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u盘)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一、竞争的含义、特点、作用1、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2、竞争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竞争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二是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三是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这是竞争规律的作用模式,也是竞争规律的根本价值所在。
3、竞争的作用市场经济制度是一种竞争经济制度,没有竞争的经济就不是市场经济。
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
二、竞争法的概述1、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调整对象(1)市场竞争关系。
(2)竞争管理关系。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竞争立法,可将其立法模式分为三类:合并式分立式综合式我国的立法模式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显然,我国在竞争立法上采取的是分立模式。
四、竞争法的立法体系五、竞争法的作用竞争法是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健康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
竞争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六)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 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 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 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 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 者必须如实入帐。
商业 贿赂: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九)低价倾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 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 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 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十)强买强卖:背购买者的意 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 条件。 十一)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 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 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 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 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我有一个建议要 给你,将你的价 格提高20%,明 天我也会同样提 价。你会赚到更 多的钞票,我也 可以。
案例:
克伦代尔先生没料到的是,这次通 话被录了音。AA的总裁先生错了, 公司首脑并不能讨论他们想讨论的 任何事情,和竞争对手联合起来制 定统一的价格之类的事情是千万干 不得的,讨论定价和同意固定价格 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案《谢尔曼 法案》第一条。在了解到这次通话 以后,美司法部立即指控克伦代尔 提议固定价格,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被课以重罚之余,美国航空公司向 司法部保证决不再进行类似的活动
各种 现实 案例: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消协有 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信 资费在全国仍处于较高水平, 设置不合理的手机月租费、国 内漫游费和各种套餐的问题仍 没有解决。”
工商半年总结反垄断与打击不正当竞争工作
工商半年总结反垄断与打击不正当竞争工作一、工作概述在过去的半年中,本单位致力于反垄断与打击不正当竞争工作,积极开展各项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文将对我们在反垄断与打击不正当竞争领域所取得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反垄断工作进展1.执法力度加大本单位将执法力度作为反垄断工作的核心,坚决打击垄断行为。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调查、取证活动,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地制止了若干潜在的垄断行为。
2.案件处理效率提升为了加快案件处理速度,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优化了工作流程,简化了办案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其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在半年内成功解决了多起涉嫌垄断行为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3.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为配合执法工作,本单位积极与立法部门合作,参与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
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以完善反垄断法规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
三、打击不正当竞争工作进展1.加强维权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广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我们广泛开展了维权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举办讲座、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我们向经营者普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知识,培养了他们的合法维权意识。
2.加强执法监管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积极采取执法监管措施。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成了合力。
3.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置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建立了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
对于收到的投诉举报,我们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我们有效地遏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蔓延。
四、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执法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我们在反垄断与打击不正当竞争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执法效果仍有提升之处。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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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对豁免权的申报。(日本是最早执行的国家, 我国完全由经营者自行确认,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监管,发现不属于的, 经营者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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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 •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增强市场地位而实施的 反竞争行为。如抬高价格、缩减产量。
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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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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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 2.德国反垄断法中的“卡特尔”,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称为( • A.合法垄断 B.国家垄断 •C.垄断协议 D.经营者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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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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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 • • • •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 A.《反托拉斯法》 B.《反对限制竞争法》 C.《卡特尔法》 D.《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竞争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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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反垄断法》: • 1)概念与背景: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 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谢尔曼法)。 • 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主要内容,称为《反托拉斯法》; • 德国:以规制企业联合组织的协议为主,称为《卡特尔法》(反对限制 竞争法); • 日本:以反对私人垄断和限制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内容,称为《禁止私 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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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指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 法律制度,对象主要涉及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 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社会整体利益有 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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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 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适用。 • 0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 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成为了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竞争法中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反垄断反垄断是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垄断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首先,反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性协议,如价格垄断、区域分割、限制竞争等。
竞争法禁止企业间的协议限制竞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可以单方面操纵市场价格或限制市场进入。
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最后,反垄断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实现市场份额的集中。
竞争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形成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抢占市场份额等。
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通过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是指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如恶意降价、恶意投放、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对于虚假宣传,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企业宣传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于商业贿赂,法律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对于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法律规定了禁止限制竞争和恶意降价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工商半年总结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工商半年总结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一、背景介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给我们的工商局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任务。
本文将对我局半年来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反垄断工作总结在反垄断工作方面,我局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打击经济领域内的垄断行为。
通过多项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我们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震慑了企业垄断行为。
其次,我们积极开展市场监测工作,关注市场竞争状况,发现并取缔了一批存在垄断行为的市场集中行为,减少了市场竞争的不公正现象。
此外,我们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通过与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了反垄断工作的合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总结我局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也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首先,在广告宣传方面,我局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嫌虚假宣传的企业,有效维护了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我们积极开展市场监测和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批使用低劣产品或不良服务滥竽充数的企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还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了企业和公众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推动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主要包括执法力量不足、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
其次,加大人才储备和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此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形成更加严密的制度。
五、展望与建议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更好地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而制订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两部法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基本情况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基本不存在竞争,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早在1987年我国就已开始准备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是到1993年只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到两个基本点因素:一是当时虽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表现的尚不够充分,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二是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其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羁绊,故而推迟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其与反垄断法进行比较与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
它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性宣传、恶意比价、虚假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不诚信、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和打击措施,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法律制度,二者针对的对象和目标存在一定的区别。
1. 针对对象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旨在防止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针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真实、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2. 目标定位反垄断法重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害。
3. 规制手段反垄断法主要通过规定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规定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2)商业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恶意比价和销售低劣产品。
2. 禁止和打击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措施,主要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3)赔偿损失;(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等行政处罚。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
CHENGSHIZHOUKAN 2019/15城市周刊50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张馨月 延边大学法学院摘要:垄断最开始的含义就是独自占有,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的法律法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致力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制止和减少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
简单来讲,垄断行为是指妨碍了市场竞争,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令社会的正常发展受到阻碍的行为。
比如限制公平竞争的协议或者经营者之间统一了一种行为致使竞争受到限制等行为。
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使市场中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主参与不被限制。
关键词:垄断;反对垄断;保护经营者一、反垄断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体不同。
早在十八世纪中期,法国的《民法典》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述。
其中说明在经济活动中,对于某些侵犯商业财产权的行为,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引起欺骗或蓄意误解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来讲,它主要包括引起市场上的混乱,通过经济行为进行贿赂,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与道德相悖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反垄断法从出现开始就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地位。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是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要通过反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中的竞争,但垄断行为又在行为上行根本制止的竞争行为。
因为两者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所以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上存在关联和交叉[1]。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立法理念和目的不同。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立法的理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念在于禁止在市场经济下的一切不正当手段,反对一切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有效的保护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对弱势方的经营者的权益,使已经遭受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或正在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有了坚实可靠的依仗。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期末[五篇]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期末[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期末反垄断法第一章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的定义:从行为和机构两个角度来谈,当前我们来看主要考虑的是行为。
2.中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行为的外延是怎么规定的:垄断的危害(全面掌握)。
3.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
4.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分立式合立式两种体例,重点掌握反垄断法与发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体例。
5.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反垄断法怎么产生的(在美国)。
6.中国的反垄断法的情况: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渊源,表现形式。
第二章经济学基础1.市场竞争状态的基本模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
2.结构行为和绩效:包括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第三章反垄断法的宗旨1.关于宗旨的理论争议:一元论、二元论、终极价值目标。
2.两个政策之间的关系: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
3.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总共有几点,怎么去解释第四章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的基本维度、界定。
2.什么是效果原则(域外适用)。
3.什么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三个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哪几种垄断行为:包括三大支柱还包括行政垄断行为。
5.反垄断法第七条的特定国有垄断行业怎么去理解:如果有人说过有特定垄断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或者说是豁免了,你觉得对不对。
6.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两种情形:主要是了解我国适用除外的两种情况。
第五章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1.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几种模式:美国的司法中心主义、欧洲的行政执法主义、日本中国的双轨制。
2.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3.反垄断机构:主要关注中国的机构,双层多元。
行政执法机构和协调机构。
4.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种:行政责任是什么,不服的话应该怎么办;民事责任怎么规定;刑事责任现在是什么状态。
第六章相关市场1.相关市场的概念和意义:按照简答准备。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制对象。 (1)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两类垄断行 为: ①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②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 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概念:指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特 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法律制度。 (2)适用除外的对象: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 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 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 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 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歧视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 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提供不同的交 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行为。
在我国,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 到( )的,即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1/2 B、2/3 C、3/4 D、1/10 3、在我国,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 达到( )的,即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1/2 B、2/3 C、3/4 D、1/10
六、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反垄断主管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主管机构,负责 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享有的 职权。 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应承担的 义务。 3.反垄断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4.反垄断调查的中止。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3
经济法(六) 经济法概论 (六)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特指禁止、限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专门法律。
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注意区分:《反垄断法》(2007)
实质意义上: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 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六) 经济法概论 (六) 二、垄断协议
(一)概念 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 者其他协同行为。 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 了竞争。 称谓不同:德—卡特尔,法—非法联合行为, 日—不正当交易限制,欧盟—限制竞争协议,我国—垄断协议 (二)类型 根据参与协议的主体,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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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住”牌洗衣 粉
经济法(六) 经济法概论 (六)
“康师博”
名称、包装、装潢
“近似”而致人误 认
“剑南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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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六) 经济法概论 (六)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 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的商品 .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 中的字号,自然人的笔名、艺 名等.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 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违反认证制度 不公平竞争 侵害认证产品、产地声誉 侵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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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六) 经济法概论 (六)
假冒混同行为
欺骗性的交易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 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 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包括: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 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行为。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年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实践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通过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的行为,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两个方面的法律。
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反垄断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的科技支持,提高反垄断执法效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之间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等对市场的干扰和扰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两个独立但相互联系的法律领域。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主要关注市场的竞争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关注市场的经营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传等问题。
同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一些相互交叉的问题。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垄断行为也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将两者相互结合,形成一体化的监管框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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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 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主要考虑的是“相关市场” 的界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考虑的因素:1)商品 2)地域 3) 时间。
第一节 反垄断法
2.垄断协议的豁免行为:
经营者为改变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同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的。 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 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 控制权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二、经济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同行为。
德国-卡特尔;法国-非法联合行为;日本-不正当交易限 制;欧盟-限制竞争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第一节 反垄断法
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实施违反竞争行 为的经营者 (3)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一节 反垄断法
6.我国反垄断法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适用的垄断行为: 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 行为。
7.我国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情形: 知识产权 农业生产
4.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198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于 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简称《谢尔曼法》。 美国 《反托拉斯法》
德国 《卡特尔法》
日本 《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 中国 《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
第一节 反垄断法
5.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司法实践当中,认定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 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
第六章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考情分析
考情分析 理解和掌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法律制度 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务问 题。 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以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分析 的题型出现。 平均分值在9-10分左右。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 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有两个显著特征包括:违法性和危害性
2.垄断分类: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3.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型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 断。
第一节 反垄断法
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
行政垄断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 行政性垄断的后果实导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 垒。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主要表现: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滥 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 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 的规定。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竞争法律是1993年通过并于12月1日 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 公认的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 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 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掠夺性定价行为
鲜活产品;到期或积压商品;季节性;偿债、破产、转业、 歇业降价
拒绝交易行为 独家交易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歧视待遇行为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 为。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市场份额的认定能推测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 状况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 其他因素。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三、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概念: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特征: 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 行政权力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