录分析
第2章法律文本及 条文释义(1)
第1章前言
第3章法律文本及 条文释义(2)
第5章法律文本及 条文释义(4)
本及条文释义 (44)
4 第46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义 (45)
5 第47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义 (46)
第48章法律文 1
本及条文释义 (47)
第49章法律文 2
本及条文释义 (48)
3 第50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义 (49)
4 第51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义 (50)
5 第52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义 (51)
1
第53章立法文 件(1)
2
第54章立法文 件(2)
3
第55章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1)
4
第56章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2)
5
第57章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1)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3)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5)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7)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10)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13)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14)第二章旅游者 (16)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16)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19)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21)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22)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旅发[2013]362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

为了保证旅游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现就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关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三、关于“诱骗旅游者”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四、关于“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社强制自费项目是否违法

旅游社强制自费项目是否违法

旅游社强制自费项目是否违法
现在很多人出门旅行会选择跟团旅游。

但是旅行社常常抛出所谓的“低价游”,但是实际上在达到目的之后,你会发现其实走到哪里导游都是要再收钱的。

那么几天下来,实际上交给旅行社和导游的钱,可能早就超过了你报团的费用。

那么旅游社强制自费项目是否违法呢?
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作出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表明旅行社安排自费项目本身就有违法之嫌;不参加自费项目就无法跟上团队行程,更是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不论旅行社有什么苦衷、出于什么目的,隐性强制消费都是不可接受的。

对付隐性强制消费,一靠行政监管力量,旅游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行事方式上要变被动应对为主动介入、变事后惩戒为事前防范,对违法企业“零容忍”。

二靠旅游行业协会,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实行内部监督,杜绝旅行社恶性削价竞争,健全导游激励机制,并理顺旅游投诉渠道,对害群之马实施惩罚。

三靠旅游者的消费自觉。

旅游者是权益主体,维权责任最大、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这种消费自觉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理性消费,二是权利意识。

买卖讲求“一分钱一分货”,一些旅游者并非不明白这个道理,可选择旅行社时却一味贪图低价,非理性消费的结果必然是,贪小便宜吃大亏。

当旅游进入品质时代,旅游者这种唯价格马首是瞻的消费习惯得改。

此外,一些旅游者不注重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不认真了解合同条款,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注重证据保留……权利意识薄弱,不仅助长了一些旅行社的坏习惯,也为日后维权难打下伏笔。

2013年4月2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行社可以在旅游中安排购物吗?

旅行社可以在旅游中安排购物吗?

旅行社可以在旅游中安排购物吗?
小赵跟随某旅行社去泰山旅游。

旅游大巴行驶了约5个小时后,停靠在了一个商店门口。

导游小姐告诉游客们要赶快进店购物,否则将耽误行程。

小赵等人对导游说:“不是事先说了没有购物安排的吗?”导游说不知道,她只知道如果不来这里购物,她将会受到责罚,她作为公司员工也没有办法,只能“照章行事”。

那么,《旅游法》中对旅行社强制购物的行为有何规定呢?游客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98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平等、自愿是法律的精髓,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意志和意愿。

在旅游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购物,应该尊重并保护其意志。

本案例中,赵某等人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同时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依法进行惩处。

导游违法违规处理

导游违法违规处理

违法违规处理P114《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

旅行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P127《旅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P129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P17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P175《旅游法》第95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除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P176 《旅游法》第95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P176《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从事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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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

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

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
“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

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

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

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
(1)在合同范本和行程中不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的内容,行程中安排自由活动时间,如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根据不同线路,补充协议可以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由领队或地接导游在行程中与旅游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并且将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安排在自由活动场所附近,给不同需求的旅游者留下选择的余地。

(4)对同业以旅游攻略的形式介绍当地特产,在当地由领队、导游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5)不推荐具体购物场所,只推荐购物街、具有特色的产品生产过程且带有解说词的生产、加工场所(注意,①必须在线路卖价合理的前提下安排,②此类场所不得出现“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特征。

)。

(6)签订购物补充协议中,仍应明确购物时间、次数、主要产品等相关信息。

(7)另行付费项目,首先必须在线路卖价合理的前提下安排,出境社应当在签约之外,另向旅游者提供另付费项目协议,列明另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8)建议在合同范本中,提醒旅游者应谨慎选择购物,购物之前请斟酌品质价格等因素。

(9)在与旅游者另纸签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时,还应采取录音录像的措施做好凭证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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