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2002年1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风险识别不包括()。
A.生产设施和危险物质的识别B.有毒有害物质扩散途径的识别C.可能受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的识别D.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的识别【答案】 D2、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A.防涝标准B.防震标准C.防洪标准D.防爆标准【答案】 C3、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C.《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D.《辽宁省排污费管理办法》【答案】 B4、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A.规划审批机关B.规划编制机关C.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机构【答案】 B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给予通报批评B.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给予经济处罚D.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答案】 B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较小环境影响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B.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C.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或评价D.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答案】 B7、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制定。
A.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务院办公厅【答案】 C2、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C.《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D.《辽宁省排污费管理办法》【答案】 B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于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时间应当是()。
A.建设项目开工后B.建设项目开工前C.建设项目竣工前D.建设项目竣工后【答案】 B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毁林采石B.禁止毁林开垦C.禁止占林修路D.禁止在幼林地内放牧【答案】 C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是()。
A.县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C.各级人民政府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答案】 C6、2016-6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A.设施禁渔区B.建造过鱼设施C.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D.保证渔业生产所需最低水位线【答案】 B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有偿处置B.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实行经营许可C.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D.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答案】 C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草原保护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发布日期】2009—01—16【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4个标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4个标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等4个标准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3.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4.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暂行办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9月20日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环评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是指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文件应当遵循的规范标准。
第三条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环评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颁布2000年4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2008.2.2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2004年12月29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颁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颁布2000年3月20日修正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1月30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2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颁布,2007年9月25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颁布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颁布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颁布(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环境保护条列》1993年9月27日颁布,2004年6月30日修正2、《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列》1996年11月30日颁布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列》1991年7月27日颁布(四)部门规章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颁布2003年11月5日修正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颁布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颁布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颁布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6月2日颁布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颁布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7月8日颁布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颁布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8日颁布10、《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日颁布1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颁布12、《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颁布13、《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5月11日颁布1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颁布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颁布16、《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颁布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颁布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11月23日颁布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11月1日颁布,2008年12月11日修订20、《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8月16日颁布2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颁布2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颁布23、《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12月20日颁布24、《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5月8日颁布2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9月12日颁布26《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6月17日颁布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10月13日颁布,2008年8月15日修订2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年10月8日颁布2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月8日颁布30、《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3月1日颁布(五)政府规章1、《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2002年6月20日颁布2、《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8日颁布(六)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颁布2、辽宁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7月29日颁布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14日颁布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12月14日颁布5、《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2005年11月21日颁布6、《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颁布7、《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颁布8、《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8日颁布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的通知》2001年7月6日颁布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通告》1999年6月14日颁布1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1999年10月10日颁布12、《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年10月21日颁布13、《关于矿山开采等影响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颁布14、《关于危险物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23日颁布15、关于在《大连市市区内限期拆除一吨以下燃煤锅炉等设施的通告》1998年12月23日颁布1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4月21日颁布1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2000年8月17日颁布1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2000年4月22日颁布19、《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2005年3月18日颁布2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1997年12月11日颁布2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知》2002年10月29日颁布二、协助其它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6月25日颁布1996年8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管理条列》2005年1月17日颁布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颁布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颁布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颁布三、共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行政法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四)部门规章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五)政府规章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3、《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4、《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5、《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6、《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7、《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8、《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12、《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四、其它:1、《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罚款实施细则》2、《大连市环保局行政行为过错追究实施细则》3、《大连市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4、《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5、《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学习与培训制度》6、《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7、《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8、《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9、《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制度》13、《2009年大连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14、《大连市环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15、《大连市环境监理工作若干规定》16、《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7、《大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细则》18、《大连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19、《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20、《大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试行)》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2、《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23、《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2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3日批准25、《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盘锦修造船基地项目报告书
盘锦海洋工程与船舶修造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零零八年十一月盘锦海洋工程与船舶修造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单位:盘锦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评价单位: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赵军教授级高工主管院长:李何教授级高工项目负责人:汪林高级工程师主要编写人员协作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前言船舶工业是为水上交通、海洋开发和国防建设等行业提供技术装备的现代综合性产业,也是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对机电、钢铁、化工、航运、海洋资源堪采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就业、发展出口贸易和保障海防安全意义重大。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工业和科研体系健全,产业发展基础稳固,拥有适宜造船的漫长海岸线,发展海岸线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
当前,世界船舶工业正在加速向劳动力、资本丰富和工业基础雄厚的区域转移。
2006~2015年间,是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抓住机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及时承接国外产业转移,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船舶工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5年使我国成为世界最主要的造船大国和强国。
为了加快我国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使之成为带动相关产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的强势产业,2006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委发布了《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规划提出船舶工业发展目标为:至2010年,自主开发、建造的主力船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造船能力达到2300万载重吨,年产量1700万载重吨,造船年销售收入1500亿元(其中出口1200万载重吨,出口值120亿美元)。
2015年,形成开发、建造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能力,年造船能力达到2800万载重吨,年产量2200万载重吨,年销售收入1800亿元(其中出口1500万载重吨,出口值160亿美元)。
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船舶工业省,有着较好的船舶工业基础,尤其是渤海湾有着得天独厚的深水港优势,适宜发展船舶修造业,辽宁地处沿海,城市化水平较高,基础设施完善,自然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科教优势明显,具备了加快调整改造和振兴的基础。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
A.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维护监测设备B.保存原始采样记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D.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答案】 C2、依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不属于当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较为突出产业和行业的是()。
A.钢铁、水泥B.造船、大豆压榨C.风电设备、平板玻璃D.防水卷材、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答案】 D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
A.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答案】 A4、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属于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关要求的是()。
A.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B.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禁止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C.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D.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答案】 B5、《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加大环评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对环保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要求和措施,明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条件之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大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大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遵循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环保局(不含直属分局、办事处)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涉及选址跨区域的项目;(二)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四)风电站项目;(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六)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为生产配套的锅炉项目);(七)电磁辐射设施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环评审批和验收
二、环评分级审批及我市简化工作 --项目应报哪级环保部门审批
项目分级审批的依据:
❖ 1.《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 保护部公告2015年 第17号)
二、环评分级审批及我市简化工作 --项目应报哪级环保部门审批
《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有关内容:
第四条 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 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 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有资质环评机构名单可到环保部网站查询。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委托什么单位编制环评
环评单位资质查询方式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委托什么单位编制环评
环评单位资质查询方式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委托什么单位编制环评
环评单位资质查询方式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委托什么单位编制环评
内容提纲
1
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2
环评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4
环评审批验收办理时限及申报材料
一、环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流程 --开展环评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具体分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4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名录对50大类192小类项目的环评类别做了 详细分类。
2010年9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笔试
2010年9月4日辽宁省本溪市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笔试辽宁省本溪市的公开选拔笔试分为两场,上午9:00-11:30考客观题,其中单选80题80分(包括40道唯一正确选项选择题,40道最佳选项选择题),多选20题20分,总分100分。
下午2:00-4:30考了三个案例,没有申论作文。
现将三个案例上传如下供大家参考。
选择题(略)案例一:惯例作为一种不成文规定,在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
如果处理问题完全依赖惯例,就会形成惯性和惰性,导致思想没有压力、工作缺少动力。
久而久之,思维就会僵化,行为就会慵懒,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被抑制。
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党员、干部应努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避免出现惯例依赖症。
在很多情况下,遵循惯例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
这是因为,惯例一般建立在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多是管用的。
但是,由于客观条件不断发生变化,以前管用的做法现在不一定管用,现在管用的做法将来不一定管用。
这就需要党员、干部认真分析情况,既遵循惯例又不拘泥于惯例,而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处理问题。
然而,由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多花精力还要承担风险,很多人把遵循惯例看成是一种稳妥而省劲的办法,时间一长就形成了惯例依赖症。
其主要表现是:工作呆板机械,不管现象多么复杂、情况多么特殊,绝不肯动半点脑筋,只是一味按照惯例处理,甚至生搬硬套惯例。
得了惯例依赖症的人,刚开始时是不愿动脑筋,时间长了就变得不会动脑筋,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自然难以提高。
惯例依赖症对事业发展危害严重。
从表面上看,惯例依赖症形成的原因是怕犯错或思想陈旧,但从更深一层看,这实际上是对事业缺少热情、对群众缺乏感情,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
更为严重的是,惯例依赖症一旦在单位蔓延开来形成风气,就会扼杀整个集体的创造力。
在那样的环境里,即使有人想创新、想创造也不会有机会和平台,更不会受到鼓励,甚至会被看成另类。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辽环办〔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如下:一、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简化评估形式与提高评估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评估重点环节前移的原则。
二、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及内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为主要依据。
评估环节前移,强化项目初审,现场技术评估会采取分类评估,单项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估类别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A、B、C三个类别(分类目录见附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估类别),并据此确定技术评估形式。
四、技术评估形式(一)A类项目1.现场考察:由省环保厅主管处室项目负责人、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1~2名专家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辽环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沈阳、大连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涉密项目、填海工程除外)。
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区等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二、各市可以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条件(产业园区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审慎调整环评审批权限,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公开。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各市应及时确定除生态环境部和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辽环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46号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鞍山市、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现将《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9日辽宁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划分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6.《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7.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8.《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HJ 1310—2023);9.《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辽环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应用第三章更新调整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管理和应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成果实施应用、更新调整、监督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
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联合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统计、林草、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推动市级政府做好实施工作。
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
市级政府是“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牵头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的各项工作。
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管辖海域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使用、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系统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出口。
第四条入海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入海排污口,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第七条申请设置入海排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设置在海水交换能力强、自净能力强、风浪较小、扩散条件好、便于监视的区域;(三)不影响生活和生产用水取水口正常使用;(四)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符。
第九条入海排污口设置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渔业等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设置意见。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
第十条入海排污口设置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入海排污口许可证。
入海排污口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口的名称、位置、类型、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入海排污口。
第十二条入海排污口位置应当根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海水交换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避开航道及渔业活动区。
在非渔业非盐业用海区域设置的入海排污口,距离取水口不得少于一千米。
在渔业用海区域设置的入海排污口,距离取水口不得少于一千米且距离不得少于五十米。
在盐业用海区域设置的入海排污口,距离取水口不得少于五百米。
在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的入海排污口,距离取水口不得少于一千米且不得少于三百米。
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5]5号)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计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省环境保护局出具预审查意见。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各市、绥中县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率,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行风廉政建设,现将《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一、依法遵规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动服务3、坚持提前介入、服务为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4、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扯皮、敷行了事。
5、对重大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项目,实行领导包项、专人负责、全程跟踪。
6、对明显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项目,要耐心细致进行解释,免造成建设单位不必要的损失。
三、便民高效7、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8、加强环评审批服务窗口建设,对报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9、完善环评市场机制,环评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公正公平10、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平台。
11、实行网上审批数字化管理,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
12、实行环评项目受理、评估、审批三分离。
13、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在开展环评相关工作中须予以回避。
五、规范审批1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
1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做到科学审查、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16、严格执行国家分级、分类审批原则,不越权审批,不拆分审批,不降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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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辽环发[2005]5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除此之
外的其它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省环境保护局出具预审查意见。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是指辽宁省辖区内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外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以委托所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六条市及市以下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其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以委托所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建设项目;
(二)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大连市辖区内的市及市以下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其中符合上述条件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七条对于涉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大连市辖区内的除外)。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九条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一)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市以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二)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省委、省政府关于赋予海城市以省辖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委发[1993]3号)规定,海城市环境保护局可享受省辖市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十一条辽宁省建设项目有关分级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