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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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

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关键词: 适用除外豁免竞争政策内容提要: 本文就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以日本竞争法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地位、范围和性质。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和作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本来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因种种理由而被排除适用。

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形看,适用除外的排除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反垄断法本身加以规定,一种是在特别法的规定中加以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大理由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机制因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而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和社会的动荡。

上一世纪初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大暴露,它说明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失去了自律调整的功能,为了维护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适时的经济政策成为必要。

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广泛性,不可能全部都以法律的手段加以实施,而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则,又要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对企业行为加以规制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这就是经济政策产生的一般原因。

正是这种一般原因使我们看到了政策与法的关系,看到了反垄断法的作用,以及在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

首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政府手中一把具有弹性的尺子。

作为竞争政策之法的反垄断法,由于受其政府政策目标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影响,对某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就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卡特尔适用除外;有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国家对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进行的垄断保护;还有为消除竞争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如此等等。

可以看出,面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要因,常常是将抽象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而将具体的、个别的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放在大目标中加以淡化。

试论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试论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试论我国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论文摘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监管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我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规定于《反垄断法》第15条。

但我国引入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厘清。

本文主要从豁免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豁免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现行垄断法中豁免制度的缺陷这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豁免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概述(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必然性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横向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和纵向的固定转移价格、排他交易、等多种表现形式。

垄断协议的存在排除或限制了竞争,导致企业经营者不思进取,满足现有条件,不利于经济技术条件的革新;同时排他交易或者联合交易,也不利于潜在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价格同盟分割市场,弱化了消费者的影响力,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基于此,垄断协议普遍被各国明确禁止。

但是垄断协议在某些特殊领域,如知识产权领域,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允许垄断协议的存在有利鼓励发明创造主体的创造热情,促进技术创新。

对于垄断协议的一味不加区别的禁止在某些层面则有可能构成对鼓励技术创新的阻碍。

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从而有了存在的必要。

(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概述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协议,基于其在其他方面带来的有益作用大于所造成的限制竞争后果,或者基于国家发展的考虑,经过合法程序认为其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的制度。

当前学界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和适用除外长期存在着争议。

豁免和适用除外是反垄断法领域的两个基本概念,对于两者使用,有的国家将其进行区分,有的将两者混合适用,而目前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认为豁免和适用除外是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将两者进行区分。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中,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两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术语,但学界对两者的使用较为混乱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两者关系的论述意见不一,彼此的内涵也纠缠不清,这不利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如果要得到一个合乎语言逻辑、满足理论研究需求的结论,我们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使用“豁免”概念,并依据其产生的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

由此,我们可以将“适用除外”纳入法定豁免,从而实现两个术语合乎逻辑的共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给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法制基础和巨大的研究动力。

我国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逐渐从“应该如何”的研究角度,逐渐深入反垄断法“如何实施”的探讨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适用范围的确立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直接发生影响的就是反垄断法豁免。

一、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概念之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豁免”概念的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特别是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着不同的方式,有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对此作出区分。

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反垄断法基本体系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一)中文语境下的不同观点在现有中文资料中,观点众多,如“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

”又如,“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这种观点选择了“豁免”用语,并用“排除适用”来对其进行解释,本质上应该是将豁免等同于适用除外。

在法学教材中也有这样表述的:“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

经济与法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欧阳萍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在这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所出现的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行政垄断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和后盾的垄断,是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

它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有不可忽视的阻碍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对其进行规制。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法律实践上,允许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的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干预行政集权规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36-0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近年来学者们对行政垄断问题的关注日益提高。

许多文章都明确区分了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法学界对行政垄断也基本形成了一种共识,即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既反对经济垄断,又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当前特别应当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为主要内容。

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应该是不仅能有效地反对经济性垄断,而且能有效地反对行政性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实质和成因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致使某些相关企业达到垄断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的一种行为”①。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行政权力仍未能完全退出经济领域,在地区利益和行业或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垄断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行政垄断以行政权为后盾,其危害远远大于经济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什么?它是怎样形成的?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只不过是行政集权在经济领域的一种突出表现。

学界通常用行政性分权来概括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调整。

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集权是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者们使用的一个概念。

“行政集权”是指在政府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三者之间,行政部门集中了绝大部分权力,具体表现是行政系统权力独大,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权力弱化,行政机构立法活动频繁活跃,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机构的运作,各级行政主脑还可直接干预司法过程等。

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必要性诠释

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必要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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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制度的主要类型
特定行业的豁免
某些行业由于其特殊的性质, 需要得到豁免才能进行正常的 商业活动。例如,电力、通信
等基础设施行业。
特定行为的豁免
某些行为由于其正常的商业需求 ,需要得到豁免以避免过度监管 。例如,正常的商业折扣和促销 活动。
特定主体的豁免
某些主体由于其特殊地位或正常需 求,需要得到豁免以保障其合法权 益。例如,小微企业或创新型企业 。
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完善法律法规
01
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豁
免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等。
加强监管力度
02
加强对豁免申请的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审查过程公正、透明

提高公众参与度
03
加强公众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参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
高透明度。
对未来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展望和期待
豁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
申请豁免
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向反垄断 执法机构申请豁免,经过审查 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行业可
以得到豁免。
明确豁免条件
在豁免制度中,需要明确豁免 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 、审查标准、豁免期限等。
监督和管理
对于获得豁免的企业或行业, 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确 保其遵守反垄断法规定,防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03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 性
促进市场竞争与创新的必要性
01
02
03
竞争环境
豁免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况 下进行合理的市场竞争, 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公平 竞争,促进创新。
创新激励
豁免制度通过为市场参与 者提供一定的自由度,鼓 励企业进行创新尝试,推 动技术进步和市场拓展。

浅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运行效率、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不予禁止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在本质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其他经济、社会目标协调的结果。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合法垄断理论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毋庸置疑,当初反垄断法的理论俱是围绕着“竞争理论”,即围绕垄断的可责难性和保护自由竞争的必要性展开的。

这反映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实际状况。

然而,现代经济生活纷纭复杂,人们对竞争和垄断的相互关系以及垄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1)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并非无懈可击。

首先,竞争中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很可能降低产品的安全性以牺牲社会利益,同时造成诸如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其次,竞争中的企业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往往利用非正当竞争手段,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其三,过分的竞争会使消费者无所适从,在选择商品上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

(2)对垄断的可责难性的质疑。

传统的反垄断法是建立在“垄断的可责难性”的基础上,然而现代经济学认为垄断概念本身仅仅代表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经济状态,并无当然的可责难性。

首先,企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垄断地位,绝大多数是自由竞争机制的直接结果,通常归因于经营策略的成功和科技进步,因而其本身未可厚非;其次,在实践中,认定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和对竞争的实质影响是异常困难的,甚至有理论认为即使在寡头垄断下的市场状态同样存在竞争;再次,并无任何实践经验表明,垄断性市场结构必然导致产量限制和社会经济的低效益,甚至有的学者通过计算说明垄断所造成的生活福利损失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最后,在某些成本巨大且市场回报率低的产业中的生产商必须实现足够大市场规模及市场占有,才能获得合理的利润(这一规模便称为“最低效益规模”),因此一些企业通过协议限制相互间的竞争,以期形成规模效益,这于社会也是有利无害的。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摘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在形式上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或其特定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免除其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经济发展竞争规范前言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围绕“竞争理论”,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要综合考量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

合并控制的目标在于防止反竞争的合并,同时避免妨碍对竞争有利和对竞争中立的合并。

一、豁免制度的存在意义豁免制度的存在,是反垄断法适应垄断在经济上的双面性而在基本原则之外所作的一种特殊安排,它反映了反垄断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复杂性和反垄断法上垄断认定的复杂性。

它不仅补正了反垄断法自身对现实回应的不足,也起到协调各国在某一时期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的重要作用。

各国和各地区的反垄断法虽然在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豁免对象和范围上都存在变化性和相对性,前者是指豁免随着各国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而有所变动,后者是指不将某一部门、行业或领域当然排除在适用之外,较多的使用行为豁免方式,即使授予豁免,也通过附加时间、条件以及运用豁免监督制度等保障豁免不被滥用。

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客观环境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学界已有不少论述。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摘要]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

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

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电信联通;适用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概念及表述豁免又称为适用除外,是指某种行为形式上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因其实质符合法律法规责任豁免的规定而免于追究或处罚。

虽然说豁免制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普遍适用性等基本特点,但该制度能灵活适用于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垄断”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这是“垄断”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它的状态是用市场上经营者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更多的指的是一种行为,即经营者为达到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目的,以独占、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1]而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酌情衡量,这就涉及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因为其符合免责规定的条件而将其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

其核心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的特定情况,允许某些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存在。

当前学术界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的“合理垄断”、“合法垄断”等概念,[2]概括地说就是:反垄断法对垄断状态和行为豁免的前提是其在合理性基础上取得了合法性,并对该状态或行为予以明示,从而不予追究或处罚。

《反垄断法》对电网企业的影响探析

《反垄断法》对电网企业的影响探析
义 , 范市 场经 济运行 的基 本法 律 。 是规 ( )有利于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 2 垄 断 会导 致市 场失 灵 , 损 害包 括 普通 消 费 者在 内的 会
《 反垄断法》 的出台 , 既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 竞 争 的市场 环境 , 普及竞 争 理念 和竞争 文化 , 又有 利
作者简 介: 杨
军 (92 )男 , 16 一 , 陕西西安人 , T商管理硕士 ,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和经 济政策研究方面 的工作 。

蠢 嚣 誊 爹簿 毒 誊豢 豢
专 题 论 坛 ZUN・ NA HA L N TUT
国家 对其 经 营者 的合法 经 营 活动 予 以保 护 。 ” 网 电 企 业作 为 自然 垄断 的 国家基 础经 济行业 , 显然 是《 反 垄 断法 》 保护 的对象 , 因此 确立 了 电网企 业 目前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合法 性 。然而 , 上述规 定并不 意味 着《 反
( ) 利 于保护 公平 竞 争 , 励创 新发 展 , 1有 鼓 形成 和谐有序 的竞 争环境 。《 反垄 断法》 的核 心 内容 是 以 强 劲 手段保 护 公平 竞争 , 止违 法 垄 断和 不 正 当竞 制 争 行为 , 于维护市 场经 济秩 序 , 市 场经济 的正 对 保证 常运行 , 营造公 平有 序 的市场 环境 , 持 我 国经 济 活 保 力. 促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健康 发展 , 有 重 大 意 具
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 深化竞争 的理念。《 反
垄断 法 》 出 台 , 在 对充 分竞 争 的倡 导 和 维 护 , 的 意 标
志着我 国市 场经 济趋 于成 熟 。
2 《 垄 断 法 》 立 了 对 电 网 企 业 的 反 确

论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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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

市场经济不是从最大限度的竞争中才产生最佳效益的,因生产成本、资源利用核技术条件等原因,最佳经济效益还依赖于一定的生产规模。

规模可以出效益。

因而对企业、对消费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此外,扩大企业规模,发展大型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也是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二)依照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的。

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追求规模效益、防止过度竞争、增强经济势力等原因,使一国的经济发展往往又依赖于一定程度的垄断。

适应于这些要求,现代反垄断法体系中规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肯定限制过度竞争的合理垄断,追求规模效益和增强经济实力,这些都是很必要的。

(三)在新经济下垄断表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新经济的含义。

“新经济”指三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行业:第一个是计算机软件制造业;第二个是由以因特网为基础的企业构成;第三个则是以提供用来支持上述两个行业的通讯服务和设备的行业。

这些行业主要生产智慧财产,而非实体性的物品。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新经济发展依靠创新,创新需要垄断,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普遍存在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研究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

具体如下:(一)自然垄断领域。

所谓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公用企业。

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其运营目标的公益性、服务渠道的管网化一直被各国列为反垄断适用除外领域。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引言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维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和市场需求,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垄断行为的一定程度豁免,其背后是为了平衡权衡各方利益。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该制度的目的、范围、原则以及存在的争议等方面内容。

一、豁免制度的定义与目的豁免制度是指在一般性的反垄断法规定下,出于特殊原因,国家或地区法律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某些垄断行为给予放宽或免除责任的规定。

其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避免不必要的执法干预,鼓励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豁免制度的范围与适用条件豁免制度适用于特定行业或企业,并且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豁免。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1. 具有明确的经济或社会目的:豁免行为应当符合一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以确保豁免不被滥用。

2. 对市场有积极影响:豁免行为应当对市场竞争产生积极影响,例如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或效率等。

3. 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豁免行为应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其目的,否则将破坏市场竞争。

三、豁免制度的原则与限制1. 权衡公共利益与市场竞争:豁免制度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基础上,权衡公共利益,既保护消费者利益又满足特定行业或企业的需求。

2. 透明度与公正性:豁免制度应当建立透明的申请和审查机制,确保评估过程公正、客观,并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3. 限制和监管:豁免行为的范围和时限应当明确规定,并且需要有严格的监管和追溯机制,确保不出现滥用行为。

四、豁免制度的争议与分歧1. 影响市场竞争:豁免制度的存在可能对正常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加,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2. 不公平竞争:一些企业可能通过滥用豁免制度来排除竞争对手,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 控制权的集中:豁免制度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或行业在掌握市场的控制权方面具有过大的优势,从而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结论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但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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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原理阐释一)反垄断法豁免的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豁免是指形式上具有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的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法定的免责情形,法律不对其规制,而从反垄断法适用中排除出去。

[1]658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实质就是对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合法化”,使特定的主体的行为或某类行为获得“合法性”。

[2]7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对豁免制度作出陈述,对于豁免制度的适用对象,大约可以有以下几种:1. 特定行业:公用事业、保险事业、银行业、农业等;2. 对外贸易;3. 知识产权行为:行使著作权、专利权等;4. 特定组织和人员: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5. 卡特尔等。

二)豁免制度的性质及“合法化”释义反垄断法豁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对某些形式上违法行为,使其具有“合法性”,从而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特定对象从本质来看就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具有本身违法性;另一方面,它的宏观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因此,反垄断法赋予这些特定行为“合法化”是经济调控的需要,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稳定的“必需品”。

我们所说的让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合法性,从而合法 化。

那么什么是“合法化”?一般来说,它就是代表了合法、适 当、正当、获得承认或授权。

“合法化”是伴随着合法性而生的 一个概念, 以豁免制度的角度来说, 一种行为本身是违反反垄断 法的,具有违法性,但是,免责的条件使它可以排除在反垄断法 之外具有了合法性,这个过程就让它合法化了。

三)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和适用除外的异同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不能等同的两种概念, 需要我们 区别对待。

关于适用除外, 有学者认为: “所谓竞争法适用除外, 是指出于综合考虑, 全面权衡某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利弊之后, 发 现利大于弊,因而对该限制竞争行为不适用竞争法。

” [3] 有学者认为: “简单地说,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就是在反垄断的过程 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者说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原则探析word资料12页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原则探析word资料12页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原则探析陈爱英反垄断法历经13载的磨砺经过三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在人们为之欢呼雀跃的同时,不免有人担心某些企业会借助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堂而皇之的实施垄断。

尽管该法已经对豁免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作为反垄断法的平衡器我们有必要对豁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界定目前,学界在对反垄断法相关制度进行研究时,特别是涉及到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问题时,经常会提到几个概念:“合法垄断”、“适用除外”和“豁免”。

对其内含外延表述不一。

为了研究主题的清晰和逻辑的严谨,首先对以上概念进行分析,理清三者的关系,正确把握“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以便于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当前,对以上概念可以说有三种态度:一是,在文中只提其中一个概念,对相关概念不予论述。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

”②“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者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③“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陈爱英山东政法学院经贸法学院、讲师。

②史际春,杨子蛟:《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学海》2006年第1期,第74页。

③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或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赋予法律适用的豁免权。

”④二是,将“豁免”和“适用除外”视为同一概念不予区分。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

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周建海;许石慧
【期刊名称】《能源技术经济》
【年(卷),期】2007(019)006
【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在制度基础上完善了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对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规制将有助于我国市场功能的发挥,也是对经济民主和民生诉求的回应.作为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电网企业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意义重大.电网企业一方面要善于利用法律保护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及其合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重点防范或治理自身可能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实现依法经营.
【总页数】4页(P56-59)
【作者】周建海;许石慧
【作者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江苏,南京,210024;江苏省电力公司,江苏,南
京,21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2
【相关文献】
1.中国《反垄断法》中的豁免与适用除外 [J], 黄勇
2.国外反垄断法中适用豁免条款及其启示 [J], 蒋大平
3.反垄断法视野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J], 王素芬;张猛
4.规制与豁免:电网企业视野中的反垄断法适用解读 [J], 周建海;许石慧
5.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中的商业道德解读——以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为例证 [J], 孟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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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的豁免与规制对

论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的豁免与规制对

论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的豁免与规制【摘要】然垄断行业由其本质特征所决定,一直位居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之中,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有其坚实的经济学和法学基础。

但是,随着市场需求和技术的变化以及自然垄断行业自身业务的双重特征,自然垄断行业仍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只能是相对的。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加上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性——依附于行政垄断,我国当前的自然垄断行业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应该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豁免与规制作出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反垄断法自然垄断豁免规制引言基于垄断的二重性,反垄断法建立了适用除外制度。

立法并非反对所有垄断,对于某些垄断,由于其本身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反垄断法对其予以豁免。

自然垄断行业由其本质特征所决定,一直位居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之中。

“科技进步的冲击导致传统垄断行业的系列变迁与新发展,传统的规制方法难以应对和解决新问题,自然垄断行业在市场中的弊病昭示其不能完全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1]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的这种适用除外只能是相对的,对于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另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的业务有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之分,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只能是其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

对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充分竞争来提高效率和改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自然垄断行业的问题显得更为复杂。

基于中国特殊的政府管理体制,自然垄断往往以“行政垄断”的而貌出现,那么如果对其予以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就会产生迁就违法垄断损害竞争秩序的后果。

另外,在我国,作为规制垄断的基本法——《反垄断法》目前尚未颁行,而与自然垄断相关的行业立法“大多制定于改革之前,其指导思想是为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而不是为了规制市场行为”。

[李明玲:《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完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

浅谈豁免制度

浅谈豁免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摘要:我国,从现有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做法来看,反垄断法的适用是处于“有限适用”的阶段,反垄断法适用在什么范围,是通过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加以表达的。

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的阐述,进一步对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探微,从而表达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世界通行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用垄断是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限制的行为。

[1]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垄断是依靠操控和独占市场实现谋取经济利益的,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因此,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

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的出台,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竞争政策”概念的正式出现。

在此之前,尽管我国也有很多促进竞争的法律和规定,比方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1年国务院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

但是并未出现“竞争政策”这一明确概念。

《反垄断法》第一次明确地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的职责。

尽管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角度而言,《反垄断法》上所指之“竞争政策”主要是指“与反垄断法相关的竞争政策”,原则上还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政策,但是将竞争政策理解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并囊括垄断行业改革以及“竞争推进”机制的竞争政策,在我国现阶段更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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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 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
中的一件大事。各方对《 反垄断法》 的评价因认识 面对竞争政策重要性的肯定 。反垄断法确立的竞 和利益的诸多差异而有所不 同。作为 国有公用事
争政策将与金融Leabharlann 策 、 财税政策 、 贸易政策等一
业性质的电网企业 , 如何看待《 反垄断法》 对企业 起构成我 国市场经济取 向上 的主要政策保 障和
顺应 、 积极研究 、 针对企业特点做好法律影响评
年制定 的《 同法》 合 是对市场交易 自由的鼓励 , 即
将施行 的《 物权 法》 强调 对市场主体 的财产平等
价及相应法律风险防范 。
二 、 电网企 业 生产 经 营直 接 相关 的反垄 断 与 法律 梳 理
保护 , 而这部《 反垄断法》 意在对充分竞争 的倡导 和维护。我 国历 经多年才 出台 了这部 《 反垄 断
法律适用价值 。
执行 的政府定价 , 在执法实践 中基本没有这方面
的价格反垄断先例。我 国电力体制改革着重是强 调了电力市场化 的方向 , 对反垄断问题也予以了
重视。20 年 5 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05 月 电力 监管条例》 ,突出对 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
主体公平 、 无歧视开放 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
《 反垄断法》 第三章 , 该章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 的行 为规制 , 比以上已经实施 的具有反垄断 相 同或类似 , 但其法律效力层级高、 立意更全面、 规 制更有针对性。电网企业执行的反垄断法律至此 三、反垄断法》 《 对电网公司的影响解读
的供水 、 电、 热 、 供 供 供气 、 邮政 、 电讯 、 交通运输 性质的法律法规 、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虽有条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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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建海
许石 慧
各方关 注的《 反垄断 法》 全 国人大常委会 经 审议通过 , 将于 20 年 8 1日 08 月 起施行。这部法 律历经 1 年最终 出台 ,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3
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律 。 《 反垄 断法》 是一部系统反映我 国竞争政策
反垄断法律体 系 , 能准确 、 面的适用 反垄 断 才 全
价格等政府指导价 、 府定价 , 当建立昕证会 政 应
制度。之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 年出台 03
法。业 已执行的带有反垄断立法性质的内容分布 于《 反不 正当竞争法 》 及配套 规章 、 行政执法解 释 ,价格法》 配套 规章 , 《 及 以及 电力专业监管方
尽管《 反垄 断法》 是一部新法 , 但其内容并非 实践基础上 的。电网企业有必要系统梳理我国的
而是建立在之前 已有的法律和 法》标志着我 国市场经济趋于成熟 。同时也是顺 完全的全新创设 , ,
应国际竞争立法 的大势 。到 目前 , 全世界共有 9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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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 电网的情况要依法实施监管的规定。电监会 20 年发布的《 03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试行)也有 》 电网公平交易的具体规定 。
与电 网企业关系密 切的反垄 断条文主要在
国家工商局 19 年 1 93 2月 2 发 布施行的 4日 规章《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 定》 明确 了公用 企业 的范 围, 包括 涉及公用事业
“ 自由企业 的大宪章 ”在 日本 被称作“ 济法的 , 经
核心”在德国被放到“ , 经济宪法” 的地位 。反垄断 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 由市 场经济是竞争 的经济和法治 的经济这一本质所决定。 我国 19 99
治意义重大。作为大型国有企业 , 我们要坚决执
行 国家的法律 规定 , 必须 由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
等行业的经营者。在该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公用企 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七类限制竞争 的行为。 局分别于 19 年、00 20 年就供 电企业 电 99 2 0 年 0 1 网改造中向用户推销用 电计量装 置的行为 、 以收
针对供电企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 国家工商 形成体系。
从《 反垄 断法》 的制 度安排与具体内容规定
但 在位 生存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 如何正确适用反垄断 宏观手段 , 由于其居于市场经济 的核心 ,
法, 有相当的研究必要和价值。

界上显然也应当高于其它政策工具 。反垄断法通 过鼓励和保护 自由竞争秩序 , 可以提高我国市场 资源配置的效率 、 增进社会公众福利 、 促进我国

电网企业 对反 垄 断法 应持 有 的态 度
实践证 明 , 交易 自由、 保护 所有权和维护公
平有效竞争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要素。故 以调
整竞争秩序为 内容 的反垄断 法在市场经济体 制 中必然有着极其重要 的地位 。它在美 国被称 为
市场法治规则与世界接轨。a( p反垄断法》 是我国
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 的内在需求 , 是我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 、 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 和国际竞 争的需要 。因此 , 反垄断法出台的社会 意义和法
电网企业生产经营中要重点规范的方面。概括的 与法益保障同在。
对 也有 取付费购 电款的方式 收取用 电押金 的行为 、 网 来看 , 电网企业 的发展 既有积极 的影响 , 农 改造 中向农 民收取材料费 、 施工费 的行为属于不
面的要求 。
的《 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申并细化 了 制 重 价格法有关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
价格垄断行为的要求 。基于电网企业近年来完全
19 年 1 月 1日施行 的《 93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在第六条规定了公用企业不得 实施 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 法具有独 即“ 占地位的经营者 ,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 的经 营者 的商品 ,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的公平竞争” 。因 该法调整的内容侧重规制竞争过火 的行为 ( 狭义 上的不正当竞争 ) ,对防止竞争缺失的反垄断治 理内容规定不全面 、 不系统 , 响了其 本应有的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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