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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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涉外婚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自己的国籍法、住所地法或者双方共同选择的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涉外婚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是婚姻缔结地法、婚姻住所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涉外婚姻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婚姻的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婚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男女双方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未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疾病。

”对于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在判断婚姻有效性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2. 婚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涉外婚姻中,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3. 婚姻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外婚姻中,婚姻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上述规定。

四、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涉外婚姻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涉外婚姻法律案件查询(3篇)

涉外婚姻法律案件查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涉外婚姻法律案件也越来越多。

涉外婚姻法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本文将针对一起涉外婚姻法律案件进行查询和分析。

二、案件概述(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6年在我国某城市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2017年6月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9年,原告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不服,向我国某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原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二)争议焦点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2. 婚姻财产分割问题3.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件查询与分析(一)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1. 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我国某城市相识并结婚,因此,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2. 美国法律美国各州对婚姻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无效、婚姻解除等方面。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可能适用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婚姻财产分割问题1. 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美国生活,其婚姻财产分割可能涉及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 美国法律美国各州对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不同,一般采用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美国生活,其婚姻财产分割可能适用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1. 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可能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14篇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14篇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涉外婚姻的快速上升。

尤其是上海,面临大量的涉外人群,涉外婚姻也在全国排名前列。

时事所趋,涉外离婚案件已是法律界普遍关注的课题。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一)婚前协议:在英美等国家,婚前、婚后协议的签定以及诸多如婚姻纠纷中,分居、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通常均须通过法律程序,因此与国内的离婚程序存在很大的差异。

然而,婚前协议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其产生是非常现实而实用的。

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会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因此一纸协议可以避免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等产生的纠纷,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律师提示:起草婚前协议时要明确双方就各自财产上的权利及产权资格,披露各自全部的经济状况,婚前协议其它的约定。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二)分居协议:时常有客户要求草拟分居协议书或是对分居协议做律师公证,此系多为在国外登记注册结婚的当事人或为移民等需要而拟定起草的。

律师提示:分居协议是用来解决未决婚姻问题的协议,通常在婚后或离婚前起草。

在我国没有针对此有明确的定义,通常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效力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内客户也及少使用,通常是以离婚协议书确定其将来或即将要解决的争议事项。

但与离婚协议不同的是,分居协议并不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合法分居并不解除婚约而仅仅是由于他们想分居而调整夫妻相互之间的责任。

涉外离婚基本操作实用指南(三)管辖的确定:1、我在国内结婚,后因工作原因在美国工作、定居,现与国内的妻子离婚,国内可否受理,我本人不回国可以办理吗?无论是你起诉还是国内的妻子起诉,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受理,本人亦可以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国内其它人代为办理。

律师提示:双方均可以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受理。

本人不回国办理可以受托国内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但必须有合法的公证认证委托手续。

2023-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

2023-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

涉外婚姻离婚全流程指南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

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间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国外进行登记结婚的,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是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图片一、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通常来讲,只要双方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但涉外婚姻并不都适用协议离婚,我们先来详细解说一下,涉外婚姻如何选择离婚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境内法院一般只处理涉外婚姻的身份关系和境内财产纠纷):1. 涉外婚姻可适用协议离婚的条件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婚姻关系是在我国境内登记缔结的,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2.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涉外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那涉外婚姻如何选择起诉法院呢?(1)双方均为外籍人士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内的,并且双方均定居中国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如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中国,可向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一般优先在定居国法院起诉,但是,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可以向国内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

(2)一方为中国公民如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籍人士,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的,可在国内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涉外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1. 涉外离婚的申请步骤如下:(1)夫妻双方拟定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离婚协议。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

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领域。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并重点关注在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首先,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在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他们的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影响。

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国籍、居住地以及婚姻登记的地点等因素,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

其次,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还需要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制度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可能会对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离婚被视为一种耻辱,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离婚则被视为一种个人权利。

因此,在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时,需要尊重和理解双方的文化背景,并采取灵活的法律措施。

离婚是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中最常见的法律处理方式之一。

然而,涉外离婚可能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涉外离婚需要解决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

由于涉外婚姻往往涉及到跨国财产和资产,因此在财产分割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其次,涉外离婚还需要解决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

由于双方可能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抚养协议,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教育。

在处理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时,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些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私法公约》,为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这些国际公约强调了保护儿童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性,为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和原则。

然而,尽管有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支持,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处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差异使得涉外婚姻和家庭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和困难。

法院工作人员的涉外案件处理流程解析

法院工作人员的涉外案件处理流程解析

法院工作人员的涉外案件处理流程解析涉外案件是指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外国组织的民事、商事、刑事等案件。

由于涉及外国法律、语言、文化等因素,这类案件的处理相对复杂。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我们来解析一下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

首先,涉外案件的立案程序与国内案件有所不同。

当一起涉外案件提交给法院后,法院工作人员会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这一步主要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法院工作人员会将案件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接下来,涉外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有一些特殊之处。

根据涉外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法院工作人员会制定相应的审理方案。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安排一名具有涉外案件经验的法官负责审理该案件。

此外,法院还会组织翻译人员、外国法律专家等参与审理过程,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证据收集方式。

对于涉及外国证据的案件,法院可能需要向外国法院、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发出请求,以获得相关证据。

此外,法院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调查等工作,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支持。

在涉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处理与外国当事人的沟通问题。

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法院可能需要借助翻译人员进行沟通。

此外,法院还会根据需要,向外国当事人发出传票、调查问卷等法律文书,以确保对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最后,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也需要特别注意。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作出判决前,法院还会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总的来说,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面对涉外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深入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善于处理与外国当事人的沟通,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更加了解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为今后的涉外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流程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流程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流程一、确定管辖法院。

1. 一般原则。

- 涉外离婚案件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 原因在于,这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同时也考虑到案件审理的便利性和本国司法主权等因素。

国内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的开展。

2. 特殊情况。

- 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准备诉讼材料。

1. 身份材料。

-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等。

如果是中国公民在国外,需要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护照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对于外国公民,其身份证明文件需要按照相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经过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这是为了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便于法院准确识别当事人身份。

2. 婚姻关系证明。

- 结婚证原件或经公证认证的结婚证复印件。

如果结婚证是在国外领取的,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将国外的婚姻登记文件转化为国内法院能够认可的证据形式。

3. 起诉状。

- 起诉状应明确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 要求起诉状内容清晰、准确,以便法院能够迅速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

4. 证据材料。

-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往来信件、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 (民)<1991>21号颁布⽇期:1991-08-13执⾏⽇期:1991-08-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8⽉13⽇法(民)<1991>21号)(1991年7⽉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条对与我国没有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活费负担、⼦⼥抚养⽅⾯判决的承认执⾏,不适⽤本规定。

第三条向⼈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应提出书⾯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误的中⽂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不在国内的,由申请⼈原国内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内通知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效或⽣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效的证明⽂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涉外婚姻诉讼离婚起诉状

涉外婚姻诉讼离婚起诉状

涉外婚姻诉讼离婚起诉状涉外婚姻诉讼离婚起诉状涉外婚姻离婚的诉讼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海外地区提起的离婚诉讼,另一种是在国内提起的涉外婚姻离婚诉讼。

若想要在国内这起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就需要起诉一份涉外婚姻诉讼离婚起诉状。

本文将从起诉状的内容以及编写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起诉状的内容1. 原告的基本信息。

此处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信息。

如果原告有代理人,还需在此处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住所地等信息。

2. 被告的基本信息。

此处应该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住所地等信息。

3. 婚姻情况的基本情况。

此处需要说明原告与被告的结婚时间、地点、登记机关以及婚姻登记证明的编号等信息。

4. 离婚请求及事实依据。

此处需要说明原告请求离婚的具体原因,事实依据等,要特别注意的是需要将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进行说明。

5. 财产分割情况的要求。

此处需要将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等,必须依据婚姻法规定进行分割。

6. 省份和法院等其他信息。

此处需要说明此次诉讼所属的省份和具体的法院等信息。

二、起诉状的编写步骤1. 编制格式。

需使用符合司法部《民事诉讼规则》工业标准的格式,注意标题、字体、字号、加粗、下划线等规范。

2. 抬头处填写相关信息。

抬头的文字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繁简体,具体格式为:*号,原告(授权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离婚。

3. 号码填写。

接着需要在起诉状的水平第一行填写起诉状的字号,例〔2021〕某号4. 时间。

在字号下方紧接着时间,写明起诉状提起的日期。

5. 法定代理人。

如果起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进行起诉,则需要在时间下方留一行,写明代理人的名字、职业和具体联系方式。

6. 涉诉发生的时间、原因和争议焦点。

此处需要在起诉状中详细地说明涉及到的具体时间、原因以及争议焦点的情况。

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中,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中,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中,我国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现在有很多外国人在我国生活工作,并且有的人同我国公民结婚生子,这属于涉外婚姻。

于是在一些离婚事件中,涉及到的一方是外国人,这样办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那么涉外离婚如何办理?有哪些办理方式?根据收集的涉外婚姻离婚的各国规定的知识,来看看我国是怎么规定的。

一、我国对涉外婚姻离婚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赔养、扶养。

内地与香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内地与⾹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内地与⾹港联系越来越密切,内地与⾹港居民结婚也很正常,特别是在深圳那⾥有很多两地⼈结婚的案例。

但当夫妻关系⾛不下去需要离婚的时候,不知道该从哪⾥离。

店铺⼩编介绍了内地与⾹港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欢迎阅读了解!(⼀)内地关于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1、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两条规定说明了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2、最⾼⼈民法院1984年4⽉14⽇(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均居住⾹港,现内地⼈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

故对于夫妻双⽅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民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规定表明,⾹港居民回内地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内地⼈民法院可以⽴案受理。

综上所述,内地法院对涉港离婚案件⾏使管辖权的依据包括:(1)起诉时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2)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3)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港对涉两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1、被告在⾹港的出现(presenceofthedefendantinHK);2、协议管辖(submission);如果原告与被告双⽅协议选择⾹港法院管辖,或者虽⽆明⽰协议,但被告⾃愿出庭,且出庭并⾮仅仅为了提管辖权异议,则⾹港法院有管辖权。

但协议管辖仅适⽤于对⼈诉讼,在离婚、申请婚姻⽆效、就外国⼟地产权有争议等纠纷中不予适⽤。

3、长臂管辖(extendedjurisdiction),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符合《⾹港⾼等法院条例》(RuleofHighCourt)Order11规定的条件,⾹港法院即可对在⾹港境外被告实施域外管辖。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

涉外婚姻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英文对照版)1. 背景涉外婚姻关系涉及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关系。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婚姻关系和离婚的认可以及处理方式存在着差异,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2.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为了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国际公约,并通过国内法律来规定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旨在确保涉外婚姻关系的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3.1. 国籍原则根据国籍原则,涉外婚姻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律。

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中国,另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美国,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3.2. 居所原则根据居所原则,涉外婚姻关系适用当事人居住地的法律。

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居住在中国,另一方当事人居住在美国,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适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

3.3. 协议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双方可以在婚前协议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

在双方协议确定的情况下,涉外婚姻关系将适用协议规定的法律。

3.4. 公共秩序原则如果适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违背公共秩序,该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可能不予适用该法律。

公共秩序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和价值观。

4. 法律争议解决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可能导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冲突。

当法律冲突发生时,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法律争议:- 协商和调解-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提起诉讼并提交给相应的法院5. 结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的问题。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公约要求对涉外婚姻关系进行公正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当涉外婚姻关系涉及法律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涉外婚姻离婚起诉流程

涉外婚姻离婚起诉流程

涉外婚姻离婚起诉流程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我国和外国的交往也越来越多。

很多中国人走出了国门,去了外国。

也有很多外国人来到了中国生活。

久而久之,就有中国人和外国人结了婚。

但是也存在着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之后,要离婚的现象,那么这种涉外婚期,离婚起诉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涉外婚姻离婚起诉流程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婚姻离婚起诉流程如外国一方当事人能够在中国参加诉讼,可以不用委托代理人,自己直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本人也要参加诉讼:如该外国人不能在中国参加诉讼,他应当在中国聘请委托代理人,其授权方式应为特别授权,其委托代理手续及相关资料应当在本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如果外国一方是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的,应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中国一方作为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如外国一方在中国有固定住所,可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外国一方居住在国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这种情况,中国一方当事人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起诉离婚要花多少钱离婚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不涉及财产及小孩抚养:1、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每件50—300元,北京法院收75元;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关起诉离婚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是婚姻缔结地的法院,也可以是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

司法实务中,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正确的、能够进行管辖的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

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法律对涉外行政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涉外行政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涉外⾏政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法律对法律对涉外⾏政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吗《⾏政诉讼法》第九⼗⼋条外国⼈、⽆国籍⼈、外国组织在中华⼈民共和国进⾏⾏政诉讼,适⽤本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九条外国⼈、⽆国籍⼈、外国组织在中华⼈民共和国进⾏⾏政诉讼,同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政诉讼权利,实⾏对等原则。

第⼀百条外国⼈、⽆国籍⼈、外国组织在中华⼈民共和国进⾏⾏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1.涉外⾏政诉讼中关于上诉和答辩的期限的规定根据最⾼⼈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13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不服我国第⼀审⼈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起30⽇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内提出答辩状。

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当事⼈,规定的上诉期只有15⽇,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国内被上诉⼈的答辩期为10⽇。

2.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期限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适⽤邮寄或公告⽅式送达的,邮寄期限和公告期限都是6个⽉,⾃邮寄或公告之⽇起满6个⽉的,视为送达。

3.结案期限⼈民法院审理涉外⾏政案件,可以不受〈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有关⼀般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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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国际婚姻离婚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国际私法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跨国界的法律纠纷,包括国际婚姻离婚。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婚姻离婚问题,包括适用法律、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等方面。

一、适用法律在国际婚姻离婚中,适用法律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通常适用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 法定适用法:某些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在国际婚姻离婚中适用本国法律,无论婚姻是在何地登记的。

2. 约定适用法:夫妻在结婚前可以通过婚前协议约定适用法律。

这意味着夫妻可以选择适用自己国籍的法律或其他国家的法律。

3. 国籍适用法:根据国际惯例,某些国家规定适用被离婚一方的国籍法。

这种适用法律的方式侧重于保护被离婚一方的利益。

以上是国际私法中适用法律的一些主要原则,但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

二、离婚程序在国际婚姻离婚问题中,离婚程序也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离婚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和审判等。

1. 起诉程序:在某些国家,一方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种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 调解程序:在一些国家,离婚案件需要先进行调解,以寻求夫妻间的和解。

调解可以通过法院的安排进行,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

3. 审判程序: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

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根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离婚程序的具体要求因国家而异,各个国家根据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制定了适合自己国家的程序。

三、财产分割国际婚姻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原则: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双方应该分享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

2. 协商原则:夫妻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3. 适用法律原则: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院将根据配偶财产的性质、来源和价值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因国家而异,一些国家采用平等分割制度,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合理分割制度。

涉外婚姻家庭案例

涉外婚姻家庭案例

涉外婚姻家庭案例1、我国公民张某和李某194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有二女。

李某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张某1975年,赴美与李某共同生活。

1984年,李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三套住宅。

1989年,张某与李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李某独自来到中国与一妇女同居。

张某要求李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李某不听,反倒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1991年3月,李某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张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

答:1、李某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市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分)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李某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我国对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

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做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本案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分) 3、张某在中国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4分) 4、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4分)7、美国人jack1998年来中国工作,与一中国女子李雪青相识并产生感情。

2000年3月,两人未经登记而以宗教方式在中国结婚。

2001年8月jack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远在美国的父母赶来中国,后与李雪青在jack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分歧。

jack的父母遂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声称jack与李雪青未经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因而李雪青没有继承权,他们要求继承jack遗留在中国的全部财产;李雪青认为,jack 来中国之前居住的美国某州是允许以宗教方式结婚的,因而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有权继承jack的遗产。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答案】 D2、甲国多家出口企业在乙国被终裁具有倾销行为,并征收了反倾销税,现这些出口企业欲进行相关法律救济,已知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方,那么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甲国出口企业可以在乙国提起对乙国政府征税行为的行政诉讼B.甲国政府可以直接向乙国政府提起外交保护C.甲国政府可以在WTO起诉乙国政府违反其承担的WTO的相关义务D.如果乙国政府在WTO被裁决败诉,WTO有权责令乙国修改其本国的法律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答案】 B3、2018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3日。

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8万元的名贵宠物狗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

第三人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2018年6月6日,宠物狗产狗崽市值2万元,应交由甲处置B.因乙照管不善,2018年10月1日宠物狗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2019年6月6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放弃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答案】 A4、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

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第92-94题:A.新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B.新月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C.新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D.新月公司是上市公司【答案】 A5、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 B6、甲为某单位的保安,与欲进该单位的乙因进门手续发生争执,将乙致伤,乙为此花去医药费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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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涉外离婚诉讼比一般的离婚诉讼要困难,那么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要注意什么问题?涉外离婚要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讼呢?涉外离婚诉讼适用哪里的法律?财产要如何分割?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1、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案例:5年前,双方在居住地登记结婚。

结婚两年后,女方去了国外并在那里长期居住,男方一直在国内做导游,双方没有孩子。

现在丈夫想和妻子离婚,可妻子因工作原因又不能回国。

请问:这样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解答:女方在国外定居,而男方在国内居住,双方可以在男方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4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
以适用中国法律。

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

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4、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

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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