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大作业答案2014年6月案例分析及论文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本部分为案例分析题,请根据所给案情结合部门法知识,回答问题。
(每小题8分,共40分。
请另附纸张书写答案。
)(一)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开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分析:1.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答:(1)根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开除学籍、毕业、学位授予等是国家授予学校的行政权,由此引起的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为学校。
提起行政诉讼的有三种情况:复议维持的,告原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改变的,告作出复议的机关;复议不受理不答复的,两个机关都可以告。
在本案中做出行政行为的是学校,主管教育机关只是维持了学校的决定,并没有做作出改变,所以,本案应该以学校为被告。
(2)本案的争议是学校不向李某发放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是被授权发放机关,真正发给你毕业证的应该是教育部。
学校上报教育部之后,教育部统一授权学校发放。
因此,这属于行政行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以学校的做出不发放毕业证、不发学士学位证书等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在本案中,李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要满足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学校开除学籍的行政行为只是很普通的行政行为,法院受理的范围内。
所以人民法院是这种诉讼的受理机关。
(4)在此学校是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所以对于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是以学校为特定被诉主体的一类,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学校是以被复议人或被告的身份出现的。
最高法详解夏俊峰故意杀人案: 他持刀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打算取钱给员工发工资,卡里的20多万元莫名其妙就不见了”———宝鸡一商人打手机突然掉线,4分钟后账户26.8万被转走。
“你们快来看,这两口子姓名相同,快来看啊”———重庆夫妻同名同姓同班恩爱21年,结婚、住店、聚餐都会被围观。
“我们悬挂的不是日本军旗,只是和它很像的一块布”———网曝河南一酒店悬挂日本军旗,该酒店负责人回应称为辟邪挂的布。
“我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只是想确定她是不是处女”———怀疑19岁女儿不是处女,福建一父亲欲对其施暴验身。
“没喝,我一生气身上就有酒味”———哈尔滨一货车失控侧翻,满身酒气的受伤司机否认酒驾。
据信息时报蒙山大佛披上800斤巨型僧袍10月1日,山西太原蒙山大佛被披上了一件重约800斤的僧袍,颇为壮观。
(如图)蒙山大佛始建于北齐天保二年(公元551年),像高约66米,是中国年代最久的摩崖石刻大佛,目前为山西为数不多的免费景区之一。
(中新)男子专“娶”孕妇借腹生财以“结婚”为名,先后“娶”回多名孕妇,待孕妇生产后,将新生儿卖掉赚钱……在广西贵港市,一起“借腹生财”案近日浮出水面,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警方抓获。
9月7日,贵港市公安局石卡派出所接到妇女吴某报警,称其与“老公”杨某发生争吵。
参与办案的石卡派出所副所长黄敬伟告诉记者,吴某是一名孕妇,5岁时与姐姐来到贵港市,之后一直在贵港市工作、生活。
其间,吴某谈了一个男友,没想到怀孕后被男友抛弃了。
今年8月30日,贵港市石卡镇大庆村鳏夫杨某给了介绍人8000元后,把吴某带回家,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当时吴某已有7个月身孕,正想找个依靠,便答应跟杨某一起过日子。
9月7日上午,杨某要求吴某把小孩生下来后就卖掉,吴某不同意,双方为此争吵起来。
“一开始杨某拒绝承认贩卖儿童,只承认前后收养过三个孕妇。
”黄敬伟说。
为了打破僵局,警方加大走访力度,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今年5月,杨某曾通过中间人黄某,将一名婴儿以6.9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买主。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2013年10月14日09:48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谢通祥律师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针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成功改判,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访谈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
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死刑应废除的理由
废除死刑的五大理由
3月15日《新京报》报道,河北一青年因一宗强奸杀人案于10年前被执行死刑,而真凶于近日在河南落网。没有犯罪的人10年前就被法办致死了,而犯罪的逍遥法外直到现今还活着,消息一出,顿时引发强烈讨论。刑讯逼供令人发指,枉法裁判遭到唾骂,这是自然的,同样自然的一件事是,应否废除死刑再度成为热门话题。我是赞同废除死刑的。我认为,废除死刑至少有五大理由。这里简单论述,欢迎批评指正。
##好,我方观点是中国应当废除死刑。死刑是行刑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讨论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应当结合现在的社会文化、中国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明确,随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死刑是应当被废除的。马克思曾清楚地揭示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并且很多学者认为,死刑是对人权的一种最残酷的侵犯。死刑的存在是与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进程不和谐的。事实上,世界性的变化也在见证这一点。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在缩减缩减执行死刑的犯罪数量。死刑的行刑方式也逐渐倾向于人道化的发展。由此看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人道的追求日益加强,废除死刑成为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当然如果仅是出于某种崇高的理念就废除死刑是忙目的,但是对于中国而言,他已经具备了废除死刑的能力。一些非洲国家,其支持死刑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居高的犯罪率、不稳定的政治。而中国,自98年代以来,重刑率就在稳定下降。其执政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在上寻求与时俱进的变革。经济上坚持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具备了稳定的政治。如今死刑的作用也可以被取代甚至超越。终身监禁可代替死刑使罪犯与社会隔绝,劳改还可弥补其罪行。提高判案效率和准确性可以给可能犯罪的人带来比死刑更大的威慑力。诚然,死刑有一定效果。但中国已经不需要依靠死刑这种残酷的刑罚来维护安定。 更重要的是,死刑存在着难以弥补的弊端1.当前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难于杜绝错判的现象,然而死刑则剥夺了更正的机会造成了草菅人命的后果。在美国,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投入了巨额的司法成本。2.现在关于处以死刑的罪行多达55项。但这所处领域不同,对象不同的罪行却处以相同的刑法,必定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在我们具备了抛弃“死刑”的前提下,还有什么理由不废除死刑呢? 时至今日随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文明,在中国死刑已经走向尾声,并且人们的认识不断提高死刑的弊端也一一显露出来,死刑的作用效果也可以被取代。因此中国应该的确应当取消死刑
夏俊峰死刑复核审程序京衡律师事务所辩护词
京衡律师集团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死刑复核审辩护词)(全文23000字)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辩护组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201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合议庭: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俊峰的委托,指派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师担任其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审的律师。
此前我们已经向贵院提出约见申请、阅卷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并提交了我们调查获取的五份新证据。
现经过我们四位律师向原一审、二审律师调阅案卷和庭审笔录,会见被告夏俊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我们认为:一、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不能排除,定性杀人的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原审法院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公允,明显偏颇。
二、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定性故意杀人的基本证据不具备,定案证据发现严重伪证,虚假伪证得以采纳。
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
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出庭的客观证人被限制出庭;旁听席上的证人被违法作证并判决采信,已直接影响公正审判和审判质量。
四、夏俊峰故意杀人罪名定性错误,不能成立。
夏俊峰为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中的拔刀捅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防卫行为的实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疑证利益应当归属被告、疑罪从无的原则,夏俊峰对该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夏俊峰在为逃离现场冲出门时捅刺张伟致其受伤的行为,现有判决对该情节事实没有查清,系为逃离现场的持续防卫行为,顶多只能按假想防卫过失犯罪定性。
五、本案城管执法及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可相应减轻夏俊峰责任。
原审没有考虑明显不当。
六、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夏俊峰预谋或报复实施犯罪,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处死刑的犯罪。
七、夏俊峰有明显自首情节,到案后即承认基本行为事实没有隐瞒,并完全配合侦查,如实讲清事实真相,认罪悔罪。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义务问题
论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义务问题作者:郭雅琼来源:《科教创新》2014年第04期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4)04-0044-01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整合,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应履行的义务问题,该问题被抽象出来之后,可以窥见其在整个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重要意义。
主要包括听取律师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和审查并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三项义务。
这三项义务贯穿整个死刑复核程序,对其完善关乎死刑复核程序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死刑复核律师辩护讯问审查一、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义务(一)立法概述刑事诉讼法新增第二百四十条,要求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同时在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将该条义务更为明确化,“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同时,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纳入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畴。
这项义务的增加,无疑是我国完善死刑制度的巨大进步。
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死刑复核程序以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对死刑刑罚的适用进行制约和过滤,保证死刑适用真正合理。
辩护权的许可和复核法院辩护义务的落实,正是实践死刑复核根本目的的基本要求。
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死刑复核当然也不能例外。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保存生命而辩护,无疑有利于法院在核准死刑上从严掌握,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从而使我国的死刑适用与世界性的庆刑罚化潮流大体相符。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1、药家鑫案:全民审判司法狂欢法宝评论:为什么会有“药家鑫不死,法律必亡”的呼声?背后隐藏的是社会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以及法院被权力玩弄和操纵的担心。
说到底,不是公众不够宽容,而是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伤不起!同时,民意对药家鑫案“激情杀人”的争辩以及狂欢式的审判,也让我们深深地明白:普法仍然任重而道远!2、李庄案:中国法治进退的猜想法宝评论:李庄一案,前前后后,曲曲折折,一言难尽。
但它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因为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此案是一方试金石。
以学者和律师为主体组成的“律师团”,为一名普通的律师审判进行“把脉”,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从江平、贺卫方等学者和律师们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他们守卫中国法治的决心。
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层层雾霾,众多国内外人士正在密切关注。
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打捞沉默的声音法宝评论:个税法的修正,创造了单项立法征求意见书之最,从侧面反映了中国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中国今后走向公民社会的前兆,也为中国未来民主转型奠定了基础,我们要做的普法不再是告诉他们单一的法条,而是如何为权利争取的精神!4、夏俊峰案:司法要给民众信心法宝评论:夏案的判决,引发了新一轮舆情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我们认为:防止舆论与司法不公一起堕入恶性循环,既需要民众跳出“正当防卫”的定势思维,对此案有新的认识角度,更需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在相关司法文书里有更细致的说理,核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晰确定、罪名是否恰当。
如此,正义才能看见,民众才会心服。
5、李昌奎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法宝评论: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相反却赋予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自首能否必然减刑,对于哪些情况能判死缓,个中分寸全由法官拿捏。
这种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对某个被告人判决死刑或判决死缓都能说得通。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便引入公众的感受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这正是一些死刑案件受到舆论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典型案例分析:从一个案例中看证据的排列
典型案例分析:从一个案例中看证据的排列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钟某因与被害人钟某某因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发生纠纷,钟某蓄意对钟某某进行报复。
201X年中秋期间,钟某联系上了被告人吴某,让吴某来XX马安乡“教训”钟某某。
钟某带吴某认识了钟某某及其住处,并出资购买了一把斧头、一根水管、口罩等物品。
201X年10月16日23时许,钟某见钟某某一个人在木材加工厂,认为是报复的好时机,便打电话给事先住在银坑的吴某,吴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等工具至钟某某的木材加工厂,确认是钟某某后用斧头砍了钟某某的腰间一下,钟某某出于本能的反抗,争抢中吴某的手臂、后背在门上发生磨蹭(公安机关由此提取了吴某的DNA,由此案发),之后吴某逃离现场,途中将斧头仍到马安乡大罗村路边的池塘里。
经鉴定,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列证据如下:彭月英的报案材料、被害人钟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件照片、犯罪嫌疑人钟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书所指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件照片、犯罪嫌疑人钟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其他书证。
公诉人庭审法庭调查时出示证据如下: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协议等;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五、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六、勘验笔录、摄影照片、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七、辨认笔录。
法院判决书中采纳的证据为“有受案登记表,物证斧头一把,侦查机关制定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等,宾馆住宿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家属与被害人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其行为予以谅解,有协议书、谅解书为证”。
二、证据的排列上述公、检、法四次关于证据的出示顺序都不一样,那么证据该如何排列呢?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该条仅仅是罗列证据的种类,并不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示证据就要按此顺序来出示。
夏俊峰案
夏俊峰案夏俊峰来自辽宁铁岭在沈阳五爱市场附近从事售卖烤肠的一商贩。
2009年5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之时被沈阳市沈河城管分局执法人员所查处。
于该分局的滨河中队办公室接受讯问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申凯,张卫东),重伤一人。
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
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刺死2城管,被执行死刑。
案由:故意杀人罪案件事实部分:时间发生于2009年5月16月10时左右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和妻子张晶推着“倒骑驴”开始售卖烤串。
一个多小时后,亦即是11时10分左右,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十几名执法人员来到南乐郊路进行现场检查。
夏俊峰因为违章经营炸串而与前来执法清理商贩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男,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殁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时年26岁)等人发生冲突。
根据后来的众人的说法,夏俊峰为了躲避城管跑了二十多米被抓住了,而且有目击证人(后未被获准出庭,分别是: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人员于夏俊峰有肢体上的冲突,进行了推搡殴打。
另外,执法人员亦当场扣下夏俊峰的液化气罐(根据当时的参与城管祖明辉的证词指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
”另外,原告一方的证人称被告夏俊峰曾经打开煤气瓶阀门扬言和城管同归于尽,并把申凯的手台打在地下。
因为现场没有录像,对于谢峻峰究竟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上执法车更是各执己见,根据城管一方的说法,是谢峻峰自愿上的车。
而根据被告谢峻峰及其妻子和证人的说法是“被拽上车的”。
夏俊峰后随同上述人员至该局滨河勤务室处理此事。
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被告人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曹阳再次发生冲突(根据被告夏俊峰的说法是曹阳没有动手),被告人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为夏俊峰烤肠的切肠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致被害人张旭东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致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三人后被送往463医院。
死刑复核程序检讨
关于进一 步严 格依法 财 新记者获悉 ,就上述沈 阳小贩夏 司法部联合下 发 《
杀人案 ,在刚刚结束 的二审 中,均 维持 俊峰杀城管 案 、西安大学生 药家鑫杀人 办案 确 保 办理 死 刑 案件 质 量 的 意见 》
一
审死 刑判决 ,现 已进入最高法 院死刑 案 ,最 高法 院已经分别组成 了两个案件 的合议庭 ,办案法官 已经 分别会见 了夏
( 称 《意见 》 )。其 第4 条 规定 : 下 O “ 死刑案件 复核期间 ,被告 人委托的辩
复核阶段 。 死刑复核有哪些程序 刑 的案件 ,必须 报请 对死刑有 核准权 的 法 院审查核准。
俊峰和药 家鑫 。两案 的代 理人 ,也在 马 护人提 出听取意见要求 的 ,应当听取辩 不 停蹄 地 为 挽救 自己当 事人 的性命 奔 护人 的意 见 ,并制作笔 录附卷。辩护人 提出书面意见 的 ,应 当附卷 。” 浙江京衡 律师集 团陈有 西律师 ,担 所谓 死刑复核 ,是指法 院对判处死 走 。
的 ,均依 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普遍 欢迎 。此举 被解 读为 ,中国将 以更 案后拍摄 的全部体 表检查伤痕照 片 ,以 1 1 63办公 区、案发 现场的所有监控 录像
此外 ,陈有西律 师还向最高法 院办
最高院是在 《 民法 院2 1年度 年 加 审 慎 的 态度 对 待死 刑 ,从 此进 入 少 及沈 阳市 滨河 区行政 执法局 2 0 年 5 人 00 0 9 月
年 ,为适应 “ 打” 的需要 ,当年修改 庭法官递 交了三份 申请 书 ,申请就夏 俊 严 《 规定 》称 ,法 院审理 案件过程中 ,律 的 《 民法 院组 织法 》规定 ,必要时可 峰 死刑 复 核 案进 行 阅卷 并 复 印相 关 材 师提 出会 见法官请求 的 ,合议庭根据案 人
夏俊峰一审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女,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路16-1号4-3-2室。
系被害人申凯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向党,男,汉族,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30号1-5-1。
系被害人申凯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昕琪,女,汉族,2001年8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清真南路84号4-7-1室。
系被害人张旭东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纪晶,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旭东之妻。
被告人夏俊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60-2号9-6-1。
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2009】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向党、纪晶,被告人夏俊峰及其辩护人范玉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申凯(被害人,男,卒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卒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等执法人员查处,后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旭东“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备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二导致失血性休克二份死亡”,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刑法论文
摘要2009年发生了一起某流动摊贩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的重大案件。
该案件从2009年开始审理,在2013年底经过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最终以夏俊峰死刑立即执行为结点。
但是夏俊峰执行死刑以后,对该案件判决结果的争议仍未停止。
本文就从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来对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与裁定进行评析,分析夏俊峰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本文的评析主要从五个部分来阐述看法。
在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案情以及法院的判决和判决理由;在第二部分,主要是结合刑事诉讼相关理论来认定存在争议的两大关键案件事实,以此作为后文具体分析的客观根据;在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正当防卫的五大要件进行分析,并且判断夏俊峰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在第四部分,文章主要是谈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认定的认识和看法,主要是对此制度在实务中实用性不强的原因的分析;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是对此案件的一些其他的感想。
【关键词】案件事实,正当防卫,认定AbstractIn 2009,a street peddler named Xia Junfeng killed two inspectors and seriously injured a city management. The trial of the case is from 2009 to 2013. The final result is that the court affirmed Xia’s behavior as intentional murder and sentenced him to death, which did not end the dispute about this case. Then in this paper, I will judge the act of Xia, according to five elements of justifiable defense.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In the first part, I’ll introduce the case and the court’s decision. In the second part, I’ll talk about the disputed facts of the case. In the third part, Xia’s behavior will be analyzed. The fourth part is my opinion about our self-defense system. Then the final part is epilogue.【Keyword】case self defense affirm目录一、案情简介与法院判决 (1)(一)案情介绍 (1)(二)法院判决及判决理由 (1)二、有争议的案件事实 (2)(一)城管执法时,夏俊峰是否被殴打 (2)(二)办公室内,夏俊峰是否被殴打 (3)三、我国正当防卫的认定 (3)(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 (3)(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4)(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5)(四)正当防卫的目的性要件 (5)(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四、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性不强的原因 (6)(一)人们对正当防卫制度认识不足 (6)(二)正当防卫制度本身有待完善 (7)五、结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路径
刑 的适 用 范 围 , 同时 , 们 在实 体法 和程序 法 上均 作 我
了科 学 的设 计 , 死刑 复 核程 序 即是其 中之 一 。
的完善意 义 并不仅 限于 夏 俊 峰 一案 , 是更 多死 刑 却 出 于对 生命 权 的尊 重 , 们 设 计 了死 刑 复 核 程 我 案件 中被 告人 及其 家属 的权 利保 障程序 。面临刑 事 序 。l 9 9 6年 修改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三 编 第 四章 用 诉讼 法修 改 的契机 , 探讨 此 问题意 义重 大 。 四个条 文对 死刑 复 核 程 序 做 了规 定 , 内容 涉 及 死 刑
核程 序 的完善 再 次成 为人 们极 为 关注 的话题 , 刑 复核 程 序 的 修 改也 必 将成 为 刑 事诉 讼 法修 改 死
的 规 划 内容 之 一 。
[ 关键 词] 死刑 复核 ; 刑复 审 ; 死 诉讼 程 序 ; 审终 审 三
[ 中图分 类号 ] D 7 8 [ F 1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7 8 2 l ) 50 4 —3 0 84 3 ( 0 1 0 —0 50
自 2l 0 1年 5月 1日开 始 实施 的 《 法 修 正 案 最 高人 民法 院核 准 , 引发 了 民众 对 于 死刑 复核 程 刑 又 八 》 消了 l 取 3个经 济性 非 暴 力 犯 罪 的死 刑适 用 , 序 的关注 。对 于夏 俊峰案 , 院事 实认 定 、 用法 律 自 法 适 此我 国 的死刑 罪 名从 6 8个 减 至 5 5个 , 应 了 国际 及 判处 刑罚 是 否适 当 , 顺 我们 暂且 不论 , 但是 至少 出于 废 除或 限制死 刑 适 用 的趋 势 。 由此 也 可 以 看 出 , 基 同情心理 , 民评 论 倾 向 于夏 俊 峰可 以“ 死 ” 网 免 。可 于我 国 的历史 传统 、 民众 心理及 国情 等 因素 , 国对 以说 在二 审 维持死 刑 判 决 之后 , 我 民众对 于死 刑 复 核 待死 刑 的刑事 政 策是保 留死刑 但严 格控 制并 缩减 死 程 序 的期 待 更高 , 刑 复核 是 否 能 发 挥 其应 有 作 用 死 与 程序本 身 的设 计 关 系密 切 。诚 然 , 死刑 复 核 程 序
以“夏俊峰案”为例 浅谈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
以“夏俊峰案”为例浅谈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何峻峰2012210722夏俊峰案是近年来城管与小贩大战中一个非常极端的案例。
由于媒体的报道,此案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情夏俊峰的声音一度很高,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巨大也不言而喻,特别是在我国当前这种特定的城市管理社会生态中,人们的感情天平会更加自然地偏向于作为弱者一方的夏俊峰。
人们期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会给夏俊峰一线生机,但法理昭昭,不为情动,顶着巨大舆论压力,最终决定对夏俊峰执行死刑。
而本文就以“夏俊峰案”为例,谈谈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1.“夏俊峰案”始末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
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
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2009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
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轰动一时的夏俊峰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决定称,夏俊峰持刀行凶,致两名城管死亡,一名重伤,对夏俊峰执行死刑。
2.关于“夏俊峰案”的媒体报道和舆论正如以往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一样,网络上充斥着呐喊和热泪;也正如每一次与城管有关的恶性事件一样,几乎所有人都站到了弱势的小贩夏俊峰一边。
夏俊峰案,社会底层的又一人间悲剧!
夏俊峰案,社会底层的⼜⼀⼈间悲剧!案情回顾:2009年5⽉16⽇,夏俊峰与妻⼦在沈阳市某路⼝附近摆摊时,被城管执法⼈员查处,随后被带回队⾥。
在办公室中,夏俊峰与城管员申凯、张旭东等⼈发⽣争执,遂持⼩⼑刺死了申、张。
2009年11⽉,沈阳市中院作出⼀审判决,夏俊峰的⾏为构成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
夏俊峰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进⾏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其⾏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辽宁省⾼院于2011年4⽉30⽇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昨天凌晨5点多,沈阳市中级⼈民法院将核准夏俊峰死刑的消息告知了家属,10时43分,沈阳中院宣布已对其执⾏死刑。
夏俊峰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被判死刑⽴即执⾏究竟是否合适?笔者认为存在很⼤的争议!⾸先我们来看看正当防卫的定义。
刑法第⼆⼗条规定: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⒊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辽宁⾼院⼆审主审法官苗欣向《法制⽇报》的介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要求和执法队员回队⾥处理此事,且夏俊峰在到案后亦供述是其主动提出“有事说事,不⾏我和你们回队⾥,再接受处理”。
⼆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是⾃愿去⾏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夏的⾝材不⾼,张、申⼆⼈相对⾝材⾼⼤魁梧,且⼩商贩在⾯对如狼似虎的城管执法⼀般会有较重的畏惧感,因此对于⼀个平时认真劳动、养家糊⼝,现在主动去协助调查的⼈,肯定不会是存在故意杀⼈的⼼态,如果在办公室⾥没有受到严重殴打虐待、⼈⾝攻击,怎会突然暴起杀⼈这绝不符合常理!!!法庭上出事的证据也证明了夏的⾝体受到了伤害,但法官认为夏所受之伤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不能认定夏遭到了⼈⾝侵害,故不能认定夏的⾏为构成正当防卫。
夏俊峰二审辩护词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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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
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
陈光武
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由著名律师陈有西担纲辩护。
因为陈有西律师的坚韧和执着,给最高法院出了一道道难题。
由于法律上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乎空白,呈现出最高法院无所适从的尴尬。
陈有西律师近日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应当感谢社会的进步,最高法院及时收回了死刑复核权。
否则,夏俊峰现在早已变成骨灰了”。
这句话对我感触很大,不知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听后有何感想。
我是做刑辩的。
83年严打以来,我的几百位死刑案当事人,就是在最高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时期,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后就化为骨灰的。
其中不排除有个别冤魂。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可是我们竟然儿戏了近三十年。
2007年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无疑是法制的一大进步。
但收回后又怎么样?由于我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至少不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
而只不过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只是换了一拨人再看看卷、提提审。
由于没有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
因为在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上,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死刑复核程序处于明显劣势。
我们知道,公开的法庭对
抗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办法。
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不听证甚至不质证,办案人员往往只是沿着一二审法官的书面思路顺流而下,从总体上衡量一下可杀不可杀,该杀不该杀而已。
很难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长期以来一直是死刑复核的痼疾。
夏俊峰一案的死刑复核,使我国的死刑复核痼疾更加暴漏无余,真的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夏俊峰一案,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受到举国上下的普遍质疑。
一个为摆摊谋生而被查扣、被处罚的街头小贩,在没有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下,怎么会持刀连杀两人,这几乎没有人会相信。
陈有西律师介入该案死刑复核程序后,向最高法院递交了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十份证据的申请。
到目前为止,连一项也没有兑现。
会见问题,只是得力于全国少有的沈阳看守所,严格执行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新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才得以实现。
换个地方,恐怕也难以如愿。
原因很简单,陈有西律师这是给最高院法官出的第一道难题。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
仅仅规定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可以约见主审法官,其它一无所有。
事实上约见法官也大都难以实现,法官多是在电话中称:“你提供辩护词即可”。
重庆涉黑嫌疑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就是多次约见法官未果,相关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寄出,而后石沉大海。
试想,一个辩护律师,不能阅卷、不能会见,不能调查取证,不能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怎么能发现案件问题,拿
什么出具辩护意见?在这种体制下参与死刑复核的律师辩护,除了摆设还有什么实质意义?
再有,假如该案无论出于何种背景,通过什么途径,陈有西律师有幸约见了法官,并递交了律师调取的新证据,法院能怎么办?
这是陈有西给最高院法官出的第二道难题。
采信?未经过检察机关质证,法院无权直接采信。
安排检察机关质证?法律根本就没有设计死刑复核阶段的质证程序。
甚至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地位还不如辩护律师,律师至少可以有限参与,法律甚至根本没有设计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参与程序。
不予理睬?这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说不过去。
樊奇杭案高法对朱明勇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理睬,结果招来骂声一片就是证明。
况且,万一这一新证据至关重要,甚至足以动摇原有的判决,则更加难以处理。
这将是陈有西给最高法院出的第三道难题。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贯原则(实际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政策),高法自己即使确认了律师提供的新证据的实体价值,原判可能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但操作上也是不伦不类。
根据2007年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高法的死刑复核,将原来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情形一律改为“不予核准”。
最高法院复核案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死刑案件,并不直接对案件的事实和定性以及量刑问题予以改判,只是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里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未经控辩双方辩论质证,特别是未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法院凭什么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少有是程序问题)直接作出认定?
其次,我国刑事案件法定的二审终审制。
但如果问到死刑案件二审判决或裁定是不是终审裁决?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既然是终审裁决那么是不是生效的裁决?回答却是否定的。
因为生效的裁决应当交付执行,而死刑案件的终审裁决还要到最高法院核准后才可执行。
这就出现了既是终审裁决,又是效力待定裁决的尴尬。
再次,在证据提交和流转上也存在尴尬。
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就本人经验法官是要求辩护律师必须提供证据原件的,而且律师一旦提供,最高法院将入卷留存。
案件发回重审律师将无法再向重审法庭提供原件。
特别是当发回重审当事人另聘辩护律师的时候,证据的流转在程序上将更加难以操作。
夏俊峰的死刑复核程序正在进行,据说最高法院日前已经提审。
所剩的时间不多了。
陈有西律师虽然不辞辛劳走访调查,且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至今连原始卷宗都还没有看到。
会不会象樊奇杭案件那样,律师在北京等待高法答复,重庆那边早已人头落地。
这样的悲剧会不会再次重演,很令人担忧。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该程序究竟是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律师究竟能否参与、
怎样参与,死刑复核是否可以开庭或听证,律师参与是辩护是代理还是法律帮助还是其它,律师能否举证怎样举证,法庭怎样质证等,法律一直没能明确界定。
陈有西律师对该案的辩护成功与否,不仅是夏俊峰个人保命问题,也不仅是能否挽救更多的“夏俊峰”问题,更是能否推进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问题,这将具有推动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意义!我们急切的但并不乐观的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