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场份额的认定能推测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 状况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竞争法律是1993年通过并于12月1日 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 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 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 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 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主要考虑的是“相关市场” 的界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考虑的因素:1)商品 2)地域 3) 时间。
第一节 反垄断法
2.垄断协议的豁免行为:

经营者为改变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同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的。 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 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有两个显著特征包括:违法性和危害性
2.垄断分类: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3.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型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 断。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司法实践当中,认定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 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 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 控制权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掠夺性定价行为

鲜活产品;到期或积压商品;季节性;偿债、破产、转业、 歇业降价

拒绝交易行为 独家交易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歧视待遇行为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 为。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6.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 行为。
7.我国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情形: 知识产权 农业生产
第六章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考情分析

考情分析 理解和掌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法律制度 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务问 题。 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以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分析 的题型出现。 平均分值在9-10分左右。

第一节 反垄断法来自百度文库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 其他因素。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三、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概念: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特征: 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 行政权力形成的

4.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98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于 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简称《谢尔曼法》。 美国 《反托拉斯法》


德国 《卡特尔法》
日本 《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中国 《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
第一节 反垄断法

5.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二、经济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同行为。


德国-卡特尔;法国-非法联合行为;日本-不正当交易限 制;欧盟-限制竞争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第一节 反垄断法


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
行政垄断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 行政性垄断的后果实导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 垒。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主要表现: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滥 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 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的规定。
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实施违反竞争行 为的经营者 (3)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