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缪剑文 刘 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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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师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师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师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师考试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基础: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特点、保护方式等基础知
识,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和作用。

2.专利申请、授权与确权:掌握专利申请的流程、要求和审查标准,了解
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理解专利确权的含义和作用。

3.专利保护:了解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方式,掌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
权责任的承担,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和标准。

4.商标申请、注册与保护:掌握商标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了解商标注册
的流程和审查标准,掌握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5.著作权保护:了解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掌握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
行为的认定,了解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作用。

6.知识产权管理: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和内容,掌握知识产权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7.知识产权诉讼与维权:了解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程序,掌握知识
产权维权的途径和方法,了解知识产权赔偿的计算和执行。

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组织和协议,掌握国际知
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标准,了解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措施。

考试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满分一般为100分。

考试内容会根据不同的考试机构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会涉及以上几个方面的知识。

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教学课件完整版

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教学课件完整版

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0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性质
是一种具有工业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和转让等权
利。
0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
主要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 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 品种。
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三个 要件。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主要通过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刑法等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权的性质
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 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和转让等权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
0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
专利权的授权
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 权决定、授权公告。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行 为的认定、侵权救济措施 (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等)。
04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的客体与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 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 标。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注册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注册人 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注册、续展与保护
商标权的注册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法定程序。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 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局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 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五、几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合作作品:共同享有,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享有除转让之外的权利,但分收益。
汇编作品:汇编人
(4)电影作品:制片人,其他人具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5)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著作权转移,但展览权转移。 (6)职务作品:公民享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不得允许第三人,两年后分报酬。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国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不论发表与否。即自动保护。自愿登记。
张某于2007年2月1日完成一篇小说的初稿,2007年3月1日形成终稿,2007年4月1日,张某将该小说公开出版,2007年5月1日,进行了版权登记。则张某享有该小说著作权的起始时间是( ) A 2007年2月1日 B 2007年3月1日 C 2007年4月1日 D 2007年5月1日
01
如张三的作品是电影作品,录像带,则保护日期从——起算,到——终止。
02
一、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权利: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字面修改权;转载权。 义务:付酬义务,依约出版义务;重印、再版通知并付酬义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密柜等。
商业秘密的侵权与维权
要点一
侵权行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要点二
维权手段
权利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权 利人也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 步扩大。
行。
专利权的申请与授权
专利申请条件
专利申请流程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 指该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被公 开或使用过;创造性是指该发明创造 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 创造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 积极效果。
专利申请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 布、实质审查、授权等阶段。申请人 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文件,并经过一系列审查程序后,才 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措施
专利权人可以采取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保护包括向专利 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司法保护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或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商标权基础知识
03
商标权的定义与特点
商标权定义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 独占使用权,包括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 用权和续展权等。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的流程包括商标查询、申请、受理、审查、 公告、核准注册等步骤。在申请前需要进行商标查询 ,以确保申请商标的独特性和可注册性;申请时需要 提交商标图样、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受理后,商 标局会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通 过后,商标局会公告该商标,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不 成立,则会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1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1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和政策》考试要求:驾驭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驾驭我国现行的专利权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计算机软件爱护法律制度, 集成电路爱护法律制度, 植物新品种爱护法律制度, 商业隐私法律爱护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爱护制度的基本知识。

考试内容:一, 基本知识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二,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爱护的种类,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 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概念, 特点。

三, 专利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制度发展,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专利权的申请与取得, 专利权的内容与归属, 专利权的限制与爱护, 专利权的许可与转让。

四, 著作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制度发展,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涵义,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和客体, 内容与归属, 限制与爱护, 许可与转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爱护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

五, 商标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商标权的取得与内容, 商标权的撤销及程序, 商标权的许可与转让, 驰名商标的特别爱护。

六, 商业隐私的法律爱护商业隐私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隐私的内容与归属, 商业隐私爱护的特别性, 技术隐私爱护, 技术隐私的许可与转让。

七, 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爱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 地理标记权, 企业名称及商号权的概念, 主体, 客体和内容, 发觉权, 独创权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权益的爱护, 反不正值竞争的概念, 原则, 不正值竞争行为及法律责任。

八, 中科院知识产权管理方法中科院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创建与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爱护, 知识产权运用, 知识产权保密, 涉外知识产权与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放弃与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师考试用书

知识产权师考试用书

知识产权师考试用书
知识产权师考试通常涉及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实务等多个方面的知识。

以下是一些在备考知识产权师考试时可能用到的参考书目,具体使用哪些书籍可能会受到考试大纲和考试机构的要求的影响。

1.《专利法解释与案例精选》:由于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本书可以帮助你深入了解专利法律,并通过案例学习应用。

2.《商标法解释与案例精选》:商标法涉及到品牌保护,这本书可以帮助你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

3.《著作权法解释与案例精选》:著作权是另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领域,该书可以帮助你掌握著作权法律的要点和应用。

4.《专利申请与审查实务》:这本书可以帮助你了解专利申请和审查的具体流程和实务,对于专利领域的从业者尤为重要。

5.《商标注册与管理实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这本书可以提供相关实务操作的指导。

6.《著作权登记与保护实务》:该书侧重于著作权登记和保护的实际操作,对于理解著作权法的实务应用非常有帮助。

7.《知识产权案例精析》:这本书可以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应用。

请注意,这些书籍仅供参考,具体备考时需要结合考试大纲和要求来确定使用哪些书籍。

此外,考虑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和法规的更新,及时关注最新的法规和实务变化也是备考的重要一环。

美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限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 统的规定, 而且仅属于除外性质的规
盾和冲突。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定 ( 日 本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 , 但 是 各 国
是民事权利, 是私权, 尽管它也有公 或地区共同的做法则是由专门执法
益目标, 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 机关和法院依具体情况将反垄断法
益目标; 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 是 的一般规定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的
2. 知 识 产 权 反 垄 断 限 制 的 具 体 制度
知识产权反垄断限制应当作为 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设置独 立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只有采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 位的反垄断法才能解决知识产权的 滥用问题。囿于传统民商法调整对 象 、调 整 手 段 及 价 值 理 念 , 使 得 民 商 法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的作用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由 于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最大危害在于限制竞争, 妨碍有效竞 争的展开, 民商法由于重视对个人利 益的全面保护, 对此就束手无策。而 反垄断法却是以维护有效竞争为其 立法目的, 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社会 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致破坏社 会 整 体 利 益— ——实 质 公 平 和 社 会 整 体效率, 从而能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 的滥用问题。
外 , 也 不 是 特 别 地 受 到 反 垄 断 法 的 断法是殊途同归。”④
合法权益, 我们都要建立知识产权滥
怀疑。2. “知识产权不等于市场支配
第三, 《指南》指明了对知识产权 用的反垄断限制法律制度。
力”。在反垄断中, 不假定专利、版权 许可合同进行分析、评估时的一般原
1. 知 识 产 权 反 垄 断 限 制 的 立 法
《指 南 》 全 面 地 界 定 了 许 可 行 为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知识产权与竞争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各种创造性劳动中创造出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保护创新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鼓励和奖励创造性劳动,并提供给权利人一种对其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和支配的方式。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1.1 专利权专利权是对新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专门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它为发明人提供了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其发明的权利,使其能够享受到投资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1.2 商标权商标权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为企业构建品牌形象和消费者辨识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手段。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1.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者的原创作品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各种表现形式,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程序以及数据库等。

1.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信息,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其机密性,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外保密。

2.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原则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

它们不仅可以鼓励创新和推动技术进步,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维护创新体系和公平竞争的环境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2.1 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应当互相独立,彼此独立享有权益。

例如,专利权不会侵犯到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权益,每一种知识产权都应独立受到保护。

2.2 确权原则确权原则是指知识产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登记或认证,权利人必须获得合法的确权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益。

这有助于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范围,为权利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2.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

知识产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应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他人的竞争自由。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一)教材类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张耕:《商业标志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8.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知识产权法推荐书目(二)综合类: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张玉瑞著:《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刘筠筠、熊英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周林主编:《不偷懒不灰心——郑成思纪念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阳平著:《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从知识产权特征出发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吴汉东著:《知识产权多纬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朱谢群著:《创新性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乔生著:《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平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张伟君著:《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先林等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徐明华、包海波等著:《知识产权强国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元合知识产权观察丨第149期

元合知识产权观察丨第149期

元合知识产权观察丨第149期第149期丨2022年8月29日内容提要政策发布•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厦门市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会议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优秀案例国际动态•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DMCA投诉可适用“故意无视”标准判断主观恶意•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暗示性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对混淆可能性的影响国内热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厚大”诉“瑞达”二审落槌,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边界何以划定•最高院: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近似性判断基本原则本文共6584字,阅读全文约需14分钟政策发布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厦门市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厦门市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重点对“种草”行为的定性、明星代言商业广告、未成年人代言等进行了规定。

首先,《指引》明确了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情形,包括(1)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在广告中以其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2)在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形象,明确标示姓名、职业等身份信息,对广告主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3)知名文艺工作者、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即便在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一般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对广告主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4)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体验官”“推荐官”“产品官”等身份,或是以“合伙人”“入职”等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但实际不存在真实的投资、合伙、劳动合同等关系的;(5)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在综艺节目、影视作品植入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植入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6)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参与网络直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其次,《指引》对未成年人代言的性质进行了区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是当今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而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两者的关系复杂而密切,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和促进了创新与发明。

只有知识产权受到充分的保护,个人和企业才会愿意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金进行研发,从而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进步。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激励创新和创业。

二、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限制,与竞争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

首先,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形成一定的制约。

特别是在某些领域涉及到垄断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扭曲和竞争的不公平。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使得创新成本变得更高,从而阻碍了新进入者的进入市场,对市场的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

此外,知识产权的滥用也会导致潜在限竞效果。

三、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与平衡鉴于上述冲突,竞争法的存在和运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限制和平衡。

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而设置的法律机制。

它具有保证市场公平、防止垄断和滥用市场优势的功能。

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中,竞争法的适用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进行约束,防止知识产权成为垄断权力的工具。

同时,竞争法也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

四、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协同发展尽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它们也有着协同发展的一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与发明,为市场提供新的动力,而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法 必读书目

知识产权法 必读书目

知识产权法必读书目以知识产权法必读书目为题,本文将介绍几本值得阅读的知识产权法相关书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一、《知识产权法概论》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编写,系统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并对各种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详细解析,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该书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生动有趣地阐述了知识产权法的实践应用,适合初学者阅读。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颁布的一部国际公约,包含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通过阅读该公约,读者可以了解不同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共识和合作机制,对于跨国公司或国际交流学者来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该书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编写的一本权威著作,系统梳理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历程。

书中涵盖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深入理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和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四、《知识产权法与实务》该书由知名法学家撰写,侧重于知识产权法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

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例的深入剖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具体适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该书适合已有一定知识产权法基础的专业人士阅读。

五、《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解读》该书由知名法学教授撰写,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解读。

从法律层面解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该书适合法律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参考阅读。

六、《知识产权法学》该书是一本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由多位法学专家合作编写。

全书分为多个章节,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方面的内容,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该书适合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学生和研究人员使用。

以上介绍的几本书籍,涵盖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实践应用和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内容,适合不同层次的读者阅读。

知识产权书目推荐

知识产权书目推荐

知识产权书目推荐简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类创造的知识或信息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推荐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经典著作,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1. 《知识产权法》作者:张平《知识产权法》是一本系统介绍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教材。

全书内容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等方面的法规,深入浅出地分析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方式和实践案例,适用于法律专业人士和相关从业人员阅读。

2. 《知识产权战略》作者:张路《知识产权战略》是一本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指南。

作者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出发,论述了知识产权的战略重要性和战略规划的方法,通过大量实例分析了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并提供了一系列实用的战略工具和分析框架,对企业高层和知识产权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3. 《国际知识产权法》作者:王超《国际知识产权法》是一本介绍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专著。

本书主要围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相关条约和大部分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展开,详细解读了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成员国义务和争端解决等问题。

对于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加强国际合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 《技术与专利战略》作者:高蔚然《技术与专利战略》是一本介绍技术与专利的战略管理的专著。

作者通过对知识获取、技术创新、专利保护和市场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一套全面的技术与专利战略框架,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重要启发作用。

5. 《商标与品牌管理》作者:丁志杰《商标与品牌管理》是一本关于商标和品牌管理的经典著作。

作者系统地介绍了商标的法律保护、品牌策略制定和品牌管理实务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标和品牌管理的知识。

以上推荐的书籍涵盖了知识产权法律、战略管理、国际规则以及专利、商标、品牌等专题,适用于法律专业人士、企业高层和知识产权从业者等不同读者群体。

民法中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创新保护与公平交易

民法中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创新保护与公平交易

民法中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创新保护与公平交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创新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

在民法体系中,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创新保护与公平交易是相辅相成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的定义与保护、市场竞争的创新与保护,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与保护在民法中,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种形式,主要用于保护创新、发明以及其他各种知识产权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保护在法律中具有相当高的重要性。

首先,知识产权的定义需要明确界定创造力和独特性。

这是因为只有那些独特且具有创造性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知识产权。

例如,专利法要求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能够被工作手段实现。

其次,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鼓励创新和发展。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人们得到合理的回报,从而激励了他们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

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

在一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知识和技术被滥用、侵犯或盗用。

这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竞争创新的保护市场竞争创新保护是指为了鼓励创新和竞争而对市场规则进行的保护。

在民法中,市场竞争创新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通过建立和规范市场秩序来保护市场竞争创新。

在民法中,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行为的规则和限制,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例如,反垄断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

其次,保护知识共享和创新合作。

市场竞争创新保护强调合作共赢的理念,鼓励各方进行知识共享和创新合作。

例如,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和交叉许可条款,为创新者提供了合作机会,促进了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

最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交易。

市场竞争创新保护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反垄断与竞争法第一梯队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邓志松(大成律师事务所)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潜力律所林蔚(达晓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樊荣(世泽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缪剑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周昕(金杜律师事务所)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周辉(君合律师事务所)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合规第一梯队张保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海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海晓(中伦律师事务所)黄仲兰(元达律师事务所)尹云霞(方达律师事务所)龚雅玲(元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晨光(元达律师事务所)翁鸣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后起之秀刘思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公司并购业界明星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多面手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陆志芳(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第一梯队李骐(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邸晓峰(通商律师事务所)杜慧力(金杜律师事务所)江惟博(海问律师事务所)周志峰(方达律师事务所)邱建(中伦律师事务所)桑滨学(君合律师事务所)王丽(德恒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李红(中伦律师事务所)白涛(君合律师事务所)陈巍(通力律师事务所)程晓峰(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高旸(方达律师事务所)何杰(柯杰律师事务所)蓝洁(海问律师事务所)刘凤良(通商律师事务所)刘洪川(世泽律师事务所)刘林飞(君合律师事务所)刘艳(天元律师事务所)马洪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瞿哲(权亚律师事务所)齐斌(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王正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佩(海问律师事务所)吴冠雄(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勇(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嘉源律师事务所)査征(达辉律师事务所)朱小辉(天元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刘成伟(环球律师事务所)鲍方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黄艳(通力律师事务所)陈刚(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傅志耕(环球律师事务所)唐志华(汉坤律师事务所)王维众(世泽律师事务所)管建军(国浩律师事务所)洪宇昊(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何永哲(金茂律师事务所)刘钢(通商律师事务所)毛国权(国枫律师事务所)胡光(君悦律师事务所)齐轩霆(方达律师事务所)李重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斌(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徐晓飞(通商律师事务所)闫芃芃(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姚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争议解决:仲裁第一梯队曹丽军(中伦律师事务所)董纯钢(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费宁(汇仲律师事务所)师虹(方达律师事务所)刘郁武(金杜律师事务所)周琦(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董箫(安杰律师事务所)寇立耘(环球律师事务所)陶杰(海问律师事务所)霍伟(中伦律师事务所)邢修松(环球律师事务所)杨挽涛(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缪斌(方达律师事务所)巩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家路(通商律师事务所)王雪华(环中律师事务所)谢刚(国枫律师事务所)徐三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赵敏(君合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争议解决:诉讼第一梯队李洪积(通商律师事务所)刘郁武(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德才(中伦律师事务所)张守志(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陈耀权(天同律师事务所)董纯钢(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季诺(方达律师事务所)朱林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虹环(奋迅律师事务所)刘相文(中伦律师事务所)王亚东(润明律师事务所)谢刚(国枫律师事务所)杨培明(通力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黄涛(方达律师事务所)李昭(环球律师事务所)刘歌(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悦(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秦文(润明律师事务所)徐邦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光(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朱晓东(天元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教育业界明星吴冠雄(天元律师事务所)第一梯队程晓峰(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刘问(通商律师事务所)朴昱(天元律师事务所)马勇(达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界明星姜俊禄(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一梯队段海燕(中伦律师事务所)陈杰(保华律师事务所)陆敬波(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马建军(君合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白洪娟(君合律师事务所)朱叶萍(中伦律师事务所)陈轶凡(世泽律师事务所)胡斌(方达律师事务所)梁燕玲(金杜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德恒律师事务所)尹居全(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董润青(保华律师事务所)陆胤(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郭威(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昭(环球律师事务所)梁枫(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立杰(大成律师事务所)能源与自然资源第一梯队程军(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熊进(金杜律师事务所)徐斌(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陈斌(雍行律师事务所)朱核(君合律师事务所)郝利(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栾政明(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萧红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徐玲(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杨贵生(大成律师事务所)姚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易芳(君合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付三中(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晓峰(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占国(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陆利忠(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吕秉虹(国浩律师事务所)覃宇(君合律师事务所)王清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利宾(世泽律师事务所)医疗与生命科学业界明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一梯队晁毅军(汉坤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傅志耕(环球律师事务所)黄建雯(金杜律师事务所)于淼(环球律师事务所)龚雅玲(元达律师事务所)陈巍(通力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程芳(中伦律师事务所)宋娟娟(天元律师事务所)王志坚(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振祖(京都律师事务所)赵博嘉(环球律师事务所)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业界明星贾怀远(德恒律师事务所)王霁虹(中伦律师事务所)第一梯队周显峰(君合律师事务所)孙慧(中伦律师事务所)田文静(金杜律师事务所)王忠诚(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姜玮(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覃宇(君合律师事务所)邵万权(建纬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袁家楠(君合律师事务所)臧洪亮(环球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陈斌(雍行律师事务所)付福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黄再再(天元律师事务所)保险业界明星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第一梯队黄再再(天元律师事务所)蓝岚(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曾赞新(中伦律师事务所)徐伟(天元律师事务所)王剑钊(奋迅律师事务所)袁敏(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马强(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周波(瀛泰律师事务所)张毅(金杜律师事务所)钟诚(敬海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金玉来(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王羽中(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宗士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后起之秀郭嘉(环球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梯队傅强国(华诚律师事务所)高国征(方达律师事务所)李中圣(金杜律师事务所)谢冠斌(立方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安晓地(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金立宇(海问律师事务所)张辉(方达律师事务所)黄晖(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正红(罗杰律师事务所)庞正忠(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江锋涛(恒都律师事务所)蒋红义(联德律师事务所)马强(君合律师事务所)马晓刚(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苍雨春(铸成律师事务所)孙彦(天元律师事务所)孟霆(金阙律师事务所)王亚东(润明律师事务所)汪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徐家力(隆安律师事务所)徐申民(华诚律师事务所)俞建扬(柳沈律师事务所)张辉(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艾宏(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冯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马远超(中伦律师事务所)田晓东(北京安伦律师事务所)刘建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顾萍(中伦律师事务所)黄革生(中咨律师事务所)李静冰(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李占科(环球律师事务所)桂佳(环球律师事务所)孙喜(立方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非诉讼第一梯队白刚(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浩(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苍雨春(铸成律师事务所)杨梧(柳沈律师事务所)杨晓莉(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于泽辉(集佳律师事务所)陈际红(中伦律师事务所)陈文平(金杜律师事务所)何菁(安杰律师事务所)程芳(中伦律师事务所)李勇(金杜律师事务所)林柏楠(中咨律师事务所)马晓刚(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桂佳(环球律师事务所)余刚(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司义夏(铸成律师事务所)汪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中伦律师事务所)竺农范(金杜律师事务所)王朝晖(君合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冯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邵伟(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黄革生(中咨律师事务所)黄晖(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山(集佳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谢丽娜(兰台律师事务所)赵天娟(金阙律师事务所)刘金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龙传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马翔(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马涛(柳沈律师事务所)任海燕(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晓光(中咨律师事务所)贾占英(柳沈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世贸第一梯队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傅东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蒲凌尘(中伦律师事务所)彭俊(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磊(高朋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郭东平(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姜喆(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建伟(中伦律师事务所)王杕(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王雪华(环中律师事务所)肖瑾(金杜律师事务所)闫海(广盛律师事务所)杨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陈静(兰台律师事务所)杭国良(环球律师事务所)贺京华(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黄山(黄山律师事务所)贾征(中银律师事务所)姜丽勇(高朋律师事务所)李法寅(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孙磊(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振安(协力律师事务所)杨麟(瑞银律师事务所)周勇(君合律师事务所)投资基金第一梯队陈芳(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勇(汉坤律师事务所)李寿双(大成律师事务所)郭强(方达律师事务所)赵锡勇(君合律师事务所)吕红(通力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鲍治(奋迅律师事务所)张平(汉坤律师事务所)金有元(植德律师事务所)王伟(植德律师事务所)袁媛(大成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代广颖(环球律师事务所)郝玉强(柯杰律师事务所)廖海(源泰律师事务所)谢鸿铭(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刘新辉(中伦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邹菁(国浩律师事务所)海外投资第一梯队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程军(中伦律师事务所)陈巍(德恒律师事务所)贾怀远(德恒律师事务所)栾政明(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熊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薇(君合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柴杰(天元律师事务所)戴文震(海问律师事务所)肖占德(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徐莹(嘉源律师事务所)杨贵生(大成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业界明星周志峰(方达律师事务所)第一梯队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晁毅军(汉坤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牛振宇(世辉律师事务所)林华伟(环球律师事务所)徐云(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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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技巧考核试卷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技巧考核试卷
1.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哪些类型?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植物新品种权
2.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A.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
B.未经许可翻译他人作品
C.未经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D.个人在非商业性活动中使用他人作品
3.专利权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商业可行性
4.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
A.为教育目的适当引用
B.为评论新闻报道适当引用
C.为研究目的适当引用
D.为任何商业目的使用
5.商标的使用可能侵犯商标权,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使用?
A.在商品上标注商标
B.在商品的包装上标注商标
C.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
D.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
15.以下哪些行为可能导致商标权的丧失?
A.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
B.注册商标成为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C.商标权人放弃商标权
D.商标权期限届满未续展
16.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
A.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B.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但尚未确定侵权人
C.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A.为教育、科研目的使用他人作品
B.报纸、期刊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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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以下哪个原则是仲裁机构应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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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缪剑文刘燊上传时间:2004-5-3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在人类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方面确立产权,以保护“信息”这种最有价值和非同寻常的无形资源。

新信息的生产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它的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一定的垄断权,该生产者才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思想(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

)。

知识产权法是这种智力成果垄断权的“授权法”,通过“禁”和“行”两方面的详细规范,赋予信息生产者或创作者个体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排除他人使用其信息资源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如保护文化创作的版权及其邻接权、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权等,而且及于法律对产业公平竞争秩序所为的保障,如商标权、商誉权、产地标志、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

从法律功能上看,知识产权法通过个体垄断权利的赋予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并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直接赋予权利人反不正当竞争权。

如果说,知识产权法主要运用私法的方法——以个体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表达对竞争价值的关注,那么有“自由企业大宪章”之称的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

反垄断法具有国家权力性、强制性的禁止、许可、承认等调整手段(注: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着眼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整体秩序,更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保障在企业市场上的总体自由,既保护竞争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有竞合、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

但是,由于两法调整手段和目标重心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即为垄断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与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势必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在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财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竞争法。

知识产权与经济竞争的潜在冲突,实质上反映着特定情况下私人财产权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代法制的发展使这个矛盾并不难解决。

从利益衡量角度看,在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96页。

)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看,竞争法作为体现公共利益的公法规范,可以直接干预私权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使自应服从竞争法的必要干预。

因此,为实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顾与平衡,对知识产权领域违背竞争法精神的滥用权利行为施以严格的规制,即成为许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而使两部法律的规范目标最终整合到促进市场整体的有效竞争、社会经济安全与发展的轨道上来。

二、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限制体系中的地位及功能(一)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体系“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

”(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

)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法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

遵循前述的“正义”原则,知识产权权利之行使,除受到竞争法规制外,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权利限制规范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制约,三者一起构成知识产权行使法律界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的层次、性质、立法目的不同,三法在对知识产权施加限制的方向及方式上有显著的差异:知识产权法自身限制性规范从信息资源的最大社会效益着眼,在赋权的同时,直接对权利人施以限制,要求权利人于一定范围利用或由他人利用智力成果。

这不仅包括时间、地域上的固有限制,而且包括多种形式的权能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法定免费使用,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权、国家计划许可、专利权的转让限制,商标权许可中的产品质量监督义务,以及三法共有的经济权利穷竭原则等等。

知识产权法还有可能直接列入原则性的权利限制条款,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上的限制是由一般法律行业及权利行使的观点所为的限制”。

(注: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卷第1期。

)这主要体现在对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权利滥用的禁止。

知识产权法本身不过是民法的特别法,在知识产权法自身限制性规范力不敷用的情形下,即诉诸处于私法领域普通法地位的民法,发挥其基本原则漏洞补充功能,此乃一般法理,自毋庸赘言。

“竞争法上的限制则主要是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观点出发,对滥用权利的行为人所为的规范。

”(注: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 卷第1期。

)对产生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

民法、竞争法的限制都从权利本身以外的情事入手,分别以对市场竞争秩序或公序良俗造成的影响为判断标准,这就与知识产权法直接针对权利本身的限制方式相异。

就民法上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与竞争法规范二者联系而言,前者基本出发点在于诚信和公序良俗之维持,适用于所有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时,重要的考虑因素在于权利人与相对人双方利益的衡量,至于其行为是否有竞争上的目的,是否有违反竞争的情事并不重要。

后者仅以是否损害竞争秩序为判断基准。

通常,“权利的行使如果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即往往亦会构成权利的滥用”,(注:谢铭洋:《契约自由原则在智慧财产权授权契约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3卷第1期。

)而权利滥用显然不一定威胁竞争秩序。

因此,就规范目的而言,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可为民法上的规制所涵盖。

然而不同的是,竞争法多为具有强制力的公法规范,主要由竞争执法专门机关主动介入施行,而民法原则的规制,虽也具有强制力,但仍为私法规范,由法院在当事人提起民事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自动援引。

(注:谢铭洋:《智慧财产权与公平交易法之关系—以专利为中心》,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24卷、第2期、第52页。

)(二)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抑”与“扬”的双重功效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行使领域反竞争行为的抑制功能,为本文论述的重点,下文将另行详述。

但是,竞争法并不总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对立面,亦有张扬权利、保护权利的功能,甚至构成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这种抑与扬的双重功效,正集中体现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联系。

竞争法一定程度上呼应甚至扩大了知识产权法对智力成果所提供的保护。

这典型地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上。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智力成果权,两法的规范必然存在竞合关系。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侵犯商业秘密、仿冒商标及商品、服务和营业上的其他标记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的关系。

(注: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 页。

)其次,某些不具备一国知识产权法上的要件、自始不能取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可能纳入竞争法保护范围。

如,按地域性原则,外国版权人或工业产权人的所属国与我国不存在条约及互惠关系,其智力成果无法受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国内任何人皆可以利用。

但是,国内利用人如有其他情事足以影响交易秩序,如产品未经外国人授权却在产品上为授权表示、在产品上标示为外国公司制造而实则自行制造,则必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实施虚假表示行为而得以取缔。

这样,竞争法即从另一个侧面维护了该外国人的智力成果。

再如,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决窍(know—now )及其他商业秘密提供竞争法上的保护,更是竞争法张扬知识产权的集中体现。

而且,竞争法上的保护具有持久性,无知识产权法上的时间限制,愈显其张扬功效。

有学者指出: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长期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重点。

世贸组织(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等国际文件的大多数条款均与保护知识产权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或本身即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注:蔡永煌:《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当竞争法的竞合关系》,载《知识产权》1997年第2期。

)此外,从竞争法的价值角度来具体考察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疑难争议,往往会开辟新思路,得出更合理的结论,这在商品平行进口问题上尤为明显。

在甲乙两国都得到某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其只许可他人在甲国出售商品,而该商品却被转售到乙,这时,向乙转售的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在乙国的同项知识产权呢?此即平行进口问题。

平行进口与一般仿冒或侵权不同,因为所进口的商品都名符其实,而且曾经权利人的授权。

按照权利穷竭原则,权利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被丙使用或再销售,不应视为侵权。

这在一国境内当无疑义,但在跨国贸易中,在地域性原则的作用下,即成一大争议。

有人认为权利穷竭原则本身即有地域性,故平行进口构成侵权;有人从促进国际贸易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主张平行进口不应构成侵权。

各国学界和立法、执法对此都未有共识。

笔者注意到,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此问题纳入了竞争法的规制体系。

如我国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首先原则上认定平行进口与仿冒的构成要件不符,进而指出,如果未明白标志以使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或者如贸易商自国外输入已由原厂商授权代理商进口或授权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因国内代理商已花费大量行销成本或费用致使商品为消费者所共知,故倘若贸易商对商品的内容、来源、进口厂商名称及地址事项以积极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系代理商所进口销售之商品,则构成所谓“搭便车行为”,都会触犯《公平交易法》之“欺罔”和“显失公平”的规定。

(注: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475页以下。

)因此,运用竞争法考察的结果,既非一概禁止平行进口,亦非一概鼓励,而是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进行认定。

这种做法,无疑对知识产权领域其它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启发意义。

三、知识产权领域反竞争行为的主要形态归纳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活动的基本规范地位,知识产权的行使也必须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接受竞争法制约,以竞争法允许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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