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教育资料,如活动方案、音乐教案、语文教案、工作方案、英语教案、物理教案、化学教案、政治教案、历史教案、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education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activity plans, music lesson plans, Chinese lesson plans, work plans, English lesson plans, physics lesson plans, chemistry lesson plans, political lesson plans, history lesson plan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乡镇中心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有序地推进我镇中心镇建设,实现人口向城镇和中心镇集中,农房向中心镇集中,耕地向专业户集中,产业向规模化集中,企业向乡镇工业区集中,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中心试点镇先试先行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我镇中心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工作制度: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

工作制度: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

关于严格控制镇域范围内建设管理的办法各总支、各管区、各党支部、各村、各企业、镇直各部门:为加强镇域土地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增强群众“红线”意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全镇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有关法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区域范围:陵城镇辖区。

二、严格审批程序在镇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必须符合《陵城镇总体规划》和《陵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陵城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而实施的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镇域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和及其他工程(包含建设风格、墙体颜色等),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工程建设等项目审批手续。

(二)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须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占用土地,不得进行建设。

对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查封施工现场,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镇域内开展规模化养殖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按照“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审批,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经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在现有耕地上建设畜禽养殖场,不得以建设畜禽养殖场为名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否则,将依法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

(四)在镇域内进行土地流转,各村应先向镇农业、经管站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度

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度促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县“”城乡建设规划为指导,以加强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依托,切实转变发展观念,统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加快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努力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优化城乡布局,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城乡建设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按照“做好乡镇总体规划,统筹行政村规划,提前做好示范村规划"的思路,扎实稳步地推进全县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奠定坚实基础。

(一)城乡规划全覆盖包括:县城、乡镇、行政村三个层次的规划全覆盖。

(二)责任主体:各乡镇负责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县规划局具体承担规划编制协调、审查、指导、管理工作。

(三)乡镇规划:年未完成的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在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乡镇可着手编制乡镇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村庄规划: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政发…‟51号)要求,年确定的2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必须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城规划区内村庄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今年城乡建设目标任务确定的全县208个行政村、500第 2 页共 6 页个自然村,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剩余部分年6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重点(一)坚持政策,把握原则。

一是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村庄建设规划要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相衔接,对村镇的发展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

二是切实发挥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龙头和引导作用,确保新农村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镇乡村振兴办规章制度

镇乡村振兴办规章制度

镇乡村振兴办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工作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乡、村振兴办是镇、乡、村党委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整个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要工作机构。

第三条镇、乡、村振兴办要按照“依法治村、科学兴村、民主治村、和谐治村”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取得新成效。

第四条镇、乡、村振兴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镇、乡、村振兴规划,负责指导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解决问题,推动乡村发展。

第五条镇、乡、村振兴办的领导班子由乡镇村党政主要领导班子组成,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进行协调运作。

第六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勉励农村干部队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素质能力,加强作风建设。

第七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第八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设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农村基层治理工作效率,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镇、乡、村振兴办设办公室,办公室位于镇、乡、村党委政府大院内,设主任一名。

第十条镇、乡、村振兴办办公室职责包括:主持召集镇、乡、村振兴办会议,协助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等。

第十一条镇、乡、村振兴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专业工作组,负责具体领域的工作。

第十二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干部队伍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镇、乡、村振兴办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镇、乡、村振兴办根据乡村振兴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十五条镇、乡、村振兴办要贯彻落实扶贫攻坚任务,加强扶贫产业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建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农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各地稳步推进村庄建设规划,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村庄建设无规划、乱规划和“被规划”问题仍时有发生,照搬照抄城市规划现象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的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的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到2020年,要全面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

各地要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导下,科学划定村庄类型,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避免“一刀切”和“齐步走”,不得强行撤并村庄。

通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可依、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不搞运动式编规划。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可以将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或镇规划作为村庄建设、整治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依据;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和拟调整的空心村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内容要区别于城市规划的一般做法,规划要简化、管用和以问题为导向,确保村民易懂、村委能用、乡镇好管。

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村庄建设规划重点,着力解决垃圾乱堆乱放、污水横流、建房无序等关系农村民生的问题。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推动农村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项目立项1.项目申报农村项目建设工程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主导,项目申报应提供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期限等基本信息。

2.项目审核专业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3.项目立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乡镇政府签发项目立项书,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计划。

三、设计阶段1.设计编制项目立项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工艺等内容,并提交给乡镇政府审批。

2.审查批准乡镇政府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3.设计变更设计方案需发生变更时,应提前向乡镇政府进行申请,并按程序重新审批。

四、招投标阶段1.招标公告项目完成设计后,乡镇政府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2.投标评标乡镇政府组织投标评标工作,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3.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能力。

五、施工阶段1.施工组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2.质量监督乡镇政府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3.安全保障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稳定。

六、验收阶段1.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乡镇政府成立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

2.结算支付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乡镇政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项。

七、项目总结1.项目总结工程竣工后,委托专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评价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情况。

2.档案归档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档案材料归入乡镇政府档案库,供后续查阅和借鉴。

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职责

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职责

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职责一、背景介绍乡镇工程建设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通过建立科学、规范、严谨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保障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发展的稳定与进步。

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是在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的负责管理乡镇工程建设的重要职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乡镇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以及相关的政策研究、宣传、文书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职责1. 编制乡镇工程建设规划: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负责编制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具体包括乡镇工程建设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等工作。

要根据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乡镇工程建设目标、总体规划和具体方案,推动乡镇工程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

2. 负责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审核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方案、工程设计图纸等审批材料,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 组织协调乡镇工程建设进度管理: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和计划顺利实施,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问题和矛盾。

4. 负责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拟定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监管与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合法、透明,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5. 推动乡镇工程建设创新与科技应用: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动创新与科技应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6. 加强乡镇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评估: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加强对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与评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7. 加强乡镇工程建设政策宣传与法规培训:乡镇工程建设制度岗位负责组织宣传乡镇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开展相关培训与交流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乡镇工程建设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乡镇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乡镇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乡镇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保障乡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乡镇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工程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乡镇工程建设管理应坚持公正、谨慎、科学、高效的原则,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乡镇工程建设管理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职责,健全管理体制,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乡镇工程建设管理应按照科学、民主、法治的要求推进。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应结合实际需求,科学编制,严格审核。

第七条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第十条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一条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乡镇工程建设规划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自然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避免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公开透明。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八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计。

第二十一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经审查。

第二十三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确定负责人员。

第二十四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建立设计文件归档管理制度。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经审批。

第二十七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二十八条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适用于镇政府及其下属的各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镇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镇政府负责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镇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镇政府及其下属的各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镇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项目,应当先经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项目立项。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建设期限、资金来源等内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通过资格审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工程施工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机制,严格监督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划拨和使用,不得挪用、挤占、私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五章质量监督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预案和措施,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成府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0〕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提高农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需求的规划体系,现就在全市逐步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的总体要求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建立覆盖全域的乡村规划师制度。

全市223个乡镇,除纳入各级城市规划区的27个乡镇外,其余196个乡镇均设立乡村规划师。

根据“全域成都”规划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建设要求确定的105个重点乡镇,每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其他建设规模较小的91个一般乡镇,每2-3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全市共配备乡村规划师约150名。

二、乡村规划师的定位和职责乡村规划师是区(市)县政府按照统一标准招聘、征选、选调和选派并任命的乡镇专职规划负责人。

涉及乡村规划问题,所负责的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

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

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就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党委、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二)负责代表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规划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引言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是指在国家、地方、企业、组织等各个层面上,为了推动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而制定的一套体系完整、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开展规划建设工作,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乃至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和依据,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科学、有序发展,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是当前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意义1.引导城乡规划与建设工作的科学发展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对城乡规划与建设工作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规范城乡规划与建设工作的秩序,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质量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的质量提高。

通过针对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约束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中的各类行为,规范城市建设的进程,提升城市建设的质量。

3.评价城市规划与建设成果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对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成果起着评价的作用。

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可以对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的成果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价,为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4.促进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建设管理制度还对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保障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可以科学系统的研究城市规划的长效机制,有助于保障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建立和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需要为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建立和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首先需要科学合理。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农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房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管理1. 农村农房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要求。

各级农村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房建设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2. 农房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的区位、土地利用、交通、水利等自然资源情况,合理布置建筑格局、规划用地和绿化空间,确保规划合理、结构稳固、美观实用。

3.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农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三、建设管理1. 农房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及当地具体规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2. 农房建设应当科学选材,合理设计,确保质量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施工规范,严格控制并监督建筑施工质量。

3.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方案,确保建设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

4. 农房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进行水土保护和绿化工作。

水电气等设施的设置应考虑节能和环保要求。

四、管理监督1. 农房建设过程中,县级以上农村建设、农业部门应当对农房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定期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2. 农房建设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组织并落实施工、材料采购、施工技术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3. 对于违反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追责。

五、服务保障1. 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提供规划建设咨询服务,帮助农户规划建设农房。

2. 建立健全农房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完善农房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机制,确保农房建设质量达标。

六、扶持政策1. 加大对农村农房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为农户提供农房建设贷款和补贴。

村庄建设管理制度

村庄建设管理制度

村庄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村庄建设管理,促进村庄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村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及管理活动。

三、管理机构1.村庄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村庄建设管理的主要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村庄建设相关活动。

2.村庄建设管理办公室是村庄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委员会完成工作任务。

四、建设规划1.村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村庄建设规划,并报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2.建设规划应包括村庄整体规划、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内容,确保各项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五、建设管理1.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村庄建设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2.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用途,避免恶意侵占农田和违法建设。

3.强化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六、资金管理1.村庄建设资金应按照程序报批,资金使用应合理、透明,严禁私挪公款。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村庄建设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操作行为。

七、人员管理1.村庄建设管理机构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2.严格管理村庄建设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3.加强村民参与建设管理,健全村庄建设管理团队,促进协作和发展。

八、宣传报道1.加强村庄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推介村庄建设成果和发展成就。

2.加强村庄建设管理与村民群众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群众意见和建议,促进村庄建设管理的民主化。

九、监督检查1.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村庄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村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

凡是乡村规划、居民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所有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及不同规模的村庄及其所辖范围。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规定设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乡村建设中,提倡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

第二章乡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是乡村建设的依据,所有的乡村都必须编制规划,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下达的用地指标,安排乡村建设用地,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第八条乡村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应与县城规划、县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总体规划确定乡村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乡、村分级制定,具体安排乡村的各项建设。

第九条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乡(镇)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建设办工作制度汇编

规划建设办工作制度汇编

规划建设办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办”)的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规划建设办工作制度汇编包括规划建设办的职责、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规划建设办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汇编,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决策、高效运作的原则,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规划和建设服务。

二、规划建设办的职责第四条规划建设办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二)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三)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和规划监督工作,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四)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五)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规模、结构等方面的研究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六)负责规划和建设方面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规划建设办的组织结构第五条规划建设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内设机构包括规划科、建设科、审批科、监督科等。

第六条规划建设办主任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七条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四、工作程序第八条规划建设办工作程序分为计划、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一)计划环节: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人等;(二)执行环节: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任务完成;(三)监督环节: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反馈环节: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结果,接受上级监督和考核。

五、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划建设办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管理制度:(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规划建设办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二)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国家和单位的机密,严禁泄露规划和管理信息;(三)档案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各类文件资料,便于查询和追溯;(四)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确保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到位;(五)廉洁从业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六)其他管理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余干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干府发[2010]30号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理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基层规划建设队伍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想思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通过优化结构、理顺体制、明确职能、充实基层等措施,提高乡镇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稳定。

二、改革的原则坚持职能明晰、权责统一、便捷高效的原则。

进一步理顺县与乡镇权责关系,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促进乡镇更好地发挥功能。

三、改革的内容(一)合理设置机构撤销规划局下属黄金埠镇、瑞洪镇、古埠镇、石口镇、乌泥镇、洪家嘴乡、枫港乡7个乡镇规划所和建设局下属瑞洪镇、黄金埠镇、古埠镇、石口镇、乌泥镇、社庚乡6个村镇建设所,将规划所和建设所的职能进行整合,在除玉亭镇以外的19个乡镇成立规划建设管理所,为全额拨款的正股级事业单位。

信丰、康垦、禾斛岭等7个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就近纳入同片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所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信丰纳入到东塘乡、康垦纳入到康山乡、禾斛岭纳入到九龙乡,峡山纳入到杨埠乡,李梅纳入到社庚乡,渔池湖纳入到石口镇,玉亭镇、县农场的规划建设工作,直属县规划、建设部门管理。

核定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事业编制总数58名,其中:东塘乡、大塘乡、康山乡3个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各核定事业编制2名,乌泥镇、古埠镇、石口镇、杨埠乡、九龙乡、鹭鸶港乡、枫港乡、梅港乡、社庚乡、白马桥乡、江埠乡、大溪乡12个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各核定事业编制3名,瑞洪镇、黄金埠镇、三塘乡、洪家嘴乡4个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各核定事业编制4名。

所需编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

(二)科学确定职能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职能为:(1)贯彻实施有关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参与编制并负责实施全乡(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修编);(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第 2 页共 13 页(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第 3 页共 13 页编)的村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乡、镇、村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共建筑、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 4 页共 13 页在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外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区国土分局申请用地。

第十二条审批规划区外沿公路、江河、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退让间距要求,或征求交通、水利、文化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前,须经规划审批单位放线(验线)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规划审批单位规划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四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区建设局批准。

镇规划区外和乡、村临时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因情况特殊需延期的,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由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严禁单位和个人以集资联合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变相房地产开发经营。

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 5 页共 13 页第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下工程,除涉及公共安全的外,可以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依法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受监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第 6 页共 13 页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一次性申请延期。

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建设局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区建设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受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公共安全以外的限额以下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

第 7 页共 13 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为准。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一图五牌”。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施工机械设施设备装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占道、破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占(破)道许可证,缴纳占(破)道恢复保证金;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区公安交警部门事先通告,并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应当组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建筑管理业务、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

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承包居民房屋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管理,定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强化日常检查;区质监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的预制构件流入市场;区工商局对缺乏基本的生产条件、预制构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第 8 页共 13 页的预制构件企业,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证照,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凡在乡镇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专项验收。

房产开发项目还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验收,检查验收单位应出具检查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五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规划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第 9 页共 13 页定征收垃圾清运费用,推行垃圾集中封闭储运。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损毁乡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以及邮政、通讯、军事、防汛、输变电、输油输气管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缓。

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专户储存。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在乡镇、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六条在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