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培训教案PPT公开课(180页)
法学教研部 教授 涂的发展及面临的法律 问题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与公司法律监管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与合同法律监管 (监管——业务操作)
第一部分: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发 展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根据河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提供 的数据,2010年底,河南的担 保公司从2007年的100多家飙 升至1640家,约占全国担保公 司总数的1/4。注册资金达500 多亿,涉及从业人员4万余人。 郑州市的担保公司基本上占据了 全省担保公司的半壁江山。 豫政【2009】36号(300亿元;以政 府财政资金为依托100亿)
河南信用担保公司的主要二种形式:
一是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 用担保机构(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 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
公司。 从担保公司人员结构上看,大多数担保公司的
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金融、法律、担保方 面的法律知识知之较少,且没有从业资格和经验 。
以新《 办法》为核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融资担保法律监管体系:
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7.23) 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 理指引》的通知(2010.11.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9】36号)
第一,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坚持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在全 省建成以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信用担 保机构为骨干,县级信用担保机构为重点,覆盖 全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温政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办〔2009〕143号)为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尝试组建信用担保联保平台、信用担保集团,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为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取冠市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取冠县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洞头、文成、泰顺县可放宽到8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
冠省名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支持建立由政府财政资金和供销社社有资本共同兴办的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放宽到500万元(含),其中政府财政资金不少于30%(含)。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加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经研究,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原则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工作。
各市要高度重视,优先推荐报送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推荐报送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功能定位明确。
坚守准公共定位,符合《实施意见》中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定义,保本微利运营。
(二)资本实力较强。
机构规模符合本地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股东出资应真实有效、足额到位。
(三)聚焦主责主业。
坚持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202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中,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不低于50%。
(四)坚持降费让利。
直担机构现行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5%。
再担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收费,分别不高于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
(五)经营管理规范。
业务开展依法合规,风险平稳可控,资产流动性较强。
(六)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他条件。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正文:----------------------------------------------------------------------------------------------------------------------------------------------------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集中清理。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二、强化管理措施。
各地区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
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一、FDI(一)行业准入从行业准入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此外,对于房地产行业、文化娱乐行业、互联网行业等特殊行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对14个行业中合计34个领域实行特别管理措施。
在外商投资领域层面,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非禁止投资领域,则允许外资准入;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此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亦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WFOE和JV两大类,WFOE即指外商独资企业;JV则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三)项目核准与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方式,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目前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来执行。
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行业及范围则适用核准制。
本部分主要以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为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冀政[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号2009年7月1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根据全省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适应担保业务区域覆盖和集约化经营要求,在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明确各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功能和服务区域,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1构建全省再担保体制。
加快推进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省国控担保有限公司、省农金担保有限公司、省经济技术担保公司等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扩XXX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其规模、信用和管理优势,带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市级和县级担保机构实行项目再担保,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实行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
2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其对上联接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再担保机构、对下覆盖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枢纽作用,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3提升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功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地区服务企业措施方案范本(二篇)
地区服务企业措施方案范本为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不断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大力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倍增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宁愿政府麻烦,不愿企业费事”的工作宗旨,以完善服务机制、优化服务环境为前提,以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举措为重点,以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不断增强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整合力量,激发热情,竭尽全力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开创服务企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一)进一步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区级领导包挂企业、区直部门和单位包挂企业、企业诉求协调处理、企业直通车服务等工作机制。
单一部门为直通车企业办理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限期办结率达到___%,服务满意率力争达到___%;跨部门共同办理的服务事项限期办结率达到___%,服务综合满意率达到___%以上;对企业诉求回复率达到___%。
(二)切实解决企业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全年开展内容丰富、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服务活动不少于___项。
其中,每季度开展一次融资服务活动,推进服务企业的日常化、长效化和精细化。
(三)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的服务环境。
努力做到全市服务企业环境最美、工作最实、质量最优、声誉最好。
三、工作措施(一)强化___领导,确保服务企业各项工作全面展开成立区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局、区___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商务旅游局、区文体局、区卫生局、区统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行支行,阳逻开发区管委会发展研究处、建设处、联合办公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___、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
内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内府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府发〔2014〕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
一、认真做好投资审批相关工作。
对下放审批权限到我市的投资项目,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审批机关层级。
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可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审批事项,不再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切实提高核准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36条”和42项实施细则,确保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我市金融、铁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发展健康、养老等服务业,参与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等领域建设。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要推动企业通过场外市场、私募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直接债务融资,推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
四、扎实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
积极开展农村信用联社改革和农村金融互助社试点工作,探索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五、主要工作责任分工(一)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新模式,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序发展社区金融、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200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2005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1月21日,组织召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参加的窗口指导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支持“三农”、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
1月21日,颁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
2月5日,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2004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18日,发布实施《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5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引进国际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推进国内债券市场开放与发展。
2月20日,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4号),明确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申请审批程序、风险控制规则以及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月26日,本着客观公平、基本稳定、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银行间市场成员进行了综合考评,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了2005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共有交易商52家,其中,商业银行42家,证券公司4家,保险公司4家,农村信用合作社2家。
2月27日,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5]47号),要求各地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加快完成所有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招投标工作,保证中标银行与高校签订协议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
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报告1106602
关于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报告工信部:为了解掌握我省中小企业在“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过程中的融资需求现状,以利更有针对性地指导采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按工信企业〔2011〕119号文的要求,我局在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于今年3月份,在全省部分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一次融资需求情况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难点与去年有所不同,融资成本加大成为较为突出的问题。
现将本次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情况1、中小企业资金满足度较低。
据本次调查统计,第一季度我省的中小企业户数合计达155.7713万家,资金需求满足度为38.44%。
2、信贷资金投向中小型企业为主,增幅高于大型企业。
今年一季度我省信贷投放规模为6939.077亿元,同比增加458.2355亿元,其中中型企业同比增加27.473亿元,小型企业同比增加430.7805亿元。
以东莞市为例:3月末,东莞市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约1790亿元(其中中型企业贷款余额999亿,小型企业贷款余额约791亿),大型企业贷款余额约449亿,中小型贷款余额约为大型企业的4倍;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同期增幅分别为8.28%、7.65%、26.06%,中小型企业整体增幅明显高于大型企业。
3、资金来源方面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
从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来源的来看,四大国有银行与股份商业银行占57%,中小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占31%,同业拆借、民间借款占7%,其它(如信托公司、典当行等)5%.4、金融机构日益重视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渐增。
在部门设置上,我省商业银行基本上建有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部门,专营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如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共设立了22家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79家小企业金融服务分中心,专职办理小企业业务,真正实现专业化经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9日川办函[2009]2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较快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
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为协调配合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管理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5号建议答复的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5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川经信办建〔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5号建议答复的函川经信办建〔2016〕24号张良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扶持和培育力度的建议》(第195号建议)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后,答复如下:一、关于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的建议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我省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委历来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视,为帮助企业了解各项扶持政策,一是认真梳理了2009年以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按照面向基层、服务企业的原则,编制印刷了《四川省中小企业政策汇编手册》和《稳增长政策文件汇编(2014-2015)》,按照面向基层、服务企业的原则,采取免费发放企业的方式,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
二是积极协调省直部门,重点抓好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等文件的贯彻实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开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网上问卷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发展诉求。
三是切实抓好政策宣传解读。
指导四川日报、四川经济日报、中小企业四川网等媒体开辟政策宣传专栏,指导各地开展创新创业“政策大宣讲”,及时、全面、系统地解读各类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确保企业掌握政策、用足政策。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整理版)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和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妥善处理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及准入和退出的初审工作。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区委书记在2024年全区政银企融资对接会议上的讲话范文
区委书记在2024年全区政银企融资对接会议上的讲话范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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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如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促进公平准入1.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
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
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2.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4.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5.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
(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6.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
(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7.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
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8.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
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区别
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区别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Bitmap Bitmap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应商业交易一方(申请人)的需求,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商业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为担保申请人的某种责任和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可书面付款保证。
银行保函主要用于合同履约、国际投标、工程承包、补偿贸易以及境外筹资等需要。
银行可提供的保函业务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1、融资性保函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透支担保、延期付款担保等。
2、非融资性保函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进口付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实际上就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区别。
要想知道两者的区别就要分清什么是融资和什么是担保,所谓的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
而担保则表示负责,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
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
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所以融资性担保就是指为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地提供担保的一种经济活动。
它一般包括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担保、工程机械消费贷款担保等等。
与之相反的就是非融资性担保,也就是不直接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一种经济担保活动。
它一般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等。
至于申请条件,非融资性担保一般不需要审批,只要符合工商局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就可以了。
融资性担保业务从去年起已经由备案制转为核准制了,是需要审批的。
审批的部门、条件和要求有各省自行制定,你还是找一找你自己省份的一些具体要求,虽然各省制定的审批融资性担保业务条件和要求大同小异的,但对中央下发加强监管融资性担保行业指示的理解不同,在制定各省的具体细则上就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四川省就不允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全额由银行托管,也不能做其他业务,监管之严厉还是很少见的,担保机构俨然成了银行的附属机构和替罪羊了。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相关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加入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赣财金〔2021〕32号)要求,经省级和各设区市担保机构申报,省财政厅和省金融监管局审核确认,现将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3日附件: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序号机构名称 1 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 九江市柴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 瑞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 新余市渝水区财信融资担保中心 5 大余县金盛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6 崇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 于都县金盛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8 瑞金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 丰城市剑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 上高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1 德兴市铜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 南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3 江西省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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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苏中小保〔2010〕4号2010年1月29日
各市、县(市)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
根据《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正式启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现就担保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立(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一)许可范围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担保机构均属许可范围。
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
1.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3.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法人股东实收资本大于出资额、净资产大于出资额的2倍且有充足的货币资金;
4. 拟任高管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风险控制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合格从业人员;
5. 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6.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7. 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 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三)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基本情况表;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 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 主要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 公司章程草案、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 法定代表人、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8.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符合本通知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 母公司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和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3.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 担保机构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担保机构变更的受理事项
1. 变更名称;
2. 变更组织形式;
3. 变更注册资本;
4. 变更注册地;
5. 变更法定代表人;
6.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 符合本通知设立条件、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2. 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3. 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除外),可申请增资;
4. 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股东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八)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基本情况表;
3. 上年度的信用评级报告;
4. 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 申请前6个月担保业务明细;
6. 申请前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7. 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和出资人情况。
二、严格执行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担保机构所在地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由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报送至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直接向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三)省中小企业局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批同意后,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三、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
(一)业务范围
担保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机构还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担保机构可以办理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 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担保机构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中小企业局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担保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
(四)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和规定:
1. 不低于实收资本7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收取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的30%;
2. 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不得为与自身存在股权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性担保;
3. 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4.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保证担保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四、加强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当地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所有协作银行帐户对帐单,每年一季度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各市应及时将本地区担保机构统计汇总情况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担保机构发生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额担保代偿、投资损失、担保诈骗,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告。
各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向省中小企业局报告。
(三)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四)担保机构须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
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是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为推进全省担保体系建设,解决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困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而施行的过渡办法。
过渡期内仅受理新设立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机构、2008年底前纳入省局统计名录的及2009年11月以后经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的变更事项,其他担保机构待国家相关办法出台后统一清理规范。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二)请各地管理部门增强工作责任心,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根据本地区担保行业的发展和布局规划确定申报数量。
行文上报的申请材料,由各市工作人员报送或采取特快专递方式,其他人员报送的或有企业人员陪同的不予受理;材料一经受理,不得补充和修改。
请各地勿来人或来电询问审批进展情况,省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
存在请托、送礼等影响许可工作行为的单位,其申请事项一律不予许可。
(三)申请未获许可的,自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