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关于居住权和典权
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研究
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研究
中国的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居住权制度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居住地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它涉及到个人和家庭的住房权益,以及与住房相关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如产权、使用权、维修义务、共有权等。
对于居住权制度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居住权的保护:研究如何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包括住房的产权保护、使用权保护、租赁权保护等。
这涉及到住房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住房租赁的管理与争议解决等问题。
2. 居住权的限制:研究公民在享有居住权利时可能面临的一些限制,如政府征收住房用地、城市更新等情况下的居民权益保护等。
3.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研究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包括政策设计、社会承载能力等问题。
这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4.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研究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等,以促进良好的住房环境和社区生活。
总之,居住权制度研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居住权相关问题,构建和谐的住房社区环境。
这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研究课题,需要政府、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居住权物权法定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居住权物权法定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居住权物权法定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听起来像是个很复杂的法律话题,对吧?一提到法律,很多人脑袋里就冒出一堆晦涩的专业术语,感觉好像得去学几年法律才能搞懂。
不必这么紧张,今天我们就用最简单的话,聊聊这两个原则到底是个啥意思。
先从居住权物权法定原则说起,别急,先听我慢慢讲。
你想想,居住权,说白了就是你有权住某个地方。
这听起来不是啥大问题吧?但是在法律上,这个“住”的权利可比你想的复杂多了。
不是随便找个地方就能住的,毕竟房子可不是随便谁都能住的,得看你跟房东之间有没有合法的关系。
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原则,也就是法律规定了居住权的具体内容,谁能住,住多久,住得怎样,这些都得有法可依。
不能说“我跟房东一拍即合,我就住下了”,这是不行的。
居住权得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撑,简单来说,就是不能随便瞎搞,得按规矩来。
可能有人会想,咦,那合同自由原则不就是讲,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签合同吗?怎么又是法定的?这两者看似矛盾,实际上并不是那么简单。
合同自由原则是说,在民事活动中,大家签合同是很自由的,不受太多的限制。
你喜欢租多久就租多久,喜欢租一个月就租一个月,喜欢租个十年也行,大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合同的内容。
但这里有个问题,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
咱们说自由,得有个限度。
否则,房东随便写个合同,给你定个条件,你根本没得选,不就变成霸王条款了吗?这时候,居住权物权法定原则就出来“救场”了。
它提醒大家,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不能侵害到你作为住户的基本权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
你去租个房子,房东可能会说:“行,租期三个月,但如果你三个月后不搬走,房东有权直接把你赶出去。
”听着咋这么霸道,像个霸王条款是不是?这就不行了,法律明文规定,房东不能这么干。
你想租多久,租期多长,得按法律来,不是随便说了算的。
你可能会想:“那我如果想租一个小一年,两年都行吗?”当然行,合同自由嘛!但是房东也得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则。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一、居住权的基本含义《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是民法典对居住权最基本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和居住权的一般理论,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1、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2、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在住宅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这里面有三个关键词,“自然人”、“生活居住”和“住宅”。
即第一、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等不是适格的居住权人。
第二、居住权只能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不能为投资、经营等需要而设立。
第三、居住权只能在住宅上设立,不能在办公楼、商铺等物业上设立。
对于住宅的理解,应不限于商品住宅,供居住的公寓也属于住宅。
与住宅地上部分配套使用的车位、储藏室等,也应当可以与地上部分一起设立居住权。
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及一些政策性住房是否可以设立居住权,就比较复杂了,需要具体研究。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还要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配套措施,如果不能登记,居住权便无法设立。
由于《民法典》第366条明定了居住权用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从目前的立法本意来看,投资性或经营性居住权是不被立法认可的。
二、居住权设立合同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居住权通常以合同的方式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上述各项条款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必备要素,因为成立合同至少要有当事人和标的。
其余的条款是可有可无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约定,如果存在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当然也可以写入合同。
针对一项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有偿或无偿、可共同居住的人员范围、住宅维护成本的承担都是比较重要的事项,在居住权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应当给予一个默示的裁判规则。
《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价值研究
《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价值研究《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价值研究《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居住权进行立法保护。
居住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立法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
首先,居住权的立法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居住是公民的基本需求,也是实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民法典的居住权立法,通过明确居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使公民的居住权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护。
例如,该权法明确规定了居住权包括占有用以居住的住宅的权利以及享有租赁、拆迁等权益。
这就意味着,公民不仅在私有住宅拥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租住、拆迁等情况下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
其次,居住权的立法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个和谐社会必须以公正和平等为基础,而居住权的立法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平等和公正。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公民的居住权受到了侵害。
例如,一些城市居民因城市更新、拆迁等行为而失去了原有的居住权益。
通过居住权的立法,可以明确公民的居住权受到保护,并且规定政府在进行拆迁等行为时需要依法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因拆迁导致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最后,居住权的立法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和谐社会离不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又需要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
居住权的立法就是为了构建这样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居住权纠纷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从而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损失。
通过居住权的立法,可以为公民和相关机构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居住权的行使和保护更加有序和规范。
这既有利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之,《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明确居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保护公民的居住权益,避免了可能导致的社会矛盾和经济损失。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怎么规定的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增加了不少的新制度,其中最为引⼈瞩⽬的是⽤益物权中的居住权。
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怎么规定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六条居住⼈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1、居住权属于⼈役权居住权是⼈役权的⼀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的权利。
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的⽽使⽤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或第三⼈对其使⽤权的⼲预。
2、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如果带有其他⽬的,特别是商业⽬的,⾮居住权。
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如房屋。
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个⼈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或是允许共⽤之⼈。
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范围之内。
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形成他⼈的单独使⽤。
3、专属性居住权物权化之⽬的在保障居住⼈的晚年⽣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
4、⽆偿性古代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性或者奴⾪⽼⽆所养的问题。
现在主要解决⽗母、⽆房的离婚⼥性和受雇⼈⽐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
因此。
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的,居住权设定是⽆偿的。
5、居住权的设定⽅式⼆、房屋产权法律法规的产权来源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种形式取得:1、购买取得其实购买是⼈们取得产权的⼀种主要形式。
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续是否齐全,卖房⼈是否有合法⾝份;第⼆应与卖房⼈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式、价款、付款⽅式、双⽅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续。
2、建设取得那这是房屋产权的⼀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定的资⾦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构建
时,在资源相对贫乏的今天,人们不可能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因此,如何对 房屋进行更为有效的利用以满足人们的居住权利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经 济、社会问题,而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适应了物权理论从“以所有 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在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 居住权人居住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为我们提供了房屋利用的创新思路。于立法中 引进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 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
2021年第4期总第221期No.4.2021Sum221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JIAMUSI VOCATIONAL INSTITUTE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居住权问题研究董媛(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邯郸056004)摘要: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1],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已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中的亮点诸多,其中物权编的一大亮点一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也是我国以正式的法典形式首次提及的权利。
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关于居住权的案例颇多,从社会需求出发,《民法典》肯定了居住权的立法价值,因此,研究居住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用益物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4-0038-02关于居住权问题,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之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有专章规定,共计六条。
现结合我国《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进一步探析居住权的相关内容。
定位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属于人役权在罗马法中已然存在居住权。
居住权最初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
在罗马法民法典中设立了完整的役权制度,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两类。
所谓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⑵。
设立人役权的目的是给特定人提供便利。
我国《民法典》承认了居住权具有人役权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居住权只能为特定的权利主体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
这就意味着该权利只能由权利本人行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该权利。
居住权人为了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对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居住权;如果基于其他目的需要,可采取签订合同方式设定租赁权,居住权不可转让且不可由他人继承。
其二,居住权的设立具有期限。
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法学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文/房绍坤《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
但《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较为简单,有必要从解释论的视角对居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剖析。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一)通过合同设立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居住权的设立并不涉及身份行为,也非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这里的条件或期限.既可以是生效条件(停止条件)或生效期限.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
2.居住权合同的表现形态。
居住权合同的表现形态主要有4种:(1)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2)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签订买卖合同与居住权合同;(3)所有权人将住宅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并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4)所有权人将住宅出卖给买受人,同时要求买受人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
3.居住权的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据此,当事人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能导致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
(二)通过遗嘱设立1.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时间。
在物权法上,无论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其适用的基础都是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遗嘱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导致遗嘱生效的原因是遗嘱人的死亡,即遗嘱人死亡的事实是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此.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参照《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遗嘱生效即继承开始时,居住权设立,不以办理登记为设立条件。
2.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的性质。
在继承法上,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其针对的都是遗嘱人的遗产,而遗嘱人为他人设立的居住权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不能产生遗嘱继承或遗赠,其仅是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而已。
3.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的内容。
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从性质上说是附义务的遗嘱:一般地说.如下情形可以认定为设立了居住权:(1)指明于特定住宅上为继承人之外的人设立居住权,但不影响继承人的继承权;(2)指明于特定住宅上为特定继承人设立居住权,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影响;(3)将特定住宅遗赠给他人,并于该住宅上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的相关概念
居住权的相关概念居住权是指个体或家庭在特定地点居住的权利。
它是人权的一部分,旨在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
居住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保护。
下面将对居住权的定义、内涵、来源、意义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加深对居住权的理解。
首先,居住权是指个体或家庭在特定地点居住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个人住房的权利,还包括了居住的城市、社区环境的权利。
居住权是个体生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身心健康、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居住权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体或家庭拥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
其次,个体或家庭住房的隐私权和安全权应受到保护。
此外,个体或家庭有享受良好的住房条件和基础设施的权利。
最后,居住权还包括可持续居住环境的权利,即可获得清洁的空气、水和环境。
居住权的来源可以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居住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它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中均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护。
这些国际人权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个体或家庭在选择居住地、有合理的住房条件、享受清洁的居住环境等方面的权利。
居住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居住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
没有合适的住房和居住环境,个体难以获得良好的教育、健康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权利。
其次,居住权是追求个体和家庭幸福的基础。
良好的住房条件和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助于个体和家庭的健康和幸福感。
此外,居住权还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观。
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居住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身份特征。
为了保护和实现居住权,各国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和实施住房政策,为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
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提供清洁的饮用水、电力供应等基本服务。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确保公共空间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住房市场监管,打击不合法的房地产活动,保护个体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研究
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研究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权制度在法律领域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居住权不仅关乎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家社会发展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从居住权的概念、原则、保护和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升对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指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住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居住权是一种人权,每个人都有居住的自由和权利。
居住权的确立与保护,不仅能够维护个人的基本权益,也能够促进国家社会的稳定和谐。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个人在合法居所内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其次,居住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公约性是居住权制度运行的核心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原则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置,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公开原则要求相关信息和决策公开透明,让各方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公约性原则要求各方在居住权的行使中要遵守双方约定的规定,确保各方的权利得到保障。
另外,居住权的保护和发展也是居住权制度的重要方面。
居住权的保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落实和实施。
《民法典》规定了对居住权的保护措施,如明确居住权的内容、禁止非法侵犯居住权、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等。
同时,居住权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完善。
要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适度的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居住环境的建设与改善。
然而,居住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居住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居住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另一方面,城乡居住差异问题也亟待解决。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住条件差异明显,城市居住权的保障要比农村更优先,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权益差距较大,这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倾斜力度,推动城乡居住条件的均衡发展。
居住权知识点总结
居住权知识点总结居住权是指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居住的一种权利。
它是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居住权的保障和落实是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
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都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和保障。
下面将就居住权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国家或者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民在指定范围内居住而制定的权利。
它是居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保障人们居住条件、改善居住环境、确保安全居住的一种保障措施。
在《联合国全球人居法律文件》中规定,居住权是每个人在享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上的基本权利。
而在《联合国世界大会关于城市居住的宣言和新的世界大纲》中也明确提出,每个人都有居住的基本权利。
二、居住权的含义1. 居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是人权的一种,是社会生活的必需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公正的居住环境和稳定的住房是人们平等享有基本权利的前提。
2. 居住权是国家责任和义务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国家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保障人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同时,国家也需要加大对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
3. 居住权是社会福利居住权的保障和落实是国家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因此,各国在发展社会福利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居住权的保障和落实。
三、居住权的保障和落实1. 法律保障各国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房条例》则从居住权的角度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居住权益。
2. 政策措施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要考虑到公民的居住权益。
比如在住房保障方面,各国都会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通过购租补贴、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式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益。
3. 基础设施建设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政府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
例如在城市建设中,政府需要加大对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民法典房子居住权和使用权怎么规定
民法典房⼦居住权和使⽤权怎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2年1⽉1⽇正式实施,其中的居住权是⼀⼤亮点,居住权和使⽤权⼜是相辅相成的⼀对权利,对⼈民的⽣活产⽣着巨⼤的影响。
那么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和使⽤权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房⼦居住权和使⽤权怎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设⽴居住权,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法。
居住权⽆偿设⽴,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时设⽴。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对于使⽤权的规定时间: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将会⾃动续期。
续期费⽤缴纳或减免,将会按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九条【建设⽤地使⽤权的续期】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
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的⽤益物权,以满⾜⽣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七条【居住权合同】设⽴居住权,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法。
房屋买卖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
房屋买卖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居住权与使用权是重要的法律概念。
居住权指的是房屋买卖双方中,买方在购买房屋后享有的居住权益;而使用权则涵盖了买方在居住权的基础上所具备的使用房屋的权利及责任。
居住权作为买方购买房屋的首要目的之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被赋予特殊的法律意义。
在购买房屋后,买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无干扰地居住于所购房产中。
这意味着卖方在房屋交接后,不得干扰买方合法的居住权益,如擅自闯入房屋、更改锁匙等。
同时,居住权也需要买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买方必须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确保自己能够合法地享受所购房产的居住权。
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买方交还房屋,这将导致买方失去居住权。
与居住权相对应的是使用权。
使用权指的是除了居住权之外,买方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还具备的使用房屋的权利。
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装修等行为。
买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可以选择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或者是自行使用房屋。
使用权的行使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买方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应的维修和保养义务。
在使用权范围内,买方应当对房屋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房屋价值的贬值,并且保证他人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买卖双方行使居住权和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
卖方在交房时应当保证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交付给买方,并确保房屋具备相应的使用条件。
买方则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项,以确保自身能够取得完整的居住权和使用权。
总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居住权与使用权是买方在购买房产后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买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居住于所购房屋,同时还可以在合同范围内合理使用房屋。
居住权和使用权的行使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进行,并且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下,买卖双方才能够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
房屋买卖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
房屋买卖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在房屋买卖中,居住权与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两项权益对于房屋买卖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确立对于保障双方的利益,维护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居住权和使用权。
居住权是指房屋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居住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有权利合法地居住在该房屋中。
居住权的确立对于购房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保障了他们的住房需求。
而使用权则是指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使用权利。
购房人有权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这意味着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房屋,比如进行装修、改建等。
使用权的确立可以使购房人在合法范围内享受到自己购买的房屋带来的一系列权益。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居住权与使用权的确立应该明确规定。
首先,居住权和使用权的期限应该被明确约定。
一般情况下,双方会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居住和使用。
其次,在合同中还应明确居住权和使用权的范围。
这意味着双方需要明确房屋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以及居住权的居住人员等细节。
除此之外,居住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购房人可能需要转让自己的居住权或使用权,这时候就需要在合同中规定相关的约束条件和程序。
而当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其他情况时,居住权和使用权也会终止,这种终止条件和程序也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购房人和房屋卖方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双方需要就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细节进行详细的商议,最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只有当双方对于居住权和使用权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同,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起来,房屋买卖中的居住权与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购房人的居住权和使用权的确立对于保障其利益,维护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居住权和使用权的期限、范围、转让和终止等内容,以保证双方权益的有效实现。
《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
《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目录一、《民法典》居住权概述 (2)(一)居住权的定义及功能 (3)(二)居住权立法背景与意义 (4)二、《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 (5)(一)居住权的主体与客体 (6)1. 居住权主体资格 (7)2. 居住权客体范围 (8)(二)居住权的设立与转让 (9)1. 居住权设立方式 (10)2. 居住权转让限制 (11)(三)居住权的保障与限制 (12)1. 居住权法律保障 (14)2. 居住权行使的限制 (15)三、《民法典》居住权的解释论 (16)(一)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17)1. 居住权与所有权界定 (18)2. 两者权利冲突与协调 (19)(二)居住权与租赁权的比较 (20)1.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相似点 (22)2.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差异分析 (23)(三)居住权的具体适用情形 (24)1. 无房户住房保障 (26)2. 离异一方住房需求 (27)3. 老年人住房问题 (28)四、案例分析 (29)(一)典型案例分析 (30)(二)案例中的居住权问题解析 (31)五、总结与展望 (32)(一)居住权制度总结 (34)(二)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展望 (35)一、《民法典》居住权概述《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法律意义的新型权利。
它起源于古罗马法,盛行于中世纪欧洲,而在近现代民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发展。
我国在年颁布的《民法典》中,首次将居住权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体现了对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简单来说,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项权利通常与所有权相分离,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满足特定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
第一层是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同时负有合理使用、维护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居住权的债权性质。
《2024年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适用研究》范文
《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居住权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逐渐被重视。
尤其在复杂多变的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解决婚姻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居住权制度概述居住权是指个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在共同住所内居住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所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在婚姻关系中,居住权不仅关乎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还涉及到子女的成长环境、财产权益等问题。
三、居住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平等原则:居住权制度体现了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如何,都有权享有居住权。
2. 家庭稳定:居住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
在一个稳定的居所中,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生活、共同成长,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3. 子女权益:居住权制度还涉及到子女的权益。
在一个稳定的居所内,子女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成长环境,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四、居住权制度的实践应用1. 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居所中,居住权制度保障了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居住权益。
当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2. 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居住权制度对于保障弱势一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弱势一方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享有居住权,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 租赁房屋: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居住权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双方在租赁房屋时,应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双方的居住权益。
五、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居住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居住权的定义、范围、行使方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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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居住权制度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居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涉及的内容和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物质财产的占有与使用上,更是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的关键一环。
因此,对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居住权制度概述居住权是指个人在特定房屋内享有居住、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中,居住权通常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住房等密切相关。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确保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后仍能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三、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背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家庭财产分割等,导致夫妻双方在居住权问题上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研究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对于解决这些纠纷、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原则1. 适用范围: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
在特定情况下,非家庭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可能涉及居住权问题。
2. 适用原则:包括平等原则、保护弱势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等。
在处理居住权纠纷时,应遵循这些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婚姻关系中居住权制度的实践应用1. 夫妻共同财产的居住权: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中,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居住权。
若发生纠纷,应根据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居住权的归属。
2. 离婚后的居住权: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就住房问题进行协商,确保无过错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 父母与子女的居住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在家庭住房问题上,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居住需求。
若父母与子女因住房问题产生纠纷,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判决。
关于居住权的两个问题
关于居住权的两个问题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权,为什么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权在哪些情况下设立?金绍达:《民法典》所说的居住权是指社会上占比例很小的特殊群体的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曾经有过居住权的规定,由于设立居住权是为了解决少数特殊群体的居住问题,所以当时对我国是否需要通过立法设置这一权利存在较大争议,因而居住权最终没有写入《物权法》。
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应当是无偿的,否则就无须设置这一权利。
《民法典》立法时只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才规定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居住权不同于属于债权的租赁,居住权设立后,由于居住权的物权属性,即使房屋被转让,仍然不会影响居住权人居住的权利,就保障了居住权人居住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设立居住权可以是以下几种情况:一、保障离婚时无房一方居住的权利。
离婚时,住房为一方单独所有,但另一方无房可住,则可以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解决居住问题。
在《民法典》公布前,人民法院也有过类似的判决。
这类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确定年限,也可以是到居住权人主动放弃或是居住权人死亡时为止,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有的老年人把自己仅有的学区房所有权过户给晚辈,或是生前将自住的房屋所有权赠与晚辈。
为防止日后房屋被转让或是抵押等原因带来居住的问题,可以设定居住权。
这类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到老年人去世时为止。
三、保障未成年人居住的权利。
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帮助友人或亲属抚养遗孤,但由于自己年事已高或是健康原因,为了在自己去世后孤儿的居住权利仍然能够得到保障,在去世前为孤儿设定居住权,这类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到儿童成年时为止。
四、雇主保障无房居住保姆的居住权利。
有些为雇主服务多年的保姆在年老并解除雇佣关系后无房居住,雇主为照顾无房可住的保姆,与其签订居住权合同,这类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到居住权人去世时为止。
我国居住权及其与个别制度的衔接问题研究
我国居住权及其与个别制度的衔接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居住权及其与个别制度的衔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居住权在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中得到了确立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居住权与个别制度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
本文将从居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我国居住权的现状以及与个别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居住权的概念及法律保障1. 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个人或家庭拥有安全、有尊严、私密并与生存、发展和享受其他基本权利相结合的居住环境的权利。
居住权是人类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受到国际人权法和我国法律的保护。
2. 居住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除因违反法律的刑事责任而被剥夺自由的以外,不受非法的侵犯,居住的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此外,我国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居住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二、我国居住权的现状1. 住房市场的发展与居住权保障随着住房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更好的居住条件。
然而,尽管我国居住权在法律上受到保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房价高涨导致了居住成本的增加,使得一些居民难以负担得起合适的住房。
其次,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居住权也面临一定的压力。
2. 居住权与户籍制度的衔接我国的户籍制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居住权,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们在城市落户的自由,使得农村居民在城市融入和享受居住权时面临一系列困难。
此外,户籍制度还导致了城市中大量的流动人口租住在无证据、无保障的住所中,居住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解决居住权与个别制度衔接问题的建议1.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政府应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建设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提供经济适用房给予低收入人群更多的选择机会。
2.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流动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限制,建立起更加公平合理的居住权享有机制,使每个居民都能享有公平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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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关于居住权和典权
作者:温跃
1、在物权法立法时,关于在物权法中要规定典权和居住权的其理由如下:(1)现实生活中间典权纠纷很多。
反对者谢怀栻教授认为,典权在现实生活中间比较少见,我们没有必要浪费三四十个条文去规定典权制度,这是浪费立法资源。
(2)如果不规定居住权的话,上海大概有二十到三十万人流落街头,这会影响上海的社会稳定。
这个事情的背景大家可能很清楚,就是返乡的知青子女问题,知青到农村大有作为的时候,都是一些初中生、高中生,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房产,他们的子女返回上海以后怎么办?投亲靠友,以前这些家属都还健在的时候,一方面可能因为亲情比较浓厚,另一方面可能心理上感到比较歉疚,当时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下乡了,所以这个时候不会发生很大的纠纷。
但是等到这些人去世以后,堂兄、堂弟、表姐、表妹不乐意了,凭什么住我们家啊?出去!长明(宁)区法院受理了好几起这样的纠纷,感觉到这个问题比较难办,认为应该规定居住权。
(3)江平教授提出了给保姆提供房子去住,所以主张要规定一个居住权制度。
(4)王利明教授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说,法国和德国都有居住权制度,我们是不是也要规定居住权制度。
(5)郭明瑞教授就主张,农村就需要居住权,父母两个人辛苦一辈子,孩子要成家立业了,花钱给儿子盖了一栋新
房,房子盖好媳妇也娶进来了,结果媳妇看不惯两位老人,不让老人与他们住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有一个居住权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2、人大法学院的王轶教授认为“一定要有一个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作为我们进一步讨论的前提,现实生活中间究竟有多少涉及典权的使用(实例),究竟法院受理的典权纠纷在我们已有的习惯法认可典权的情况下有多少。
”“我们要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去看一下,到底现实社会中间有没有这种冲突的利益关系,以往对这种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策略是什么,功效如何,我们大多数人只限于纸上谈兵,没有充分的进行社会调查,没有作为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我觉得影响了关于这个问题讨论的质量。
”
3、我认为:由于物权法定,公民和法人不能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合同的方式创立物权的种类,即使创立了也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物权法创立哪些物权种类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古今中外物权种类非常多,在用益物权方面就有很多种可以选择立法借鉴的种类,包括中国传统上的典权。
在中国物权法立法时,究竟是否应该规定典权和居住权,我认为主要不是去进行社会调查,搞清楚这两种权利在社会生活中被使用了多少或将有可能被使用多少。
4、由于物权法定,居住权我国以前的法律根本就没有认可居住权,所有谈不上在社会生活中被使用多少,是否应该规定一种新的物权,不能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来讨论这种新的物权被使用了多少,也不应该看目前社会生活中对这种物权有多大需求。
因为物权法不是应时之作,要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保障,设立居住权不能是为了解决上海知青子女的燃眉之急,而是应该从物权法整个体系中看,其规定的各种物权是否具有应对复杂生活的能力,尽管人们不是上帝,不可能预测出未来生活中各种法律需求,但是在立法时,应该从理论上尽量考虑未来生活的各种可能出现的物权种类上的需求,即使现在看来某种物权种类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出现很频繁,但是法律要能够尽量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物权种类的需求,不能到那时再创立物权种类,立法要有前瞻性和广泛适用性。
否则,物权法就会像政策一样不停地变来变去,某种物权种类经过社会调查,在社会生活中使用量小于多少比例时,似乎就要废除某种物权种类了,当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人群出现某种特定故障,需要设立某种物权种类时,又急忙上马进行立法创立某种物权种类了。
物权法这种严肃的基本法律制度,总不能为了目前解决上海知青子女的居住问题,保障社会稳定这种现实政治需要而创建物权种类吧?否则物权法更像一种政策而不是民事基本法了。
5、居住权制度的实质是:当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原产权人能否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创设对该房产的终身使用权?由于房产作为不动产在产权发生变动时要进行登记的,依据现有物权制度,登记后的产权人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物权,排除了原房产产权人和第三人的使用权。
居住权制度实际上是产权变更后的使用权保留问题,就像动产买卖交付后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居住权作为一种制度,赋予了产权变动时原产权人的一种选择机制,这种机制是知青父母去世时用付条件的遗嘱不能替代的,也是农村父母盖房子给子女结婚用时用产权共有方式不能完全替代的,作为房产这种特殊的物体,产权变动因登记生效,因此用合同方式无法保留使用权的,而房产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在进行产权变动时有保留终身使用权的法律选择需求,而这种需求是理论上就能认定的,更重要的是现有物权制度和其它法律制度中又没有替代制度,因此,居住权制度应该创立。
6、、由于我国的司法解释一直是承认典权的,所以典权问题不是新创设物权种类问题,而是是否保留过去法律承认的物权种类问题。
典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多少是无关紧要的,关键是典权制度在功能上能否为使用权制度、抵押权制度和质押权等制度所代替?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即使典权制度
在现实中用得不多,也应该保留典权制度。
因为今后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利用典权制度来为社会生活服务。
7、我之所以赞成典权制度和居住权制度,就是因为其在法律功能上现有的用益物权制度和其它法律制度中没有能够替代它的。
这些都与王轶说的这两种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被使用多少或有多少社会需求的社会调查及其结论无关。
2009-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