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
而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达到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本文通过阐述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探讨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及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保护和限制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智力成果权力,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生产社会化和竞争日益加剧,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结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为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贡献了力量。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总体关系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来自于西方,意为智力创造的财产。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发明权等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终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创造、促进科学进步的法律和法规,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渐进入新的法律实践阶段。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广泛应用,计算机和网路传媒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幅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刺激和保护知识、技术的发展,使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协调和规范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是社会各领域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交易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立,是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高度认识,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
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也称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基于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产生民事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
从表面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互冲突, 前者旨在限制垄断, 而后者则旨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地位。
实际上,二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目标和原则,但是, 它们又因为作用机制的不同, 而没有完全融合为一体,是以二者既相互统一, 又相互对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统一。
从立法目的来看,立法目的具有相似性。
前者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后者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 其最终目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因有着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共同追求,故存在诸多联系。
从指导原则来看,指导原则具有相通性。
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依赖于外力的干预,也依赖于市场信用的形成, 而在市场信用的形成过程中, 市民之间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自律是其关键,而市民的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又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密不可分, 这与知识产权法是相通的。
在共同原则的指导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才能更顺利的完成其共同的立法目的。
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标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都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
从调整范围来看,两者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存在法条竞合。
例如,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客体。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优先适用。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我从两者的性质、立法目的、原则、保护利益的侧重点等许多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做一个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一)相似的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因此,就立法目的而言,二者均是为了维护合理有序健康的市场与竞争秩序,(二)相同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基本原则上都是一样的,即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自然也遵守诚信这一帝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协调各方利益的时候都注重平衡调节,减少市场竞争的无序和矛盾。
(三)在有关方面二者竞合的情况1.法条竞合的情况。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含着对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侵害,与知识产权法对它们的规制有相似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某些行为,也同样为知识产权法所不允。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禁止和制裁的某些行为也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责任竞合的情况。
由于二者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自然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
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某行为有重叠的保护,可以说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违法行为人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竞合。
受害人也产生了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知识产权法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出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想象竞合的情况。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一、引 言“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1,当时是将其作为法国民法典一般条款的新的侵权责任类型,即仿冒行为、商业诋毁。
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滥用经济自由的行为,开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concurrencedeloyale)2。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而知识产权法则是1986年颁布的,这两项法律都是新兴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便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3,此规定阐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做用。
有人将这两者的关系表述为“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项制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4。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颁布较晚,但是对知识产权法起到了补充作用。
与具体知识产权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较为不明确、专有性较弱,只是一种消极权利。
正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遍性和对象的不明确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催生新的有具体保护对象和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遍适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漏洞,而知识产权法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阐述和升华。
这两项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关系,主要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与知识1 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载自《法学》1997 年第6 期。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摘要: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的行为来达到相同之目的。
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厘清两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关系,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标签: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但是,20世纪以来,科技进步,新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生产社会化和竞争的加剧,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仅仅依靠私权救济为主,私法无法对知识产权承载的各种利益、特别是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为主,与知识产权法相结合编制了一张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网,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贡献了力量。
一、知识产权法概说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原意是指智力创造的财产。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474年在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在此以后,各国陆续建立了专利制度,并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中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以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接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律实践的历史时期。
21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从而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与计算机和网络传媒软件有关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摘要:市场竞争是交易机会与交易资源的争夺。
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的需求是相对固定的,交易机会和交易资源的总量相对来说也是确定的,经营者对交易机会和交易资源的争夺势必此消彼长,因此,需要一定的竞争规则来平衡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希望能够为两种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1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源于英国。
1980年6月3日,当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时,国内尚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这一空白直到两年后才得以打破。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两年后的1984年3月12日,我国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则更晚一些,1990年9月7日,该法才正式出台,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至此,构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三大支柱法的体系得以搭建完整。
“中国知识产权‘起步晚,成就大’”,这是已故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科奠基人之一郭寿康教授,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发展历程的评价。
郭寿康教授早年曾全面参加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是我国唯一一位参加了几部重要知识产权法律起草的专家。
而回顾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这段历史,不难发现,中国知识产权能够做到“起步晚,成就大”,离不开历届党和政府对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的重视,亦离不开国际化发展中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切实需要的推动。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法,以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为使命。
何种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为市场所鼓励,何种竞争行为不正当,被市场所否定,具有可归责性和违法性,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之提供判断基准进而实现市场竞争的有效规制。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都开展严格的规制与保护,而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前存在的关系非常密切。
文章主要讲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详细表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
同时,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知识产权法,为其提供相关有效路径。
标签: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引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相互相同,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己达成共识。
但是,应如何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怎样发挥知识产权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作用和价值,是目前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内涵(一)知识产权发生的内涵在当前世界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知识产权法具有较为重要的战略地位。
知识产权的称谓源自于18世纪德国,在欧洲形成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加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开始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知识产权与其他体系相比,是一个不断发展、随时变动的权利制度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比较受科技革命、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变革等三个层面影响。
知识产权法的产生,是经过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生成的,并在不断确认、保护、形式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过程中,在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翻绿规范下,给予相对的法律条例总成。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价值与意义,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市场竞争中可能会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法国,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而生成的一种法律法规。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法规中,一直强调于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会破坏正当竞争者合法权益,并倡导公平由于竞争、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着重保障静态人身权和财产权。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作者:卢婉婷来源:《新课程·上旬》2012年第10期摘要: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也成了每一个拥有者和使用者极为关注的私有财产,所以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在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权益以及维护竞争秩序和促进科学和经济的发展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但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仅仅是科技的竞争,还包括经营策略、市场占有以及品牌影响力方面的竞争,这些竞争行为不是知识产权法所能约束的行为,因此各国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氛围,促进本国经济和谐发展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通过对两法的研究,对两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在保护对象和立法内容方面的异同之处作出一定的阐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两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其重要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两项法律在立法内容和保护对象方面以及维护目标方面存在着高度的统一性,但是二者在具体实施中又有所不同。
与知识产权保护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利较为含糊、针对性不强,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并且其在基本原则上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法,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又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例如两法在解决同一问题的时候,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要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如果在问题解决时存在着知识产权法覆盖不到或调整不到的领域情况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地进行弥补和解释,避免知识产权拥有者受到侵害。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能够针对知识产权法规则进行解释,对知识产权法的漏洞给予补充,孕育和催生新型的知识产权规则,使得知识产权法更为开放,更为适用于日益激烈的竞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同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内容和保护对象方面有着诸多的相同之处,这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在应用的时候存在着交叉和重叠,这种关系我们称之为竞合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作者:刘然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36期【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个目的就是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鼓励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很大的联系,本文从分析两者的关系出发,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一、前言知识产权法通过对权利的一种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创新,从而促进国家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很多新的知识产权便会出现在我们面前,但由于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这些智力成果便会时常遭到别人的侵犯,虽然知识产权法也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也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为了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一个目的就是起到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延伸保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一)两者的相似之处1.立法目的和原则相似。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公法的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主要是促进市场秩序的不断调整,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从而建立一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被侵犯,保障企业能够得到一种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源,从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社会形成一种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
而两者的立法原则都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来促进社会的进步。
2.对促进竞争的相似性。
知识产权法是对具体的专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权利人享有一种独占专利的权利,排斥他人使用这项智力成果,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好像是限制了竞争,但其实它是在维护一种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也激发了其他人进行技术创新的热情,展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对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进行补充保护,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一些漏洞,对知识产权法中一些未列举的成果进行保护,也是为了维护相关成果所有人的利益,形成一种正当的竞争秩序,促进企业良性的竞争。
71264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摘要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各国保障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两大法律体系,通过其各自的途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有利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单一保护上的不足,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者的权益。
由此可见反不正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章分五个部分进行,首先,第一部分文简要地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以此让读者对两种法律在大体上有所了解,其中包括这两种法律的含义、内容以及一些相关知识点;其次,第二部分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也就是这两种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接着,第三部分文章阐述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
再接着,第四部分文章主要探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最后,第五部分浅谈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字:反不正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关系引言 (1)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概述 (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2、知识产权法概述 (3)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4)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似性 (5)2、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 (6)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中的保护 (7)1、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 (8)2、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 (8)3、保护新型智力劳动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 (8)4、间接保护 (9)四、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1、著作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2、专利技术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3、商标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2)结论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核心要素, 知识产权日益取代传统物权成为国家和个体、组织最为关心和重视的一种财产权利,我国也正朝着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一、引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怎样进行合法的商业竞争,已成为法学家和商界的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一种调整和规范,是除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工业设计法等法律规定以外,针对一些其他的商业行为的限制性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市场发展。
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伪造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2)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3)虚假宣传;(4)商业诋毁;(5)商业贿赂等。
三、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产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形式。
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促进科技和文化创新,保护创意和知识创造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宗旨是在商业环境中保护创意和知识的创造与利用,以便让知识产权持有人获得可观的利益。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取得方式以及权利的划分等。
同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制定了严格的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处罚措施,以促进知识产权持有人合理利用其创意和知识。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是商业行为中的重要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尽管这两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在保护商业利益等方面有着自己的不同侧重点,但是也有很多重叠之处。
具体而言如下:1.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防范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途径。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广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具有不同的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不只是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还能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发生。
浅议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浅议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作者:李亚男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0期【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
文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异同点进行分析,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施行与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结构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新知识产权不断产生,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愈加深入,但需要警醒的是,即使有了法律的保护,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与完善,则对知识产权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补充,二者的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了防范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保护体系。
1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1.1 二者的相同之处。
一,立法目标相同。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在表面上看存在相悖的情况,但其立法目标的实质是相同的,都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确保先关市场秩序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原则相同。
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使知识产权人能够有权独占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并排斥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而这一原则与反不正方竞争法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是完全符合的。
1.2 二者的不同之处一,权利根属不同。
知识产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质的权利,且具有排他性,在形式上是一項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垄断性的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则是一种救济权,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侵害时,可依据该法律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作用机制。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专有权,其认定是为了能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形成积极的保护,进而达到构建创新型社会的作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恰恰相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查处和诉讼的方式来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是一种消极的事后保护,主要是由禁止性规范构成,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价经营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应当禁止的标杆,其对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被动和补充的效果,是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的竞争行为来实现保护的。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作者:孙晓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9期【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彼此之间又相互冲突之处,因而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来界定两者的适用范围与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内涵进行了概述,进而从两个方面着手,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关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一、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从知识产权来看,就美国学者的见解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所代表的,是一个由规范不同种类的思想与符号的使用的原理原则所组成的松散的群集。
知识产权一般被形容为无体财产,是(人类)认知过程的产物,其价值在于其上的思想或思想的集合。
相对于实体可拥有的财产,知识产权涵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一个统称,是作者或发明者所得行使的权利,所指的财产是该等权利所衍生的价值,而非其所由生的知识产物本身。
事实上,知识产权一词是否适合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总称本质上即有疑问,不宜混为一谈。
从不正当竞争来看,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创造性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创造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著作权,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发智慧创造力,赋予持有者以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但却也存在相互交叉保护的效果。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两种法律对于如何适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如何适用的一般条款进行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划分,并且在特别规定中对于优先适用的情况有特别规定。
基于两种法律,专利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竞合关系,并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智力创造和智慧产品层出不穷,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有发生,但是由于成文法普遍存在的滞后性导致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对新型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制,这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补充和兜底才能更好地保护智力成果。目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一些知识产权或者说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客体,如商业秘密等等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摘要:不论是93年版本还是17年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或多或少的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这两者之间法条的重合让学界对二者的关系产生争论。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不足,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保护功能的必要性,最终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பைடு நூலகம்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但尚未立法明确保护的客体进行了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法起到补充的作用,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条不多,但是却很重要。总之,二者之间联系紧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被看作是知识产权法的补充或者说兜底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对某些客体无法提供保护上。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范畴内明确规定了的智力成果,除了专利、作品、商标之外,还有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但是尚有一些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但是又没有被认可为知识产权从而无法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存在,例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字号、域名等。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各种新型智力成果层出不穷,这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也给我国法律保护新型权利客体提出了新的法律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先对知识产权个案中争议的客体进行分类,确定其是否属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客体,再运用具体的实体法来解决问题。这就造成了,很多新的智力成果类型,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尚未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因而无法获得保护的状况,通常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定分止争。
论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作者:李群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弥补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践过程之中所存在的各类不足,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相应的救济以及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因此本文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相关性进行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综合实力有了极大的提升,为了保障我国在全球化趋势的过程之中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这一重要的发展战略,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之中存在许多的不足,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在我国起步较晚。
作为两大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民法实践的过程之中,知识产权法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结合相关的理论分析以及实践研究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因此两者存在许多紧密的联系。
其次,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侵权法都实现了自身的稳定运作,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越来越多元。
在19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国际公约以及条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开始积极地将不正当竞争法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之中。
学术界也受到了这一立法趋势的影响,在实践研究的过程之中站在不同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以及含义进行界定。
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但是结合本文的实践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直接将这两者相联系会产生许多的不利影响,难以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无法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必须要了解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区别。
通过对世界立法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国家在完善内部法律法规的过程之中直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来完善自身的功能以及条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法律界也形成了一种影响较为广的观点,大部分学术界都认为,知识产权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这一理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却直接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法律联系,无法更好地实现法律制度的明确性及合理性。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
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构成部分已成为通说,而根据考证,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这两者天然具有某种亲缘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这两种法律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互动的。
早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便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此规定开了将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项技能的先河,此后的国际条约、公约乃至各国国内法无不深受此规定之影响而或多或少地效仿了这一立法,这已成为世界一大立法趋势。
在上述世界立法趋势的影响下,在理论界中也形成了一种影响颇广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仅为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观点,它混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这种混淆则必然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乃至立法上的偏差,因此,理顺这两者的关系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在探讨此问题之前,必须澄清一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尚包括限制竞争行为;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行为本身为一种竞争行为,但不正当。
限制竞争行为当然与知识产权法挂不上钩,而狭义的竞争行为中尚有大量的与知识产权法无涉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是甚为明显的,单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便可明显发现上述论断是极为错误的。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也正是引起混淆之关键之所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亲缘关系1.立法目的的相似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其最终目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浅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利益范围的拓补及社会性诉求的维护…………6-7
四、四、我国竞争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疏漏和缺失………………7-8
五、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浅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侵权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反垄断法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二者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分析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分析表面上看,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度的设计上呈现出相互对立的特点,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使其具备垄断性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将消除垄断作为根本目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呈现出交叉态势,在立法原则以及立法目标方面两者呈现出一致性,然而权利根属以及作用、价值取向有明显的区别。
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起到了补充性的保护效果。
标签: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二者的关系,国内学者分歧较大。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均对于知识产权有规定性阐释,很多知识产权法学者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其中的一项内容;也有专家认为专利法、商标法没有对技术秘密形成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在这种状态下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和专利法、商标法具有同样性质的第三工业产权法。
1 二者的相似点针对于两者的表面意思,知识产权法是为了对知识财产所有人的垄断性权利给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消除垄断、限制垄断为根本目的,实际上两者立法出于对合法权利保护的同种目的,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合理化、法制化。
我们还应看到,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显的相同之处。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合理分配利益,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其根本宗旨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避免他人以不正当形式参与竞争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这种利益分配原则也体现在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中,该项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不正当竞争的严格禁止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二者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2 二者的区别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具备相似性,在目标和原则方面有明显的相同之处,然而两者并非包含和被包含的状态,两者呈现出了明显的交叉重叠特点,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法律竞合的关联性。
两者的区别重点在于权利根属方面,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法律品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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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作为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我从两者的性质、立法目的、原则、保护利益的侧重点等许多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做一个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一)相似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因此,就立法目的而言,二者均是为了维护合理有序健康的市场与竞争秩序,
(二)相同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基本原则上都是一样的,即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自然也遵守诚信这一帝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协调各方利益的时候都注重平衡调节,减少市场竞争的无序和矛盾。
(三)在有关方面二者竞合的情况
1.法条竞合的情况。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和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含着对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的侵害,与知识产权法对它们的规制有相似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某些行为,也同样为知识产权法所不允。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禁止和制裁的某些行为也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责任竞合的情况。
由于二者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自然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
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某行为有重叠的保护,可以说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违法行为人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竞合。
受害人也产生了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知识产权法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出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想象竞合的情况。
侵害知识资产的行为复杂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有时会和知识产权法禁止的行为互相交叉混合,从而具有综合违法的特点。
尽管它们各个部分都可以单独构成违法,但实质上是一个不能割裂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作用的互补性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补充部分,在知识产权法无法保护或超出其保护范围的行为,均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
由此可见,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协调运作,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的不同
在法律性质上,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学科有明显的私法性,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有显着公法的特征。
这使二者在本质上有所区别。
(二)保护利益侧重不同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所做的法律规定也是站在维护个体利益的角度上的。
我国新修改后的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第一条,正体现了这种立法精神。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被认定是经济法,是公法。
这决定了它更多的侧
重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这种介入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权利人、竞争者的利益,还在于维护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与有序。
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范围远远广于知识产权法。
(三)侵权方面的诸多不同
1、侵权主体不同。
就反不正竞争法而言,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不法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侵权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主体。
2、侵权方式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禁止混淆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侵权行为的,但假冒行为只是知识产权各专项法律所规定的诸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的一种。
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要多于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3、责任的承担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不仅需要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而知识产权法中仅规定了侵权行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客体及权利内容不同
1、客体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竞争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客体则是商标、专利、作品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知识产品。
2、权利内容不一样。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的核心部分表现为使用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者的财产权,具体为经营权。
(五)维权主体的区别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一般情况下的维权主体是权利人本人,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法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国家机关在此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
虽然二者这一差异正在逐步缩小,但不可否认目前一段时期内,它还是存在的。
以上,即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互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