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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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6]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9【实施日期】2016.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省、市、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

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2日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全面整合各级政务信息系统,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享,促进政务大数据、商用大数据、民用大数据协同发展,为构建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联通,后提高”的原则,在2017年年底初步实现部门主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基础上,力争到2018年年底,通过“统筹一片云(电子政务云),规范两张网(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建成三大体系(数据资源体系、政务服务体系、业务协同体系),强化四个支撑(政策支撑、产业支撑、标准支撑、安全支撑),落实五项保障(体制保障、财力保障、智力保障、监督保障、审计保障)”,形成设施集约统一、资源有效共享、业务有机协同、工作有力推进的“12345”发展格局,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基本完成,满足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改革需要,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6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
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村志编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37号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208号 [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J],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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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本信用解读各地如何开展企业及个人征信修复

1立本信用解读各地如何开展企业及个人征信修复

立本信用解读各地如何开展企业及个人征信修复最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今天立本美好信用向大家介绍以下江苏、山东、山西等地的做法。

有不良征信不可怕!企业信用修复找立本美好信用!资料来源: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征信修复中心立本信用征信修复专家认为,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就可以完成信用修复。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在企业信用“污点”修复上有章可循,具体如下。

一、江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去年在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现实需求,听取民营企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优势,采取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全力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中“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在社会各界引起积极反响。

为此,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年初出台《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对信用修复的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修复标准以及修复流程进行了明确。

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减少甚至免予来自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对象等的信用约束或限制,对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立本信用征信修复专家了解到,《意见》对修复对象要求上,提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信息,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立本信用征信修复专家了解到,《意见》对信用修复的条件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1年;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理念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但仍然存在执法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规范、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4号)要求,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一)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级政府,要保障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性质和独立性,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3•【字号】苏政办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示省、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各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按照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情况,梳理、编制、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双公示”目录数据项应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省政府层面政府信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一)公开范围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主动公开下列省政府层面的信息: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2、机构设置及职能(省人事厅负责);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负责);4、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负责);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6、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信息(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负责);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省财政厅负责);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省统计局负责);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省财政厅负责);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省财政厅负责);1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省法制办负责);12、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13、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负责);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16、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省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省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1、省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意见》),扎实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群众为目标,以“需求导向、统一规范、数字赋能、集约高效”为原则,加快推进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021年10月底前,各级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类热线统一归并至12345热线。

推进12345热线与有关诉求渠道融合,优化12345热线运行管理机制,强化12345热线运行支撑保障,使12345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持续推动山东热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热线归并。

以整体并入、双号并行、设分中心三种方式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省市两级12345热线。

1. 统一热线名称。

全省12345热线名称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底前完成)2. 确定归并方式。

按照“12345一个号码对外、省市两级受理、各级各部门依责办理”的建设运行模式,对各级设立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逐一明确归并方式。

政务公开工作机关单位责任分工方案

政务公开工作机关单位责任分工方案

政务公开工作机关单位责任分工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政府信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各部门、单位职责(一)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县编办。

牵头负责或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按照《X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和《X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清单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根据《X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按照《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X编办〔X〕X号)有关要求做好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信息公开。

(三)县扶贫办。

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负责根据《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进扶贫信息公开。

(四)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

负责做好有关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五)县发改局。

负责牵头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推进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牵头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会同县财政、物价部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5]6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5]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有关要求,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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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规定(试行)-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规定(试行)-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规定(试行)(1988年年4月23日)政务信息是政府机关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推动改革、开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对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全省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全省政府系统的信息网络,以省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由纵向、横向两个系统构成。

纵向,由省政府办公厅联结市地,再由市地联结县(区)、乡(镇)直至基层单位;横向,由省政府办公厅联结省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和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大企业和高等院校,也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建立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

省政府办公厅选择部分县(市、区)作为直接联系单位。

这些单位,既是省政府办公厅的网络单位,又是所在市地的网络单位,应同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和所在市地报送信息。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手段的现代化建设。

尽快开通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市地、省政府各部门的传真通信专线。

专线费用由省政府办公厅和联网的市地、部门共同负担。

各级邮电部门要积极为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服务。

二、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一般情况,市地政府(行署)每两日报送一次,省政府部门和直接联系县(市、区)每五日报送一次,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和各大企业、高等院校每周报送一次。

急事、要事要立即报送。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要及时反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鲁政办字〔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鲁政办字〔2016〕15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室,各联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全省政府办公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在新常态下实现新作为,政务信息工作取得新成效,为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推广山东经验、推动工作落实、服务基层群众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政务信息“千里眼、顺风耳”的重要作用。

根据2015年度政务信息采用等情况,经考评,对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室、潍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和省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与技术改造处、省财政厅办公室等72个先进单位以及高书省等94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

附件:2015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附件2015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72个)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室潍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菏泽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滨州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泰安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威海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聊城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枣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省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与技术改造处省财政厅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研究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省统计局投资处省商务厅外贸处省地税局办公室省金融办综合处省国税局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消费价格调查处济南海关综合统计处省工商局办公室省国资委办公室省科技厅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青岛海关办公室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粮食局办公室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省旅游局办公室省环保厅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省质监局办公室省审计厅办公室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省编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省农业厅办公室省安监局统计分析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综合业务处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综合业务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综合业务处省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秘书处省政府驻重庆办事处综合业务处青岛市城阳区政府办公室莒县政府办公室东营市东营区政府办公室无棣县政府办公室章丘市政府办公室东明县政府办公室临邑县政府办公室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沂水县政府办公室禹城市政府办公室博兴县政府办公室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办公室临沭县政府办公室寿光市政府办公室淄博市淄川区政府办公室东平县政府办公室枣庄市峄城区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兖州区政府办公室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办公室昌邑市政府办公室青岛市市南区政府办公室齐河县政府办公室胶州市政府办公室诸城市政府办公室二、先进个人(94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高书省耿令芝青岛市政府办公厅王红岩刘乃凯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于琥饶静宜枣庄市政府办公室张杨刘超东营市政府办公室王志峰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张晓萌潍坊市政府办公室丰雷门桂国济宁市政府办公室高路泰安市政府办公室张仁新乔强威海市政府办公室张峰田征宇日照市政府办公室聂珂莱芜市政府办公室刘尧临沂市政府办公室闫淼张姗德州市政府办公室张敏聊城市政府办公室仝雯林景虎滨州市政府办公室李云祥石杰菏泽市政府办公室高宗恽金晨省编办葛健省发展改革委夏坤单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康洋闫霄省教育厅孙文珂省科技厅石婷婷省财政厅丛培德谷咏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赵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赵海燕省交通运输厅赵明省水利厅张永增省农业厅杨萍萍省商务厅张磊省审计厅史先勇省环保厅高伟省国资委姜姗省地税局张丹省统计局程连德省工商局王宁省质监局王代路省安监局孔学锋省旅游局刘会丽省金融办郭琨省粮食局刘绪斌省物价局李晓琮省煤炭工业局贺永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许轩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王希青岛海关刘芳济南海关刘文远省国税局董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刘明霞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邵栋张诚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陈多利于朝阳省政府驻重庆办事处王爱农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刘晓静省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孙文章丘市政府办公室李帅青岛市市南区政府办公室王佩佩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单领军青岛市城阳区政府办公室王金龙胶州市政府办公室高超淄博市淄川区政府办公室李孝金枣庄市峄城区政府办公室李敏枣庄市薛城区政府办公室谢刚东营市东营区政府办公室李建波诸城市政府办公室李志清寿光市政府办公室王兆明昌邑市政府办公室孙海源济宁市兖州区政府办公室汤先猛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办公室邱阳东平县政府办公室马学河莒县政府办公室徐海涛沂水县政府办公室李光涛临沭县政府办公室张涛禹城市政府办公室杨东梅齐河县政府办公室孟卫临邑县政府办公室赵栋无棣县政府办公室邵鹏博兴县政府办公室韩瑞瑞东明县政府办公室王莉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鲁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的工作思路,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深入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氛围逐步形成。

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责任机制(一)市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
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16]8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8
【实施日期】2016.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总体目
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各级各部门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加强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原则,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济南”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四条省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专项小组负责全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和全口径备案。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6〕50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6〕50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6〕50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1号文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信用山东建设总体部署,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政府统筹、分步实施、需求导向、问题为先、公开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市场监管体系。

二、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进一步完善市电子政务外网功能,优化网络结构,扩大网络覆盖面,丰富网络应用,推动部门业务专网整合和应用迁移,为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

依托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共享信息资源库,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化水平和运用大数据能力。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分别负责)(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

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

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

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鲁发改经体〔2023〕682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3〕68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公司,各有关企业:为提升山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水平,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第四章风险等级管理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监管措施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参与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第三条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公正透明、防范风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征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征

Q专堵应包管理多・佞功政强注借包忆三家施办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应急管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二)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S)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四)政务服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救济渠道、办理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五)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六)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按规定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

济南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济南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济南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部署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完成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著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鲁府法发〔2017〕27号)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汇总,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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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创新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省、市、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

将“双公示”信息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多渠道公示。

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等渠道实现信息共享,省级信用平台建成后,通过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安排具体处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处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各市、县政府应安排具体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明确“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1.行政许可类信息。

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许可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类信息。

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要求。

1.脱密脱敏。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2.统一标识。

公示信息中所涉及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暂用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作为标识。

自然人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四)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1.省级各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
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

2.各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信用山东”网站建立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专栏”,将各级政府和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时发送至“双公示专栏”。

4.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与“信用山东”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双公示”信息梳理。

省级各部门分别梳理本部门的“双公示”清单,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双公示”目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目前不能全部提供的,可以分步实施,在清单中注明下步工作方案,包括公示内容和时间节点。

同时确定并报送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的责任人。

(二)两批次启动公示工作。

1.第一批次。

《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厅字〔2015〕7号)确定的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济宁、威海、聊城市等示范工程牵头单位,于2016年1月底前实现“双公示”。

2.第二批次。

省、市、县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利的各政府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实现“双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数据采集、管理、存储的相关系统,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二)构建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将“双公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

建立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公示信息。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作为重要内容,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来源:/fg/detail2013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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