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实施细则(2019,2)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 (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450-400-350-300-450-400-350-3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完整版题库
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题库一、选择题1、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A、3B、4C、5D、62、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 ,且不得高于5.0Mt/a 。
A、 0.3B、0.6C、 0.9D、1.53、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
A、600B、800C、900D、10004、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年。
A、2B、3C、4D、55、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个月。
A、6B、10C、12D、146、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个月。
A、2B、3C、4D、57、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米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A、30B、50C、60D、1008、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在贯通相距()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A、30B、40C、50D、609、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 20m 时),必须先探后掘。
A、5B、8C、10D、 1510、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50B、80C、100D、15011、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B、50C、80D、10012、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 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B、50C、60D、8013、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 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B、50C、60D、8014、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宣贯专题培训复习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宣贯专题培训复习题一、填空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3.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8.区域“四位一体”措施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9.局部“四位一体”措施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10.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11.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12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3.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4.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15.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煤矿防突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建立健全防突管理体系,加强防突技术管理,落实防突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防突管理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防突管理机构,负责煤矿防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2. 防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防突工作;(2)负责防突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3)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4)组织防突科研和技术交流活动;(5)负责防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6)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防突工作情况。
三、防突技术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和技术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突技术方案。
2. 防突技术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煤层地质资料分析;(2)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3)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区域验证方法;(4)安全防护措施;(5)作业工艺及措施;(6)贯彻执行防突措施的组织措施。
3. 防突技术方案应当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防突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防突措施实施1.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技术方案,落实各项防突措施。
2. 防突措施实施应当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3.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4.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突措施实施记录制度,对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防突设施与设备管理1.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防突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防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 (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00514326图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
防突细则解读
= 纯煤瓦斯含量 × 纯煤含量系数 × 水影响系数 × 温差影响系数
=
×
×
×
朗缪尔方程式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 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现象,称为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
瓦斯喷
大量瓦斯气体携带少量煤岩
喷出
喷出
煤岩瓦 斯突出
煤与瓦斯(CO2)突出 岩石与瓦斯(CO2)突出
2)
按 特 征 分
煤岩 压出
煤岩整体位移 煤岩压出 煤岩挤出
类
煤岩
煤的冲击地压
冲击
岩爆
煤岩 垮落
煤岩倾出 煤岩垮塌(冒顶、片帮)
煤岩瓦斯突出、煤岩整体位移、煤岩压出、煤岩倾出等合称为煤(岩) 与瓦斯(CO2)突出
瓦斯主导:具有明显的气体喷射动力学特征
瓦斯与应力共同作用:分选性强,瓦斯涌出
量大
应力主导:较软煤岩,吨煤瓦斯涌出大于30m3
且有孔洞为压出、无孔洞为整体位移;吨煤瓦斯 涌出≤ 30m3为挤出,无冲击
应力主导:较硬煤岩及顶底板,伴随煤岩抛射,
具有弱、强冲击倾向性
重力主导:自然堆积,伴随瓦斯涌出,吨煤瓦
①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 过 50m,或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突出煤层危险性的鉴定。
核酸检 测阴性
②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中,自我重启鉴定。
《细则》十四条:
采掘作业前方煤体 有下任一情形的: ①P ≥0.74Mpa; ② P ≥0.50Mpa且
防突细则解读
序号
名 称
抛出煤量
预抽防突措施
1
小型突出
<100t
2
中型突出
100t~500t (含100t)
3
大型突出
500t~1000t (含500t)
不准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4
特大突出
1000t及以上
二、煤层瓦斯赋存 1、瓦斯大量排放 成煤形成的瓦斯通过各种通道向大气排放 通道(面源释放和集中点源释放): 煤体中的间隙渗透;地壳运动或高压地应 力形成的破碎带、开放性断层,水体浸蚀 等带出。 2、瓦斯赋存状态( 两类三种状态) 煤是孔隙直径0.5nm至数百微米的多微孔性 固体(微孔表面积占97%以上)。 内表面积可高达200 m2/g 微孔容积、内表面积随煤的变质程度 (褐煤→无烟煤)而增大。
朗缪尔方程式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p—吸附平衡时的瓦斯压力, Mpa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四、煤层突出的影响因素及临界指标 1、煤层瓦斯压力(P) ——封闭环境下受地应力的影响较大,主要做煤层 、区域的突出参数指标。 煤层瓦斯压力临界值——统计方法确定(0.7~1.0Mpa,普遍认同0.75Mpa ) △最先:煤层瓦斯绝对压力0.74Mpa——P →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PCY →随煤硬度再次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 突出预测:低变质、低孔隙率的(肥、焦)煤层效果较好
真空泵
阀门
阀门
三通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培训课件20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实施题解2024.7次第一章总则(1〜3)第二章一般规定(4〜51)一一突出鉴定、开采要求、管理及培训、综合措施实施过程管控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52〜88)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89〜128)第一章总则(1—3)1.突出矿井的防突机构、制度建设方面要求(第四条)?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防突科(区)、防突办公室或者通风科(区)内设置防突队组。
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制度,区域综合措施视频监控钻孔深度核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等)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内容(第五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
一一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章总则(1〜3)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一一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或者物探、揭煤验证(4)安全防护措施。
3.防突工作坚持、实现、做到的三项基本原则(第六条)?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二章一般规定一一突出鉴定(4~7)4.非突出煤层在什么情况下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认)定(第十、十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一周内确定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认)定工作,鉴(认)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超期未完成鉴(认)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2019年防突管理制度(根据2019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修订)
目录第一章防突管理制度 .............................................................................................................................. - 1 -第一节矿井防突机构 . (1)第二节矿井防突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1)第二章防突专题研究制度 ...................................................................................................................... - 3 -第三章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 - 4 -第四章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 - 6 -第一节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 .. (6)第二节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 (6)第三节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7)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 (13)第五节关键环节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 (13)第五章防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15 -第六章防突措施审批权限制度............................................................................................................. - 16 -第七章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 - 18 -第八章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 19 -第九章防突措施施工异常信息处置制度............................................................................................. - 23 -第十章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 - 24 -第十一章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 - 26 -第一节避难硐室. (26)- 1 -第二节反向风门 (26)第三节远距离爆破 (27)第四节压风自救 (29)第十二章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 30 -第十三章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 32 -第十四章区域效检、区域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制度..............................................................- 36 -第十五章水力化煤层增透措施管理制度..............................................................................................- 38 -第十六章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 .............................................................................................................- 40 -第十七章防突技术措施资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41 -第十八章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 45 -第十九章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 47 -第二十章突出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制度..............................................................................- 48 -第二十一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责任追究制度......................................................................................- 54 -第二十二章防突管理奖罚制度 .............................................................................................................- 55 -- 2 -第一章防突管理制度第一节矿井防突机构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突管理,切实做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成立防突工作领导组。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文档大全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文档大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2019新细则综合防突措施重要知识点整理 (pdf)
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7m 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 4 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 1 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 验测试点;(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
的瓦斯相对压力。 6.鉴定与资质 (一)注意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鉴定不得以科研、研究等形式出现,也不得以联合研究形式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批准 人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格;鉴定报告的单位、批准人、印章必须全部符合规定资质。 (二)需由资质单位进行的鉴定相关条款 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 12 条: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
保护层开采布置示意图
上保护 层
卸压 角
下保护 层
段区
带条
采
域 回
区
石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石门揭煤措施的选择 第 18 条 第 38 条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揭煤作业,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石门揭煤; (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石门揭煤; (三)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揭煤。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揭煤作业,必须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揭煤; (二)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 有突出危险区域揭煤从 7 米开始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无突出危险区域揭煤从 5 米开始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一、总则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放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if !supportLists]-->•<!--[endif]-->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if !supportLists]-->•<!--[endif]-->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if !supportLists]-->•<!--[endif]-->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if !supportLists]-->•<!--[endif]-->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位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位突出煤层。
<!--[if !supportLists]-->•<!--[endif]-->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2019版防突细则考试题库
防突细则考试题库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6.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8. 防突工作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9.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房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10.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1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12.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14.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5.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
16.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17.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据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2019版防突细则考试题库
2019版防突细则考试题库防突细则考试题库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6.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8.防突工作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9.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房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10.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1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12.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14.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5.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16.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17.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据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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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 ≤0.3、P ≥0.74MPa ,或者0.3<f ≤0.5、P ≥1.0MPa ,或者0.5<f ≤0.8、P ≥1.50MPa ,或者P ≥2.0MPa 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表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
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
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 ,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第十四条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测定:(一)P≥0.74MPa的;(二)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
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
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A。
第十七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第十八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十九条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
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始。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
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参数等。
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
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统计和分析。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三)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