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蒙东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17]25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7.03.07【实施日期】2017.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17]254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7年3月7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加快推进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利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农牧业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改善农牧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250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秸秆资源和综合利用现状内蒙古土地资源丰富,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37亿亩,农牧民人均耕地面积7.4亩,有效灌溉面积4517.85万亩,每年为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200亿斤,是国家13个粮食主产区和6个粮食净调出省区之一。

(一)秸秆资源量内蒙古是粮食生产大区,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981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981号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23分执行。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呼伦贝尔、兴安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在5月1日同价、降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32分,降价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为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773元、1-10千伏0.762元、35-66千伏0.728元。

三、蒙东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的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此通知附件:1. 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2. 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电网销售电价表3. 内蒙古东部兴安电网销售电价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附件1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2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1481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1481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紧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4号)要求,结合各盟市前期降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盟市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

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

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

推进工作缓慢的部分盟市,要抓紧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

二、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赤峰和通辽市,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直接明确降价后终端用户执行的具体电价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844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44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具体由各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字[2016]8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字[2016]8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字[2016]856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2013年底,我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以内发改规范字[2013]12号文件将太阳能发电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到盟市能源投资主管部门后,各地不同程度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规模过大,与国家下达的建设指标不匹配,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分散,管理水平低下等现象。

按照国家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报告》(审太特农函[2015]48号)要求,为了避免光伏发电项目盲目建设,防止进一步加剧电力产能过剩,促进我区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科学合理、有序,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各盟市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政策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盟市进一步细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结合土地资源状况和电力消纳能力,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高准入门槛,对备案文件有效期、撤销备案、变更条件等要做出明确规定。

二、做好光伏发电建设指标配置的评优比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期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要求,制定全区统一的盟市配置企业各类光伏发电建设指标的原则和办法,请各盟市做好各类光伏发电建设指标配置的评优比选前期准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补贴电价的下降和和光伏产业的技术进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蒙西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蒙西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蒙西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二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34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蒙西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二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能源字[2017]341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市清园110千伏变电站增容扩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请示》(内电发展[2016]389号)等七个盟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内电发展[2016]214号、215号、391号、483号、599号、600号、611号)收悉。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审核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阿拉善地区110千伏及以下农网供电结构,更好的满足农牧民用电需求,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同意建设2017年蒙西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二批工程。

二、本批次工程建设规模为新增变电容量2511.1兆伏安,建设110千伏线路729.09公里、35千伏线路957.19公里、10千伏线路391.696公里。

工程计划总投资259721万元,其中资本金51944.2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及项目业主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

贷款的还本付息利用内蒙古电力公司销售电价中的农网建设改造还贷资金收入偿还。

三、请据此批复,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要按照《招投标法》及国家农网改造升级的有关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四、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有关要求,相关项目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再行上报纸质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做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组织制定了《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3月15日附件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秩序,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第四条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企业实施、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管理监督下,符合条件的电力市场主体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内发改价字〔2019〕586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请各盟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24日附件: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大力度地利用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蒙西地区“煤改电”电价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蒙西地区“煤改电”电价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蒙西地区“煤改电”电价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19
•【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996号
•【施行日期】202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完善蒙西地区“煤改电”电价政策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规定,现将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煤改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蒙西地区“煤改电”用户实行单独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

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
8:00)。

对农村牧区、城镇及城市周边区域的燃煤散烧治理“煤改电”和自建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由0.03元调至0.05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价由0.13元调至0.25元。

上述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供热期。

请各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供电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精神,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们对近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办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规定,以及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结合我区电力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申和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电价的收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适当放宽限制条件,在蒙西电网自2016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以下政策。

(一)自备机组用网电量基本电价自备机组正常运行及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期间用网电量基本电费按所对应的容量和时间收取。

(二)停产企业基本电价停产企业在恢复启动期间,由于用电负荷波动较大,收取基本电费时,按用电企业实际需量标准收取,期限为三个月。

(三)企业调试期、试生产期及其他电价执行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生产工艺复杂需延长调试期的企业,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可最多延长三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关于加快转变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1]6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关于加快转变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关于加快转变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关于加快转变东部地区农牧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二○一一年五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内蒙古东部地区(以下简称蒙东地区)资源优势,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探索蒙东地区特色农牧业现代化道路,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蒙东地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现代农牧业发展作为全面振兴蒙东地区的基础措施,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夯实农牧业发展基础,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以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生产为中心,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引导,构建现代化的农牧业产业基地,积极推进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壮大乳、肉、绒、粮油、马铃薯等深加工产业,打造绿色品牌,在形成产业化经营的区域特色、创立产品品牌、提高组织化程度、拓宽市场销路上求突破,实现设施农牧业的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提高农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综合竞争力,把蒙东地区打造成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战略基地、全国重要的肉食品和奶制品生产加工基地以及农牧业现代化示范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总收入的核定方法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中:
1.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见附件。
(七)输配电价的核定需考虑不同电压等级或各类用户交叉补贴问题。在核定输配电价的同时,同步明确各电压等级承担(或者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水平,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户享受的交叉补贴水平。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八)输配电价的核定应考虑城乡同网同价补贴及同价后旗县电力公司资产、成本和费用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5]134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三、平衡账户
设立平衡账户。电网企业监管期内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账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账户,不足部分由平衡账户弥补。
平衡账户设在内蒙古电力公司,由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管理和调整,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价水平和有关电价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它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准许收益等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收益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赤峰市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的批复-内计价字[200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赤峰市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的批复-内计价字[200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赤峰市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有关费用收
取的批复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赤峰市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的批复
(内计价字[2001]20号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赤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的请示”(赤价工发[2001]1号)收悉。

为弥补赤峰市农网改造资金缺口,确保“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精神,同意赤峰市向用户收取电能表及表以下进户线部分的改造费用。

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向用户收取的电能表及表以下进户线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90元,不足19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收取,超出190元部分由电业部门负担。

二、在农网改造过程中,为确保材料质量和降低材料价格,需在当地物价部门的参与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三、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农网改造过程中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对2017年本级部门预算公开的公告-公告〔20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对2017年本级部门预算公开的公告-公告〔20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对2017年本级部门预算公开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对2017年本级部门预算公开的公告公告〔2017〕2号一、内蒙古农牧业厅部门概况(一)内蒙古农牧业厅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牧业机械化、农垦、乡镇企业等农牧业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涉农涉牧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和办法。

2.承担完善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自治区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组织拟定自治区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健全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牧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3.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按照自治区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4.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畜牧来生产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38号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现转发你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就开展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和目标(一)试点范围。

自治区列入国家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为鄂尔多斯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包头铝业工业园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鄂尔多斯棋盘井地区4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主要目标。

通过有序实施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逐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二、增量配电网界定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7日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在我区落实到位,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我区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措施(一)政策实施安排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执行电价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执行电价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执行电价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23
•【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321号
•【施行日期】2018.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执行电价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8〕321号
各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明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用电价格予以政策扶持。

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部分盟市和供电企业要求我委对具体生产企业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出相关认定,否则政策落实难以把握。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企业,我委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对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及其产业属性出具认定文件,电网企业可依据项目核准或
备案相关文件、国家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确认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执行相应电价政策。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9〕5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6月12日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六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要求和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2009年全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调整机构设置,理顺部门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在落实中央取消和停止征收全国性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取消地方制定的108项收费项目,其中,行政性收费77项,事业性收费31项,为企业和基层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负责)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适时调整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建立健全操作有序、管理有效、监督有力的制度和办法。

完善代建制办法相关配套措施,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制定政府投资事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完善项目后评价工作。

健全项目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搞好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衔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二、推进就业、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就业政策措施。

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建立企业裁员备案、农民工返乡统计报告等制度,抓紧出台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蒙东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二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34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05
【实施日期】2017.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7年蒙东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二批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批复
(内发改能源字[2017]342号)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7年兴安地区66千伏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蒙东电发策[2016]1058号)等四个盟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蒙东电发策[2016]1060号、1063号、1065号)收悉。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审核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地区110千伏及以下农网供电结构,更好的满足农牧民用电需求,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同意建设2017年蒙东地区农
网改造升级第二批工程。

二、本批次工程建设规模为新增变电容量884.5兆伏安,建设110(66)千伏线路626.33公里、35千伏线路1.2公里。

工程计划总投资101297万元,其中资本金20259.4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及项目业主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

贷款的还本付息利用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价中的农网建设改造还贷资金收入偿还。

三、请据此批复,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要按照《招投标法》及国家农网改造升级的有关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四、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的有关要求,相关项目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再行上报纸质文件。

呼伦贝尔市根河-得耳布尔-莫尔道嘎110千伏Ⅱ回挂线工程未取得环评文件,此次不予批复,该项目纳入下批次计划一并研究。

五、请按照国家关于小城镇(中心村)电网改造、农村机井通电、贫困村通动力电等的有关要求,抓紧组织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2017年底前完成相关工程建设任务。

此批复
附件:1.2017年蒙东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二批工程可研批复项目汇总表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附件1:
2017年蒙东地区农网改造升级第二批工程可研批复项目汇总表
线路长度
(公里) 110(66)千伏
35


总计
101297 884.5
626.33 1.2一 通辽市 39941 323.00 322.3 0 1 蒙东通辽奈曼旗沙日浩来66千伏输变电工程 新

66 2847 20.00 25
2
蒙东通辽奈曼旗固日班花66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


66 1242 20.00 3 蒙东通辽奈曼旗苇莲
苏66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 扩建 66 1234 20.00 4 通辽奈曼旗得胜-治安新建及66 815 16.5
66千伏线路改造工程改

15号017号
5通辽奈
曼旗得
胜-八仙
筒66千
伏线路
改造工






66150628.4
通国土预
审字
〔2016〕
13号
通规函
〔2016〕
107号
-
通发改节
能登记
〔2016〕
016号
6蒙东通
辽奈曼
旗开
鲁~清
河II回
线路工



66112413.5
通国土预
审字
〔2016〕
43号
通规函
〔2016〕
134号
-
通发改节
能登记
〔2016〕
053号
7蒙东通
辽库伦
六家子
66千伏
变电站
扩建工



6652220.00 ---
通发改节
能登记
〔2016〕
051号
8蒙东通
辽科左
后旗散
都66千
伏输变
电工程


66216431.50 5.3
通国土预
审字
〔2016〕
25号
通规函
〔2016〕
118号
-
通发改节
能登记
〔2016〕
014号
9蒙东通
辽科左
后旗伊
胡塔66
千伏输
变电工



66296020.00 25.3
通国土预
审字
〔2016〕
41号
通规函
〔2016〕
140号
-
通发改节
能登记
〔2016〕
063号
10蒙东通
辽科左
中旗努
日木66


66157620.00 ---
通发改节
能登记
〔2016〕
023号
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
11蒙东通
辽科左
中旗白
音他拉
变电站
66千伏
扩建工



661570
12蒙东通
辽科尔
沁双宝
66千伏
输变电
工程


663219
13通辽科
尔沁双
宝-喜伯
66千伏
线路工



661035
14蒙东通
辽科尔
沁区查
干66千
伏变电
站改造
工程


662483
15蒙东通
辽开鲁
开发
区~大
甸子66
千伏线
路工程


66300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