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内幕交易刑事司法的最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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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刑事案件看香港内幕交易查审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变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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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刑事案件看香港内幕交易查审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变革作者:陈彬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2期2003年是香港内幕交易查审制度发展的重要时间节点。

2003年之后,内幕交易行为在香港被列为刑事犯罪,迄今,香港证监会已就九宗个案提出刑事检控,六宗案件由司法机关作出初裁或终裁。

一、香港内幕交易已由法院裁决刑事案件概况(一)马汉扬等买卖联洲珠宝股票内幕交易案2006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马汉扬知悉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联洲珠宝实施私有化的内幕信息后,与女友卢钰华一起大量买入联洲珠宝股票。

他将此信息告诉了其胞兄、嫂及侄,让他们也买入,共257万股,占停牌日市场总成交额的93%。

7月11日后,他们把股票全数卖出套现,净赚88.67万港元。

案件发生后,香港证监会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将案件移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后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1条,向区域法院提出对马汉扬等人的刑事检控。

2008年2月28日,五名被告在东区裁判法院就合共12项控罪出庭应诉。

2009年3月31日,香港东区法院裁定五名被告内幕交易罪名成立,马汉扬被判入狱2年2个月,罚款23万港元;卢钰华被判入狱12个月,罚款21万港元。

而马汉扬兄、嫂、侄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令,罚款45万港元。

该案是自内幕交易于2003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列为刑事罪行以来,香港证监会首宗提出的刑事检控案件。

(二)熊丽美买卖顺龙控股股票内幕交易案2004年10月,熊丽美获悉,顺龙控股主要债务人Huffy Corporation已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

当时,HuffyCorporation欠顺龙控股约1190万港元货款。

虽然当时Huffy Corporation破产一事已公诸于众,但市场对该公司与顺龙控股的影响一无所知。

熊丽美得到消息后,于2004年12月,将其持有的18万股顺龙股份悉数卖出。

2005年4月19日,顺龙控股向市场公布其纯利下跌35.2%,部分原因是Huffy Corporation破产导致其需作出950万港元的坏账拨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3.29•【文号】法释[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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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修正案第4条)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

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

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

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泄露信息买入卖出证券成交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者透露内幕消息导致非法获利十五万以上,导致交易价格剧烈波动的等。

对于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分子,法院判刑的标准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到七年。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6、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有哪些?1、利用信息谋取利益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2、将牟利信息告知他人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盗取信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立法的几点思考作者:方歆然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25期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和产业的扩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在我国普遍的存在导致出现许多乱像,探讨内幕交易的内涵及立现状依据、原理,现存的立法缺陷以及及如何完善立法中现存缺陷,来保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其中着重讨论如何完善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的立法,并以美国、德国的立法模式进行对比研究,从中发现适合我国国情的借鉴之处进行探讨。

该讨论有利于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正常健康平稳的运行。

一、关于我国内幕交易罪的立法现状及依据(一)立法现状:内幕交易是证券、期货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指证券、期货的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一些不当的利益为目标,无论是自己利用内幕信息还是建议他人使用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产生不利后果的都属于内幕犯罪。

一直以来是否将内幕交易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的体系中,都是学界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

在市场的角度看,市场应有足够自由氛围,希望减少干预。

而在公共的角度证券市场需要监管与控制。

当然,就笔者想法而言内幕交易罪的刑事立法与完善是必要的。

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广泛立法模式选择的是附属刑法的这种形式,我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况采用的是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相结合的一种刑事立法模式。

(二)立法依据:首先,内幕交易这种违法行为会对证券、期货整个管理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的对立法有客观需要。

我们现在处于开放的市场中,是各种资金与信息共同流通的开放市场,如果对其操控不到位,内幕交易就会破坏整个证券、期货市场公正的秩序与原则。

其次,想要完善法律对证券、期货市场体系的调控,内幕交易必须受到刑法规范。

中国初期用行政的方法结合其他手段对经济市场进行管理。

也是初期的市场开发时一种妥协性的政策。

一国的金融市场如果想有所规范应在法制化的环境发展,内幕交易必须要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发挥它威慑防止犯罪的作用。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

公司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正文: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也对投资者产生严重影响。

内幕交易指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信息优势,通过买卖股票等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而违反了对外公平竞争的原则。

因此,内幕交易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投机者利用非公开信息取得不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因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其次,内幕交易会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涉及到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活动,因此不仅会受到刑事追究,也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可以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刑事拘留的处罚,同时也可能被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

这些严厉的处罚措施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再次,公司内幕交易涉及到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往往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有权要求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因内幕交易受损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一规定既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起到预防和惩罚的双重作用。

最后,预防与警示是治理内幕交易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内幕交易发生。

同时,应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宣传和警示力度,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只有通过预防与警示,才能有效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综上所述,公司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还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针对内幕交易行为,我们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预防和警示工作,使内幕交易无处遁形,维护市场的公正与正义。

最高发的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

最高发的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

最高发的证券犯罪——内幕交易罪B usiness 专题27岁成为任正非接班人却因内幕交易锒铛入狱案例一:曾被冠上“神童”美名的李一男,15岁时就进入华中科技大学少年班,后取得了硕士学位。

进入华为工作后,短短四年,他就从一名普通员工坐上了华为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中央研究部总裁的位置,彼时他才27岁。

就在外界纷纷揣测他将顺理成章成为华为总裁任正非的接班人时,李一男却与任正非产生矛盾,随后他赌气离开华为北上创建港湾网络。

但6年后,李一男连同他一度风生水起的港湾被老东家华为收归囊中。

2008年,38岁的李一男再度远走华为加入百度,成了百度至今最为年轻的CTO,并领导了百度下一代搜索引擎的开发。

一年后,他离开百度执掌中国移动12580,再隔一年加入金沙江创投担任合伙人。

离开金沙江后,李一男再度创业,成立牛电科技,涉足环保出行领域,计划打造一款独特的电动自行车。

但就在李一男踌躇满志地发布小牛电动车N1之后的两天,也就是2015年6月3日,在深圳宝安机场,刚下飞机的李一男被警方带走,并于7月被检方批捕,理由是涉嫌内幕交易。

李一男是如何涉案的?2014年4月,深交所的大数据监控平台发出警报,发现买入华中数控的多个账户存在异常,随即深交所将线索递给了证监会稽查部门,在排查了十多个账户后,证监会调查人员将目光锁定在了两个可疑账户“刘某”和“苏某”上。

证监会调查人员发现,这两个账户和同一个人有亲属关系:刘某、苏某分别是李一男的母亲和妹夫,两个账户在4月中旬集中、大量买入华中数控。

证监会调查人员多方排查,发现蹊跷:买入时间点与华中数控筹划重组事宜吻合。

2014年2月中旬该公司与一家标的公司商谈资产重组事宜,5月末,公司股票停牌。

证监会调查人员发现,在上述账户买入股票前,李一男与时任华中数控总裁李晓涛多次联络、接触,李晓涛是李一男的大学校友,两人曾在华为共事。

证监会调关于内幕交易不得不提到被最高人民法院称之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黄光裕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 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人杜鹃,女,汉族,1972年10月 25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许钟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一)基本案情1.非法经营犯罪、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略)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1)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 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 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 9021万余元。

内幕交易透析:现状、成因与治理

内幕交易透析:现状、成因与治理

内幕交易透析:现状、成因与治理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4)二、内幕交易的定义与类型 (5)2.1 内幕交易的定义 (5)2.2 内幕交易的类型 (6)2.2.1 利好消息内幕交易 (7)2.2.2 利空消息内幕交易 (9)2.2.3 消息公开前的内幕交易 (10)三、内幕交易的现状 (12)3.1 全球范围内内幕交易的存在 (13)3.2 各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14)3.3 各国内幕交易的执法情况 (16)3.4 各国内幕交易的市场影响 (17)四、内幕交易的成因 (18)4.1 市场机制的不完善 (19)4.2 法律制度的漏洞 (20)4.3 监管力度不足 (21)4.4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22)4.5 投资者心理和行为特征 (23)五、内幕交易的治理 (25)5.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6)5.2 加强执法力度 (27)5.3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8)5.4 增强投资者教育 (29)5.5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30)六、案例分析 (31)6.1 国内内幕交易案例 (33)6.2 国际内幕交易案例 (33)6.3 案例启示 (35)七、结论与展望 (36)7.1 研究结论 (37)7.2 政策建议 (38)7.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40)一、内容简述本文档旨在深入分析内幕交易的现状、成因以及相应的治理措施,以期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学术界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内幕交易现象及其影响的有效途径。

我们将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界定和解释,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将通过对国内外内幕交易案例的研究,揭示内幕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从经济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角度探讨内幕交易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市场参与者行为偏误等因素。

我们将重点讨论内幕交易的治理策略,包括立法、监管、自律、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摘要:内幕交易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而产生的,也是证券市场中最普遍的违法行为,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形态之一,是证券市场的毒瘤。

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的发展,各国和地区普遍使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来打击和规范内幕交易行为。

尽管如此,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本文试图从黄光裕的案件入手,分析证券市场中有关的内幕交易问题。

一、黄光裕案件1、具体案情黄光裕,上市公司中关村建设的董事和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司法认定,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分为两次。

2007年4月,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关村建设开展了与鹏泰公司的资产置换交易,在此过程中,黄光裕作为决策者,全程参加了此项资产运作。

黄光裕在上市公司对该项交易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使用借来的龙某等6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

2007年4月至6月期间,黄光裕使用前述开立好的股票账户买进976万股中关村股票,近9310万元。

6月28日,中关村将资产置换的消息予以公告,此时,黄光裕上述股票账户获利348万元。

在2007年7月到8月期间,上市公司中关村开展重组工作,准备对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收购。

黄光裕在该重组信息披露之前,使用杜鹃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并由杜鹃管理。

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杜鹃在黄光裕的指令下使用上述账户购买1.04亿中关村股票,近13.22亿元,以及许钟民等30账户购买近4.14亿元中关村股票。

2008年5月7日,重组信息被予以公告,此时股票账户已获利3亿余元。

2、判罚决定2010年4月2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判处罚金6亿元,其妻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2亿元。

3、案件涉及的部分民事赔偿黄光裕内幕交易罪被法院认定后,股民李岩认为黄光裕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黄光裕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这是首位向黄光裕提起民事索赔的股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惩治金融证券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重大案件审判指导,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

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处置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各地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并收集整理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其中:1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3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2.唐汉博等操纵证券市场案——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3.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4.周文伟内幕交易案——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5.顾立安内幕交易案——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6.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7.齐蕾、乔卫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案例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欺诈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

侦办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思考

侦办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思考

侦办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思考内容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内幕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我国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已达到泛滥程度。

但由于在内幕交易案件侦查中存在着内幕交易数额计算法律规定不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交易相关证券是否构成犯罪等法律适用难点以及交易操作人认定的困难,除了侦查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理清思路,合理安排侦查进度、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有效组合获取证据等,更需要加强证券部门与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交流。

关键词:内幕交易;经济侦查;情报交流内幕交易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内幕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非常普遍,几乎每次市场重大利好消息出台之前,都会有一部分人“春江水暖鸭先知”,携巨资涌入股市,市场普遍反映我国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已达到泛滥程度。

②由于内幕交易主体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主,加上证券交易的电子化和信息化,使得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其外部表征不易显现,经济侦查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往往找不到明确的侦察方向,常常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笔者结合一起侦破的邓某内幕交易案,对当前侦办此类案件作一些粗浅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邓某内幕交易案主要案情邓某自2003年4月起任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004年9月17日起,邓负责“某药业”的部分债权(其它应收款与控股股东江苏远东集团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宝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置换项目。

在该重大关联交易消息未正式公布之前(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3日,邓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邓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邓某的名义,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城东路营业部、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祥德路营业部设立多个资金账户,以网上交易的方式,累计买入“某药业”流通股32万股,涉及金额100万余元人民币,累计卖出9万余股,涉及金额24万余元人民币。

浅析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打击处理上的不足

浅析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打击处理上的不足

浅析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打击处理上的不足2007年无疑是中国股市最风光的一样,随着股价的疯长,内幕交易,大资金操纵股价泛滥,杭萧钢构成为第一个牛市下的内幕交易案,随后广发证券借壳案、ST金泰操纵股价案、股民刘芳等事件则集中暴露了国内市场监管链条的缺失和打击威慑力的下降。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打击“老鼠仓”犯罪的规定,所谓“老鼠仓”就是指资产管理机构的一些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属、朋友、关系户,先行低价买入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然后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牟取暴利。

由于这些人大多隐秘,“偷食”金融产品上涨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

2010上半年,《人民日报》连续发文批股市内幕交易,呼吁严查。

当时《新世纪》也有报道说,太多的内幕交易已让中国股市沦为穷人赌场。

因此打击内幕交易已成为维护国家证券、期货市场稳定的重中之重。

一、2010年我国内幕交易案件情况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0年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起,占新增案件近 60%,并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通威股份总经理管某涉嫌内幕交易等多起证券犯罪案件的行政调查及移送情况,以及对东盛科技违规信息披露和光明家具董事长马中文等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负责人还表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标志,全流通以后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呈现出较大变化: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不断增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涉案主体更加多元和复杂;内幕交易手段日趋隐蔽和复杂;内幕知情人通过控制自己亲属的账户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交易已经成为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二、内幕交易中“老鼠仓”的犯罪构成特征(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的犯罪主体规定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监管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首先,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包括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散布内幕信息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基础,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明确禁止。

其次,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措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

证监会负责制定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于违法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责任和民事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内幕交易人等。

对于这些责任主体,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证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权益保护措施,即受害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尽管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监管,但实际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内幕交易的查证难度较大。

由于内幕交易涉及到未公开的信息,往往需要通过调取证据、分析交易行为等手段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这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其次,内幕交易涉及到的利益链条较长,往往涉及到多个层面的人员。

这使得监管机构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利益冲突和阻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首先,加强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测。

外部董事内幕交易获刑6年被罚130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外部董事内幕交易获刑6年被罚130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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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内幕交易刑事司法的最新动向.doc

透视内幕交易刑事司法的最新动向.doc

透视内幕交易刑事司法的最新动向作者:赖朝晖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编者按:201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祖龙”)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榕生内幕交易案做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判处没收上海祖龙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3830万元,判处陈榕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这是继“杭萧钢构案”、“董正青案”及“黄光裕案”后,又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刑事判决。

也是截至目前我国第7起内幕交易刑事判例。

该案判决对内幕交易刑事审判的相关理论难点做出了重要创新,且被告辩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具有较重要的司法理论价值及启示意义。

一、基本案情本案被告上海祖龙是上市公司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科技”)的实际控股股东。

被告陈榕生是上海祖龙和创兴科技的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从2007年2-3月起,陈榕生计划将其控制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指令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联系沟通;2007年4月17日,中介机构向陈榕生提供“再融资方案建议书”,并随后进驻创兴科技。

正式开展摸底和预评估工作;5月9日,创兴科技股票停牌。

并于5月10日公告拟注入资产事项。

期间,陈榕生利用上海祖龙的资金,通过其所控制的账户买入创兴科技股票约480万股,卖出约142万股,累计盈利1915万元。

2007年11月,证监会对此立案稽查,并于2008年6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于2009年4月应公安机关请求出具了认定函。

认定本案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间为2007年4月17日至5月9日。

2009年7月。

厦门市检察院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7月26日,厦门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二、争议焦点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辩论:(1)相关资产注入事项是否已具有确定性,进而是否构成内幕信息;(2)关于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认定是否合理;(3)被告是否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4)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是否具有合法的证据效力。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适与完善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适与完善

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调适与完善作者:季敬聚来源:《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第5期收稿日期:2020-09-11 责任编辑:何银松作者简介:季敬聚,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律硕士。

季敬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 200052)摘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一并放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分两款予以规定,说明两罪的违法和责任程度相当。

“马乐案”的判决,更是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是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的全部援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提高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现行定罪量刑标准形成了巨大差异,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有碍司法的公平公正。

本文将从该两罪的定罪量刑由来、差异和原因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适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定罪数额标准;量刑情节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039(2020)05-0031-(11)DOI:10.13643/ki.issn2096-7039.2020.05.003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2年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作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定罪起点数额标准和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两个数额标准,对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强化资本市场法律监管力度起到了有力保障。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该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以及情节标准已经明显滞后,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的需要,亟待修改与完善。

操纵内幕交易的下场

操纵内幕交易的下场

操纵内幕交易的下场作者:叶檀来源:《珠海》2017年第06期证监会罚款大幅增加,罚得非常解气。

5月19日,证监会在例行记者发布会上宣布,朱康军因为先后操纵“铁岭新城”“中兴商业”,分别获利约1.8亿元、8802万元。

证监会依法决定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约2.68亿元,并处以约2.68亿元罚款,合计罚没约5.36亿元。

这是严厉的经济处罚。

朱康军违法所得2.68亿元,若按照上位5倍的处罚将高达13.4亿元。

朱康军的罚款表面不高,但5.36亿的罚款足以让一个家庭倾家荡产,这个罚款额绝不是普通人所认为的放任自流。

原发审委员冯小树,罚没获利金额2.48亿元,并处于2.51亿元罚款,性质与朱康军相同。

2016年证监会全年的罚没金额为42.83亿元,今年前四个月就超过去年全年。

现在的罚款是严厉的。

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有几个特点:第一,目前罚款之严属于历史之最,有两个标志性事件,一是徐翔案,罚金110亿元,另一个是鲜言案,不仅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还处以28.9亿元罚款,顶格5倍罚款。

此外,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鲜言共计被罚34.8亿元左右。

第二,大额罚款对准典型事件、典型公司。

此前罚款最多是造成股灾加杠杆。

2015年9月2日,证监会处罚“恒生电子”“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三大配资软件公司,没收三家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5亿元,并处罚金4.5亿元,二者共计罚没超过6亿元。

第三,违法所得数额较低的,罚款倍数相对较高。

5月19日,李健通过盘中和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导致“市北高新”的委托量数据失真,证监会决定没收李健违法所得约937万元,并处以约2813万元罚款,罚款达到了3倍。

实施内幕交易案件分析

实施内幕交易案件分析

实施内幕交易案件分析案例摘要: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频繁出现,对投资者权益和市场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深入分析某内幕交易案件的特点、影响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特点及影响:该内幕交易案件涉及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公司高层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通过内部人士私下交流、虚构合理理由,并在信息披露前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同时,这也对公司的经营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法律问题:1. 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5条,内幕交易是被禁止的。

该法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对象和判定标准,对于违反内幕交易禁止的行为,应予以法律责任追究。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9条,对实施内幕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监管机构应当处以罚款,并可以告知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同时,被核实为内幕交易购买或者销售证券的利益人,应当退回其购买或者销售证券的款项;对于属于犯罪的内幕交易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证据收集和举证责任: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关键。

证券监管机构、律师和证券公司等均有责任协助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等对内幕交易进行调查,并提供所掌握的文件、资料和与内幕交易有关的账户等信息。

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公安等执法机关进行必要的举证工作。

三、解决方案:为了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信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监管机构职责: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2.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空间。

3. 增加处罚力度: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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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 告 拟 注入 资产 事 项 。 间 , 期 陈榕 生 利 用上 海祖 龙 的
资金 。通 过 其 所 控 制 的账 户 买入 创 兴科 技 股 票 约 4 0 8
万 股 , 出 约 12 万 股 , 卖 4 累计 盈 利 1 1 9 5万 元 。
性并 非 内幕 信息 的基本 特 征 ” 。但 由于 我 国不 属 于判 例 法 国 家 , 前 判 例 对后 续 审判 没 有 约 束 力 , 之 内幕 信 先 加
息 ” 要 件 的 观 点 为

息。 尽管尚未实现 , 尚未构成事实 , 都应认定其具有真实
性” 。这 一 观点 对 于 推动 相 关 理论 认 识 的 进一 步 深 化无 疑 具有 创 造性 司法 价 值 。
论 : 1 相 关 资 产 注 入 事 项 是 否 已具 有 确 定 性 , 而 是 () 进
否 构 成 内幕 信 息 ;2 关 于 内幕 信 息价 格 敏 感 期 的认 定 () 是 否 合 理 ;3 被 告 是 否 有 利 用 内 幕信 息进 行 交 易 的 主 ()
阐释 。尤 其 是 , 决 书 首 次 明确 以 “ 实 性 ” 非 “ 定 判 真 而 确 性 ” 为 内幕 信 息 的构 成 要 素 , 指 出 ,相 关 信 息 只要 作 并 “

圈Leabharlann 上 祖 内交 案 海 龙 幕 易
透视内幕交易刑事司法的
最新动 向
文 赖 朝 晖 ◎


基 本 案情
观故 意 及 客 观 行 为 ;4 证 监 会 出具 的 《 定 函》 否 具 () 认 是
有 合 法 的证 据 效 力 。 三 、 判 理 由及 法理 评 析 裁 ( ) 案 判 决 首 次在 司法 层 面 对 内幕 信 息的 构 成 一 该 要 素 进 行 了全 面 论 述 。 明确 以 “ 实 性 ” 非 “ 定 并 真 而 确
性 ” 为 内幕信 息 的构 成要 素 作
本 案 被 告 上 海祖 龙 是 上 市公 司创 兴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简称 “ 兴 科 技 ” 的 实 际控 股 股 东 , 告 陈 以 创 ) 被
榕 生是 上 海祖 龙 和 创 兴 科 技 的董 事 长及 实 际控 制 人 。
从 20 0 7年 2 3月起 , - 陈榕 生计 划将 其 控 制 的相 关 资 产
注入 上 市公 司 。 指 令 工 作人 员 与 中介 机 构 联 系沟 通 : 并 20 0 7年 4月 1 日. 7 中介 机 构 向 陈榕 生 提 供 “ 融 资 方 再 案 建 议 书 ” 并 随后 进 驻 创 兴 科 技 , 式 开 展 摸 底 和 预 , 正 评估工作; 5月 9 日,创 兴科 技 股 票 停 牌 , 并 于 5月 1 0
正 面论 述 。 用较 大篇 幅对 内幕 信 息 的构 成要 素 做 了全 并
面 、 入 的个 案 司 法 阐释 , 出 内 幕 信 息 应 具 有 “ 实 深 提 真 性 ”“ 、 重大 性 ” “ 及 未公 开性 ” 等三 方 面法 律 特征 , 并逐 一
该 案庭 审 中 ,控 辩 双 方 主 要 围绕 以下 问题 展 开 辩
¥ 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稽 查局 [00 5 中 10 3 ]
2 1 年第 8期 ( 01 经典案例 ) 总第 1 0期 / 3
不 是谣 传 或凭 空 想 象 , 是 处 于发 展 中的 事务 的准 确信 而
( ) 案 判 决认 可 了 内幕 交 易 须 以 “ 用 内幕 信 三 该 利
自“ 杭萧钢构案” 以来 , 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尤其是
是否 必 须 具 备 “ 定 性 ” 一 直 是 内幕 交 易 刑 事 审 判 的 确 就 辩 论 焦 点 。对此 , 学理 、 实务 以及 司法 上 尚未 形 成统 一 、 权威 的认 识 。虽 然在 “ 正青 案 ” , 院二 审 判决 明确 董 中 法 指 出 , 内幕交 易 的基 本 特征 是 重要 性 和 非公 开 性 , 定 “ 确
33 80万元, 判处陈榕生有期徒刑 2 , 年 缓刑 2 年。这是继“ 杭萧钢构案”“ 、董正青案” 黄光裕案” , 及“ 后 又一起 涉案金
额 巨大的 内幕交 易刑 事判决 , 也是截 至 目 我 国第 7 内幕 交 易刑 事判例 。该案判 决对 内幕 交易刑事 审判 的相 关 前 起
理 论难点做 出了重要创 新 , 且被告 辩护也 出现 了一 些新的特 点 , 具有较 重要的 司法理论价值及 启示意 义。
编者按 :0 0年 7月 2 21 6日, 门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对上 海祖 龙景观 开发有 限公 司( 厦 以下 简称 “ 上海祖 龙”及 其 法 )
定代 表人 陈榕 生 内幕 交 易案做 出一 审刑 事判 决 , 定 内幕 交 易罪成立 , 认 判处没 收上 海祖 龙违 法所得 、 并处罚金 合计
二、 争议 焦 点
有为 法律 实务 界所 完全 接受 。 之后 的“ 在 黄光 裕 案” 本 及 案中, 内幕 信 息是 否须 具 有确 定 性 仍然 是 控辩 双 方 的辩 论焦 点 。 内幕 信 息 的构成要 素 问题仍 然悬 而 未决 。
对 此理 论难 点 , 案 判决 书首 次在 司 法层 面 做 出 了 本
息确 定 性问 题 的高度 争 议 性 , 案 的相 关 司法 观 点并 没 该
20 0 7年 1 1月 。 监 会 对 此 立 案稽 查 . 于 2 0 证 并 0 8年
6月 将 该 案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后 于 2 0 0 9年 4 月 应 公 安 机
关请 求 出具 了认 定 函 .认 定本 案 内幕 信 息的 价 格敏 感 期 间为 2 0 0 7年 4月 1 7日至 5月 9日。2 0 0 9年 7月 , 厦 门市检 察 院 向厦 门 市 中级 法 院提起 公 诉 。2 1 0 0年 7月 2 6日, 门 中院对 该 案做 出一 审判 决 , 判 决 已生 效 。 厦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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