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17.do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天津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天津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面质量、全面考核。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以质量为核心,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实现建设工程的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有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全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评定本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小组,参与整个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定。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监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目标的确定、质量计划的编制、质量标准的执行、质量监督的实施、质量评定的要求等。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程序包括:质量管理计划的编制、质量检查的实施、质量问题的处理、质量验收的程序等。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全员参与、全面控制、全程管理、全面考核,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质量档案的管理,确保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可以追溯。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
10。
07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1. 规定目的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旨在确保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规范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天津港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码头建设、航道疏浚、堆场建设等。
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3.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的制定遵循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安全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港港口安全规程》4. 办理程序4.1 申请备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申请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等相关文件•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网络平台备案信息4.2 审核备案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备案。
备案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案通过后,施工单位可正式开工。
4.3 变更备案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已备案的施工安全措施,应及时向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变更备案申请应提交变更说明、变更理由等相关材料。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变更备案通过后,施工单位可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4.4 监督检查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施工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安全记录抽查、安全培训、安全会议等方式。
5. 安全措施备案要求5.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和施工工艺,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7-07—05 阅读次数:】【字号大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2021资料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库(二)
2021资料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库(二)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5.组织与管理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是()。
A、工作方案B、工作文件C、档案数字化D、工作流程正确答案:A2、下列关于《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建质函[2018]28号)中深基坑边坡坍塌风险控制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先保证保证主体结构施工质量B、遵循信息化施工原则,施工成果调整C、应严禁基坑超挖,挖开后立即进行支撑D、执行先撑后挖、分层分块对称平衡开挖原则正确答案:D3、下列关于城建档案保管与保护工作的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安全为主B、以防为主C、以防为先D、防治结合正确答案:A4、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中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计入工程造价。
B、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C、建设单位应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D、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正确答案:A5、下列关于安全色的说法正确的是()A、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例如安全信号旗等。
B、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例如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C、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等D、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例如交通指示标志等。
正确答案:B6、下列关于装配化装修施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湿法施工B、干法施工C、现场现浇D、半干法施工正确答案:B7、下列关于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 ㎜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5m 的防护栏杆B、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层且不大于15m加设一道安全平网。
C、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可以不用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D、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正确答案:D8、下列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的说法正确的是()。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促进港口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合理节约、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水文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进行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全面调查和准备,确保施工所需资源齐全、合理。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项目部,明确项目经理,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安全例会、质量例会和施工进度报告等制度,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并进行管理决策。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作业、超高作业及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工程总图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质量达标。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在安全性、使用功能、耐久性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条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各方,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建设商品住宅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竣工验收报告;(三)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津建质安〔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117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4月7日附件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继续以“出好活,不出事,管得对,抓得好”为目标,把握两条主线,抓重点、严监管、提升短板,强化落实,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发扬真抓实干和攻坚克难的工作作风,推动执法工作再上新水平,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加快建设美丽天津保驾护航。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一是创优目标:创鲁班奖和国优奖10项、海河杯奖260项,创竣工市级文明工地奖200项,创市级示范观摩工地70项,完成市政府施工扬尘考核指标;二是质量目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结构海河杯800项,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三是安全目标:严格控制伤亡指标,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死亡人数在市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且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模板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备案办理事项。
第三条定义1.天津港:指位于天津市境内的港口建设工程,包含港口码头、堆场、仓库、设施等。
2.施工安全措施:指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采取的防备和应急措施,包含安全生产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等。
3.备案办理:指依据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料子并获得备案证明文件的办理过程。
第二章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程序第四条料子准备1.施工单位应依照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2.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规程、应急预案、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等。
第五条提交备案申请1.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天津港管理机构。
2.备案申请书应包含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概述等内容。
第六条审核审批1.天津港管理机构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合理性、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完整性等。
3.审核通过后,天津港管理机构将发放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证明文件。
第七条备案公示1.天津港管理机构应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应包含备案单位名称、施工地方、施工范围、备案有效期等。
第八条对备案料子的追溯与核查1.天津港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备案料子进行追溯与核查。
2.施工单位应予以搭配,并供应相关料子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检查1.天津港管理机构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应搭配检查,按要求改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更改与更新备案1.施工单位如需更改备案内容,应提前申请更改,并供应更改理由及相应的料子。
2.备案更改应经天津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备案更新手续。
港口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所有参与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计划,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性能负责,确保设计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1. 施工单位应当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1.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2.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应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安全防护措施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等。
2.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计符合安全规范。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一、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的活动。
三、天津港港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运、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均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督站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1•《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附件1,一式二份);2•《参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登记审查表》(附件2);说明:由建设单位填报并加盖公章。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说明:由建设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5临时围挡图示及说明;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6.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7.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保险内容中必须指明投保人名称、建筑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等相关内容。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9.安全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说明: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审批。
10.《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附件3);说明: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并加盖公章。
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说明:备案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三类人员” A级安全证书,项目经理应具备“三类人员B级安全证书,现场安全员应具备“三类人员” C级安全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B证和C证要求核验原件。
天津港集团公司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港集团公司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港VTS)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船舶在抵港前,应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中国籍船舶还应将船舶的船长姓名及其适任证书号码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当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1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第五条所有外国籍船舶或船长超过60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向交管中心申请船舶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交管中心核定的航行计划执行:如需变更,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交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条计划进出新港船闸和(或)通过海门大桥的船舶,在申请船舶航行计划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预计进出新港船闸和(或)通过海门]大桥的时间。
第七条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名称、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一)抵达锚地时:(二)锚泊后;(三)启航前:(四)驶入(出)新港主航道时:(五)驶出新港船闸前:(六)靠好码头后;(七)在穿越新港航道前:(八)需要占用新港航道调头时。
第八条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进出航道动向。
第九条在港内载客旅游的船舶在驶离码头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游览计划和航行范围。
天津市建设工程工程安全资料2017版_精品
天津市建设工程工程安全资料前言1.编制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T29-222-20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05。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分为综合管理资料册(1-3册)和专业管理资料册(4-16册),共16册。
如下:安全管理(津建安-施1册);文明施工(津建安-施2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津建安-施3册);消防管理(津建安-施4册);脚手架(津建安-施5册);基坑支护(津建安-施6册);模板工程(津建安-施7册);高处作业(津建安-施8册);施工用电(津建安-施9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津建安-施10册);高处作业吊蓝(津建安-施11册);履带式起重机(津建安-施12册);桩工成孔机械(津建安-施13册);施工机具及设备(津建安-施14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模板(津建安-施15册);起重吊装(津建安-施16册)。
3.根据装饰工程特点本资料收录如下安全资料:安全管理(津建安-施1册);文明施工(津建安-施2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津建安-施3册);消防管理(津建安-施4册);高处作业(津建安-施8册);施工用电(津建安-施9册)。
应根据工程特点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整理安全资料。
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其他分册工作内容如:脚手架(津建安-施5册);高处作业吊蓝(津建安-施11册);施工机具及设备(津建安-施14册)等,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T29-222-2014)进行整理。
安全管理资料(津建安-施1册)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年月日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方案1.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结构形成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经理质量监督监督站施工员安全监督监督站安全员开工日期年月日质检员竣工日期年月日材料员1.2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技术负责人)成员: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1.3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在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津港规…2017‟299号
天津港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依据《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 1 -
附件: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验收等集团公司管理行为,依据《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经费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是指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分政府监管工程和设施维修工程两种管理类型。
政府监管工程,是按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向有关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工程。
设施维修工程,主要包括两类项目:一是符合《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设施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津港规…2016‟250号)相关规定的,施工中标价在20至200万元范围的设施
- 2 -
维修工程;二是符合《天津港集团公司关于成立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的通知》(津港规…2017‟56号)有关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明确不予受理的工程。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各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具体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特点,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建委《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等文件要求,落实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治理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目标、执行标准和依据等内容,并依据本规定在合同中明确过程管控、质量验收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章开工报备管理
- 3 -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履行完相关建设程序,具备开工条件后,填写《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开工报备表》(附件1),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向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以下简称集团规建部)报备:
1.立项文件或维修计划、维修预算;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维修方案;
3.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工备案证》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确保开工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报备。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集团规建部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特点,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按照《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表》(见附件2),主要抽查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集团规建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将向建设单位下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3),情节严重的,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单》(附件4),要求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1.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现场存在明显的质量安全隐患;
2.未按图施工,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实体质量存在问题;
- 4 -
3.未落实施工扬尘治理措施等规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填写《施工隐患整改回复单》(附件5),向集团规建部报备。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暂停施工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合格后填写《复工申请单》(附件6),报集团规建部。
第十四条集团规建部接到《复工申请单》后,组织现场复查,相关问题和隐患整改合格的,同意复工,整改不合格的,要求继续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接受、配合集团规建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
对于不配合检查、不执行整改或停工要求的项目,将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抄报集团公司领导。
第四章质量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和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组织政府监管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通知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相关的集团规建部、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等部门。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 5 -
1.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维修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全部完工;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质量自评,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确认,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3)有可追溯性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齐全;
(4)有关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2.建设单位在设施维修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投入使用前,应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填写《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告知书》(附件7),报集团规建部,并通知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相关的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等部门。
3.建设单位在组织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参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确认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形成《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附件8)。
4.设施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填写《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验收备案表》(附件9),向集团规建部备案。
- 6 -
5.集团规建部结合过程管理和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对设施维修工程出具工程验收备案意见。
通过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留存、归档重要的设施维修工程质保资料,包括施工图(维修方案)、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隐蔽验收、试验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存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时,可向集团规建部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规建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开工报备表
2: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表
3:施工隐患整改通知单
4:暂停施工通知单
5:施工隐患整改回复单
6:复工申请单
7: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告知书
8: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 7 -
9: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验收备案表
- 8 -
附件1: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开工报备表
2、“项目类型”填写“政府监管”或“设施维修”。
- 9 -
附件2: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表
编号:
- 10 -
附件3:
施工隐患整改通知单
编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给建设单位,一份留规划建设部。
- 11 -
附件4:
暂停施工通知单
编号: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给建设单位,一份留规划建设部。
- 12 -
附件5:
施工隐患整改回复单
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
我单位已按照编号有关工程的《施工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合格,特此回复。
附件:《工程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 13 -
附件6:
复工申请单
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
我单位已按照编号有关工程的《暂停施工通知单》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合格,特申请复工。
附件:《工程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建设单位:(章)年月日
复查意见:
检查人:年月日
- 14 -
附件7:
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告知书
规划建设部:
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已具备验收条件。
我方计划于年月日点,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会。
联系人:
电话: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前告知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
- 15 -
附件8:
集团公司设施维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编号:
注:“编号”填写开工报备编号。
- 16 -
附件9:
注:本表一式两份。
- 17 -
抄送:集团公司安监部、计财部、审计部。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7年11月3日印发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