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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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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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资料第一章宪法规范“两为”方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言论自由: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表达权: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总称表达权。

知情权:(广义)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预防制:出版物内容的事先检查制,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出版物内容进行检查,以决定出版还是不出版或删改后出版。

追惩制: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事先不做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1、为什么说我国新闻传播法蕴涵了新闻自由的原则?其实,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涵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现有概念之中。

首先,新闻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

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应该涵盖所有种类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

2、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包含了表达和知情两方面的权利?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就是说,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

这是因为:(1)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2)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的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在新闻活动中,明显体现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这种统一。

新闻伦理与法规

新闻伦理与法规

新闻伦理与法规第一章新闻传播伦理概述一、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所谓“职业道德和伦理”大体包括工作观(人为什么要工作?)及专业规范两部分,这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较欠缺的部分。

从《圣经》的观点来看,工作有三重意义:发展自我、服务社会及服事上帝。

在人欲横流的商业社会,职业道德和伦理格外重要。

二、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

☐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决定新闻应该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的行为准则。

三、可运用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康德的绝对命令、英国的功利主义第二章新闻传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规则一、新闻行为的评价标准1、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2、符合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要求。

3、符合新闻工作惯例新闻要真实、报道要客观、采访要深入、评论要公正等。

4、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二、道德总原则:利益净余额1、道德的终极标准:善恶原则2、善恶六原则: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

三、记者扮演角色注意事项:⏹不能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新闻;不能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不能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取军事资料。

⏹记者不能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不能改变其自然性别角色。

四、隐性采访应遵循下列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暗访的出发点和目的应该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如¡“地沟油”的采访⏹别无他法原则。

只有当显性采访之路不通,又必须了解事件的真相时。

比如《华氏911》⏹场合的公共性原则。

暗访的场所有规定性,非公共场所不经同意,不得进行拍摄、录音、笔录,否则便是侵犯隐私权。

⏹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记者暗访可能要承担成为不法行为的旁观者或间接参与者的风险,在掌握了许多内幕和细节后,不该和盘托出,应省略一些细节,将潜在的有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5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第5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层次: (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 权行为; (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 的,承担民事责任;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 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失。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right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 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三)其他使用 1插图。 2封面。 3非公共事务报道。
三、肖像权和其他权利的竞合
肖像权和著作权 肖像权和名誉权 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救济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者、表达者 新闻单位 重述者 新闻源 "内参" 内参" 印刷者、发行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三、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真实 公正评论 特许权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 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 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

专题三肖像权课件

专题三肖像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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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
第一, “ 以营利为目的” 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
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
.
第二,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停
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即“以营利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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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隐私肖像与新闻价值抗辩

“朱虹诉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案”是关于肖像侵权的著名案件。朱虹幼
年患“重症肌无力症”,朱于1967年到上海治病时向院方提供了患病相片。后陈
贯一医生为朱治疗,基本治愈。朱的家长又提供了治愈后的相片一张作为医
学资料交给陈医生保存。 1989年,陈医生撰写稿件,由上海科技报社发表,
. 7 .如果有人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将其肖像用于营利目的如做广告, 但却没有按《著作权法》规定向肖像作者取得使用许可,那么虽 然并不侵害肖像人的肖像权却有可能侵犯肖像作者的著作权。
• 3)根据模特儿绘制或制作的摄影或绘画作品,若已不能辨认出本人的面 容,则不是本人的肖像。否则,即使已成为高水平的艺术品,仍然是本人 的肖像。
• 4)肖像无论经过多少次复制,包括载体的变换,把立体的雕塑摄制成平 面的照片,从动态的录像截取其中一幅静态的“硬片” (hardcopy),总归 是本人的肖像。
周老认为这张照片见报未经自己同意,侵犯了自己的肖
像权,诉至法院,要求摄影作者王某和报社承担民事侵
权责任。法院判决周老胜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
赔偿原告精神及经济损失。判决一出,在新闻摄影界引
发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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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给人错误印象”之诉的启示—— 侵犯肖像权还是侵犯名誉权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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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法: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宪法为基础,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二.新闻传播法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含义:1.任何权利主体在享有某一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2.任何权利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它在法律关系上对应的主体来说,就是法定义务。

公法和司法:公法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包含:民法,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平等,自愿,公平,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

新闻传播活动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又有司法关系,有时还会发生重合和交叉(eg:公民通过媒介批评政府官员引起的名誉纠纷)第三节:我国新闻法的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法的基石)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作品已经发表
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者播放)作 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依据。 言论性侵权与新闻侵权之不同。 新闻侵权作品发表后产生的后果:
首先,作品发表后,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以及周围人们 对受害人疏远、排斥、蔑视或者引起家庭不和、朋友误解等表现, 是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引发的直接后果。 其次,由于公众贬损性的反映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再次,可能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对法人而言,因侵权新闻作 品的发表而遭受经济或财产方面的损失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二、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法人
•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 法人 • 自然人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的不同:


内容上,自然人的名誉权是精神性的,有时也连带性地会有财 产性的内容;而法人的名誉权在实质上则是财产性。 侵权方式上,对自然人的名誉权侵害只要“造成一定影响”就 构成侵害,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要“造成损失”。对自然 人的名誉侵害不必是出于故意,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要求 必须出于故意。且对于新闻单位而言,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见88年《意见》和98年《解释》) 侵害结果上,自然的有名誉权遭到侵害,直接结果是精神痛苦、 连带有财产损失,而法人的名誉权遭到侵害,直接结果是财产 损失。
第五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 法人的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基本概念
人格与人格权


人格(personality)语源于拉丁语(Persona)。在罗 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 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 根据罗马法,persona广义上指所有具有血肉之躯的人; 狭义上仅指自由人。 人格的具体含义有: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ppt课件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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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艳照门事件”看公众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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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28日凌晨,网上极速流传两张疑 是香港艺人陈冠希、女艺人钟欣桐(阿娇)及陈冠 希前女友陈文嫒的不雅照片,大胆暴露的程度令人 咋舌,震惊了香港娱乐界。香港警方立即全力跟踪 并提醒市民,任何人发布淫秽及不雅物品,根据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最高刑可判处罚款 100万元及监禁3年。
3、第三,艳照曝光后媒体给予高度的关注,各大网站争相报道,但 这还属于新闻自由和自然人的社会知情权范畴,因为事件本身受到 “公众关注”,并不违法。但如果媒体在介绍事件时将“艳照”作 为主要看点,那么其合理性就会受到怀疑,行为就有了可责性。
4、第四,公民在私人领域上网浏览、下载艳照也不构成对明星们隐 私权的侵犯,这还属于“卧室里的宪法权利”但如果将下载的艳照 又通过各种途径予以转发,这属于非法传播艳照行为,当然构成侵 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触犯刑法,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
2、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 记者了解到, 数百张“艳照”上网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 已开始对网络上的数百张“艳照”进行全面2清查,并关闭刊登 这些照片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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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有:
(1)报道被采访者声明不让公开的内容; (2)报道的采访素材来源不合法; (3)报道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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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 “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 200张以上,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 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
任意闯入。在“郭德纲弟子打人事件”中,记者未经允许,私自闯入郭德纲住宅,进 行采访,侵害了郭德纲的隐私权,不受采访自由的保护。

【新闻法学教案】新闻活动与肖像权

【新闻法学教案】新闻活动与肖像权

4、新闻媒体将新闻照片编辑成册,进行展览, 或者出版发行。 “照片的著作权要让位于肖像权”: 照片的著作权要让位于肖像权” 摄影师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首先依 据作者与模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 优先保护人身权,著作权的行使不得损害 模特的肖像权、隐私权。但如要近一步或 改变使用方式(如公众展览)。则必须征 得模特的同意。
八、新闻活动中的肖像的使用
1、 合理使用,尤其在新闻侵权官司中,要证明自 己是合理使用----刘翔跨栏照 己是合理使用----刘翔跨栏照 2、新闻摄影环节: a抓拍VS摆拍---便很难获得当事人同意,事后 抓拍VS摆拍---便很难获得当事人同意,事后 原则。 b非新闻事件中的人物,拍摄过程和播放过程 中要进行处理, ①使之不成之为肖像 风景中的陪衬人物,背景,雾化 ②对人物进行肖像处理,马赛克 思考能够删掉吗?
三、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便是基于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基础 之上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 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 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有有 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 专有肖像。 专有权,自决权,维持权
四、肖像权的内容:
1、拥有权:私藏, 2、制作权:制作与不制作权,方式决定权 3、使用权: 4、维护肖像的完整权: 5、维护使用受益权:
五、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
规定为一 项独立的人格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 项独立的人格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民法通则》 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像”。 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恶意丑像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 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一、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新闻传播法?广义: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1、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

4、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交流实现、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体现。

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到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什么是肖像权

什么是肖像权

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在肖像上享有的特定权利。

简单来说,肖像权是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头像、照片等)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肖像权的确立与个人隐私权息息相关,它保护了个人的形象和名誉。

在现代社会中,肖像是人们用于表达自我和个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由于信息和技术的发展,人们使用和传播肖像的途径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和广泛化。

但是,个人的肖像权也因此面临了很多挑战和侵权行为。

首先,肖像权的核心在于个人对自己肖像的控制权。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被使用、以及如何被使用。

这意味着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能将个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广告等盈利行为。

这也涉及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问题。

其次,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人的真实肖像,也包括了人像形象的再现、变形或演绎。

例如,卡通形象、手绘画像等都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这意味着未经授权,他人不能随意利用他人的肖像,即使是对肖像的变形或演绎。

另外,肖像权的保护也涉及到个人权益的平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肖像权可能受到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限制。

例如,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往往会受到新闻报道的公共利益方面考虑;艺术创作中使用肖像,也常常涉及到艺术创作的自由与表达的权益。

总结而言,肖像权是个人对自己肖像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它保护了个人的形象和名誉,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

然而,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问题。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与尊重,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新闻传播是指新闻信息通过各种媒体途径传达给公众的过程。

而新闻侵权则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新闻传播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之一,它对于公众获取和了解社会事件、发展趋势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闻传播通过媒体的方式将事实真相传递给公众,有助于公众决策、参与社会问题解决和监督政府等。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新闻传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信息、照片等,侵犯了他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媒体发布不准确、失实的信息,损害了被报道对象的声誉和权益等等。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新闻侵权,需要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

对于新闻侵权问题,需要依法严肃处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媒体应该加强自律,严格遵守传媒行业的道德和规范。

立法部门应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

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媒体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告知公众应如何维权和应对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平衡关系。

新闻传播是为了公众利益而存在的,但也需要合理限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媒体应该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的原则,确保传递正面、公正、有益的信息,同时也要对敏感和私人信息进行恰当处理,以免侵害他人权益。

新闻报道肖像权

新闻报道肖像权

新闻报道肖像权篇一:肖像权在新闻活动中的合理使用浅析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使用一、摘要在新闻传播中,人体肖像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特别是随着摄影、录像和印刷复制技术的发展、视听媒介的普及,网络、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出现,肖像在媒体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

然而,近年来,媒体被控侵害肖像权纠纷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公民的肖像权作为法律明文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权,从而有效避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发生,日益引起公众的关注。

下面本文将对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使用进行简单论述。

二、关键词:三、肖像与肖像权探讨肖像是……肖像权的涵义,也有很多观点。

综合这些专家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和具体人格权利,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公民出生后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尤其专属享有的,是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

四、我国对于肖像权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肖像权是肖像人支配自己作为人身要素之一的肖像而产生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维护权。

肖像制作权是指……肖像使用权是指……课本156页肖像维护权是指对于恶意损毁、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对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其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五、肖像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使用情况1、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依学界通说,行为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转载自: 唯才教育网:新闻报道肖像权)序,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在一定范围之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PPT课件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PPT课件

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的主体通过利用
作品而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 广播权
(8) 信息网络传播权 (9) 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2、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法定许可 4、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5、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案例分析
改编小说《受戒》侵犯专有使用权案
某电影学院应届毕业生将作家汪曾祺小说
《受戒》改编拍摄成电影作品为毕业作品, 先在校内小剧场放映用作观摩教学,后电影 学院组团携带《受戒》等学生电影作品参加 一个法国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放映,观 众除了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师生外,还有一些 当地居民,电影节组委会出售了少量门票。
案例分析
华声月报诉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1996年5月24日,农民日报社下属的《农村生活报》在该报刊登了
《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其与《华声月报》1996年5月5日 刊登的文章除了没有署“八省公安边防联合行动”的题眉,其余
均相同。同时还刊登了该文配发的两张图片。文字部分刊登了作
者署名,两张图片未刊登作者署名,也未注明该文、图原载《华 声月报》1996年第五期。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包 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二)著作权的客体
1、定义: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 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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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与人格尊严
案例:2000年有两家网站发起“评选国内歌坛十大 丑星”的活动,歌唱演员臧天朔被评为丑星之一。网站在 评选过程中未经臧同意使用其肖像,配有调侃性文字,众
多网民围绕丑字进行评说。臧以该活动侵害其肖像权、名
誉权、人格权诉至法院,经过两审,判决网站的行为侵害 臧的肖像权和人格权,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 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责任。
二、肖像权与名誉权
在使用插图时张冠李戴最容易引发此类问题, 一旦配错了图片,人们就会把肖像上的人物错认为 文章中批评的对象,肖像权人就可以要求维护名誉
权和肖像权。
三、肖像权与隐私权
肖像和隐私关系密切,在有些国家,肖像的 保护涵括在隐私权之内,比如在美国。 在我国,肖像权和隐私权是两种独立的人格 权。因为有的肖像是私生活的记录,因此在侵犯 肖像权的同时也可能侵犯隐私权,构成双重侵权。
益,指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
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学理上认为,肖像权有三
个内容: (一)制作专有权; (二)使用专有权; (三)利益维护权。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第一节 肖像与肖像权 第二节 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媒体侵害肖像权的形式 第四节 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第一节 肖像与肖像权 第二节 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媒体侵害肖像权的形式 第四节 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一、未经许可在广告中使用肖像
新闻媒体以管理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罪常见的方式就是在
广告中使用。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二、未经同意在广告和新闻之外使用肖像
(三)非公共事务报道 新闻媒体上除了关于社会公共生活的新闻以外,还有一 些不属于公共事务的报道,如娱乐报道、家庭和个人生活报 道,这些报道虽然也有一定读者需要,但它的公益性比较淡, 在这类新闻中使用肖像也容易引发纠纷。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第一节 肖像与肖像权 第二节 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媒体侵害肖像权的形式 第四节 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上发现其泳装肖像在一篇反映卖淫嫖娼问题
的文章《小区拒绝色情骚扰,“色女郎”被 请出居民楼》中被使用。
李媛媛认为,中联网侵犯了其肖像权,向
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 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肖像侵权赔 偿金、名誉侵权赔偿金各1万元,合计2万元。
二、未经同意在广告和新闻之外使用肖像
(二)封面
一、肖像权与著作权
法律对肖像的保护是双重的,如果肖像具有原创性,那
么就是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其权利主体是肖像的制作者。
同时肖像作为肖像人容貌的固定,也应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这时权利主体就是肖像人。
《当年知青回乡来》之一 于德水摄
一、肖像权与著作权
法国摄影家罗 伯特·杜瓦诺于 1950年拍摄的 《市政厅广场前 的爱吻》被各国 报刊广泛采用。 40多年之后, 年过八旬的作者 因该照片而成为 被告,一对夫妇 向杜瓦诺提起侵 犯肖像权之诉。
2004年11月,《精品购物指南》 将刘翔作为第1000期特刊的封面人 物。刘翔起诉《精品购物指南》侵 犯其肖像权。
2005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做 出终审宣判,判令《精品购物指南》 报社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 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刘翔的 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二审法院认 为,《精品购物指南》封面刘翔肖 像与购物节广告具有关联性,足以 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 广告”之误解,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
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广告法》规定: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 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二、未经同意在广告和新闻之外使用肖像
(一)插图 案例:2003年,李媛媛参加了南京电视 台举办的“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拍摄 了一组着泳衣素材照片。后李媛媛在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一、有肖像使用行为
二、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三、使用以营利目的
四、无阻却违法事由
阻却违法事由
(一)新闻报道使用 1、公共利益的需要 2、肖像人默示同意 3、肖像淡化 (二)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使用 (三)为教学和科研需要而使用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第一节 肖像与肖像权 第二节 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新闻媒体侵害肖像权的形式 第四节 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一、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是自
然人的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
肖像包括三个方面的பைடு நூலகம்义:
(1)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无法表 现其内在思维与情感。 (2)肖像并非人的自然形象本身,而是自然形 象的再现。 (3)肖像借助一定物理载体而存在。
二、肖像的特征
(一)可识别性、可辨认 可识别性指可以通过肖像辨认特定的自然人。 (二)专属性
肖像专属于肖像人。
(三)财产性
肖像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肖像具有商业利用价值。
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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