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1.[案例5-3]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问题提示]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案]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
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

法律关系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
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
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
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
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网友答: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
(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
(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
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2、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要点: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甲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案例的示例:
1. 诈骗案: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吸引投资者并提高股价。
他被控犯有欺诈罪和证券欺诈罪。
2. 不当竞争案:两家公司竞争同一市场份额,并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倾销和胁迫行为。
这些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3. 商业腐败案:政府官员以贿赂的方式接受了某个公司的回扣,以便该公司获得政府合同。
这些官员和公司被指控犯有商业贿赂罪和滥用职权罪。
4. 垄断案:一家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并阻碍其他公司进入市场。
该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垄断行为法。
5. 资本市场操纵案:一名交易员在证券市场上以虚假的交易来影响证券价格,并从中获取利润。
他被指控违反了证券法和市场操纵法。
这些案例是实际发生过的经济法案例,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例的范围。
经济法领域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例,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涉及的各方。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五、案例分析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经济法:简析市场规制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析市场规制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初步了解一下不正当竞争。
2001年12月28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趵突泉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了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认定,程某使用“趵特”作为其商品的名称和商标构成对趵突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程某停止使用“趵特”作为其商品的名称和商标。
2004年5月11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其34度、52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了民事判决,认定程福厚的34度白磨砂牌精品特酿和52度原浆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趵突泉公司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程某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趵突泉公司经济损失。
通过上诉案例,对不正当竞争有个初步印象了,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二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三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权利人涉案权利的载体即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二、权利人涉案权利的客体即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是特有的;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与权利人的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相同或者近似,造成购买者对两种商品的误认。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基础案例

经济法基础案例一、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两家规模相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以认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而B公司则以实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
在同一年内,两家公司都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开始进行商品房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A公司以注册资本较小为由,要求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该地块。
B公司认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可能存在风险,因此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
问: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A公司的要求?为什么?答:有权拒绝。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主决定出资的期限和方式。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资本虽未实缴,但其认缴的出资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B公司无权以A 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为由拒绝与其合作。
【案例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知识产权出资。
三方约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乙担任监事。
在经营过程中,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并擅自将公司的财产低价出售给其亲友的公司。
乙和丙多次要求甲改正上述行为,甲不予理会。
为了防止甲继续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乙和丙决定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乙和丙是否有权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为什么?答:有权解聘。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1.[案例5-3]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问题提示]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案]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 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 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 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
1998年6月14 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 元。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因此,9月5 日,[XXXX 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9 月14 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 条、《条例》第9 条和《办法》第20 条,XXXX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

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经济法是指为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反不正当竞争则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竞争者的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概念、法律框架、相关案例以及对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思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与经济关系之间的衔接纽带而出现的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
它旨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而反不正当竞争则是经济法中的一部分,主要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二、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框架我国的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法律条文来进行规范: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法律责任,并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之一,它主要针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事合同的基础法律,在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内容,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
三、经济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例1.不正当竞争导致市场混乱的案例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恶意抹黑竞争对手,散布虚假信息,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受到误导。
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罚,并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恢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某企业通过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提高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反垄断法》的规范下,相关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恢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经济法起到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商标侵权纠纷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特殊的酱油,其独特的配方和包装使得该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近期该公司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推出一款与其酱油酱料品牌相似的产品,并采用类似的包装和商品名称进行销售。
公司认为这是商标侵权行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一家企业的商标权被他人侵犯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侵权行为作出赔偿或禁止侵权行为。
在该案例中,原告可以要求对方停止销售和宣传侵权产品,并要求对方支付合理的赔偿费用。
案例二:虚假广告某企业在其产品宣传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引起了消费者的误导,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感到失望。
消费者之一将此事告诉了消费者协会,并要求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在宣传中不得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商业信誉。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虚假广告,并要求相关部门对侵权企业进行处罚和赔偿。
案例三:公司治理失职某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内部腐败等问题遭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
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被怀疑存在违法行为,并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证券监管部门决定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运营合法、规范、透明和有效。
当其存在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时,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反垄断法案例:美国微软公司被欧盟委员会认定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因为该公司将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从而排挤了竞争对手。
这个案例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德国汉高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最终败诉。
原因是汉高公司在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其专利权的行使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防止市场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美国麦当劳公司被指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餐厅提供的消毒水中检测出了致癌物质。
虽然麦当劳公司辩称该消毒水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
4. 环境保护法案例:美国杜邦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工厂排放了有毒物质,导致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影响。
虽然杜邦公司辩称其排放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
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维护人类健康。
这些例子表明,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旨在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经济法概论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的信誉, 提高产品销量,获取佣金,其行为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损害公平交易行为
此规定为”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新增了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 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 秩序: ①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②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③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4)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 容; (5)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 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 (6)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新增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接入和交易条款。第 17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违反行业 惯例或者技术规范,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 或者服务的接入和交易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明确流量劫持、不当排除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商品接入和交易、 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利用算法对交易相对 方进行不合理限制等行为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第20 条对新业态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兜底规 定。
《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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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征、立法宗 旨和基本原则;理解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法律责任;能够运用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和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实际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

经济法真实案例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规范经济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的实施离不开真实案例的支持和验证,下面就来介绍一些经济法真实案例,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经济法的实际运用和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违法垄断行为的案例。
某公司在市场上占据着绝对的垄断地位,通过操纵市场价格、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取证,最终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恢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方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合同纠纷的胜诉,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再者,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欺诈行为的案例。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消费者因为相信了虚假广告,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后发现并不符合广告宣传,遭受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欺诈行为的胜诉,并获得了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
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知识产权侵权的胜诉,并获得了侵权赔偿。
通过以上真实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不仅是对经济行为的规范,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公平竞争的保障。
只有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和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引起对经济法的重视和关注。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以某市家电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市家电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家电品牌入驻。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该市场的两大竞争对手。
甲公司是一家老牌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乙公司则是一家新兴家电企业,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201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市家电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甲公司等正当竞争者造成严重冲击。
3. 乙公司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市场声誉。
三、案件处理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的行为。
2. 对乙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
3. 责令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乙公司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的案例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的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地区存在着两家大型超市,分别名为A超市和B超市。
这两家超市在市场上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对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近期有关两家超市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交易机会均等A超市在市场上的份额明显大于B超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易的机会。
A超市利用其市场优势,通过各种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使得B超市在市场上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这种行为违反了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中的交易机会均等原则,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利益均衡A超市通过低价策略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但这种低价策略实际上是通过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实现的。
消费者虽然获得了较低的价格,但却牺牲了商品的质量和服务,这导致了利益的不均衡。
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中的利益均衡原则。
3.诚实信用B超市为了与A超市竞争,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合理差别A超市和B超市的价格差异主要是由于它们的成本结构和经营策略不同所导致的。
如果这种差异是基于合理的商业考虑,而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它就是符合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的。
然而,如果这种差异是由于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所导致的,那么它就违反了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
5.保护弱势群体在这起案例中,如果A超市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B超市,使得B超市无法继续经营,那么这将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少,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这也违反了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中的保护弱势群体的要求。
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6.反垄断与限制竞争如果A超市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形成垄断地位,从而限制市场竞争,那么这违反了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中的反垄断与限制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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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
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
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
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
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
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
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
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
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
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
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
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
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