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的案例分析共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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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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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对未来的影响和启示
这个案例对于未来的影响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品牌保护的重要性: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品牌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 自己的品牌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商标、名称、包装等,防止被他人仿冒或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持续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特别 是针对仿冒混淆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企业应建立一套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市场上的 仿冒和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对企业的启示
A
强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企业应 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 及时反映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争取支持与合作
C
培养法律意识:企业不仅要注重 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法律合规。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 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项 目4 10
项 目2 10
常发生。各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需要加强
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
法律法规的完善
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

目3
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
10
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长期成功
PART 7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案例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增强品牌意识:消费者应增强对品牌的认知和意识,了解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提高对仿冒产品的鉴别能力
理性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追求低价或促销,选择 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到仿冒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

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

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

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

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

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

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

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

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

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

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

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参考答案: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原则。

下面我将为你列举一些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以展示不同情境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处理。

1. 商业诋毁,某公司发布广告,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或商誉,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垄断行为,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排斥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恶意降价、限制供应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制止垄断行为,并可能处以罚款。

3. 商业秘密侵犯,某员工离职后,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给原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赔偿损失并保护商业秘密。

4. 虚假宣传,某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或虚构消费者评价,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虚假宣传并可能处以罚款。

5. 恶意比价,某电商平台通过人为操控价格,打压竞争对手的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价格欺诈的规定。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恶意比价,并可能处以罚款。

6. 盗用商标,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混淆消费者判断,侵犯了商标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7. 虚假比较广告,某公司在广告中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但使用了虚假数据或不公平的标准。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比较广告的规定,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虚假比较广告并可能处以罚款。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境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处理。

当然,具体的案例和法律处理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例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第一篇: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案例1:[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

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

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

销售额达244万多元。

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

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

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

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子

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子

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子说到不正当竞争,大家可能会想到那种公司为了争夺市场,搞些不正当手段、打压同行的事儿。

这个话题,说起来就有点火爆了!比如有些企业为了压倒对手,竟然上演了“低价抢夺市场”的戏码,低到离谱的价格就是为了把对方挤出局。

咱们就说一个经典的例子,某家大品牌专门打压一些小品牌,用极低的价格打市场。

你是不是一看这种情况,就觉得有点不对劲?这种行为,怎么看都像是“霸王餐”,吃得了别人的东西,还不付钱。

可谁都知道,这种事情不仅伤害了竞争对手,更是伤了消费者的利益。

你想想啊,如果商家为了抢市场,用这种“削价竞争”来吸引顾客,表面上看,消费者可能觉得自己占了大便宜,但实际上他们只是在“便宜”的表象下买了不值钱的东西,甚至买到一些低品质的产品。

这样的恶性竞争如果得不到制止,那市场上真正有品质、有创新的产品,反而会被挤出市场。

你说不心疼吗?说个更简单的例子吧,就像我们去买手机。

现在的手机市场竞争那么激烈,但有些商家为了做广告,什么“假功能”“假宣传”都有,结果消费者买了回去才发现,这根本不是他们想要的功能,甚至根本没有那么牛!你说这是不是一种欺骗?这不正当竞争啊,明明是为了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却反而让大家选错了东西。

更搞笑的是,商家还会一副“我这是在为你着想”的样子,结果让消费者花了冤枉钱。

这种情况是不是很让人生气?不光是消费者被骗,连那些实实在在做好产品的公司,也都被这种不正当竞争搞得头大。

再举个例子,假如你是某个小餐馆的老板,做的是家常菜,手艺精湛。

结果隔壁新开了家餐馆,老板直接把你的招牌菜抄了过去,还在菜单上偷偷加个“改良版”,价格比你低。

你说这不是竞争,是剽窃啊!这就是典型的“借鸡下蛋”。

人家不仅在模仿你,还通过低价来吸引顾客,明摆着想把你排挤掉。

你怎么能不愤怒呢?要是大家都这样,那这些精心经营的品牌和商家,还怎么活下去?其实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正当竞争的企业,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不正当竞争,违法,当事人,没收,医院,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案
例〔案例〕2001年至2006年,某医院收取与医院有业务关系的医药公司给予的“赞助费”,共计85655.6元;2002年至2005年,该医院给予外院大夫CT提成、体检提成、转诊费23992.3元;2002年5月份,医院接受某公司的高
不正当竞争,违法,当事人,没收,医院,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案
例〔案例〕2001年至2006年,某医院收取与医院有业务关系的医药公司给予的“赞助费”,共计85655.6元;2002年至2005年,该医院给予外院大夫CT提成、体检提成、转诊费23992.3元;2002
年5月份,医院接受某公司的高速软片洗片机一台,价值35000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灵武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655.6元;2、罚款2万元。

〔案例〕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某公司在其酒店的经营服务活动中,以进店费的名义收受酒品饮料经销商现金共计6000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银川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3、罚款34000元。

〔案例〕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某医药公司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按照当事人经营药品的销售额,先后以返点、会务费促销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予当事人财物共286246.92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银川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86246.92元;3、罚款2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原文:一.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

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

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

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案例1 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

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

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

销售额达244万多元。

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

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
a
1
• 2004年春节期间,某市华荚商场为推销其积压多 年的洗面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将原价每瓶10元 提高到15元,并规定:凡购买洗面奶一瓶者,便 可得到奖券一张,洗面奶售完后举行抽奖仪式, 设一等奖一名,奖金一万元;二等奖两名,奖金 4000元;三等奖五名,奖金1000元。人们以为可 以得到一次发财的机会,于是纷纷购买这种洗面 奶。没几天,洗面奶便销售一空,经过抽奖,鲜 有获奖者,而且人们买回去的洗面奶也无法使用, 后经了解,中奖人员多为该商场的员工及员工家 属。
a
7
• 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 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两人各分得1台。刘某将电扇 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 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 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aபைடு நூலகம்
8
• 高某能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 • 法律根据是什么?
a
9
• 高某不能向电扇厂索赔,只能向刘某要求赔偿。 尽管高某所伤害是因电扇的缺陷所致,电扇厂理 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电扇并没有正式投入 流通(是刘某伙同他人从电扇厂仓库盗窃而来),属 于法律规定生产者免责的情况。因此,电扇厂对 高某不负赔偿责任。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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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餐店的广告是否合法? • 应承担什么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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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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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据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邮电 局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在规定范围内处以罚款。 如果被指定的公司借以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 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其违法所 得,并处以罚款。
a

完整word版,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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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

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

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

销售额达244万多元。

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

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

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案例分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分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十: 案例十:杨玉玲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案 2006年11月12日,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 年 月 日 民乐县工商局在检查时发现, 人杨玉玲存放货物的库房内有张掖市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10箱 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 箱,其外包装、图形、文字、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张掖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 白酒外包装极为近似。经查,甘肃省张掖绿色食品实业开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2006年4 发总公司老寺庙酒厂生产的“老寺当家”白酒自 年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月以来就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张掖市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2006年 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窖当家”白酒于 年 10月份才开始生产。经核实,2006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 月份才开始生产。 月份才开始生产 经核实, 年 月 日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120箱进行销售,销售 箱进行销售, 民乐一经销部购进“老窖当家”白酒 箱进行销售 金额达4320元,获利 金额达 元 获利600元。当事人杨玉玲的行为构成了 元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民乐县工商局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处以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元 处以罚款800元。 元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 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 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 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 用虚假、欺诈、 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评析1、商业银行滥收费用案一、案情简述2009年10月,我局经检支队在调查处理甲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通过该公司2008年的财务账册,发现其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一年之内发生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用的支出,支付方向均指向某商业银行;其短期借款科目中,显示向某商业银行所贷的款项也有两笔;其银行存款科目中,显示贷款提用的实际到账日期,恰好分别在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时间之后,且两笔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额度与贷款金额的测算比例相同。

甲公司不能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书面协议,称如需要,可从某商业银行提取。

因为签订《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是某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该协议文本作为格式协议文本,由银行单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金额亦由银行按实际放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单方定价,且只有一份协议由银行保存,不给企业。

作为甲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融资,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来实现。

甲公司为向银行获取贷款,别无选择,不得不接受银行强加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这一附加条件。

对于一年之内,向银行支付两笔财务顾问费的问题,甲公司则不能自圆其说。

最终查明该银行于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间,在五家贷款申请企业不自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19份《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限定上述五家企业接受其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同时,上述《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存在服务期限交叉重叠情况,共重复多收了12.509699万元财务顾问服务费,剔除已纳税3.821713万元,违法所得为8.687986万元。

二、取证方法取得贷款的企业会对借贷银行有较强的依赖关系,而且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

所以取得贷款的企业往往不愿或者说不敢去指证所借贷的银行,这给这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

在调查中,我们指出企业不如实记帐的问题,甲公司为规避自身的责任才指证了银行,同时亦请求不能将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财务顾问费用列支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并希望对其所反映的情况给予保密。

该银行从免责的角度,提供了上级行有关财务顾问服务的文件、所有与贷款单位签订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档案、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及结算凭证,以示证明其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所谓合规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

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

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

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

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

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印有“精品特酿”四个字,上部有趵特源图文组合商标;左视图上部印有“精品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及最新案例分析共77页文档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及最新案例分析共77页文档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及最新案例分析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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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机产品投放A市;A市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问题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1、属于不正当竞争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问题: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1不成立;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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