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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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相关问题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相关问题

二、审核结论的判定
审核细目结论判定:符合要求的 标“√”,不符合要求的标注“×”。 如被审核企业不涉及标注“*”的审核 内容,则记录为“不涉及”。
三、现场审核合格的判定标准
按照企业设立要求的重要性程度,80个审核细目又分 为必备项(A)、基本项(B)、提高项(C), 其中必备 项(A)22项、基本项(B)48项、提高项(C)10项
(1)中控室(微机室); (2)风机室(冷却风机); (3)粉碎室; (4)小料配料间(小料存放); (5)空压机室; (6)油脂添加室。 (7)回机料存放区 (8)投料区(大料和小料投放) (9)制粒区 (10)卫生工具放臵区 (11)环模压辊及工具箱放臵
*9.有小包装工艺的,应单独设立车间,且面积不低 于40平方米。(现场查看)
(七)除申请书外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法人机构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机构 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属法人机构 的资料。 2、厂区平面布局图:应是按比例绘制的平面 图,标注生产区(检化验室)、生活区、办公区, 其中生产区应标注生产、原料仓储和成品仓储的 位置。
1、产品类别
(1)《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办法》管辖的饲料品 种是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 (2)混合饲料不再核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核合格 证》。
2、申请类别
(1)设立 是指企业首次申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 格证》。 (2)迁址 是指企业生产地址的搬迁。(企业生产地 址的搬迁要求企业重新填写《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 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3)增项 是指企业要求增加的产品种类(一是指 大类的增加;二是指大类里增加不同生产工艺的饲料品 种) 。 (4)其他 是指设备改造、生产设施发生重大改变 等情况。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第三条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第二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人员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所生产产品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三)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四)生产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生产场地要求(一)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应当分开;(二)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三)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四)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五)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当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条生产设备要求(一)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二)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三)生产设备完好;(四)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质量检验要求(一)应当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二)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三)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检验机构代检;(四)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五)质检部门必须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并保存两年以上。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四)配方和生产工艺;(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

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从业人员试题及答案

饲料从业人员试题及答案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一、判断题1.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错。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错。

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

(错。

农业部制定)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错。

还包括了复合预混料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

√9.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错。

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申报材料要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

1%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

1%且不高于10%.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

01%且不高于10%。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

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

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

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配合饲料的种类和特点

配合饲料的种类和特点

配合饲料的种类和特点
(一)、配合饲料的概念
配合饲料是根据动物的饲养标准和原料的营养特点,将多种饲料原料(包括添加剂)混合均匀,组成的混合物
日粮:一头动物一昼夜的采食的饲料量
平衡日粮:日粮中各种营养物质的种类、数量及相互比例符合畜禽的营养需要,这种日粮称为平衡日粮
饲粮:按日粮的百分比配制的大量混合饲料称为饲粮
(二)、配合饲料的种类
1、按营养成分和用途分
(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简称预混料,是根据动物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添加剂与载体、稀释剂按比例混合后制成的均匀混合物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半成品,不能直接饲喂动物
一般在配合饲料中占0.5-5%
(2)、浓缩饲料
是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按比例混合起来制成的均匀混合物
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一样,浓缩饲料也是半成品,不能直接饲喂动物,必须与一定的能量饲料混合才能制成全价饲料浓缩饲料一般占全价饲料的20%-40%
(3)、全价配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考核试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考核试题

企业名称:姓名:岗位:日期:年月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考核试题一、判断题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 ]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为强制性指标,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 ]3、《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 ]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 ]5、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 ]二、选择题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有( )情形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A、产品名称改变的B、产品颜色和粒度改变的C、技术标准到期的D、产品标签格式更新的2、《饲料标签》标准规定: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必须符合( )的要求。

A、产品检验报告B、产品配方C、产品生产所执行的标准D、经过复核后的生产投料单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 )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A、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B、医药行业管理部门C、化工行业管理部门D、食品行业管理部门4、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 )的规定执行。

A、《农产品质量安全法》B、《兽药管理条例》C、《动物防疫法》D、《饲料添加剂品种名录》5、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为( )。

A、5.0mg/kgB、25mg/kgC、2.5mg/kgD、1.0mg/kg三、问答题:请简述本企业原料及产品的质量控制要点。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考核试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考核试题

企业名称:姓名:岗位:日期:年月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考核试题一、判断题1、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

[ ]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应当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 ]4、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

[ ]5、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二种或二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 ]二、选择题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 )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A、一种B、两种或两种以上C、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D、同一生产设备生产的2.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 )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A、委托方或受托方B、受托方C、委托方D、委托方和受托方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包括饲料级氨基酸、( )、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A、抗氧化剂B、防腐剂C、着色剂D、维生素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为 ( )生产定制产品。

A、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B、经营企业C、养殖户D、大型规模化养殖场5、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

A、1%B、3%C、5%D、7%三、问答题:请简述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84 中国饲料添加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19年第4期(总第204期)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㊀㊀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㊁畜牧兽医)厅(局㊁委)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 6号)要求ꎬ加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监管ꎬ促进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ꎬ我部将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ꎮ
一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生产企业 )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ꎬ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ꎮ
二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ꎬ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以下简称 备案系统 )进行网络在线备案ꎮ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ꎮ三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备案管理工作ꎬ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ꎬ组织市㊁县级饲料管理部门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ꎬ按照 双随机㊁一公开 要求对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ꎮ
四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ꎬ应当在线提交产品配方㊁产品质量标准㊁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等材料ꎮ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ꎮ
五㊁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ꎮ
六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㊁撤销㊁撤回㊁注销的ꎬ备案系统将废止该企业所有产品备案信息ꎬ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ꎮ
七㊁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ꎬ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ꎮ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ꎬ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饲料名词解释

饲料名词解释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复合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指由2种或2种以上饲料级维生素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由2种或2种以上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由饲料级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和氨基酸等任何2类或2类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稀释,按动物营养需要的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5.1)全价配合饲料:能够全面满足饲喂对象的营养需要,直接饲喂,不需要另外添加任何营养性物质的配合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十一) 环模的压缩比:是指环模的有效工作长度和模孔直径之比。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试试题复习资料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试试题复习资料

1、《饲料原料书目》和《饲料添加剂品种书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有(产品名称变更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变更的)情形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4、《饲料标签》标准规定: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必需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5、(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6、下列物质中不能用作饲料原料的是(皮革蛋白粉)。

7、托付生产产品的标签应当同时标明(托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运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10、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11、养分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养分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下列属于养分性饲料添加剂的是(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

12、托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13、(饲料企业)对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负责。

1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标签上应当注明的项目是(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15、设立(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6、托付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出现质量平安问题,(托付方和受托方)担当连带责任。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企业名称变更)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管理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于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壹般饲料添加剂。

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且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和进口管理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于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且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壹)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四)环境影响方案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9.07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55号
•【施行日期】2010.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455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湖南先伟实业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从事饲料添加剂生产,并发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见附件1);准予衡阳市久牧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43家企业从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并发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准予河南孟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增加饲料添加剂生产品种、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名称,并换发生产许可证(见附件3);准予上海嘉定外冈饲料添加剂厂等49家企业期满换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见附件4);准予山东省大发饲料有限公司等90家企业期满换发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5),准予长沙湘和化工厂等50家企业注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见附件6)。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期满换发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名单
附件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平安,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协作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养分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名目和饲料添加剂品种名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平安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

其次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舞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平安、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供应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平安性评价报告。

什么是添加剂预混饲料,为什么不主张自己配制

什么是添加剂预混饲料,为什么不主张自己配制

什么是添加剂预混饲料,为什么不主张自己
配制
所谓添加剂预混料是由营养性物质添加剂(如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氨基酸等),并以常用饲料如小麦、玉米或钙粉等作载体(填充料)混合均匀而成的一种不完全饲料,是饲料厂生产的半成品,主要供生产平衡混合料用。

在添加剂预混料中,最主要的成分是添加剂。

所谓添加剂是指增添到常规饲料的配合日粮中,以弥补其中某些养分的不足,改善饲料性能,满足动物生产营养需要,而用量很少的物质,如前面所述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

虽说其用量很少,但其作用不可低估。

只要在饲料中添加微量的这类营养物质,就可大大提高家兔的生产能力和饲料利用率。

此外,在添加剂预混料中还可以加入某些药物如抗球虫药物,能有效地预防家兔疾病的发生。

由于各种动物对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等营养物质的需要量不同,所以用猪或其他动物的添加剂预混料是不行的,各类家兔使用不同的兔用添加剂预混料。

但我们也不主张自己配制添加剂预混料,主要原因是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技术要求很高。

首先是某些微量元素不能使用常规秤来称取;其二是某些原料用常规方法达不到粉碎粒度的要求;其三是混合均匀度要求很高;其四是抗氧化性能;另外就是防霉。

若自己配制,达不到如此的技术要求,不仅不能发挥添加剂预混料补充营养的目的,还可能引起中毒或其他损伤,对养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

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

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随着人们对宠物健康和营养关注的增加,宠物饲料行业也日益发展壮大。

作为宠物饲料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对宠物的健康和生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宠物饲料的质量与安全,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标准,其中对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的要求尤为严格。

一、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的概述1. 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是指对宠物饲料生产中所需添加的各种营养成分和功能性成分的要求和生产工艺的规范。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宠物饲料的品质、安全和营养均衡。

2. 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准文件,包括GB/T xxx-2008《宠物食品添加剂》、GB/T xxx-2008《宠物饲料添加剂蒸发残留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xxx-2008《宠物饲料添加剂中乙醛和丙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

这些标准文件的发布实施,促进了宠物饲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的内容1. 对于宠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文件规定了种类、用量等方面的要求。

GB/T xxx-2008《宠物食品添加剂》规定了宠物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其标准编号等内容,明确了宠物食品添加剂在宠物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限量,并对宠物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贮存、包装、运输和销售等提出了要求。

2. 对于宠物饲料添加剂中残留物的检测标准,标准文件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GB/T xxx-2008《宠物饲料添加剂蒸发残留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xxx-2008《宠物饲料添加剂中乙醛和丙酮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文件规定了宠物饲料添加剂中有害物质残留的测定方法和限量要求,确保了宠物饲料的安全性。

三、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的意义和作用1. 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准的实施,为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对提升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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