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
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因涉嫌不正当竞争纠纷,于2020年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件的法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在该领域取得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口碑。
被告某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与原告相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关键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运用职权或者利用从权利人那里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属于上述第2种行为,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_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_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推荐文章关于创新成功的案例热度:创新取得成功的事例_关于创新成功的例子热度:关于奋斗成功的事例精选热度:关于梦想成功的名人案例热度:从小有梦想努力取得成功的人物热度: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12007年12月,由北京水宜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专利产品“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后,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水益生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同类产品,商品名称的读音与水宜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包装、装潢也极为相似。
因此,北京水宜生公司认为“水益生”产品的生产者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销售者雷虹虹经营的南宁市博爱大药房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北京水宜生公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水宜生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北京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水宜生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并赔偿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5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全部与北京水宜生公司生产的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包装、装潢与北京水宜生公司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2一网站打着“万家灯火”的旗号,专给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做广告。
为此,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起诉该网站,索赔500万元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对未来的影响和启示
这个案例对于未来的影响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品牌保护的重要性: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品牌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 自己的品牌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商标、名称、包装等,防止被他人仿冒或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持续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特别 是针对仿冒混淆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企业应建立一套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市场上的 仿冒和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对企业的启示
A
强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企业应 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 及时反映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争取支持与合作
C
培养法律意识:企业不仅要注重 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法律合规。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 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项 目4 10
项 目2 10
常发生。各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需要加强
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
法律法规的完善
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
项
目3
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
10
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长期成功
PART 7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案例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增强品牌意识:消费者应增强对品牌的认知和意识,了解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提高对仿冒产品的鉴别能力
理性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追求低价或促销,选择 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到仿冒产品
关于竞争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例将围绕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在市场竞争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分析。
二、案情概述企业A是一家生产家电产品的知名企业,市场份额较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A为了打压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具体表现为:1. 低价倾销:企业A在特定时期内,对部分家电产品进行低价倾销,导致市场价格混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 诋毁商誉:企业A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企图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3.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A在招聘过程中,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4. 垄断市场:企业A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三、案例分析1. 低价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企业A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电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诋毁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企业A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A通过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垄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企业A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律后果针对企业A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 对企业A处以罚款,以警示其他企业。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决方案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案例一:商业诽谤在某个商业领域,公司A和公司B都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由于公司A具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公司B却采取了恶意手段来竞争。
公司B开始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公司A的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以此来吸引公司A的客户。
这种商业诽谤行为不仅给公司A带来了巨大损失,还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并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该提供以下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加大处罚力度。
2. 提供媒体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商业广告和宣传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消费者。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并提供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途径。
案例二:价格倾销公司C和公司D在同一市场提供相同的产品,由于公司D在生产成本方面具有优势,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公司C无法与公司D的低价竞争,只能面临市场份额的减少和业绩下滑。
这种价格倾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C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该提供以下解决方案: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价格倾销行为的定义和标准,并加强监管力度,严禁价格倾销行为的发生。
2. 强化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低价占有市场份额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品牌推广等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以应对价格倾销行为。
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机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受到保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公平、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
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
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
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
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
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
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
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
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
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
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
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参考答案: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案例分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猖獗。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相关的法律案例,以展示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法律处理和对市场的影响。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治愈某种顽固疾病,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但事实上产品并无治疗效果。
这种虚假宣传属于以假乱真,误导消费者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赔偿受害者数百万元,并对虚假宣传的负责人处以刑罚。
该案例显示了虚假宣传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消费者因误导而购买了无效产品,导致资源浪费和信任受损。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商业贿赂某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了某个政府部门的特权待遇,从而获得了非正常的竞争优势。
这种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腐败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现商业贿赂行为,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涉及的个人也可能面临监禁等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中,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执行,有助于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商业诽谤某公司在竞争中,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以抹黑对手的声誉。
这种商业诽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手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停止诽谤行为,并赔偿受害者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该案例中的商业诽谤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执行,起到了保护商业诚信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1、商业银行滥收费用案一、案情简述2009年10月,我局经检支队在调查处理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通过该公司2008年的财务账册,发现其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一年之内发生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用的支出,支付方向均指向某商业银行;其短期借款科目中,显示向某商业银行所贷的款项也有两笔;其银行存款科目中,显示贷款提用的实际到账日期,恰好分别在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之后,且两笔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额度与贷款金额的测算比例相同。
甲公司不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书面协议,称如需要,可从某商业银行提取。
因为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是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该协议文本作为格式协议文本,由银行单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金额亦由银行按实际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单方定价,且只有一份协议由银行保存,不给企业。
作为甲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融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实现。
甲公司为向银行获取贷款,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银行强加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这一附加条件。
对于一年之内,向银行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的问题,甲公司则不能自圆其说。
最终查明该银行于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间,在五家贷款申请企业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19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限定上述五家企业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同时,上述《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存在服务期限交叉重叠情况,共重复多收了12.509699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剔除已纳税3.821713万元,违法所得为8.687986万元。
二、取证方法取得贷款的企业会对借贷银行有较强的依赖关系,而且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
所以取得贷款的企业往往不愿或者说不敢去指证所借贷的银行,这给这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
在调查中,我们指出企业不如实记帐的问题,甲公司为规避自身的责任才指证了银行,同时亦请求不能将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财务顾问费用列支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希望对其所反映的情况给予保密。
该银行从免责的角度,提供了上级行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文件、所有与贷款单位签订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档案、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及结算凭证,以示证明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所谓合规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题
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4)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
延伸:《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
•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6月14日判决后,原告九头鸟航 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二 中院。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九头凤餐饮公司使用与上
诉人相似的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贴的行为侵
害了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的相应权利,
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停止
海佳美皮鞋厂在上海市第七届新优美服装设计展示引销会中所获皮鞋
作品优秀设计奖,改为“上海市第七届新优设计优秀奖”;将该公司
所获首届“琼化杯”皮鞋质量跟踪销售最佳奖改为“1993‘琼化杯’
皮鞋质量最佳奖”,并印刷在皮鞋的外包装盒上,对商品的质量、信
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标志,这属于伪造。
•
答:(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行为;(3)
• 请指出下列案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 案例1
• (1)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化新在经营浙江省义 乌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文涛的协助之下,接受 张永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 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 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2001年1月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 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王化新有期 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文涛 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 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题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痼疾,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虚假宣传的。
某家电商平台宣传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全球首创”、“销量第一”等虚假内容,吸引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这些产品并不具备所宣传的特点,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商业诋毁的。
某家企业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上散布谣言,诋毁其产品质量和信誉,导致竞争对手的销售额大幅下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某员工离职后擅自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被窃取,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保护作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诽谤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诽谤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诽谤的案件时有发生。
其中,某互联网公司与一知名品牌针锋相对,引发了一起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诽谤案件。
该互联网公司在推广自己的产品时,散布了一系列关于该知名品牌的不实言论,且以虚假的方式表现自己的产品与该品牌相比更具优势。
这些不实言论对该品牌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导致该品牌形象受损,销售额下降。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该互联网公司的行为进行定性和追责。
1. 反不正当竞争该互联网公司在推广产品时,采取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手段,损害了该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誉价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该互联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恢复声誉。
2. 商业诽谤该互联网公司的不实言论对该品牌构成了商业诽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商业诽谤的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并采取相应措施恢复被侵权方的商业声誉。
三、案例分析1. 准确定性和公信力在此案件中,由于该互联网公司的虚假宣传,消费者被误导到相信了不实言论对于该品牌的评价。
这种虚假的宣传对企业的形象和销售额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通过充分收集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可以有力地证明该互联网公司的言论是虚假的,缺乏公信力。
2. 维护企业权益在这起案件中,对于侵权的企业而言,通过寻求法律保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然选择。
通过诉讼程序,可以维护企业的商业声誉和知识产权,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原告应具备正当防卫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证明被诽谤方的声誉受到了侵害,并对企业的财务情况和销售记录进行证明,以便计算精确的经济损失。
同时,原告还应了解诽谤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并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说明和证明。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课程思政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程思政案例某公司经营一家连锁餐饮店,该公司在某城市市场上已经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近期发现一家新开的餐饮店在其周边疯狂打广告,声称自己的产品质量更好,价格更优惠,并且在其周边散发传单,诋毁该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并在某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虚假评论,企图吸引该公司的顾客前往该新店消费。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行为;二、捆绑销售行为;三、恶意诋毁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恶意组织抢购行为;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该案例中新店的行为,其行为涉及虚假宣传和恶意诋毁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1、虚假宣传行为该新店在打广告时声称其产品质量更好,价格更优惠,但尚未提供任何证明,且未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其声称的优势,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恶意诋毁行为该新店在传单中诋毁该公司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虚假评论,企图吸引该公司的顾客前往该新店消费,属于恶意诋毁行为。
三、思政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
作为未来的企业家和管理者,学生要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不正当竞争会给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依法经营,强化诚信经营意识,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分析案例,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分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该如何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市场竞争观,以及正确的商业道德观。
同时,还可以通过组织讨论、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等形式,加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案例分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十: 案例十:杨玉玲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案 2006年11月12日,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 年 月 日 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 人杨玉玲存放货物的库房内有张掖市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10箱 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 箱,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甘肃省张掖绿色食品实业开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2006年4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 年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张掖市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2006年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 年 10月份才开始生产。经核实,2006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 月份才开始生产。 月份才开始生产 经核实, 年 月 日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120箱进行销售,销售 箱进行销售,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 箱进行销售 金额达4320元,获利 金额达 元 获利600元。当事人杨玉玲的行为构成了 元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民乐县工商局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以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 处以罚款800元。 元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 用虚假、欺诈、 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详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详解本文旨在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以便读者对该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竞争主体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而采取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将结合几个实际案例,从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欺诈行为案例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欺诈行为案例。
某电商平台上出现了一个以低价销售名牌产品为诱饵的店铺。
该店铺在发布商品信息时,虚构了产品原价,并打出极低的促销价,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购买之后消费者发现所收到的产品质量并不符合承诺,且原本的"低价促销"实际上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手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上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的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并且对该店铺进行投诉。
另外,该店铺可能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除了欺诈行为,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比如,某餐饮连锁企业甲使用了与某知名连锁品牌乙相似度极高的商标和装修风格,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
虽然企业甲并未直接使用品牌乙的商标,但其目的明显是通过模仿乙企业的形象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甲的行为被定义为搭便车行为。
该法规定,搭便车行为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与其他经营者的声誉、商品包装、展示方式、商业标识等形式存在密切联系,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
虽然企业甲没有直接复制乙企业的商标,但因为相似度过高的商标和装修风格,消费者很容易将其与乙企业混淆,这损害了乙企业的利益。
因此,法律认定企业甲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三、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另一个需要关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业贿赂。
某公司在与其他竞争对手争夺一个重要合同时,为了获取优势,通过给予客户高额回扣和礼品来拉拢对方,使对方放弃与竞争对手合作并选择与该公司合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行为被认定为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该法案规定,任何通过贿赂、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通过欺骗、诋毁、不正当手段等方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宣称其产品具有治愈某种疾病的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
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并无治愈疾病的功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案例二,某家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虚假宣称待遇优厚,实际工作环境和待遇与宣传严重不符,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虚假宣传,吸引求职者入职后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该企业停止虚假宣传,赔偿受害员工的损失,并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
案例三,某家企业通过向竞争对手散布不实谣言,诋毁其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导致竞争对手业绩下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散布不实谣言,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该企业停止诋毁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赔偿竞争对手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为受害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骗、诽谤、不正当手段等方式来竞争,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个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诽谤、侵害商业秘密、捏造事实、恶意比较、不正当竞争定价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扰市场秩序和正常商业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虚假宣传XXX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在市场上获取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他们声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类疾病,并通过虚假证明、假冒专家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如其宣传的那样具备治愈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依照法律规定,虚假宣传对社会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严重伤害,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追责方式,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XXX公司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惩罚。
案例二:商业诋毁与商业诽谤YYY企业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竞争对手ZZZ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开始进行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对YYY企业产品进行恶意攻击,并发布了大量虚假消息和信息,企图破坏YYY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法律对于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案例三:侵害商业秘密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原任职于竞争对手的高级研发工程师,该工程师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带走,供给新的雇主使用。
原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经营面临严重损失。
侵害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之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这个案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认定,还强调了法律对于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商业竞争中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和 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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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0不正当竞争案
内 容
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背景介绍
2010年,腾讯与360 之间爆发了著名的 "3Q大战"。腾讯认为 360侵犯了其软件著 作权,并使用了不正 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为此,腾讯向法院 2
插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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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认 定,还强调了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打击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商业竞争 中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合 法权益,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侵权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为,360未经授权地使用了腾讯的软件代码,并以此 为基础开发了自己的软件,这种行为构成了对腾讯著作权 的侵犯。同时,360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诋毁腾讯声誉,也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损害赔偿的确定 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为损害赔偿应该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360的侵权行为对腾讯造成了较大 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因此判定360赔偿腾讯相应的并 引导用户使用自己的搜索引擎服 务,这种行为侵犯了的合法 权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使用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干扰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深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导某化妆品公司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能够祛除各种皮肤问题,并附上了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
然而实际使用后,消费者并未得到相应的效果。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
案例二:恶意诋毁对手导致商业信誉受损某电商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散布恶意言论,诋毁对手的产品质量和商业声誉。
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对手的商业信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诋毁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恶意诋毁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经济损失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并向竞争对手提供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资料、产品设计等。
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损害了原公司的经济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员工继续泄露商业秘密,并索要赔偿。
案例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业某公司拥有垄断地位,在市场上实施价格垄断、限制交易和恶意串通等行为,以压制竞争对手和抬高价格。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正当竞争的多种形式和实际应用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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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
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
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
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
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
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印有“精品特酿”四个字,上部有趵特源图文组合商标;左视图上部印有“精品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
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
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特源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精品趵特”四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
法院同时查明,2001年12月28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趵突泉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01)历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判决程某停止使用“趵特”作为其商品的名称和商标。
2004年1月9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其34度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程某赔偿趵突泉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趵突泉公司申请撤诉并被准许。
2004年5月11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其34度、52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4)济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认定程某的34度白磨砂牌精品特酿和52度趵特原浆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趵突泉公司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程某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趵突泉公司经济损失。
接到一审判决,程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他的34度白酒的装潢与趵突泉公司的装潢有明显区别,并不近似,并未对趵突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主张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其赔偿30万元也是错误的。
山东省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产品在山东省享有盛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其产品包装装潢若无相反证据,应认定为特有包装装潢。
关于程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通过整体比对与隔离观察,可以看出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白酒包装装潢在盒体结构、色彩搭配、装饰图案、图形位置、字体和字型大小与趵突泉公司的34度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呈现出同样的风格,视觉效果近似,在隔离的状态下,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将该两种产品误认为趵突泉公司的34度趵突泉特酿系列产品。
因此,程某关于产品包装区别明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且是否使相关消费者误认并不以实际误认为条件,只要有误认的可能性即可认定。
据此,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权利主体的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同时商品的外观设计也受到了法律保护。
尤其当企业的知名品牌已经取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时,围绕该知名品牌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如各项权利的归属争夺战,相似性引起的市场混淆等,而后者更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本案是一个商业界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从整个案情来进行分析,本案的诉讼焦点有两个:一是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即程某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与趵突泉公司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二是原审法院酌定程某赔偿趵突泉公司30万元是否适当。
具体分析: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于1993年9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年来,该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
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业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开端,10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工作从无到有,逐步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国务院、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其中,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配套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二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三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权利人涉案权利的载体即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二、权利人涉案权利的客体即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是特有的;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与权利人的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相同或者近似,造成购买者对两商品的误认。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趵突泉公司作为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有较长的历史,获得过政府和消费者组织的各种奖项,在济南地区甚至山东省内白酒消费者中拥有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具有良好的声誉,其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本案趵突泉公司涉案商品的装潢包括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和34度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对于上述装潢是否属于趵突泉公司特有,在趵突泉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和涉案装潢使用时间的前提下,否定上述装潢为趵突泉公司特有成为程某的抗辩义务。
因程某未能有效证明在趵突泉公司使用涉案装潢之前已有相同或近似的装潢公开使用,故法院认定趵突泉公司的涉案装潢是特有的,其图案、文字、色彩及其搭配具有显著性,对于消费者区别和选择商品具有标示和引导作用。
程某所使用的涉案装潢分别与趵突泉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对应比较,虽均存在区别点,但从整体比对看,其装潢所表达的视觉中心部分及整体风格与趵突泉公司的装潢是相近似的,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条件下足以造成误认和误购。
三、关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损害赔偿数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此程某对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负有举证责任,而程某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程某自2001年起对趵突泉公司知名产品多次侵权,主观恶意较大,由于被侵害的损失无法具体计算,原审法院在综合考量趵突泉特酿系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市场价格、利润和程某产品的市场价格、利润以及程某多次侵权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程某赔偿趵突泉公司损失30万元适当,不存在过高的情况。
四、法律之外的问题(一)消费者的利益如何保护在这场官司之中,利益上直接冲突的双方是趵突泉公司与程某,但是在冲突的过程中,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害。
由于程某的行为,导致了一部分原本想买趵突泉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产生了误认,从而购买了程某的产品,或者使一部分购买程某产品的消费者以为自己购买的是趵突泉公司产品,后发现质量问题,从而对趵突泉公司的声誉产生不好影响。
这些现象表面上是侵害了趵突泉公司的利益,实际上消费者也属于受害一方。
而在本案之中,只涉及到了程某对趵突泉公司的赔偿,而消费者所受损的利益却无人问津。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厂商之间如何争夺,都不应该侵犯用户利益,而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加强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