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可否计入管理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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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单位: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作者姓名:廖霄翔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楼邮编:电话:内容摘要:员工离职时的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很大的复杂性,经常导致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着手,并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关键词:离职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的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

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处理。

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

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而发生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拿提成的工资怎么算标准

拿提成的工资怎么算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含提成吗_拿提成的工资怎么算标准1、销售人员的报酬一般采用“保底工资+提成”的办法。

2、保底工资一般按本地区最低工资稍高点,保障基本生活。

比如北京最低工资1150元,可能的保底工资是1200元。

3、提成工资按本人当月实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上不封顶,以激励员工的销售积极性。

比如按5%,如当月完成6万元,则提成3000元。

4、如此当月的实际工资是:1200+3000=4200元。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休息及法定假日规定:每周休息2天,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注:休息日的计算方法(365天÷7天/周=52周52周×2天/周=104天)年工作小时数:250天×8小时/天=2000小时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一年有4个季,3个月/季)季工作小时数:62.5天/季×8小时/天=500小时/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一年有12个月)月工作小时数: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月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比如:按照目前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08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4.9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6.6元。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和提成是否算进去.doc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和提成是否算进去.doc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和提成是否算进去《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因此,2008年以来,关于双倍工资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针对这个问题,结合我中心的几十个生效判决,来做一个总结归纳我们先看一个案情简介2008年6月1日,黄某进入北京一家服装公司(下简称服装公司)机加车间工作。

入职时,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至一年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

黄某认为,公司延期一年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在这期间,黄某的月工资收入为税前6000多元。

于是,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000元。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审理后认为,服装公司应以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即23000元。

黄某不服裁决,经过朋友介绍,来到我中心咨询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凯文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首席顾问律师-张峰律师接待了他,并把会谈的内容经过张律师整理后,供大家分享,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关于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服装公司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如何确定经过询问,我们了解到,黄某的工资发放的方式是下发,每月的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全月工资,其中3000元通过银行卡发放,并以3000元的标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和扣除了社保部分;另外3000元是通过现金签字的形式发放。

签字的工资单由公司保存,个人没有;平时还有每月不等的奖金,加班工资,由银行卡形式发放。

结合本案的案情和代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一起探讨一下:1.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法律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奖金、提成工资能否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组成部分

奖金、提成工资能否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组成部分

奖金、提成工资能否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组成部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5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馥多,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四路166号西部智谷7栋B座4、5、6、7号。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宇红,四川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能按照陈**2018年8月份的实际业绩来计算其应当收入,在计算2018年7、8月的销售提成款时采用数据标准存在错误,未将季度提成工资计算在工资之内,导致计算其2018年8、9月工资,7、8月销售提成、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金计算出现错误。

陈**2018年8月的工资,根据工资薪酬方案及实际绩效计算应当为12400元,2018年9月工资根据月平均工资及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当为3721.03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6687.38元,还应当支付陈**2018年8月至9月6日的工资9133.65元。

公司实际未支付陈**2018年第一、第二季度销售提成款14807.55元,且在一审庭审中予以认可。

根据《片区经理2018年年薪方案》及华东片区实际销售业绩计算应当为42052.5元,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9948元,公司还应当支付陈**2018年7月、8月的销售提成款32104.5元。

在计算陈**的月平均工资应当将销售提成款计算在内,得出陈**岗位调整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应为20233.12元,因此,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6744.65元,经济补偿金为101165.6元。

销售提成(佣金)核算发放类规章制度

销售提成(佣金)核算发放类规章制度

销售提成(佣金)是一种广泛应用于企业销售领域的激励制度,通过按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来奖励销售人员。

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提成是销售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因此相关的核算和发放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提成核算的基本原则、提成核算方式、提成发放方式和提成争议处理等方面探讨销售提成核算发放类规章制度。

一、提成核算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提成核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销售人员的实际销售业绩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在提成核算中。

不得因个人好恶或其他非业绩因素而影响提成核算的公正性。

2. 透明原则提成核算应当具有透明性,销售人员应当清楚地了解提成核算的规则和标准,避免出现误解和争议。

3. 激励导向原则提成制度的设计应当能够有效激励销售人员,促使其积极开展销售活动并取得更好的业绩。

二、提成核算方式提成核算方式是指提成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常见的提成核算方式包括:1. 按销售额提成按销售额提成是指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成,一般适用于销售固定售价的产品或服务。

比例可以根据产品的性质、销售人员的级别等因素进行设定。

2. 按利润提成按利润提成是指按照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提成,一般适用于销售成本和售价浮动较大的产品或服务。

提成比例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成本控制和销售价格的合理性。

三、提成发放方式提成发放方式是指提成款项的具体发放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随销售业绩逐笔发放销售业绩达成后,相应的提成款项立即发放给销售人员,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激励销售人员,并使其更加积极地推动销售。

2. 定期结算发放销售提成款项在每个固定的时间点进行结算发放,通常是月度或季度结算。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压力,但在激励销售人员方面可能略逊色于第一种方式。

3. 分阶段发放根据销售业绩的不同阶段,提成款项可以进行分阶段发放。

当销售额达到一定比例时发放一部分提成,当销售额达到另一定比例时再发放一部分。

销售人员工资待遇及销售提成管理制度方案

销售人员工资待遇及销售提成管理制度方案

南京国图机电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工资待遇及销售提成管理制度方案一、目的:强调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销售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列入计算提成产品,不属提成范围的产品公司另外制定奖励制度。

三、销售人员薪资构成:1、销售人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构成;2、发放月薪=底薪+提成四、销售人员底薪设定:销售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为2000元,进过试用期考核进入正式工作期限,正式期限将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时间为准,试用期时间不将累计到正式入职时间,销售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享受绩效工资考核:五、销售任务提成比例:销售人员的销售任务额为每月月初由销售管理人员公布,试用期业务员第一个月不设定销售任务,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正式期员工按50%计算任务额,每月完成销售指50%标销售人员,可在月底报销售部门申请绩效工资,完成当月业绩指标考核,绩效工资将按实际在发放工资是一同发放。

六、提成制度:1、提成结算方式:隔月结算,货款未收回部分暂不结算,直至货款全部回收;2、提成考核:本销售提成制度以完成销售任务的比例设定销售提成百分比;3、提成计算办法:销售提成=净销售额×销售提成千分比+高价销售提成4、销售提成比率:(一)销售人员:(二)副总监销售提成:(三)销售总监提成:以上制定为按照多劳多得原则,所提成比例按照税前净利润的20‰比例制作。

(四)销售招待费报销制度:销售人员招待费用报销考核比例,原则上是只有销售总监与销售副总监才可以报销招待费,销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招待,可以向销售部总监申请,批复后才可招待,但招待费将计入销售人员个人费用,在提成发放时将扣除。

5、销售提成比率会根据本公司不同产品制定相应的提成政策。

6、低价销售:业务员必须按公司规定产品的最低价范围销售产品,特殊情况需低价销售的必须向销售总监以上领导申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销售提成百分比;7、高价销售提成:为规范价格体系,维持销售秩序,避免业务员之间出现恶性竞争,如果业务员高于公司规定最低价范围销售产品的,高出部分的30%将做为高价销售提成如下:(一)高价产品提成按照以下计算办法实行:高价产品 -(代理产品价格+税点+公司运行操作费用)=净利润业务人员提成比例:净利润*30﹪=销售人员实际提成8、对于销售助理及前台等其它不能直接产生业绩的岗位,公司将会在年终总体考核后给予一定的年终奖励。

销售提成应当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中吗

销售提成应当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中吗

销售提成应当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中吗提成工资制即将企业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分
成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激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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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应当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中吗
销售提成应当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中。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
动报酬。

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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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争议:销售提成可否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双倍工资争议:销售提成可否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双倍工资争议:销售提成可否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第一篇:双倍工资争议:销售提成可否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双倍工资争议:销售提成可否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2009年5月,张某应聘到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1560元。

2009年11月,张某以医药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药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11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中,双方在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

原来,虽然双方对工资有约定,但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加上销售提成,张某实领工资15805元。

因此,张某要求以这个实际收入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

但医药公司认为,应按照约定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应包括销售提成。

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销售提成是否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具有奖励性的特征看,其应属于奖金类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入张某的工资基数。

第二篇: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

中国人喜欢把二倍说成双倍,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提成是否应纳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提成是否应纳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提成是否应纳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作者:杨永琦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02期<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人事天地杂志五月刊\2014人事天地5月刊\箭头.tif>[基本案情:]2008年2月,张某到某文化发展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的工作任务是参加各地方政府组织的图书政府采购,中标后再采购图书供货。

工作期间,张某的劳动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一部分为提成。

根据公司内部指定的《员工工资待遇、业绩提成制度方案》,员工转正后基本工资为每月900元,提成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确定。

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向张某支付基本工资9000元、提成30000元。

2009年4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000元。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遂于2010年3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张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人事天地杂志五月刊\2014人事天地5月刊\箭头.tif>[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公司应以张某每月固定领取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张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以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公司方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公司已按照《员工工资待遇、业绩提成制度方案》向张某支付了基本工资,该部分工资属于张某固定的工资收入;其次,张某可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提成,该部分提成款与张某付出的劳动量及所完成业绩对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不属于公司固定支付给张某的劳动报酬,故张某要求将提成计算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内,依据不足;再次,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所主张数额过高,法院对于张某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销售提成以及工资的管理办法

销售提成以及工资的管理办法

销售人员提成及工资的计算管理一,工资及补贴计算管理1,基本工资为1200/月。

2,月销售在1万以上的,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

3,每个人每月公司补贴电话费用50元,交通费用100元,午餐补助200元/人。

二,销售提成的计算方式1,月销售在5000元以下的没有销售提成。

2,月销售在5000-10000元的按照总销售额的10%作为销售提成。

3,月销售在10000-30000元的按照总销售额的12%作为销售提成。

4,月销售在30000元以上的按照总销售额的15%作为销售提成。

5,在月销售没有达到提成目标销售额的情况下,季度销售累计达到30000以上的可以补足前面的月销售提成,总体按12%作为销售提成。

6,在月销售没有达到提成目标销售额的情况下,季度销售累计达到90000以上的可以补足前面的月销售提成。

总体按15%作为销售提成。

7,兼职业务员单次销售一律按照销售额的10%作为销售提成,月业绩达到30000则按销售额的15%作为销售提成,兼职业务员介绍朋友或同事做兼职业务员拿介绍的这个兼职业务员销售业绩的2%作为团队发展奖金,兼职业务员业绩归入公司业务员(介绍人)总业绩。

8,所有销售人员针对金门高粱酒的结算价(团购价)正常销售的按销售额的5%作为销售提成,联营或批发价销售的都按2%作为销售提成,且销售业绩不能归入月销售业绩但可以归入年总业绩。

9,如是按零售价销售的,零售价和结算价(团购价)之间的差价按4:6的方式公司与销售员分配。

10,联营或批发的销售额按5%作为销售提成,这部分业绩可以归入月和季度销售业绩,但提成是分开算。

(如:这月联营或批发业绩有7000元,正常销售业绩有5000元,月业绩算7000+5000=12000元,提成则是7000*5%+5000*12%=350+600=950元).11,年销售达到50万的给予销售额的2%作为年终奖励。

销售提成政策(暂行)管理办法

销售提成政策(暂行)管理办法

销售提成政策(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激励销售人员提高销售绩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销售岗位的员工。

第二条提成计算规则
1. 提成计算公式为:销售提成 = 销售额 ×提成比例。

2. 销售额指员工负责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金额。

3. 提成比例根据员工的销售业绩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设定。

第三条提成支付方式
1. 提成应在销售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支付给员工。

2. 提成金额将明确列示在员工的工资条上。

3. 如果员工离职,提成将根据离职日期计算并在离职结算时一并支付。

第四条违规处罚
1. 如果员工涉嫌违反相关销售政策或销售行为不规范,公司有权暂停或取消其提成。

2. 具体的违规行为和处罚细则将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五条生效和修改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如需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公司内部通知全体员工。

以上为销售提成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敬请遵守。

销售人员提成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提成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提成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销售提成管理,形成销售部薪酬标准化管理体系,激励公司员工士气,提高其爱岗敬业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形成薪资提成与绩效挂钩的良性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人员,适用于所有列入计算提成的产品。

不属提成范围的产品公司将另外制定奖励或激励制度。

三、销售人员薪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公司福利;四、销售人员底薪设定:1、销售人员试用期月工资为对应级别工资的80%,不享受绩效工资及考核。

经过试用期考核则进入正式工作期限,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时间为准,试用期时间不累计到正式入职时间,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享受绩效工资及考核。

2、销售人员入职后,可参照销售部五个级别制定个人晋升计划。

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态度对应销售级别。

销售级别对应销售底薪、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如考核、业绩突出者,可提前或破格晋级。

如考核、业绩连续三个月不合格,做降一级处理或自动离职。

五、销售任务提成比例的确定:售人员的销售任务额为每月月初由销售管理人员公布,大区经理可根据淡季、旺季分配销售任务,并根据制定的销售任务对销售人员进行业绩考核。

试用期业务员不设定销售任务,也无绩效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正式期员工按销售任务的80%计算;每月完成销售任务80%的销售人员,可在月底申请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将与发放工资时一同发放。

未完成销售任务80%的销售人员,无当月绩效工资。

六、提成制度:1、提成结算方式:隔月结算,以实际收回货款的金额计提销售提成。

货款未收回部分暂不结算,直至货款全部回收;2、提成考核:本销售提成制度以完成销售任务的比率设定销售提成百分比;3、提成计算办法:销售提成=净销售额×销售提成百分比+超额销售提成4、销售提成比率:(一)销售代表:(二)销售经理:(三)省级经理:(四)大区经理:(五)销售总监:目公司扣除一线销售人员提成和营销外包方佣金后,余额每月如数交回财务审计中心作为公司全员奖励提成(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在年底时,制订全员奖励提成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分配,与年终奖同时发放)。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公司销售人员离职时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单位:xx骄阳律师事务所作者姓名:xx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楼邮编:410011电话:内容摘要:员工离职时的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很大的复杂性,经常导致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着手,并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员工离职时销售提成的结算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关键词:离职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员工推销更多产品,员工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的用人单位往往平时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而在员工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而申请劳动仲裁以至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

现本文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行总结性探讨:一、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生的民办学校招生提成的纠纷问题,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生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对该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处理。

法支付给个人的提成工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作延伸。

二、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工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提成工资”问题研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提成工资”问题研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及“提成工资”问题研究摘要:本案所列案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出差费用报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一方面劳动者的费用报销行为符合常理,另一方面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出差费用的报销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解除。

对用人单位的启示:规章制度,特别是奖惩规定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定,文字表述要清晰,避免模糊和歧义。

第二,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于2011年年底,2011年的提成工资以及即将于2012年签署的销售合同的提成工资问题如何处理,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以销售合同的签署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工资的标准。

劳动者在主张提成工资的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的签署问题。

案情:甲某于2008年6月16日到用人单位上班,于同一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至2014年6月15日。

2011年11月某日,用人单位向甲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甲某在2011年某月的差旅费报销中有虚开发票现象,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因此决定与甲某自2011年11月4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甲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查明,甲某就2011年9月在某地出差期间(共5天)的差旅费报销共计1246元,具体明细为:住宿费446元,餐饮费800元。

由于甲某就住的宾馆没有就餐功能,因此甲某在与宾馆合作的餐馆就餐,按照宾馆与餐馆的约定,在餐馆就餐发生的费用由宾馆开具发票。

因此,甲某在宾馆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实只有446元,剩余800元为餐饮费。

用人单位未就此次1246元费用报销事宜进行报销,且在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就此事与甲某及工会进行协商。

另查,甲某为该单位销售人员,根据甲某与该单位的销售提成协议,甲某可根据销售业绩提成。

如何处理离职销售人员的提成发放问题

如何处理离职销售人员的提成发放问题

如何处理离职销售人员的提成发放问题一、销售提成是不是工资?销售人员提成,或称为奖金,是雇主根据销售岗位员工的销售业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计算方法得出的报酬。

实践中,有时候(甚至是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把“工资”一词,做狭义的理解,即“工资”是指的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而把奖金、销售提成作为基本工资外的其他报酬项目。

不过在劳动法中,“工资”一词,其实是按照广义理解的。

按照1995 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 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等。

因此,销售提成与基本工资一样,都是员工的“工资”,都属于员工付出劳动应得报酬。

二、销售提成的发放周期和前提按照我国的法规规定,工资可以按小时、周、月为周期方法,对于以完成具体任务计发的工资,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发放。

但无论如何,雇主至少要每月发放一次工资。

销售提成的发放前提是企业根据自身行业、业务特点来规定的,一般没有企业会规定销售人员签单即发放全部销售提成,多数是规定实际收到客户付款后发放提成,或者是签单时发放一部分,实际到款后发放剩余部分。

设置这样的提成发放前提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如果销售人员离开销售岗位或者离职,销售提成还用发放?很多企业会在年终发放年底双薪,如果公司明确规定年底双薪是一种对员工的“期满奖励”,而一个员工在年底前离职了,那么该员工就无权主张要求年底双薪(包括按实际工作期间所占比例取得年底双薪的权利)。

销售提成能不能也如同上述年底双薪一样,离职就作废呢?首先,销售提成是对业绩的奖励,是对员工完成销售任务的奖励,不属于在职期满的奖励。

销售提成既然属于工资,那么员工只要付出了对应的劳动并达到了约定的效果,就理应支付约定的销售提成。

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具体约定,那么依照销售提成的工资性质,不能因为员工离职就不再支付剩余销售提成。

3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3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

3公司销售⼈员离职如何结算提成⼯资、经济补偿⾦【导读】:提成制度是⽤⼈单位对其员⼯的⼀种管理办法,其⽬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销路,⿎励员⼯推销更多产品,员⼯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从中获利,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现实⽣活中的⽤⼈单位往往平时对员⼯许以⾼额的奖⾦、提成,⽽在员⼯离职时因如何结算提成奖⾦⽽与⽤⼈单位发⽣争议,最终因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以⾄最终通过法院来判决。

现本⽂特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结算提成⼯资、经济补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付双倍⼯资等问题如何处理进⾏总结性探讨:⼀、存在劳动关系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实践中并不⼀定所有涉及提成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般情况下,双⽅当事⼈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当事⼈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业务提成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双⽅的业务提成纠纷属于⼀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现在经常发⽣的民办学校招⽣提成的纠纷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学校招⽣提成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对该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此的答复是,因销售提成只能限于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处理。

法⽀付给个⼈的提成⼯资,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作延伸。

⼆、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计件⼯资。

销售企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资加提成的⼯资分配⽅式⽽发⽣的销售提成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般来讲,⼯资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资;(2)计件⼯资;(3)奖⾦;(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资;(6)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销售提成可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销售提成可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

销售提成可计入双倍工资赔付基数基本案情:张某系北京某服装公司员工,一直在公司产品销售专柜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

张某接受所在商场的管理,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560元。

2008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张某系北京某服装公司员工,一直在公司产品销售专柜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

张某接受所在商场的管理,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560元。

2008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服装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15805元。

但服装公司认为,张某为公司临时工,非正式用工,因此,不应对他支付双倍工资。

即使支付双倍工资,也应按照约定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应包括销售提成与社会保险费。

焦点评析:对于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

在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上,对于任何公司与劳动者来讲,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具有身份特征的管理关系。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劳动用工不再区分身份关系,也不再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概念,统一称作劳动合同用工。

企业都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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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这些流程都能够处理得好的话,营销通常都是成功的。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营销(Marketing)
什么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张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在公司产品销售专柜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接受所在商场的管理,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约定每月工资为1560 元。2009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服装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 15805元。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因此,服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负有每月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笔者认为,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因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具有奖励性的特征看,其应属于奖金类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入张某的工资基数。
最终,仲裁委和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销售提成、保险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双倍工资?
对于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自1995年 《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在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上,对于任何公司与劳动者来讲,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具有身份特征的管理关系。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劳动用工不再区分身份关系,不再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统一称作劳动合同用工,企业都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队工作的绩效?
对于营销来说,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抓住其中一个要害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
在仲裁中,双方在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原来,虽然双方对工资有约定,但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加上销售提成,张某实领工资为15805元。因此,张某要求以这个实际收入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
但服装公司认为,张某为公司临时工,非正式用工,因此,不应对他支付双倍工资。即使支付双倍工资,也应按照约定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应包括销售提成与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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