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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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专项资金资助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专项资金资助办法(试行)【模板】

**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专项资金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充实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和手段,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学校决定设立“**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做好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项资金旨在鼓励、支持我校教师编写各类研究生优秀教材,促进研究生教材建设,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校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的申请者应是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务、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我校教师。

第五条专向资金资助建设对象应为培养方案所确定的通用性强、能够跨二级学科或更大覆盖面的专业基础理论课程教材;学校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特色课程教材。

第六条申报范围为已出版发行、使用效果良好、社会评价较高、拟修订再版的教材;已使用多年、教学效果显著、拟改编为教材正式出版的讲义;已有详尽的编写出版计划、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新兴学科的教材。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教材应符合下列条件:1、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合硕士(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习方式的不同特点,并遵循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2、跟踪世界科学研究、文化发展的动向,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成果、新资料,采用有益和有效的新经验,新方法和新体系,能够反映学科特色。

3、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理论严谨,内容安排科学均衡,编写体例合理,文字精练,具有较大程度的适用性。

4、主干内容包括本学科的基本理论、最新发展情况、有待解决的前沿性问题及参考文献目录等。

5、教材使用率较高,包括使用人数较多、并具有向外单位推广的前景。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者须填写《**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专项资金申请书》,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顺德区会展业发展的经费。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政府预算拨款、会展业相关税收收入、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政府应当保障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稳定来源,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条会展业主体单位可以依法向管理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定合格后方可获得拨款。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动态监管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会展设施建设、会展活动扶持、人才培养等与会展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对于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依法合规开展资金支持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顺德区财政部门对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各界监督机构对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机构汇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挪用、私分或滥用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导致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浪费等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做出返还或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顺德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顺德区法制办公室所有。

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提升我区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以下称“小升规”),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293号)和《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第四条本扶持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五条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制订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部门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准上报及日常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八条本办法采用奖励扶持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扶持标准如下:2019年工业企业首次从小微企业升规模以上的(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按照《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293号)、《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自工业企业首次上规模后持续一年在库,次年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享受资金奖励年限不超过2年。

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13-05-30 09:55:09 珠江商报浏览:797 我要评论 ( 0 ) 顺德人的血液里流淌着改革的基因。

从今年5月开始,顺德再次应时而变,引领和服务产业发展推出新的动作,正式出台《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修订知识产权、科技资金、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物联网、工业设计等六大产业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模式,在以往无偿资助的基础上,新增无息使用扶持方式。

这种变化在于申请门槛更低,中小微企业不再被拒之门外。

企业受惠更多,企业使用创新资金,无需支付利息,还可以缓解企业融资难。

后续监管更严,一年偿还资金的“压力”,将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效应”更为明显,有望四两拨动千斤,并且实现可循环、可持续的滚动发展。

一周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已与深圳高新投集团签订合作协议,共建产业金融服务平台。

从政策出台到筹建平台,顺德以创新财政资金运作,以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为载体,扶持全方位的投融资手段,支持企业发展,提升政府调控和引领产业转型的谋篇布局正在逐一落实,努力打造覆盖全区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服务枢纽平台。

为何变?“锦上添花”太多“雪中送炭”太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顺德经济在全国县域中独树一帜,这离不开政府在打造和壮大产业集群方面的超前引领。

从最早大包大揽式的直接投入,到从规划、政策、土地、人才、资金等全方位政策扶持引导,顺德一直在应时而变。

尤其是近年来,政府每年都投入高达数亿的产业扶持资金,成为撬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

顺德发展继续向前,大部制改革推向纵深,产业经济总量不断扩大。

现有财政资金仅仅通过奖励或无偿补助的扶持方式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是政府财力有限,资助对企业帮助有限;二是不能发挥杠杆作用,没有形成对企业资金的有效拉动;三是企业无偿取得资助且无需偿还,缺乏压力去利用好资金;四是门槛过高,更加需要发展资金的小微企业往往被拒之门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相关负责人直言,现有财政资金重点在“放”而轻监督,更多的是“锦上添花”,少有“雪中送炭”,存在放大效应不够、企业覆盖性不广、效果不太明显的问题。

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新使用我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区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一批技术、知识含量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产品附加值的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管理规定》“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的要求,我区自2013年起,设立创新扶持资金(如下简称“创新资金”),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运作、科学审查、风险可控管理好创新资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采用无息使用扶持方式,政策依据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顺德区促进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德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办法》、《顺德区科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顺德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德区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在每年区科技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科学、合理调剂安排。

第四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创新资金相关产业政策制(修)定、资金立项、开展资金监督等。

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负责创新资金的政策执行,包括资金专帐管理、风险审查、绩效评估、资金追偿、协助资金收回等。

监管银行负责创新资金的发放、收回和协助追偿等。

第二章申报对象与方式第五条申请无息使用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区依法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从事知识型、智慧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及有利于推动我区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项目。

(三)企业承诺不低于创新资金金额1倍或以上的自有资金配套投入。

(四)企业有偿还创新资金的能力,并承诺到期等额归还创新资金。

(五)企业承诺创新资金只用于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研发等支出,不得用于员工工资和奖励,不能挪作他用。

(六)创新资金必须用于顺德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顺教字…2009‟84号关于做好二○○九学年第一学期扶贫助学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教育组、社会工作办、区属学校(幼儿园):为做好2009学年第一学期低保家庭子女的助学工作,根据《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佛府…2005‟92号)和《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9学年第一学期扶贫助学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助学对象1、具有顺德户籍,在我区普通中小学或区外普通中小学就读,领取我区民政局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册在保的低保家庭子女;2、具有佛山市户籍,在我区中职、中专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或具有顺德区户籍,在佛山市外中职、中专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3、具有顺德户籍,在佛山市内经所在区教育局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需满3周岁);4、2009年考入高等大专院校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

二、申请助学程序1、就读我区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职、中专学校的低保家庭子女,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2007—2009年核发的方为有效证件,其中持2007年、2008年核发证件的对象,以及佛山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四个区户籍就读我区中职、中专学校的低保对象,必须另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2009年在册在保的证明),到就读学校、幼儿园办理申请(就读幼儿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

学校(幼儿园)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各学校将相关信息录入“佛山市教育经费保障管理系统”,镇、区、市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该系统审核并得出各类统计数据(幼儿园填报相关表格送镇(街道)教育组审核后报送至区教育局)。

2、就读顺德区外普通中小学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就读佛山市外中职、中专学校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以及在佛山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等四个区幼儿园就读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户口簿、就读学校(幼儿园)证明(幼儿就读证明材料需加具在读幼儿园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到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就读幼儿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送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审验汇总(只填表三),上报区民政局审核后送教育局审批。

顺德研究生院

顺德研究生院

顺德研究生院顺德研究生院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我国重点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下属的研究生教育机构。

学院承担了华南理工大学在研究生教育方面的重要任务,培养了大量的高级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顺德研究生院成立于2004年,是华南地区与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传媒与设计学院等合作共建的研究生院,也是全国首批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研究中心。

学院占地面积约140亩,拥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实验室和图书馆等教学设施。

学院还设有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和职业培训中心,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学习交流平台和实践机会。

学院目前设有16个研究生院系,涵盖了工、理、管、文、法、经、教育等多个学科领域。

学院在研究生教育方面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教师队伍中有一部分是华南理工大学的杰出教授和博导,另一部分则是国内外著名大学的访问教授和专家学者。

学院注重教学质量和学生培养,每年招收的研究生选拔要求严格,培养方案科学合理,课程设置灵活多样,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学院重视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引导师生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术活动。

学院设有多个研究所和实验室,提供了先进的实验设备和平台,为师生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学院还组织举办了多次学术会议和论坛,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进行学术报告和交流,提高了师生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顺德研究生院注重国际化办学,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交流,推动师生的国际学术交流和培养国际化视野。

学院与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多所高校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展了学术研究合作、学生交流和教师互访等活动,并在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了一系列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作为一所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学院,顺德研究生院一直致力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顺德研究生院将继续发展壮大,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取得更大成绩,为华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广东知识产权创新运用试验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政策扶持结构,提高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计划》、《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顺德知识产权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具备顺德户籍的自然人,可以按规定作为本办法的申报主体。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区经科局、区财税局、区纪委(监察局)有关派出机构、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等单位按照本办法及《顺德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促进专项资金的科学、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三章支持范围(用途、标准)第五条本办法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的扶持方式支持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无偿资助是指对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将财政资助资金无偿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方式。

第六条知识产权创造和专利奖励。

(一)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在向国家提交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后,按申请人向国家交纳的申请费和实审费的实际交费额予以资助。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专利权人5000元。

(二)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专利权人500元。

(三)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的,每件资助申请人2500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专利权人25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专利权人15000元。

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本单位保证上述所填报的内容以及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真实,如虚报或隐瞒重要资料,申请即宣告无效,所获得的专项资金将全数退回,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意见
填表说明: 1.此表每项均需填写,无此情况或无法填写须说明原因,并注明“无”。
2.组织类别由申报单位先行填列,以民政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2015年顺德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
登记证号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月 日
准予成立文件印发时间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文件文号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许可证编号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组织类别
1.工商经济类 2、公益慈善类 3社会服务类 4.社区社会组织(请打√)
申请专项资金类别
1、申请一次性实体扶持 2、申请竞争性择优扶持(请打√)
是否获得过2014年我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1.是 2.否 (请打√)
获得金额
单位情况介绍
(包括类别、成立时间、人员概况、业务范围、主要成绩等,200字左右)
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仅申请一次性实体扶持填写,申请竞争性扶持不需要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顺德区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顺德区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顺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全面贯彻实施顺德区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建设“中国南方智谷”,促进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佛山市顺德区政府设立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促进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的用于补贴顺德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和研究生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为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和“中心”理事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规划,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合作机构”的补贴直接拨付“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必须全部用于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包括教务人员费用、授课教师差旅费、学费补贴等。

对研究生的补贴直接发放到研究生本人。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高校来我区开办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指进驻顺德区由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具有研究生培养职能的研究院、培养基地,以及在顺德区内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机构。

研究生教育机构应至少开设一个研究生班,并有不少于5人被正式录取(以高校颁发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为准)。

与境外高校优势学科合作办学的“合作机构”20万元,国内“985”工程大学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合作办学的“合作机构”10万元,其它“合作机构”5万元.第八条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与顺德区人民政府、顺德区教育局有专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顺德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顺德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顺德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佛山市顺德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贯彻《关于落实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精神,区政府设立2012-2014年学前教育政府专项经费,为合理使用专项资金,特制定《顺德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配给区政府设立学前教育常规运作专项经费,保障就读幼儿园大班佛山户籍幼儿的保教费补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贴、等级幼儿园奖励、教学研究等。

同时安排专项经费,对幼儿园园舍建设、教师培训等实施补贴。

二、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幼儿园园舍建设补贴1.补贴范围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关于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顺教【2012】91号),并于2012年1月后动工的新建、改(扩)建的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

2.面积计算幼儿园建筑面积以《顺德区幼儿园规范化建设标准》为计算依据。

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及其它与幼儿园园舍不相关的附属建筑,并以区教育局审批核准的建筑面积计补。

新建园:新建幼儿园建筑面积达到规范建筑标准的,按实有面积计补。

改建园: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厂房、空置建筑等改建成幼儿园,并达到规范建筑标准的,按改建面积的50%计补。

扩建园:扩建幼儿园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园舍总面积50%,并达到规范建筑标准的,按新增建筑面积计补。

3.补贴标准根据各镇(街道)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设定补贴层次,合理调配,合理负担,齐管共建。

(1)区财政对杏坛、均安等两镇的幼儿园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2)区财政对伦教、陈村、龙江、勒流等四镇(街道)的幼儿园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3)区财政对大良、容桂、北滘、乐从等四镇(街道)的幼儿园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4.发放办法(1)幼儿园园舍建设专项补贴经费原则上分两期下拨,正式动工付30%,工程竣工结算后全部付完。

顺德区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顺德区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顺德区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号),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宗旨进一步统筹创新要素的布局与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具有创新性、开放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顺德自主创新能力。

二、支持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效运用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投管分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型法人组织。

三、认定和管理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或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定。

申请认定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顺德境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托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顺德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在顺德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咨询、技术应用推广、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等科技服务工作。

(三)具备公共服务支撑能力,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研发和管理团队,固定的科研场所,专门的研发设备及其他与发展水平相称的研发条件。

(四)已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身可持续良性发展。

四、扶持政策鼓励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增强服务企业和行业的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和创新人才集聚,对于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以下扶持:(一)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根据有关政策对运用非财政经费扶持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并通过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万元。

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德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号),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对全区从事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项目研究、承担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试点及企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的资助经费。

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作为资助的专项资金上限为5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资助的条件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与标准化活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

(一)符合顺德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提升顺德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二)有利于促进顺德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快科技成果实现标准化、产业化;(三)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顺德的核心竞争力;(四)有利于促进顺德的产业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六)经专家评审认为有利于推动我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制定技术标准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

每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协助修订的,资助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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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顺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全面贯彻实施顺德区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建设“中国南方智谷”,促进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佛山市顺德区政府设立研究生教育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促进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的用于补贴顺德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和研究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为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和“中心”理事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规划,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合作机构”的补贴直接拨付“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必须全部用于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包括教务人员费用、授课教师差旅费、学费补贴等。

对研究生的补贴直接发放到研究生本人。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高校来我区开办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指进驻顺德区由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具有研究生培养职能的研究院、培养基地,以及在顺德区内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机构。

研究生教育机构应至少开设一个研究生班,并有不少于5人被正式录取(以高校颁发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为准)。

与境外高校优势学科合作办学的“合作机构”
20万元,国内“985”工程大学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合作办学的“合作机构”10万元,其它“合作机构”5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与顺德区人民政府、顺德区教育局有专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九条对进驻顺德区企业、研究机构、研究生培养基地的政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补贴为5000元,研究生由“中心”按月考核并发放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对由顺德区内设立的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或博士生工作站引进,进驻顺德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实习期不短于1个月,每月补贴1000元;硕士研究生实习期不短于3个月,每月补贴500元。

对每个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发放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由“中心”按月考核并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在顺德区工作,并在顺德区开设的在职研究生班学习,2012年以后获得研究生学位的在职人员,可获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境外高校优势学科、国内“985”工程大学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生3000元,其它研究生1000元,与岗位技能相对应的进修培训增加补助500元,但已领取财政发放的同类型补贴的不能重复申请。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请,由“中心”受理,采用项目责任单位申请,“中心”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论证的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顺德区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教育合作机构补贴的,申请机构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研究生课程授课记录;
(四)已正式被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录取学员的录取通知书,学员在顺德区缴纳社保证明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与区政府、区教育局签订协议的高校合作机构需提交材料如下:(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与顺德区人民政府或顺德区教育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四)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政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补贴的研究生需提交材料如下:(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研究生证的复印件;
(三)高校、科研院所与顺德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四)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研究生社会实践补贴的研究生需提交材料如下:(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研究生证的复印件;
(三)顺德区内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或博士生工作站的设立文件;
(四)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或博士生工作站关于引进申请补贴的研究生到企业开展社会实践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企业与研究生签订的社会实践协议;
(六)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在职人员获得研究生学位班补贴的人员需提交材料如下:(一)在顺德区研究生教育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并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位证或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高校或高校合作办学机构在顺德区培养的证明;
(四)在顺德区缴纳社保记录;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八条单位、机构、个人专项扶持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心”负责材料核验和资格初审,提出专项资金补贴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由顺德区教育局组织评审组复审;
(三)向社会公示;
(四)“中心”办理项目扶持经费拨款手续;
(五)将评审结果及材料报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申报与审批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专项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中心”以及理事会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和使用资金、成效显著的,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时给与优先考虑。

对出现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未能通过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中心”有权停止该单位(个人)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中心应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国家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直至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专项经费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过失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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