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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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连接设计,为构件生产提供依据,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第九条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1基本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术特点,对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8435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或混凝土协会)应正确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 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 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 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 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 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 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 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 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成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实验室由监督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体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原材料和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混凝土质量的过程控制等。

第二章原材料管理第三条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时移交试验室),应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四条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胶凝材料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司磅员应随车至料场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委托试验室随机取样检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第五条供应商每年应以我公司的名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和砂石的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第六条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一)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P·O42.5级应同时满足28d 强度≥45.0MPa的内控指标。

(二)减水剂:在掺量为1.8%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18%,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三)砂石料应级配良好,不得含有石灰、煤块、炉渣、草根、树叶、树枝、和塑料等杂物,不得含有较大的石块和泥块,不得含有风化石,不得运送滴水砂。

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

(土建专业)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砂石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石灰桩地基、灰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

A、复合地基载荷试验B、单桩载荷试验C、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D、原位测试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

A、浇筑混凝土的重量B、浇筑混凝土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C、施工荷载D、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施工荷载3.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A、力学性能B、重量偏差C、力学性能或重量偏差D、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4.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A、力学性能B、重量偏差C、力学性能或重量偏差D、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5.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抗震钢筋,可以采用以下牌号的钢筋()。

A、HRB400EB、HRB500C、HRBF335D、HRBF4006.根据《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标准养护室中的温度和相对温度应控制在()范围。

A、温度20±2℃,相对湿度95%以上B、温度25±2℃,相对湿度95%以上C、温度20±2℃,相对湿度90%以上D、温度25±2℃,相对湿度90%以上7.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涂料防水层(如:聚氨酯)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责任,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1月01日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品质,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坚决遏制"问题混凝土"发生,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

制定如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和检测活动,落实参建各方单位质量行为和责任,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控制,强化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二、整治范围各设区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

经理(站长)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GB/T19000- 2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

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预拌混泥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泥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取样频率应 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 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专项试验室备案 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三)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 测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其他有特 殊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 耐热等; (五)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 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 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 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 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 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 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 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 市场行为。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运输,科学调配运 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预拌 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严禁向运输车内的预拌混凝土任意加水。

山东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山东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溯。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部品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总体协调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连接设计,为构件生产提供依据,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第九条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1基本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术特点,对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一、严格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和登记备案管理(一)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业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我区建立分站须报区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及青岛市建管局审查登记备案,且按照不低于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后,方可生产销售。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后,应及时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办理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备案登记,并同时提供混凝土《基准配合比报告》。

生产配合比应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基准配合比基础上进行砂石含水量调整,因质量控制需要调整配合比时,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生产配合比报送质监站。

(三)严禁任何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借”或“出卖”资质,对“出借”或“出卖”资质的行为,一经查实,预拌混凝土企业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一)狠抓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验收、技术方案论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文件审签、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质量服务处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2、加强检测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严格按程序文件要求开展各种质量管理活动,按要求配备足够检测人员及合理的专业设置;试验室主任应具备执业资格,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方可上岗,如有变动应7日内书面上报质监站;试验室主任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开展原材料检验、混凝土试配、水泥外加剂相融性检测、混凝土耐久性试验等检测工作;检测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并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检测人员业务熟练。

3、试验室应配备与所检项目、参数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自检应建立详细台帐;应定期用统计方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评定分析,确保真实有效。

预拌混凝土监管制度

预拌混凝土监管制度

预拌混凝土监管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本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住建局、省住建厅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需求和方便供应的原则而设立,未经许可不得设立。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应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预拌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数量。

第七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检以及建筑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调控和监管。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1. 引言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项目中。

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以及满足各项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以便读者对该规程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2. 规程内容概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包括水泥、沙、石子、外加剂等。

规程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检测、储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2.2 设备和生产线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和生产线是保证生产质量的关键因素。

规程对于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养护和维修等进行了规定,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3 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检验,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坍落度、骨料分布等指标符合要求。

规程对于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质量检验方法和频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2.4 产品质量追溯和标识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追溯和标识是生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规程对于产品质量追溯的要求和标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确保产品可以追溯到生产的具体批次和生产线,方便质量管理和问题溯源。

2.5 不合格产品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合格产品和质量事故。

规程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和防止再次发生等进行了规定,确保不合格产品及时淘汰和处理,质量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解决。

3. 规程实施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的全面规定对于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提高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制定及修改时间

法律依据制定及修改时间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修订)《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158号,1994年10月施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山东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月省政府令第132号,2004年8月修改)《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建设部令1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修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正)《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注册建造师条例》(1995年9月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0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建设部令第80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建设部令第8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5月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0月建设部令第107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建设部令第110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建设部令第111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建设部令11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2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建设部令第14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建设部令第163号)《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9月建设部令第1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6号)《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7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建设部令第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9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90号)《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4月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2001年9月修正)《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通过).《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6月通过)《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通过)《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主席令第87号通过,2008年2月修正)《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法2006)7号)《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07]195号)《莒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莒南政协办发[2006]64号)《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8月大建[1994]482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6月建城[2008]106号)《临沂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安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建设部第4号令)《临沂市中心城区景观照明总体规划2012-2020》(2012年4月)《关于加强市区楼宇亮化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意见》(临政办发[2012]42号)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工人考核条例》(国函[1990]5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154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临沂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临政[2006]33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30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通过住建部令第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397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鲁建管发[2011]1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2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建设部令第141号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6年11月鲁建发[2006]26号)《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鲁建管发〔2011〕5号)、《建筑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建设部令第10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2月建设部令第126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建设部令第124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8月建设部令第112号)《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令3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2010年12月鲁建发[2010]24号)《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 年5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 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建筑业的长足发展,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企业和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2. 监管机构在我国,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组织。

其中,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混凝土工业协会等。

此外,各省、市住建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也在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3. 质量监管要求3.1 企业管理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和职责分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品质符合规定和要求;•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质量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

3.2 生产工艺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且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生产设备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生产过程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生产过程中应保存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备后续使用。

3.3 产品要求预拌混凝土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施工前产检合格,并获得质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强度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含气量、水泥用量、混凝土流动性等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4. 监管程序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中,按照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流程,实施全部包括以下环节:•生产准备环节:包括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生产许可和检查;•生产过程监督环节:包括现场巡查、采集取样、实验检测、质量审查、取证和处罚等工作;•出厂检验环节:包括取样标识、检测、报告审核等工作。

5. 总结预拌混凝土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材料,其质量问题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技术参考要点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技术参考要点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技术参考要点附件1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技术参考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等文件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任务。

一、强化动态监管,健全诚信体系1.加强企业资质管理。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环保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评估。

要定期向市(市、区)两级住建主管部门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信息。

2.强化资质标准保持。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保持资质标准条件,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严禁借用(租用)其他企业的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违规生产。

3.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应健全区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考核抽查机制,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绿色建材评价。

企业考核年度内,凡被发现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群体性信访等严重行为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年度信用考核等级降级,情况严重者列入负面清单企业。

4.精准定位,对于质量管理较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工程项目,要针对其不同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执法结果运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5.各市住建部门应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台账,凡因预拌混凝土质量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要严格追踪使用同一批次混凝土工程项目混凝土的质量,全面抽测抽检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施工。

二、明确质量责任,加强全程管理6.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负责,监理、检测单位履行监理、检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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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已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6人。

2、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2年以上,已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不少于4人。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四)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五)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标养室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二级企业不少于20平方米、三级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七)数据采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设区市监督机构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二)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时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三)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

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

(四)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五)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宜参与配合比设计。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材料进货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

原材料须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建立定期抽查、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

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十二条生产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做好保养、维护和自校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十五条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技术创新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运输,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严禁向运输车内的预拌混凝土任意加水。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三)运输车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参考性数据报告);(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报告。

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按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分批签发,明确重要的技术参数。

对于新产品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还应附有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

验收项目主要包括:(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三)检查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四)交货检验的有关内容;(五)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

在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发货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监理。

第四章检验管理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对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交货检验应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使用、生产单位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

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未标识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专项试验室备案资格证书复印件;(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三)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四)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

其他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耐热等;(五)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使用单位的施工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职责;(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八)试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十一)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各方进行交货验收、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生产场内或场外的检查。

必要时,可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二)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组织试验能力验证及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抽样检验;(四)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五)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2、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置及强度检验;3、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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