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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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书记员:原告许华,委托代理人马蓉蓉、成剑武是否到庭;

代理人:已到庭

书记员:被告南京市河海大学法定代表人李静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戈文、邓志妮是否到庭?

代理人:已到庭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杏仙:原告:张有福,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440309************,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董事长,现住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69号楼3单元201室。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律师:陈杏仙,广东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邓柳玲,广东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判长:由被告南京市河海大学的法定代表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被告法定代表人: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律师: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今天就许华诉南京市河海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陈永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思豪、张运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浩涛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代理律师):(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宣读答辩状)

审判员(陈):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判员(陈):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原:收到。

●审判员(陈):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审判员(张):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李志丽出庭作证。(提问证人须由提出证人一方先提问)

审判员(张):通知本案证人XXX到庭作证。(交通知,传唤证人)

审判员(张):证人,你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与本案的关系

证人:……

审判员(张):证人XXX,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

审判员(张):现在由原告方向证人提问。

(如果法官不问,我们自己叫他陈诉当天的情况)

原告:律师:当天天气如何?有风吗?

目击证人:没有,那天天气比较闷热,没什么风。

律师:当时你能清楚看到原告张有福被东西砸到了吗

目击证人:是的,因为他就走在我前面,距离很近。后来我才发现那是一个烟灰缸。

律师:人被砸到之后,你有无留意67号楼住户的熄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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