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通过一系列案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虚假宣传的。
某化妆品公司宣传其产品具有祛斑美白的功效,并声称是通过“科学配方”研制而成。
然而经检测发现,该产品并没有祛斑美白的功效,且并无所谓的“科学配方”。
这显然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商业诋毁的。
某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了恶意诋毁,声称其产品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声誉和销售额。
竞争对手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电商平台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一次有效打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某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携带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而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工艺流程,导致竞争对手迅速模仿并推出了与原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
原公司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竞争对手需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也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惩不贷。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着企业和个人要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以免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
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
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
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
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二)案例摘要:200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原则。
下面我将为你列举一些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以展示不同情境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处理。
1. 商业诋毁,某公司发布广告,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或商誉,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垄断行为,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排斥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恶意降价、限制供应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制止垄断行为,并可能处以罚款。
3. 商业秘密侵犯,某员工离职后,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给原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赔偿损失并保护商业秘密。
4. 虚假宣传,某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或虚构消费者评价,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虚假宣传并可能处以罚款。
5. 恶意比价,某电商平台通过人为操控价格,打压竞争对手的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价格欺诈的规定。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恶意比价,并可能处以罚款。
6. 盗用商标,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混淆消费者判断,侵犯了商标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7. 虚假比较广告,某公司在广告中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但使用了虚假数据或不公平的标准。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比较广告的规定,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虚假比较广告并可能处以罚款。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境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处理。
当然,具体的案例和法律处理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例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
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契约、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恶意诋毁、不正当垄断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在产品宣传中散布虚假信息,抹黑竞争对手的产品,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混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该公司需要赔偿受害竞争对手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以恢复市场秩序。
案例二,某企业通过支付高额回扣,要求供应商不得与其他竞争对手合作,形成排他性协议,限制市场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排他性协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最终裁定该企业需要支付巨额罚款,并取消排他性协议。
案例三,某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恶意抹黑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恶意抹黑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对该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恶意抹黑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经济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有力地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希望各界主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题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痼疾,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虚假宣传的。
某家电商平台宣传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全球首创”、“销量第一”等虚假内容,吸引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这些产品并不具备所宣传的特点,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商业诋毁的。
某家企业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上散布谣言,诋毁其产品质量和信誉,导致竞争对手的销售额大幅下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某员工离职后擅自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被窃取,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保护作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篇一: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1 2007年12月,由北京水宜生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专利产品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后,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水益生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同类产品,商品名称的读音与水宜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包装、装潢也极为相似。
因此,北京水宜生公司认为水益生产品的生产者南京雄飞技术有限公司和销售者雷虹虹经营的南宁市博爱大药房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北京水宜生公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水宜生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北京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水宜生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并赔偿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5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全部与北京水宜生公司生产的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包装、装潢与北京水宜生公司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2 一网站打着万家灯火的旗号,专给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做广告。
为此,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起诉该网站,索赔500万元损失。
昨天(31日),海淀法院认定该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实际情况判赔2万元。
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称,他们旗下有一名为万家灯火的网站专为该公司的商户做广告。
今年初,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也取名万家灯火,该网站显示的公司地址与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而且网站中做广告的商户也都是本公司商户。
万家灯火装饰公司认为,被告网站冒充自己,收费为商户做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注销该网站,并赔偿500万元损失。
案例分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十: 案例十:杨玉玲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案 2006年11月12日,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 年 月 日 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 人杨玉玲存放货物的库房内有张掖市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10箱 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 箱,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甘肃省张掖绿色食品实业开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2006年4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 年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张掖市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2006年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 年 10月份才开始生产。经核实,2006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 月份才开始生产。 月份才开始生产 经核实, 年 月 日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120箱进行销售,销售 箱进行销售,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 箱进行销售 金额达4320元,获利 金额达 元 获利600元。当事人杨玉玲的行为构成了 元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民乐县工商局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以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 处以罚款800元。 元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 用虚假、欺诈、 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竞争的事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竞争的事例竞争的事例竞争的事例事例一:玛格丽特·撒切尔是一个享誉世界的政治家,她有一位非常严厉的父亲。
父亲总是告诫自己的女儿,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让自己落在别人的后面。
撒切尔牢牢记住父亲的话,每次考试的时候她的成绩总是第一,在各种社团活动中也永远做得最好,甚至在坐车的时候,她也尽量坐在最前排。
后来,撒切尔成为了英国历史上唯一的女首相,众所周知的“铁娘子”。
要想成就一番大的事业,就要具备“永远争做第一”的竞争意识。
事例二:沃尔玛的竞争对手斯特林商店开始采用金属货架以代替木制货架后,沃尔顿先生立刻请人制作了更漂亮的金属货架,并成为全美第一家百分之百使用金属货架的杂货店。
沃尔玛的另一家竞争对手本·富兰克特特许经营店实施自助销售时,山姆·沃尔顿先生连夜乘长途汽车到该店所在的明尼苏达州去考察,回来后开设了自助销售店,当时是全美第三家。
经过40多年的争斗搏杀,沃尔玛从美国中部阿肯色州的本顿维尔小城崛起,到目前为止,沃尔玛商店总数达到4000多家,年收入2400多亿美元,列全球500强首位,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神话。
事例三: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这两个竞争对手在双方激烈的竞争中也正突出了这种效果。
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都盯死了对方,只要对方一有新动作,另一方肯定也会有新花样。
可口可乐早在20世纪20年代便在古巴用飞机在空中喷出烟雾,画出“COCA-COLA”字样,可惜因为缺少经验而失败,百事可乐在1940年更是一下租了8架飞机,飞了万公里,在东西两海岸城市,以机尾喷雾,写下百事可乐的广告。
可口可乐当然要及时反击,为强化国民第一饮料的形象,可口可乐赞助了1939年的纽约世界博览会,并请名人啜饮,将其照片刊在杂志封面。
但相比之下,百事可乐的宣传广告方式更有创意。
他们专门设计了一套卡通片,而且还创作了一首看似极普通却风靡全美的广告歌曲。
两大巨头在竞争中可谓不遗余力,使出浑身解数来击败对手,但结果却是二者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摘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二、经典案例1.案例一:上海通华高速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腾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案例二:金华查处特大组织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与监管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正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 年正式实施,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市场秩序混乱;三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典案例1.案例一:上海通华高速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腾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通华高速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腾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
在该案中,上海腾金不锈钢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通华”字样,被上海通华高速船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定上海腾金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案例二:金华查处特大组织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金华查处特大组织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是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又一重要案例。
在该案中,金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家名为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该企业通过组织刷单炒信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的信誉,提高产品销量。
最终,该公司被处以罚款200 万元的处罚。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与监管为了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设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共同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题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体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某公司在宣传广告中宣称其产品是“全球销量第一”,并声称其他同类产品质量不过关,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被侵权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企业通过向竞争对手的员工行贿,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被侵权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三,某企业在商标注册时恶意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形。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我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动中去。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构建一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亮甲”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2000年11月21日,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司)申请的乐泰牌“亮甲”杀菌液获卫生部批准,并同时取得卫消字(2000)第0063号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2001年1月1日,乐泰公司取得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黑药管械生产许20010016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同年2月2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批准乐泰公司开发研制的“亮甲"产品以黑药管械(准)字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械注册,并向乐泰公司下发了《医疗器械注册证》。
2001年3月,“亮甲"产品开始投放市场,截止到2003年2月,乐泰公司投入全国17个省市广告费累计达14408997。
25元。
“亮甲”产品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23个省、市、自治区的药品市场销售,并建立了2万余家销售点。
2002年10月30日,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为乐泰公司颁发了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质量信得过的好产品(知名产品亮甲)证书。
2003年1月14日,《人民日报》“市场与法”专栏刊登了国家检测质量信得过产品优秀企业集中展示的企业名单,在所展示的49家企业中,乐泰公司和其生产的“亮甲”产品列入该优秀企业集中展示的排行榜中.2002年9月,乐泰公司董事长郎伟君研究的“亮甲”项目荣获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2002年8月26日,河南省卫生厅批准了南阳市济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济生公司)申请的济生堂牌“亮甲”擦剂并下发了保健品备案凭证。
同年9月8日,南阳济生公司生产“亮甲”产品。
2002年9月29日,河南省卫生厅还批准了南阳济生公司为济生堂牌“亮甲”擦剂制作健康相关产品广告。
南阳济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范围有“亮甲"项目。
乐泰公司于2001年生产销售专治灰指(趾)甲的“亮甲”产品,使用现有包装装潢。
2002年9月,乐泰公司发现南阳济生公司、南阳保健品公司生产的“亮甲”产品,使用了与乐泰公司同类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各地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诽谤、侵害商业秘密、捏造事实、恶意比较、不正当竞争定价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扰市场秩序和正常商业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虚假宣传XXX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在市场上获取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他们声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类疾病,并通过虚假证明、假冒专家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如其宣传的那样具备治愈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依照法律规定,虚假宣传对社会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严重伤害,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追责方式,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XXX公司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惩罚。
案例二:商业诋毁与商业诽谤YYY企业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竞争对手ZZZ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开始进行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对YYY企业产品进行恶意攻击,并发布了大量虚假消息和信息,企图破坏YYY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法律对于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案例三:侵害商业秘密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原任职于竞争对手的高级研发工程师,该工程师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带走,供给新的雇主使用。
原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经营面临严重损失。
侵害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之一。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两反两保”行动方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类型涉及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公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3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徐州市进行现场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销售品种有 3.8寸四件套、4.5寸四件套、其他四件套和五件套等。
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总金额约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0.26元/套,平均单位生产成本0.33元/套。
受当事人低价竞争行为影响,同行业徐州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铜山区瑶棋餐具消毒服务部等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低价倾销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0元。
案件启示本案虽然是价格违法行为,但是同样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及早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行业发展,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沈小凡拼多多店铺虚假交易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宿迁市沭阳县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纪庄组35号,沈小凡在拼多多上经营的“花木经营部”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这个案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认定,还强调了法律对于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商业竞争中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和 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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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0不正当竞争案
内 容
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背景介绍
2010年,腾讯与360 之间爆发了著名的 "3Q大战"。腾讯认为 360侵犯了其软件著 作权,并使用了不正 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为此,腾讯向法院 2
插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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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认 定,还强调了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打击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商业竞争 中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合 法权益,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侵权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为,360未经授权地使用了腾讯的软件代码,并以此 为基础开发了自己的软件,这种行为构成了对腾讯著作权 的侵犯。同时,360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诋毁腾讯声誉,也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损害赔偿的确定 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为损害赔偿应该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360的侵权行为对腾讯造成了较大 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因此判定360赔偿腾讯相应的并 引导用户使用自己的搜索引擎服 务,这种行为侵犯了的合法 权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使用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干扰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深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导某化妆品公司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能够祛除各种皮肤问题,并附上了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
然而实际使用后,消费者并未得到相应的效果。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
案例二:恶意诋毁对手导致商业信誉受损某电商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散布恶意言论,诋毁对手的产品质量和商业声誉。
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对手的商业信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诋毁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恶意诋毁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经济损失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并向竞争对手提供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资料、产品设计等。
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损害了原公司的经济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员工继续泄露商业秘密,并索要赔偿。
案例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业某公司拥有垄断地位,在市场上实施价格垄断、限制交易和恶意串通等行为,以压制竞争对手和抬高价格。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正当竞争的多种形式和实际应用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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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侵权是指行为人应当对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违 法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行为方式包括:假冒 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 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
[问题]
(1)华信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 犯?。
(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 的合法权益?
(3)二被告之间在行为和责任方面关系 如何?
答案
(1)华信公司的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华信公司对其TY-10机所享有的专 利权;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华信公司对其TY-10享有专利权;华信公司 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受到 了侵犯;根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华信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有的著 作权受到了侵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华信公司对其产品说明书享 有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本案中下列行为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红桥厂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 义务,泄露华信公司向红桥厂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 业秘密;方圆公司明知红桥厂泄露华信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并使用该商 业秘密,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密;方圆公司委托红桥厂生产与TY-10机相同 的产品,侵犯了华信公司的专利权;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 制“D1-88型空气压缩机”的产品说明书,侵犯了华信公司对该说明书的著作权。 (3)红桥厂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侵犯了华信公司的商业秘 密,属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如果华信公司选择要求红桥厂承担违约责 任,则红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华信公司可请求方圆公司承担侵犯其商 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如果华信公司选择要求红桥厂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则红桥厂与方圆公司构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红桥厂 与方圆公司共同侵犯华信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方圆公司应对自己 侵犯华信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 某某公司)
被告: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 某某公司)、某某医药商业有限公司
“槐花”牌氟轻松维B6乳膏(原称维肤膏)系湖南某某医药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前身怀化市日用化工厂于1984年上市的 药品,其“槐花”商标注册于1984年。1992年湖南某某医药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后,对“槐花”牌维肤膏启用了新的 包装、装潢,外包装为长方形纸盒,在外包装纸盒左端采
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如佣金、回扣、折扣等;
(3)侵犯商业秘密方法:是指为了竞争和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的
方法获取,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
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掠夺定价方法;
(4)不正当有奖销售方法:包括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和利用
原告诉称,:“槐花”牌氟轻松维B6乳膏(曾用名维肤膏) 系原告生产的主要药品,“槐花”牌氟轻松维B6乳膏上述 装潢最早由原告母公司湖南某某医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993年投入市场,从2003年开始由原告独家使用,经过 多年的使用,已经成为来源的标志。2008年以来,原告 发现被告安徽某某公司生产的“源尔康”牌氟轻松维B6乳 膏商品的装潢与原告“槐花”牌氟轻松维B6乳膏商品特有 装潢极为近似,并通过被告某某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在某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 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仿冒原告湖南某 某制药有限公司“槐花”牌氟轻松维B6乳膏特有装潢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
【法理评析】
本案系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的 装潢与其自有商品的装潢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纠纷,法庭审理主 要围绕着“槐花”牌氟轻松维B6乳膏是否为知名 商品,原告使用在该商品上的装潢是否系特有 以及被告安徽某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判 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 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槐花”牌氟轻 松维B6乳膏具备了20多年的销售历史,中期曾投入大 量广告费用,销售区域遍布全国主要省市,范围很广, 该商品在湖南省内具备较强的公众市场,知名度较高, 且“槐花”商标曾获得省著名商标的称号,因而由此可 知该商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知名商品。而且原告所生 产的商品装潢特别,运用了多重图案多种颜色分区域 填充,大小字母以及汉字结合、涉及多重图案构造和 美化手法,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具备法律意义上 的使之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显著性特征。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安徽某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源尔康” 牌氟轻松维B6乳膏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与原告湖南某 某公司知名商品“槐花”牌氟轻松维B6乳膏相近似的装 潢,足以造成普通购买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已构 成对原告湖南某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 相应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安徽某某公司因 侵权所获利益或原告由此所受损失的证据,故本院综 合考虑原告被仿冒商品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 开支、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及后果等因素酌情 判定。
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5)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方法: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
毁竞争对手;
(6)掠夺定价的方法;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案例一
1996年3月,华信公司决定将其研制的TY-10空气压缩机(简称 “TY-10机”)投入市场。为此,该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 积极开展市场营销,获得一批订单。同时,公司对TY-10机的 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12月,华信 公司与红桥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红桥厂按照华信公司提供 的图纸和工艺参数生产TY-10机,并对华信公司提供的所有技 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997年8月,方圆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 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对TY-10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 据绘制了图纸。1998年5月,方圆公司使用华信公司的产品说明 书原文,印制“D1-88型空气压缩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 同年11月,方圆公司与红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1999年4月,华 信公司得知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与TY-10机相同产品的事实 后,以方圆公司和红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证 据证明:红桥厂为方圆公司制造的产品与华信公司的TY-10机 完全相同。方圆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 线上使用的有方圆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华信公司向红 桥厂提供的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 方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1091
2010927022
陈明超
相关知识点
关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产
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方法:主要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
2004年,因药品名称修改,原告将包装盒上的“维 肤膏WeiFUGAO”文字及拼音改为“氟轻松维B6乳膏 FUQINGSONG WeiB6RUGAO”。其中,拼音上下 排列,标志于包装盒中央,字母W突出大写位于 首位,并加长其中一笔以下划线的形式包含其他 字母以黑色圆点结束,字母R部分羽化。“槐花”牌 氟轻松维B6乳膏现销售范围已遍及北京、上海、 黑龙江、甘肃、湖北、广西、福建等20多个省、 直辖市、自治区。2007年“槐花”商标被评为湖南 省著名商标,“槐花牌维肤膏”被授予湖南名牌产 品称号。目前,原告实际使用的该药品装潢图案 的颜色与过去使用的不完全一致。2009年3月2日, 湖南某某公司发现被告安徽某某公司的“源尔康” 牌氟轻松维B6乳膏装潢仿冒其特有装潢,遂诉至 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首先,对于““槐花”牌氟轻松维B6乳膏是否为知名商品, 原告使用在该商品上的装潢是否系特有”的判定,此处 主要涉及知名商品的判断和“特有”的界定方面的内容。
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法院在认定某商品是否构 成法律意义上的知名商品,通常会综合该商品的销售 时间长短、销售面向的区域范围和对象,投入的广告 等宣传费用的多少、公众的认可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曾 经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形予以考虑,属于法官运 用职权,依据法律而为的自由裁量行为。而所谓特有 是指对于某物品来说独一无二地,能够使之与其他物 品显著区分的显著性特点。法院在认定特有情形时, 主要是考察对象的显著性。
某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安徽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知名商品“槐花” 牌氟轻松维B6乳膏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 安徽某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3、被告安徽某某公司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是以生产薄荷脑为主的消毒剂 公司,与原告不是同行业。被告未从事生产销 售与原告商品相同的行为,本案涉及产品系他 人假冒被告名义生产、销售的,被告无侵权行 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生产的氟轻松 维B6乳膏是知名商品,该产品的外观装潢为 特有,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侵权的证据,应承担 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1.120. 11.1Sunday, November 0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