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号文后平台债监管政策新格局
评:郎咸平解读“43号文件”
评:郎咸平解读“43号文件”发表于2014-12-01 15:37:5543号文,很多媒体都有解读,不过这些解读都是就地方债而聊地方债。
郎教授说,这个43号文对于地方政府的转型,包括整个中国政府,执政姿态的一个转型,包括中国经济的生态,都有重大的影响。
郎咸平说,43号文是一个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课题,它的重要性,远远超乎大家的想象。
今年9月21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一个重要的文件,叫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43号文”,很多的媒体跟专家学者,就地方债务问题讨论地方债务问题,方向是有偏差的。
43号文将彻底地改变各级地方政府的现存生态,将地方政府的职能,由过去叫投资发展城市,完全转变为营运服务城市,从省政府到市到县,所有政府职能,政府的权力大幅度地缩减,成为一个真正的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
为了讲述这一段经过这段历史,形象一点的用一个机器人来描述。
整个中国就是一个大工地,里面出现一个机器人,这个机器人呢就是地方政府,两个手倒腾来倒腾去,一个手是基础建设,一个手是招生引资,原来各级地方政府从省市到县,统统都通过这两大手段(基础建设、招商引资)拉动GDP,以投资发展城市,这既是过去的执政思维,但是和民生相关的民生经济呢?相当于机器人的两条腿,非常的细,基本上不在我们原来很多地方政府的首要考虑之列。
今年6月份,审计署出了一个报告,说调查的54个城市,发现有47个,即85%以上民生经济投资是不达标的,这就是我们投资发展城市的这么样一个现象,可是这种执政模式,到了这几年产生了两个重大的危机,第一个重大危机,产业产生严重的产能过剩,举例:白色家电47%、黑色家电73%、水泥37%、平板玻璃38%、粗钢26%、造船50%、船板70%、整车50%、电解铝30%,产能大面积过剩。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10月9号说了一句话,这句话来自于中央政府的门户网站,原话是:“我们产能过剩的几个行业,那个不是审批出来的?!我不是一概否认审批制度,但一些纯商业、纯经济的事项,还拿来审批,很容易造成寻租、腐败”,因此第一个危机爆发了,大部分产业严重产能过剩,很多地方政府透过招商引资,搞了非常多的工业园区,按照最保守的统计,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有215个,国家级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有114个,省以下的至少3000以上,没有实际统计。
国务院43号文解读
国务院43号文解读目前我国国务院43号文出台也有一段时间了,就目前已知消息分析,不单单是地方债务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很多的地方融资平台也在积极改进,那么国务院43号文出台后,以政信合作类信托为代表的金融项目该何去何从呢?•一、探讨国务院43号文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一)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政府信用低成本融资的优势和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局部地区风险不容忽视,长期来看难以持续,不能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稳定经济增长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明渠,一些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较为普遍;债务管理“借、用、还”脱节,一些地方多头举债问题突出,债务资金大多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举借和使用缺乏人大和社会的有效监督,重借不重还;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企业举债,在政府信用之外支付不必要的成本,融资成本高企;一些地区债务增长过快,风险不容忽视等。
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事关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及支持。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按照中央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债务审计,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了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43号文不是地方政府削权而是归位
43号文不是地方政府削权而是归位2014/10/23 每日经济新闻中国政府下决心清理地方债。
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坊间对“43号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认为是地方削权的开始。
路透社随后发布消息称,财政部于近期下发《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区汇总上报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省级财政部门明年1月5日前上报,对于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置换。
2015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务资金不能满足的,可按原渠道融资;2015年底之后地方政府债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
地方削权之说不符合事实,未来城镇化的推进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强大力量,43号文削减的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嗜好,旨在推进地方政府只能的全面改革,从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转变为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相对公平的裁判,促使地方政府全面归位。
只有从这个角度解读,才能理解43号的意义,也才能推进改革向正确的方向行进。
扼制地方政府公司化现象,意味着未来靠地方政府经济竞争决定升迁位序的发展模式将得到改变。
以往中国经济主要靠投资拉动,地方政府无论在土地整理、园区建设、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均通过债务杠杆撬动地方投资。
现在地方政府的投资能力不再是考核的指标,地方社会经济的和谐高效发展指标,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
要改革,首先要处理遗留难题。
两份文件要解决的是到底有多少存量债,究竟如何偿还、未来地方政府如何借贷的问题,其中关键是地方融资平台处置。
地方政府可以举债,但不能通过设立平台企业假借企业、地方政府在背后增信的方式举债。
地方投融资平台关停并转,不再增加,这是好事,是降低地方平台债风险的惟一办法。
根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12月30日公告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全国共有约7170个融资平台公司,从省、市、县、区甚至乡,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这些公司将转型成为城投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国发〔2014〕43号(43号文)精编版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ppp融资】张弛有度,方得始终43号文后城投债相关政策及发行情况梳理
【PPP融资】张弛有度,方得始终——43号文后城投债相关政策及发行情况梳理回复1.1,PPP时报,1.2,PPP文件,1.3,专家观点,1.4,PPP资料;2,PPP前生今世;3,制度建设;4,运作实操;5,合同要素;6,项目融资;7,履约监管;8,财政管理;9.1,轨道交通PPP,9.2,环境服务PPP,9.3,保障房PPP,9.4,社会基础设施领域内PPP,9.5,智慧城市建设内PPP,9.6,土地综合开发,9.7,其他案例;10,查看PPP专。
143号文后发改委收紧企业债券发行(1)《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据媒体报道,发改委于2014年8月5日召集部分承销商机构召开企业债风险座谈会,警示企业债风险,表示会对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有所提高。
9月26日,根据座谈会精神正式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资产质量、融资成本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多个方面新增了城投企业的发债准入审核条件,提高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标准,将企业债发行申报时间间隔由6个月延长至1年。
《意见》还将城投企业发债条件与地方政府负债情况和与当地GDP比例相联系,规定“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 。
(2)《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43号文下发后,发改委又于10月15日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为《意见》制定细则,提出了9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并要求申请发企业债的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再要求地方政府出具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文件,凡未取得批文的企业债,在募集和评级书中涉及政府提供偿债保障措施的内容要对照国务院43号文件进行修改,已取得批文但未发行的债券在发行披露时不要再有涉及政府偿债保障的内容。
国发43号文解读
国发43号文解读国发43号文解读: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来了~ 10月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国发43号文。
该《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不仅关乎地方政府举债偿债问题,还将影响到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命运问题。
一、文件内容《意见》共有七个部分,可以划分为总体要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和存量债务处理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本《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而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则是其目的所在。
要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二十字方针。
其次,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意见》也给出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分别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
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
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则从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强化债权人约束等三个方面,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提供保障措施。
最后,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并就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
如果说,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是长效制度,那么消化存量债务,则是解决当前棘手的问题。
《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明确措施:在清理甄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一是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中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
面对新政策 适应新形势我区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思考
面对新政策适应新形势我区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思考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中央政府全面明确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性债务管理机制,要求切实做到谁借谁还。
43号文的出台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不仅关乎地方政府举债偿债问题,还影响到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
一、43号文的主要内容围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43号文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
二是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管”的问题。
三是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
中央希望通过43号文的调整和规范,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43号文对融资平台的影响(一)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甄别、剥离加剧平台公司的资金压力43号文明确在存量债务处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公益性项目理应政府买单,由政府偿还,但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但是对于公益性项目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范的界定,这对于自身造血能力不强的融资平台来说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在国家发改委审核城投债时,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①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②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③公益性住房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④公益性事业: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浅谈(国发〔2014〕43号)文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影响
2017. 3(下) 现代国企研究125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彻底将融资平台公司替政府融资的职能分离,平台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只能采取政府发行债券和PPP模式。
对于融资平台公司而言,要么变成纯粹的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要么被清算消亡。
自此,融资平台公司何去何从的课题也再次被提上了日程。
一、我国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历程要理解国务院发的这个文件,首先我们得了解下融资平台公司的成长历程。
融资平台公司即指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房屋、规费、特许收费权等资产,急速包装出一个满足融资标准的公司,需要时再辅之以补助、承诺函作为还款保障,以实现融通各路资金的目的,随后将所融资金运用于公益性项目。
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举行了新的政府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将公益性项目建设的主体由政府化转为公司化。
为转变旧制度下的经营模式,整合资产,解决建设中的问题,融资平台公司应时而生了。
2009年3月份,银监会和中央银行共同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在国家刺激经济大环境下,地方政府唯恐落后于人,融资平台公司井喷式涌现。
拿我如今所供职的这家融资平台公司为例,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它于1994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出资人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资方式为固定资产、其他资产跟货币资金。
成立初期,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很多都是由财政拨款,以及由财政担保向银行进行贷款,融入的资金用于城市道路跟公共场馆的建设。
公司自身基本没有利润来源,偿付本金和利息只能通过借新债还旧债。
2006年9月,根据市国资委的批复,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8亿元,注册资本增至10亿元。
随后,为了融资的需要,市国资委将市水业总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和燃气公司的国有股部分全部划入我公司。
公司经营领域扩大到城市基础设施、燃气、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等方面。
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
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继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之后,《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公布,表明新一届政府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政策框架和纲领,在新的政策框架下,如何解读相关政策?如何看待存量城投债的信用能力以及未来城投投资策略问题?下面我将围绕市场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分析之前,首先有几个概念要厘清一下:1、原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的界定因为43号文明确在存量债务处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所以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围界定依据应该是2013年的审计结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201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包括:(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
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
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对国发43号文和四中全会的看法
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内容的看法近期与信托密切相关的两个文件一个事件值得我们去关注,两个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个事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
为了能让大家用最简单的方法去理解两个文件和一个事件,我们还是和以前一样,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来谈谈我们的看法。
至于说看法是对是错,大家自主判断。
先来讲讲《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
这个文件是在9月30日发出,整个文件的内容大概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是规范地方政府未来的举债行为,第二是解决地方政府现有的存量债务。
如果再把文件的精神加以精炼的话,可以总结成四个字:“下不为例”。
怎么理解“下不为例”?1、国务院已经认可了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其中直接债务为10.88万亿,担保债务为2.66万亿,或有债务为4.34万亿(“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而2013年6月30日以后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只要地方政府上报,国务院基本上都认(“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2、对上述已形成的债务,国务院允许地方政府以多种方式来偿还(“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同时严令不得拖欠债务(“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3、10月22日,财政部下发了《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在2015年1月5日前上报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债务余额。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导读:1、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2、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这三个条件,也是2015年43号文,放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条件。
第一个43号文是指国发[2014]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文时间是2014年9月21日。
这个文件剥离了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的融资渠道只能是:1、采用PPP模式;2、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第二个43号文是指银监发[2015]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文时间是2015年8月10日。
这个文件允许银行对于平台公司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发放贷款。
两个文件前后差不多1年时间,但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态度上,有很大的不同。
银行能不能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2014年43号文的表述是:“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2014年43号文还特别提到“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相当严厉!而2015年43号文的表述则是:“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信贷支持”。
对于什么是“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2015年43号文则没有明确,只在文头说,发文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在文后提到:“发改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
43号政府债务置换(3篇)
第1篇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债务风险逐渐凸显。
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明确了政府债务置换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流程。
43号政府债务置换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43号政府债务置换政策概述1. 政策目的43号政府债务置换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将高成本债务置换为低成本债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资金用于民生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
2. 政策对象43号政府债务置换政策适用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券、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
3. 政策规则(1)置换条件:地方政府性债务置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债务到期;二是利率较高;三是置换后的债务利率低于原债务利率;四是置换后的债务期限适当延长。
(2)置换方式:地方政府性债务置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二是通过银行贷款置换;三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置换。
(3)置换程序:地方政府性债务置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债务评估;二是方案制定;三是审批程序;四是资金划拨。
4. 政策效果(1)降低融资成本:通过置换高成本债务,地方政府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
(2)优化债务结构:通过置换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债务,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3)保障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可以腾出更多资金用于民生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三、43号政府债务置换的实施情况自43号政府债务置换政策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取得了显著成效。
1.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各地按照43号文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同时加大存量债务置换力度,有效控制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43号文前后政府投融资业务变化及PPP项目运作详解
43号文前后政府投融资业务变化及PPP项目运作详解在43号文前,对银行、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资金,政府都是以平台公司为交易主体进行融资,然后进行各种基础设施、公益项目的建设。
43号文出台之后,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融资主体有一分为三的趋势:平台公司、项目公司以及基金。
平台公司按政府要求转化成两类,一类是纯公益性项目,一类是纯经营性项目;第二种是以项目公司为载体的PPP模式;第三种是债务置换、政府引导、城市发展等各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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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张栋、王燕来源|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资管高层决策参考》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仍在城镇化的道路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政府一直处于实质主导地位,巨大的融资需求也给金融机构带来大量业务机会。
然而,以往地方政府负债的软约束特征和高杠杆冲动一直饱为市场诟病,也引发了中央政府的担忧。
随着2012年463号文、2013年10号文、《新预算法》、2014年76号文,以及2014年出台的43号文等标志性法规的相继出台,不难看出中央政府的改革主线:逐渐分离政府与平台,债务透明化,项目市场化。
由此,PPP、政府购买等新型政府投融资模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一、43号文前政府投融资业务情形在43号文出台前,无论是银行、信托、保险或是券商资管等各类金融机构的资金,政府都是以平台公司作为交易主体进行融资,然后进行各种基础设施、公益项目的建设。
1、主要交易模式(1)应收账款转让附回购;(2)应收账款流动化;(3)项目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4)股权转让附回购(名股实债)。
2、对政府增信的理解(1)合法合规纳入预算按照《新预算法》中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出具人大决议。
(2)财政出函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是地市级平台基本无法出具人大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退而求其次由财政出函承诺纳入预算,其中还包括财政出函承诺将未来土地出让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等。
43号文系列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
43号文系列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2008年我国提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我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自此城投债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但是增长的背后蕴含着风险。
由于城投债募集的资金大都投向公益性项目建设,该类项目具有盈利性差,回收周期长等特点,政府通常采用财政补贴和划拨资产等方式为其补充流动性资金。
长久以来,城投公司有沦为政府发债“工具”的趋势。
市场普遍认为,当城投债面临偿付信用风险时,地方政府会以财政资金等收入为其“兜底”,即存在政府隐性担保问题,具体表现为财政收入较高的地方政府下属城投公司发行的城投债拥有更低的风险溢价。
城投债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极易引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010年至2013年,政府出台了大量措施规范城投债发展,但这些措施都属于治理监管措施。
2014年9月《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的颁布和新预算法(2015年开始实施)的通过,显示我国彻底整治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决心。
该政策是新老城投债的“分水岭”,要求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对之前发行的存量债务进行甄别、清理、置换,确实有政府责任的纳入财政预算,成立专项基金。
本文以2009年至2018年公募发行的固定利率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为研究样本,控制债券自身特性、城投公司财务数据和宏观因素的基础上,利用双重差分法从东西部城市分组和城投债所属行政级别分组两个维度考察政策实施前后城投债信用利差变化情况,并运用连续型双重差分法考察地方政府人均公共财政收入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净效应变化,从三个角度分析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评估政策效果。
研究发现,政策并没有完全解决隐性担保问题,地方人均财政收入(隐性担保代理变量)依然会显著负向影响城投债发行信用利差,但是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政策实施后,东部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相较于中西部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有上升趋势;省及省会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相较于地级市城投债信用利差也有上升趋势,同时隐性担保净效应也为正值,人均公共财政收入每升高一万元会使城投债信用利差上升0.282%。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导读:1、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2、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这三个条件,也是2015年43号文,放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条件。
第一个43号文是指国发[2014]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文时间是2014年9月21日。
这个文件剥离了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的融资渠道只能是:1、采用PPP模式;2、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第二个43号文是指银监发[2015]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文时间是2015年8月10日。
这个文件允许银行对于平台公司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发放贷款。
两个文件前后差不多1年时间,但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态度上,有很大的不同。
银行能不能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2014年43号文的表述是:“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2014年43号文还特别提到“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相当严厉!而2015年43号文的表述则是:“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信贷支持”。
对于什么是“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2015年43号文则没有明确,只在文头说,发文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在文后提到:“发改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12日10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旨是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把举债融资作为支持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稳定经济增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缺乏统一管理、举借行为不规范、债务规模增长较快、局部地区蕴含财政金融风险等突出问题。
中央高度重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新修订的《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国发〔2014〕43号文件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全面部署。
从我省情况看,截至2013年底,我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000亿元,全省政府性债务率为57.5%,负债率为11%,均低于国际警戒线和全国平均水平。
虽然债务规模处于合理区间、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区和行业债务负担重、融资成本高、偿债压力大、风险持续聚集等问题不容忽视。
对防范债务风险及加强债务管理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及时研究加强债务管理工作思路和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我们在研究起草《实施意见》过程中,注重从审计监督、调查研究和工作实践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并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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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文后平台债监管政策新格局2015-11-30孙海波一、地方政府融资回顾(一)对地方政府平台概念的形成及明确定义对地方政府平台概念的形成及明确定义可以追溯到2010年6月份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而且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
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自从国发19号文发布以后,地方政府平台的增长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一路膨胀。
(二)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修订新预算法在多方面有所突破,和债券市场相关的部分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这为后续43号文以及财政部进一步出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务相关规章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2014年9月23日《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43号文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政府举债、PPP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和规范的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规定主体仅限省级政府,省级以下无举债权,市县可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首提用地方政府发债的方式置换现有高成本存量融资债务。
从后来财政部的举措来看,目前为止至少安排3万亿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
置换债务不得用于偿还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城投债正式成为历史,未来取而代之的是地方政府一般债以及项目收益债。
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未来仅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其中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或有债务为地方政府依法担保范围仅限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行为。
一、43号文后财政部相关政策梳理(地方政府债券置换)43号文首次提出了“置换”的概念,该文指出,地方政府应该“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一)财政部艰难推进(1)、财预[2014]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明确定义在建项目为2014年9月21日之前的项目,且遵循优先PPP的原则;以2013年6月债务审计确定的名单为基础(7170家平台),在对后面1年半的平台增减进行调整。
该平台和银监会为统计和监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而准备的1.16万家名单有一定差异。
后续2015年2月中旬,财政部预算司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对在地方政府债务甄别过程中多报或者显露之前债务审计过程中隐藏的债务进行核查。
因为存量债务的处理,中央政府会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化解,更加宽容,而增量债务除额度内的债券发行就是PPP,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不得新增。
后来2015年5月份新的化解措施包括定向发行地方政府债置换银行贷款以及银行在建项目续贷等都是针对已经甄别无异议或2013年审计的存量债务进行的处置措施。
这进一步证明了地方政府年初力争在最后关头多报存量债务的明智之处。
遗憾的是由于各方压力,财政部在相关债务甄别以及政府融资平台清单的推进速度及其缓慢,目前关于地方政府平台的划分仍然多以银监会的清单为准,比如发改委企业债以及公司债都以该名单进行认定,从而导致很多类平台债并不受严格约束。
(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的额度、范围和资金用途3月,财政部下达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额度,规定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
具体参见报告《史上最全!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中《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部分。
6月,财政部下达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额度,规定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优先置换高息债务;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具体参见报告《史上最全!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报告》详见本报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下达第2批置换债券额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部分8月,财政部下达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额度,规定置换额度主要用于偿还截止到2014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2015年到期的存量债务。
此外,针对下达的置换额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明确规定,置换债务不得用于偿还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定向置换针对地方政府债务,财政部于2014年10月23日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推广PPP模式,清理存量债务;后又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对债务存量进行统计。
5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地方政府可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1、对银行而言,置换的是2015年到期部分,同时地方政府债券纳入央行抵押品范围,用于PSL,MLF等央行流动性工具的合格抵押品;地方政府债收益率和贷款收益率比仍然较低,但还得考虑地方政府债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权重只有20%,资本占用也非常低。
2、纳入抵押品范围后,对银行而言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自由通过地方政府债获得央行抵押融资(SLF,MLF,PSL);央行在进行新型流动性工具操作的时候还有额度控制,此外还会对申请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中宏观审慎政策部分(具体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银行新增贷款符合央行信贷额度控制)进行考核。
部分中小银行未必能够达标。
3、从置换的顺序看有限置换银行贷款,再看其他债务。
操作成本主要体现在银行的置换意愿如何,从银行的动机看,尽管债券占用资本计提较少,但从实际风险收益角度看,一旦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范围,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面临的风险实质没有什么差异,如果银行自身不面临存贷比或资本充足率较大压力,可能置换动力不足。
如果是这样,那么逐笔协商核对将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
对于信托、资管等产品置换的可能性更小,一是时间约束,能完成银行贷款置换实属不易,二是信托等资管类产品投资人原因承担的收益率高于置换债券(国债上浮30%),可行性存疑。
4、定向承销的背景是公开发行的难度,截止5月中旬,地方政府债的发行严重落后于计划安排。
5、至此央行正式介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市场对QE的期待进一步加大,但实际QE条件并不成熟,所谓量化宽松或许已经近期被滥用,实际是指央行其他可选货币工具已经失灵,因为基准利率接近0,无法通过基准利率对市场进行干预,而只能通过非常规手段操作,由央行直接干预信用市场,扭曲信用资产溢价和信用利率水平。
显然国内远未达到上述条件。
6、还有纳入试点地方的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不排除未来地方政府在财政存款方面优先选择置换银行。
针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2015年3月1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3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4月10日,发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针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015年3月18日,财政部下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4月2日,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4月8日,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015年5月11日,由于PPP推进速度没有达到预期,只能先行通过原有融资渠道解燃眉之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公之于众,发文传达之前财政部相关在建项目融资的问题并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后续正常融资需求。
表一:2015年前10月地方政府债发行统计三、43号文后发改委企业债券相关政策梳理(一)43号文后发改委收紧企业债券发行2014年9月26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从资产质量、融资成本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多个方面新增了城投企业的发债准入审核条件,提高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标准,将企业债发行申报时间间隔由6个月延长至1年。
同时,该法规还将城投企业发债条件与地方政府负债情况和与当地GDP比例相联系,规定“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部分条款在2015年10月14日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修订,其中规定“企业债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借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