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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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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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食药监食罚〔2018〕054号当事人:怀集县犀牛山泉水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住址):怀集县梁村镇犀牛口邮编:5264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24000016030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70219876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虞成权性别:男违法事实:2018年4月25日,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肇庆市食品检验所对怀集县犀牛山泉水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犀牛山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4-20)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80247C),该次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5月24日,怀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80247C)直接送达怀集县犀牛山泉水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生产主管周桥养签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并拍照取证。

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犀牛山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4-20)共200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仓库内的货品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批次的“犀牛山泉水”(包装饮用水)存余192桶,除去被抽检用的8桶外,其余全部保存在仓库内,并未对外出售。

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犀牛山泉水”(包装饮用水)予以查封,原地封存于怀集县犀牛山泉水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

2018年5月31日,怀集县犀牛山泉水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虞成权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详细说明了导致“犀牛山泉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4-20)“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标准要求”的原因,是其公司灌装的生产设备没清洗干净,导致生产设备内部产生铜绿假单胞菌污染了该批次桶装水,同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提供了其公司对生产饮用水质的《检验报告》(编号:WQS20170007)和整改后生产的“犀牛山泉水”(包装饮用水)送检的《检验报告》(编号:WQS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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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文档模板范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单位地址]邮编:[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证,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第一章违法事实及证据1.1 [事实1]介绍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违法人员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书面证明、录像资料、抽检报告等。

1.2 [事实2]介绍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违法人员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书面证明、录像资料、抽检报告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2.1 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违法行为的种类、程度等。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等方面。

...第三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第XX条第X款,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第四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4.1 [处罚措施1]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2 [处罚措施2]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处罚决定的履行和申诉途径5.1 处罚决定的履行被处罚单位必须按照本决定书的内容,及时履行并纠正违法行为。

5.2 申诉途径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监管机构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名称]2. [附件2名称]...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1]:[注释]2. [法律名词2]:[注释]...。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2014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被处罚方存在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的行为,故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二、案件事实被处罚方自2013年5月开始经营以来,没有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保留商品样品,并且在食品销售点销售过期食品。

经调查证实,被处罚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情节严重。

三、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当保留销售的食品样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销售过期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违法者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处罚决定根据被处罚方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决定对被处罚方做出以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调查资料,被处罚方销售过期食品的总销售额为人民币20,000元,依法应该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3.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鉴于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吊销被处罚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执法日期本处罚决定自文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处罚执行要求被处罚方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八、处罚决定的公告本处罚决定自执行之日起,在被处罚方所在地区主要报纸上公布一周,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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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公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食药监食罚〔2018〕103号当事人:博罗县黑娃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新镇敬老院旁邮编:51613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32200757统一信用代码:91441322725082162P法定代表人:余德文性别:男职务:/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惠食药监稽[2018]36号文的有关要求,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18年7月16日对你公司生产的存放在成品库已检区的“金银花(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18.07.02;生产批号:20180701;规格:200克(10克X20小包)/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食品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8年7月2日生产了规格为200克(10克X20小包)/包、批号为20180701的“金银花(固体饮料)”500包,当天自检用了3包,当天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检购样12包,所剩485包于2018年7月20日销售给东莞的经销商。

2018年8月17日你公司知悉所生产的20180701批次“金银花(固体饮料)”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后,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于8月20日将此前售出的485包20180701批次“金银花(固体饮料)”全部召回存放于二楼成品仓库。

你公司于8月23日在召回的案涉食品中自行取样3包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所剩482包案涉食品后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案涉食品最终没有被消费者购买使用。

经你公司自查,造成霉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企业未对生产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未对生产设备、工具进行彻底地清洁和消毒等原因造成的。

经统计,案涉食品货值金额共900元,违法所得共计3.6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我行的认真调查和审理,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生产和销售过期食品;2. 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在生产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导致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2. 你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了过期食品,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以上事实已经初步查实,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行拟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 给予你公司警告;2. 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 暂停你公司相关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使用。

四、行政处罚的理由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我行对你公司做出上述行政处罚的理由如下:1. 生产食品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2. 销售过期食品是对消费者健康负有严重责任的行为,你公司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陈述申辩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或口头向我行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下列行政处罚:1. 支付罚款金额;2. 将暂停使用的生产销售许可证进行备案。

如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模板】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模板】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化罚〔2017〕__号当事人:地址(住址):XX县XX镇北直街邮编:__________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2017年__月___日我局执法人员到XX县XX镇XX药店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亲芙满灵霜共___盒,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进行扣押。

2017年__月___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XX确认,被扣押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___元,无违法所得。

XX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XX(XX县XX镇XX药店)销售过期化妆品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______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______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给予以行政处罚。

责令你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过期化妆品。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______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七)过期、失效、变质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______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化妆品;2、处以罚款___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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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行政规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则是特指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时所书写的法律文件。

下面是一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的示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X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XXX违法事实:根据监管部门对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的调查与核实,XXX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 2021年1月,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产品被监管部门发现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添加剂XXX,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2. 2021年3月,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X产品使用了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防腐剂XXX,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3. 2021年6月,XXX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并擅自使用了过期的原材料,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XXX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处罚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我机关依法对XXX 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审核和评估,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XXX食品有限公司罚款XXX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三个月。

2.撤销XXX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限制其在食品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期限和处罚依据:本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自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

处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XX条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决定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简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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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单位名称:公司
根据《食品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生产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3)你单位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修复和整改工作,违反了《食品药品管理法》第X条的规定。

2. 处罚决定:
(1)罚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2)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责令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销毁处理;
(4)责令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改造,确保生产过程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责令对人员进行再培训,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或修改处罚措施)。

3. 执行方式:
(2)你单位应立即停产、整顿,并向我局报告整顿情况;
(3)你单位应立即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并向我
局报告召回销毁情况;
(4)你单位应立即开始设备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并向我
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5)你单位应在X日内提交对人员培训的计划,并在X个
工作日内完成培训。

特此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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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格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名称]食品药品格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号:[编号]被处罚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地址]连系电.化:[电.化耗.吗]行政机关:[机关名称]处罚日期:[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经调查对被处罚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了下述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事实1. 违法事实一:[详细描述违法事实一,包括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

]根据调查结果,经核实,被处罚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的行为。

违法事实如下:(1)事实一:[详细描述事实一,包括时间、地点、具体情节等。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规定。

2. 违法事实二:[详细描述违法事实二,包括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等。

]根据调查结果,经核实,被处罚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条第X款的行为。

违法事实如下:(1)事实二:[详细描述事实二,包括时间、地点、具体情节等。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条第X款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我机关对被处罚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2)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2. 行政处罚的依据(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对被处罚单位赋予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处罚金额]截止缴纳日期:[缴纳日期](2)依据《药品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被处罚单位赋予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处罚金额]截止缴纳日期:[缴纳日期]三、罚款及附件1. 罚款金额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罚款合计人民币[罚款金额],请于[缴纳日期]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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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7〕18号当事人:吴浩亮(东源县仙塘镇逸富平价超市)地址(住址):东源县仙塘中心市场邮编: 5175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44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440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浩亮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GTJ(2017)HY0345),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源县仙塘镇逸富平价超市抽样的纯正菜仔油花生一烯酸不符合GB/T1536-2004标准要求。

2017年8月2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GTJ(2017)HY0345)送达吴浩亮(东源县仙塘镇逸富平价超市)处。

经现场检查,该批次纯正菜仔油已全部售完。

吴浩亮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2017年5月16日《河源市林记商行销售出货单》(单号:SX170829S0132)、河源市源城区林记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商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7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负责人吴浩亮进行询问调查,经吴浩亮确认,该批次纯正菜仔油是从河源市源城区林记商行购进,共购进12瓶,每瓶元,全部已售完,每瓶售16元,上述食品货值192元,违法所得元。

吴浩亮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吴浩亮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

吴浩亮(东源县仙塘镇逸富平价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经检查核实,吴浩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编号:GTJ(2017)HY0345)、2017年5月16日《河源市林记商行销售出货单》(单号:SX170829S0132)、河源市源城区林记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商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决定书)一、案情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我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信息1. 违法单位:X食品药品有限公司2. 法定代表人:X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 地址:X三、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X食品药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在销售食品药品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条的规定;2. 未按照食品药品管理要求,公开销售过期食品药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X条的规定。

证据如下:1. 相关销售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2. 相关过期食品药品的销售记录。

四、法律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和第X条第X款的规定,我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给予当事人一万元罚款;2. 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五、处罚决定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部门决定对当事人X食品药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给予当事人一万元罚款,款项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2. 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天。

六、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履行情况报告当事人应于整改期限届满之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书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

八、送达方式本决定书采用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当事人注册登记的地址。

九、申请人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XX邮政编码:X地址:X请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履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交履行情况报告书。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部门联系,谢谢合作。

十、附件无。

注意:此文档为模拟文档,实际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和编写。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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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目录一、法定局部1.案件来源注销表2.立案审批表3.案件移送书4.涉嫌立功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立功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7.讯问调查笔录8.现场反省笔录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先行注销保管物品通知书11.先行注销保管物品处置决议书12.查封〔扣押〕决议书13.封条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6.先行处置物品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决议书18.案件合议记载19.案件团体讨论记载20.责令矫正通知书21.撤案审批表22.听证告知书23.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意见书26.行政处分事前告知书27.行政处分决议审批表28.行政处分决议书29.当场行政处分决议书30.没收物品凭证31.没收物品处置清单32.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催告书33.行政处分强迫执行央求书34.陈说申辩笔录35.陈说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37.( )物品清单38.送达回执39.( )审批表40.行政处分结案报告二、建议补充局部1.立案通知书;2.涉药案件移交清单;3.案件审核表三、其他文书的制造1.案件协查函;2.指定管辖决议书;3.严重案件督办通知书;4.授权委托书;表1食品药品行政处分文书案件来源注销表〔周〕食药监食案源〔20xx〕×号〔按格式要求填写,分局或派出机构关联下级主管局,序号为自然顺序〕案件来源:□监视反省√赞扬/揭发□下级交办□下级报请□监视抽验□移送□其他当事人: XX市XX区XX饭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资料核准的企业称号,不分歧的以执照为准,团体填与身份证分歧的名字〕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团体可以填写身份证地址或实践住址〕: XXXXXX法定代表人〔担任人〕/自然人: XXX 〔执照核准的、身份证姓名。

法定代表人与担任人同一人的,将担任人划去〕联络 : XXXXXXXXXX〔核实后填写〕法定代表人〔担任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注销时间: 20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基本状况引见:〔担任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结果及其影响等〕XXXX年xx月xx日,接群众〔匿名〕揭发,反映xxx在xxxx地址,未操持«餐饮效劳容许证»私自营业曾经3天,做的饭菜有能够不平安,希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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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市监食罚〔2019〕070061号当事人:广州市永福堂药业有限公司地址(住址):广州市从化温泉镇石海工业区工业大道南路5号邮编: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宏俊(负责人)性别:职务:违法事实:广州市永福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查明,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018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在核查“永福堂牌益生菌粉”(批号:180401)的批生产记录时,发现你公司提供该保健食品工艺规程与批生产记录中的产品配方原料用量不一致:工艺规程中每1000包(2 g/包)中嗜乳酸杆菌冻干粉50g、麦芽糊精400g、婴儿双歧杆菌冻干粉50g、低聚果糖1500g;而批生产记录中每1000包(2 g/包)中嗜乳酸杆菌冻干粉10g,麦芽糊精440g、婴儿双歧杆菌冻干粉50g、低聚果糖1500g。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公司提供该产品原始注册资料,但你公司无法提供。

为核实“永福堂牌益生菌粉”注册配方,我局5月21日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申请核实,6月20日收到省局复函(《粤食药监健函〔2018〕42号》),确认该保健食品注册产品配方:每1000包(2 g/包)中嗜乳酸杆菌冻干粉50g、麦芽糊精400g、婴儿双歧杆菌冻干粉50g、低聚果糖1500g。

经查,你公司受广州澳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康公司”)的委托,于2018年4月10日至16日生产保健食品“永福堂牌益生菌粉”(批号180401)4908盒。

原辅料(除麦芽糊精和益生菌粉复合膜)及外包装材料由澳康公司提供。

你公司留样15盒,其余4893盒产品全部发货给澳康公司。

2018年6月5日你公司收取澳康公司生产“永福堂牌益生菌粉”的自购物料和加工费用5871.6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食药监食罚〔〕号当事人:广州润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号二层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叶欢金违法事实: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号二层的广州润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由***配合我执法人员调查。

现场检查其公司“广州西关合桃酥”、“暖身参姜茶”、“绿豆糕”、“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销售情况,现场发现被投诉产品“广州西关合桃酥”包和“绿豆糕”包在货架上待售。

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暖身参姜茶”、“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在销售。

该店经营面积平方米,主营百货。

针对我局执法人员的反应该产品的情况,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被投诉产品“广州西关合桃酥”、“暖身参姜茶”、“绿豆糕”、“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等共计种产品的供应商资料、以及相应的进销存单据单据,以及相应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号二层的广州润连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由****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

现场检查其公司“广州西关合桃酥”、“暖身参姜茶”、“绿豆糕”、“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销售情况,未发现被投诉的“广州西关合桃酥”、“暖身参姜茶”、“绿豆糕”、“人参枸杞炖汤料”、“什锦四宝软糕”在销售。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号二层的经营场所经营了以下产品:广州西关合桃酥;类别:糕点(烘烤类糕点);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人造奶油、起酥油、鸡蛋、植物油、水、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硫酸钙、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钙、葡萄糖酸δ—内酯、柠檬酸、磷酸二氢钙、酒石酸氢钾)、复配着色剂(姜黄、羧甲基纤维素钠)、碳酸氢铵、食用香精),执行标准:(热加工);净含量:克(小包);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制造商:广州市大嵘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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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食药监药罚〔2018〕JL24号当事人:台山市大江镇东头士多店(经营者:李建志)地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田唇路口邮编:529259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031685负责人:李建志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3日在台山市大江镇东头士多店经营者李建志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台山市大江镇东头士多店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卖止咳川贝枇杷露、复方氨酚烷胺片、999感冒灵颗粒等等药品,该店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产品扣押带走。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止咳川贝枇杷露、复方氨酚烷胺片、999感冒灵颗粒等药品,案件货值金额为436.50元,违法所得94.00元。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的拍摄照片打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李建志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资质资料复印件、扣押的药品实物、销售情况说明。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有证据证明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项“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有证据证明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符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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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食药监案源〔〕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基本情况介绍:
附件: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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