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评估报告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评估报告根据最新的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我们进行了评估,并撰写了以下报告。
一、政策背景企业改制重组是指在现有企业基础上进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的调整,以实现企业的转型和发展。
为了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活动,政府出台了契税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二、契税优惠政策内容根据政策,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和股权转让等交易可以享受契税的减免或免征。
具体优惠幅度视企业类型和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三、评估结果我们对政策的影响进行了评估,以下是我们的评估结果:1. 刺激企业改制重组活动:契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鼓励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和发展。
2. 减轻企业负担:契税是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需要支付的一大费用,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改制重组积极性。
3. 增加税收收入:虽然契税的减免或免征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通过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活动,可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最终对整体税收收入产生积极影响。
4. 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比较模糊,导致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存在不确定性。
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政策,并加强监管,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建议根据我们的评估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契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优惠幅度和适用条件,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2. 加强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提高企业的申请积极性。
3.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我们对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的评估报告,希望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doc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更新:2018-11-28 11:07:33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知识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文件规定,解释如下:问:企业公司制改造后,改建后的公司对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答: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行为。
问:企业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对合并前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房、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问:企业公司破产后,破产后的公司对破产前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问:公司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契税征收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会计经验: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契税(一)企业改制契税减免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的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企业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工商局变更(新设)通知书。
(6)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7)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8)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减免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
(3)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6)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公司合并的契税减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核心内容:企业合并后如何缴税?企业合并是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涉及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股东三方主体。
其中企业合并后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股东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
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企业合并后的缴税的相关知识。
一、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二)印花税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三)企业所得税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税务处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股权支付对应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二、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涉税问题
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涉税问题一、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被吸收的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1、有利于企业资源整合,减少同业竞争2、有利于市场竞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二、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一)增值税: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移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法规点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办 法 的出台被 看作 是 中国转 让定 价 税 务 实践 பைடு நூலகம்操 作指 南,企 业 和
点 评 : 与财 税 [038 这 20]4号相关规 定完全相同 1 。而根 据 国税函 办 法 对 关 联 方的 定 义 较 以前 更为 广 泛,且 对 关 联 方 信 息 披 露 的 【06 4 号规 定, “ 分立” 指新 设企业 、 生企业与被 分 立企业 20] 4 8 企业 ,仅 派 要 求 也更 为 详 尽 。纳税 人 有 义 务 向税 务 机 关 及时 提 供 所 要 求 的大 量 投 资主 体 完全相同 的行为。
政 策, 既受安 置职 工比例限制, 要 受签订服 务 “ 还 年限不 少于三 年”劳动 ・ 业 公 司制 改 造 , 意 股 份 比例 有新 规 定 企 注 财税 [0 87 号 规 定,非公 司制企 业 ,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用工合 同这 一限 制。 2 01 5 1 按
司法 》的规 定 , 整体 改 建 为 有限 责任 公 司 ( 国有 独资 公 司)或股 份 含 有 限公 司, 或者 有 限责 任 公司整 体 改建 为 股 份 有限 公司 的,对 改 建 后
点评 : 上述政 策即为财税 【 014 2 38 号第三条规定内容。而国税函 0 1 此, 国公 司应 该 采取 积 极 措 施 , 核其 转 让 定 价政 策 的合 理 性 , 跨 复 并 [ 0] 4 2 6 4 号文明确, 税 【 o14 0 8 财 2 38 号文件 第 o 1 二、三 、 四条中 所谓 “ 企业” , 根 据 办 法要 求 为其 在 华企 业 准备 相 关的同期资 料。 都是 特 指法人 企业。这 表 日, 果所合 并企 业不是 法人 企业,则不能享 月 如
【安永税务】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
其他税种:重组中涉及到的பைடு நூலகம்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发生重组时,除了涉及到不动产的转移,也会涉及动产的转移,因此不仅涉及到契税、土地增值税,还会涉及到间接税等。对于现行法规中对企业交易涉及到的相关税收问题的规定我们也在此一并梳理,以便系统性参考:
资产重组的增值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9。
此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中关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明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也就是说,对于资产重组中的动产以及不动产的转移,应缴纳的增值税,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可以不予以征收增值税。
意料之中的政策延续:政策导向早已在两会期间宣布
前文提到,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即3月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提到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只是正式文件尚待出台。契税政策已于两会期间同时公布,将优惠政策延续三年,即到2020年12月31日。土地增值税优惠延续政策虽然姗姗来迟,于近日才予以公布,但也不出意料地将原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样地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计算征收。同时,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按照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核定的市场价格的3%-5%缴纳。17号文和57号文中有关企业交易的相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优惠政策归纳如下表: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实现战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等,常常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然而,这一过程中蕴含着诸多税务风险,如果未能妥善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影响重组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在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方支付的对价高于被收购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收购方在未来处置该股权时,可能会面临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此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如果企业未能满足相关条件而错误地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比如,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改变了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就可能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还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对这些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也会引发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增值税风险在资产重组中,如果涉及到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的转移,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将货物转让给合并企业,如果不符合增值税免税的条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一些特殊的资产转移,如金融商品的转让,增值税的处理也较为复杂。
如果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错误。
另外,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多样,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也会带来税务风险。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当企业重组涉及到房地产的转移时,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比如,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如果将房地产分立到新的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且计算方法复杂,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不准确,或者对扣除项目的计算有误,都可能导致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增加。
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有:(1)、印花税。
(2)、契税。
(3)、增值税。
(4)、营业税。
(5)、企业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纳税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需要交纳一定的税务,大家最为熟悉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不仅个人要缴纳税务,公司企业同样要缴纳一定的税务,并且不止一个税务,如果出现漏税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税务目录1、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号)2、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3、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3号)4、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5、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6、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二、税的种类印花税: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评估报告(一)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评估报告(一)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评估报告1. 概述本报告旨在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进行评估。
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改制重组税务评估意见和建议。
2. 土地增值税评估土地增值税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土地价值通过转让、出租、及其他方式所产生增值的情况。
改制重组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转让或出租,可能会触发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税务评估建议•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前,应对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土地的使用和转让等事项,并合规履行税务义务。
契税法规•契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不动产转让所征收的税费。
改制重组涉及契税的问题•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不动产的转让,可能会触发契税的征收。
税务评估建议•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前,应对涉及到的契税进行评估,合理规划不动产的转让事项,并合规履行税务义务。
4. 印花税评估印花税法规•印花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对证券交易、金融交易、票据交易等所征收的税费。
改制重组涉及印花税的问题•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如涉及到证券交易、金融交易等,可能会触发印花税的征收。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前,应对涉及到的印花税进行评估,合理规划交易方式,并合规履行税务义务。
5. 结论综合以上评估,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前应充分了解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相关法规,并在合规框架内进行合理规划和履行相关税务义务,以确保改制重组过程中税务风险的最小化。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一、企业所得税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9。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0。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11。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二、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三、货劳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四、财产行为税1。
企业之间发生了资产重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之间发生了资产重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利用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的资产调整和重新组合的行为。
对于企业之间发生资产重组,很多人可能会关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在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营业税的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营业税是一种对企业税负的一种征收方式,征收的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出租财产等。
在中国,曾经征收过营业税,但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行了“营改增”政策,将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即现行的增值税制度。
因此,在探讨企业之间发生资产重组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时,实际上是在讨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重组涉及到的交易行为通常涵盖多项资产或股权调整,如资产的购买、出售、交换等。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之间发生资产重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一般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1. 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2. 资产重组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具备经济实质和商业风险;3. 资产重组属于非经常性的交易,即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4. 资产重组的交易双方是独立的、有实质性意义的企业。
如果资产重组满足上述条件,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交易可以被视为一项免税或者不征税的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资产重组涉及的交易某一方存在恶意逃税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或者资产重组旨在规避税收,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利对这类交易进行调查和征税。
此外,虽然资产重组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税收方面的问题。
比如,如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能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如果涉及到股权转让,可能会涉及到股权转让所得税等。
因此,在进行资产重组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相关税收规定,以合规的方式开展业务。
总之,企业之间发生资产重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经济实质和商业风险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
(2013-05-21 21:46:18)
转载▼
分类:财会与税务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作者:金戈铁马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
[提要]本文介绍了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改制重组常常发生的便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而该行为又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其中,以有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包括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企业改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时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契税
改制重组常常发生的便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而该行为又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其中,以有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包括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以无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出资则涉及营业税。
具体要点如下:
1. 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根据“国税发[2002]420号”文的规定,上述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所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 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此时,货物包括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办公物品等动产。
3. 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003年8月20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对于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契税了大量的减免情形。
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联合以财税[2006]41号文将财税[2003]184号的试用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2006年8月29日,国税总局又颁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对财税[2003]184号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现将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可以免征契税的情形小结如下:
契税: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1.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03]184号
解释:“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国税函[2006]844号
评论:界限严格了,但实务操作起来不好把握,比如国企改制时候习惯将部分资产剥离出去,那么就不好界定了。
腹有诗书气自华
2.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3.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税[2003]184号
解释:“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
在执行中,可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
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
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
-国税函[2006]844号
4.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03]184号
三、企业合并与分离
5.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03]184号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税[2003]184号
四、企业出售
6.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3]184号
评论:此时的企业出售相当“企业整体资产出售+人员安置”。
五、企业破产、关闭
7.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3]184号
解释:所谓“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6]844号
六、其他情形
8.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03]184号
9.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财税[2003]184号
10.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财税[2003]184号
腹有诗书气自华
解释:“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母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接受无偿划转的土地和房屋时,仍应缴纳契税。
-国税函[2006]844号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腹有诗书气自华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腹有诗书气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