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娄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娄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相关政策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机制,保持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一)认真落实政府属地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职,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强化宣传培训,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监管。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承担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监管职责,确保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和建房民主管理、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明确工作职责,县乡两级财政保障必要工作经费,严格考核和奖惩。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
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汉政办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汉政办发〔200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村庄规划编制滞后、农村建设项目审批不规范、农村用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促进我市农村村庄建设健康有序推进,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部门、各县区必须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村村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要自觉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3篇
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3篇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第1篇为把镇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建设面貌良好,城乡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型城镇,进一步提高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镇新形象,结合镇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处宅基地。
1、凡年满20周岁、属本村农业户口的居民;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拆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所申请建房的村庄,必须有经市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且所申请的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条件,无纠纷,否则镇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条凡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本村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建房户报镇政府预审。
第四条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和镇国土资源所受理村庄建房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村审核、查验现场后,出具书面预审报告或证明,经管区总支书记、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天为镇主管部门受理村庄建房户申请日,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建设宅基地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所建宅基地必须符合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镇驻地村建设宅基地必须符合镇驻地规划。
第八条所建宅基地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村庄统一规划的长、宽、高等规定建设。
第九条申请建房户拆旧建新的,旧房必须提前拆清;如有乱搭乱建现象的,在拆清前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第十条村两委在提交建房申请时,需同时提报对申请建房户的会议记录及张榜公布情况材料。
第十一条对批准的宅基地必须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进行定点放线,基础完工后进行验线,核实面积。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阿府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阿府发〔2009〕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杜绝违法建设等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州正处在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牧民定居工程、统筹推进城乡发展的关键时期。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和谐建设的根本前提,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去年以来,我州在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牧民定居工程等过程中,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是: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调控和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不高;一些地方和部门规划监督管理乏力,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平台;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巩固和强化城乡规划的指导和调控地位,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阿坝。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扬府办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的村镇规划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市委四届九次全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市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镇村布局规划、小城镇规划和专业规划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村镇规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城市化发展的战略研究上对村镇建设重视不够,村镇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不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较为薄弱,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待加强。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在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是在村镇建设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大力推进“三集中”建设、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必要手段,对于我市实现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更加富裕文明秀美的新扬州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全力推进村镇规划的全覆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要用三年时间实现规划全覆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下一阶段我市村镇规划工作的重点是全力推进村镇规划全覆盖,着重要抓好三个方面的规划编制工作。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庆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布局(一)强化用地规划管理。
一要抓好规划编制。
国土、发改部门要抢抓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政策落实的机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中,与《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和市县扶贫开发规划充分衔接,将精准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民生环保项目列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精准扶贫项目用地保障。
二要抓好规划实施。
各县(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利用空闲地、废旧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
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沛政发[2010]1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村镇建设管理,规范村镇建设秩序,坚决制止违法乱建,推进新型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根据《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要从长远发展和深入推进新型社区建设的高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认真落实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全镇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镇村总体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标语、宣传栏、宣传车等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向群众讲清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及不按规划进行建设可能带来的后果,切实增强镇村干部和广大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自觉性,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凡在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个人建房(新建、改扩建)或用地,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研究同意,由镇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要求作出建设规划审核和用地审核意见,报镇分管负责人,由分管负责人召集镇规划建设所、国土资源所联席会议,实行集中会办制度,每月1号、15号会办,形成书面会办意见,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
农民建房应由个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四邻户同意,村委会对申请人建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村庄规划和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农民建房申请报告后,及时会同城管办进行现场勘察和建房条件的审查,根据有关要求作出建设规划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日期】2000.03.13【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0.03.13【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不顾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城乡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相当多的城镇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划,随意批租土地进行建设;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与管理薄弱,不少地方建设混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战略性调整,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厦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一)明晰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负责组织编制、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用于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开展村镇建设业务骨干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住房部门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审核和配租、配售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和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XX镇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镇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 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和《XX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镇属各部门及各村(社区)使用财政、集体资金投资并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市政、装饰、绿化、水利、交通、拆房、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
具体范围包括:1.施工单项合同5万元以上的,不满60万元的;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3.勘察、设计、监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第三条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镇成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主要负责全镇所有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或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匹配的,经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项目性质需要相应工程资质的,应符合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要求,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本镇项目建设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一)有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镇党委会或村两委会研究同意项目立项的会议记录;(二)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四)按招标公告要求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七)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九)对拟中标人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按规定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质量责任合同。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定政发〔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定政发〔2013〕9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全市城乡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全市上下按照建设“五宜”城市的目标定位,坚持以规划先导,科学指导城镇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城市总体规划为龙头、控制性详规为配套、各类专项规划为补充、村镇规划为延伸的城镇规划体系,较好发挥了规划工作的龙头引领和管理保障作用,全市城镇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乡面貌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我市城镇建设工作起步较晚、城镇化发展水平较低,城乡建设特别是城乡规划工作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对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城乡建设中重视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不高;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普及不够,规划实施监督相对薄弱,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城市规划区乱搭乱建之风屡禁不止;规划体系不健全、不配套,规划的系统性和指导性不强;规划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规划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基本手段,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如何重视和发挥好规划的指导作用,加快推动全市城镇化发展进程、促进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是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阿府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2〕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近年来,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和“三百”示范工程的全面实施,我州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住环境极大改善,城镇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但与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现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已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规划建设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编制、审查、审批城乡规划。
未经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1.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汶川县、红原县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针对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在《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
结合考虑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节奏,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的村庄加快编制,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
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
二、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下文简称“三调”)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对村域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
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细化现状调查和评估,统一底图底数,并根据差异化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和深度。
三、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彰显乡村特色优势。
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
以“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四、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2010年3月9日在小观镇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为了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规范村镇规划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结合小观镇实际,现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1、环海路以南区域已经列入南海规划控制区范围,该区域内的所有村庄一律不再办理平房建设审批手续,严格控制临时性建筑审批,统一规划,逐步打造高标准的生活小区。
2、在其它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村庄规划区内兴建企业、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依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建设临时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持经营项目、占地面积、选址意见等资料,应当经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
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出租。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4、在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建筑小品、修筑围墙、设置广告牌、改变门脸等需经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5、在规划区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
(2)施工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3)施工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4)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5)工程因故停工,其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6)竣工验收时,必须做到场地平整。
6、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保持村容镇貌的整洁、美观。
镇区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临街墙应建设透视墙。
(2)临街原墙面新开门窗、改换装修门面需经镇建设
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工。
(3)广告牌、标语牌、彩旗、彩带、招牌、门牌、霓虹灯等均应按规定设置,不得阻碍交通,影响美观。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染路面,扩占门前绿地。
(5)任何单位和个人书写标语、门脸墙边书写广告和张贴广告须报镇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7、镇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阳台、窗外街道两侧悬挂、摆放有碍镇貌的物品;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和在阳台上搭设雨棚,不得超过阳台护栏高度堆放物品;不得私自安装栏杆和防盗网。
8、规划区内的各类摊点,应当定点经营;沿街经营业户应当进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
9、农村住宅周围要合理安排菜园地、垛草地、土场及排水等。
严禁在出村路、街道内乱堆乱放和侵占街道的一切违章行为。
10、镇区清扫保洁工作要在镇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
(1)镇区主要街道的卫生由镇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驻地村负责街道清扫保洁,雨雪天要及时清除冰雪积水。
(2)镇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个人,要保持各自门前区域内卫生清洁。
11、垃圾、粪便、污物的收运处理。
(1)镇区主要街道要统一规划,设置垃圾箱。
(2)临街各单位和个人,垃圾要按规定运送到垃圾场。
各有关单位、饭店、小吃部、门市部、个体商亭、修理部、理发亭院内要自设垃圾箱。
(3)建筑垃圾不得倒入垃圾箱,应自行运往垃圾场。
(4)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各单位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由各单位清扫。
(5)医疗卫生、厂矿企业生产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传染病人的传染物及粪便,自行消毒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12、镇村主要道路、街道严禁堆放粪土、垃圾、杂草和废物料等,违者除强行搬迁外,并要缴纳占压费。
13、规划区内公共绿地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不得占用、损坏。
14、凡属规划区内的风景保护区、沿海林带、沿河护堤绿带和其他绿地,严禁取土挖沙、刨树摘花、开荒种地、狩猎捕鸟、倾倒垃圾、乱砍滥伐。
禁止在规划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柴草、树叶和垃圾。
15、道路及硬化路面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路面摆摊设点、修理加工、存放观瞻物品和影响通行的一切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路面、边坡、边沟和损害公路等行为。
(3)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上行使;确需行使的需行前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4)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棚。
(5)其他侵害、侵占道路行为。
16、不准损坏桥梁设施,车辆按载重规定过桥,不得在桥上进行任何作业及堆放物料。
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禁止在道路上焚烧物品,打砸硬物,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物。
17、在本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进行处罚;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18、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
(小观镇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秘书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