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警务概念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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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代警务概念的理论探讨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现代警务的研究文献已经浩如烟海,但是,我们至今没有找到西方警务界对现代警务所下的明确的定义。从现代警察思想在清末的传入或传播算起已经一百多年了,如果从改革开放以后现代警务这个概念引入我国算起也已经十多年了,我们的警务理论部门对现代警务也做过一些研究,出版了一些论著,但是从我们的许多公开出版物中,还没有见到关于现代警务的科学定义。在我们国家或警察领导机关的正式文件里也没有启用现代警务这个概念。而我国警务界的一些同行却经常使用这个概念,其中在现代警务的衡量或评介标准上明显地表现出巨大的差异,例如,2002年有的领导同志评价“广东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现代警务机制。”但就在同一年,作为广东省省会城市的广州市又提出“要在今后五年内实现从传统警务向现代警务的跨跃”。二是对现代警务的评价标准显然相去甚远。现在我们要问:到底什么是现代警务?

由于现代警务首先产生于英国,笔者搜索了有关英国警务的网站,找到了关于现代警务的创始人罗伯特—比尔关于现代警察的两份资料,即现代警务“九条原则”的两个版本。本文试图从这两个版本出发,研究一下现代警务的本质与定义。

一、“比尔原则”以及对现代警务本质的分析

我把罗伯特—比尔现代警务的“九条原则”的两个版本都翻译成了中文,抄录如下:

罗伯特—比尔现代警务“九条原则”版本一的原文中译文:1822年,罗伯特—比尔先生被任命到伦敦大都市警察委员会任职,并且在其任职的七年后,面对公众对警察的强烈不满,提出了一份警察部队改革的方案。一、预防:警察存在的基本使命就是预防犯罪与维护秩序。二、公众认可: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取决于公众对警察行为的认可。三、公众合作:警察必须以自身遵守法律来取得公众的真诚合作、取得公众对警察的尊重。四、武力:取得公众合作的程度随着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减少。

五、公正服务:警察不能以迎合公众舆论来争取公众的支持,而永远要靠对法律所表现出的绝对公正的服务。六、武力必要性:警察只有在进行劝说、忠告和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使用为维护法律或恢复秩序所必要的武力。七、警察就是公众:在任何时间,警察都要与公众保持联系,承认警察就是公众、公众就是警察的历史传统。警察只是为社区谋福利与谋生存的、全职服务于民的、公众中的、拿工资的公众。八、警察职能:警察应当永远坚守警察职能,决不能超越司法权。九、警察效能:警察的功能考核(标准)就是消灭犯罪与维护秩序,而不是看警察为此做了些什么。

罗伯特—比尔现代警务“九条原则”版本二的原文中译文:现代警务概念产生于1829年,这一年,罗伯特—比尔先生(现代警务的创始人)向英国议会提出了伦敦市警察建设条款的议案。当时的伦敦为犯罪所困扰,许多市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扒窃、赌博、盗窃等在各类犯罪中司空见惯。罗伯特—比尔计划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警务与司法的分离。比尔认为,警察应当只负责法治的一个方面,即执行阶段。审判、定罪

和处罚阶段应归于司法。这一理念传承至今,实质未变。在这份议案里,比尔提出了其建设警察的九条原则:一、预防犯罪与维护秩序,作为军事镇压与严刑峻法的另一种选择。二、永远确认,警察履行其职能与职责的权力取决(或来源)于公众对警察存在、警察活动与警察行为的认可。三、永远确认,获得公众的尊重与认可同时意味着警察要通过执法守法来获取公众的真诚合作。四、永远确认,取得公众合作的程度随着为达到警察目的而必须使用武力与强迫的必要性减少。五、不能以迎合公众舆论来取得公众的支持,而永远要靠对法律所表现出的绝对公正的服务;靠政策的完全独立性,并不考虑单个法律在实质上公正与否;靠乐于提供个体服务与同所有公众保持联系,不论其财富的多寡与地位的高低;靠对公众的谦恭与友好态度而不是勇于牺牲自己的生命。六、只有在为维护法律或恢复秩序必要时,在经过劝告、忠告、警告不足以获得公众合作时才使用武力;只有在为达到警察目的必要时才最低限度使用武力。七、在任何时候,警察都要与公众保持联系,承认警察就是公众、公众就是警察的历史传统。警察只是为社区谋福利与谋生存的、全职服务于民的、公众中的、拿工资的公众。八、永远确认,必须严格坚守警察的执行职能,并且不得哪怕是表面看来超越司法权,不得公报私仇,不得依仗权势定罪,不得依仗权势处罚。九、永远确认,对警察效能的考核(标准)是消灭犯罪与维护秩序,而不是看警察为此做了些什么。

两个版本,只是在表述上有少许不同,“九条原则”的排列顺序和基本意思完全是一样的。按照两个文本的排列顺序,我们可以将现代警务的“九条原则”概括为:第一,重在犯罪预防与秩序维护原则。版本二除了明确表述这一原则外还特别指出,重在预防的用意在于要通过“预防犯罪与维护秩序”来避免“军事镇压与严刑峻法”。第二,警察权力来源于公众认可原则或警察权力由法律授予原则。这里要说明的是,英国实行的是地方自治型的治安体制,警察权力直接来源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则来源于法律,即政府(包括警察)通过法律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权。第三,警察必须执法守法原则。虽然版本一在这一条前面所突出的黑体字是“公众合作”,但文本所表达的重点却是“执法守法”,警察要通过“执法守法”才能获得公众的真诚合作。第四,最少使用武力原则。从字面上看,文本没有直接使用最少使用武力的字眼,但是,从全文的逻辑关系上看,则明确地表达了这条原则。在陈述中,文本表达了警察为了达到其行动目标而使用武力与强制性的必要性,但为了取得公众的支持,文本又强调必须最少使用武力。现在,发达国家的警察遵循这一原则恐怕就源于此。第五,公正执法原则。文本的直接表述是“对法律表现出的绝对公正的服务”。第六,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原则或武力相当原则或比例原则。第七,警察平民化原则。原文称,警察就是公众,警察要与公众保持密切联系。第八,严守警察执行职能而决不超越司法权原则(说明:西方警察权力与司法权分离基于“三权分立”原则,而我国的警务与司法的分离则主要基于职能上的分工)。第九,效能原则。评价警察绩效的标准就是犯罪的消除与秩序的维护。这就是现代警察制度产生时罗伯特—比尔提出的现代警务的九条基本原则。

要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现代警务概念,仅仅了解上述“九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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