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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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5•【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1991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社会客运车辆开放、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场)。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是社会公益性的运输服务企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收取费用。

第五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具体布点、归口管理。

第六条开设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二)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托运行包、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保证安全和防火的必要设施。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

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条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

筹建完毕,按下列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经营:(一)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业,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8]84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8]84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8〕84号)市运管局、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客运站: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二月四日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市场需求、道路交通条件、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客运站。

第六条按照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导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第七条客运站实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评议工作,其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客运站等级评定工作,运管机构具体组织客运站服务评议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四)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客运站开业条件

客运站开业条件

客运站开业条件及办理程序
汽车客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开业条件:
1、客运站场设置符合县交通和站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2、具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3、具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售票、候车、行包托运、卫生等服务设施;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5、具有车辆安全检验人员和检验器具,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6、在县所在地,必须符合三级以上的标准。

二、必备资料:
1、企业立项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场地使用证明、站场竣工平面图;
3、验资报告及企业章程;
4、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6、客运站管理章程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批复的站场筹建申请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填写《交通运输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
2、携带必备资料到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宜良分局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查后,报市、省审批;
3、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由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5、按客运站站级申请程序向云南省省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客运站等级,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领取《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等级证书》;
6、持《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等级证书》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7、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级证书和收费许可证手续办理完毕,将正式开业时间向原申批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汽车客运站经营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行政事业单位)

汽车客运站经营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行政事业单位)

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汽车客运站)单位名称(盖章): 行业分类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顺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汽车客运站名称:201 年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表 号:交服调40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65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一、本表填写范围为确定为调查对象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事业单位。

填写2011年全年的财务和生产相关信息。

二、单位在填写时,财务与生产信息填写口径要一致。

需要遵循如下要求:①原则上单位针对每个独立核算的汽车客运站,单独填写调查表。

②若单位对于对单个汽车客运站不能独立核算,可将多个汽车客运站合并填写,并将各汽车客运站名称填写完整。

③对于单独核算的非汽车客运站业务,填写时不应包括在内。

三、本表中第24行保留整数位,其他各项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指标解释1. 行业分类代码: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事业单位填写代码02。

2.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单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进行编写。

可到国家统计局网站(/tjbz),或经济核算调查网站()查询。

3. 顺序号:根据全国调查办公室下发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事业单位调查名录》中的顺序号填写,为三位。

4.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法人单位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及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汽车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区、站台、车站广场、售票处、货运区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和营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客运车辆的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出站的客运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车辆检查站,每辆进出站的车辆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安全设备、营运许可等。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乘客候车区,并通过明示标识等方式告知乘客候车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票、检票、上车和下车,不得逾越安全设施和界限。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抢座、争抢行李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和安静。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合法合规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禁止运输物品。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禁烟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以确保乘车环境舒适和乘客的健康。

第十六条乘客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发现可疑包裹、行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车站内外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粤交〔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024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024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交运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4年9月3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鼓励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拓展服务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下面是对汽车客运站管理的一些建议,总计约____字。

一、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运输安全和旅客合法权益。

2.服务至上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以旅客为中心,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满足旅客需求。

3.安全第一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始终将安全摆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科学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二、运营管理1.车辆管理(1)车辆选购:选择高品质、安全可靠的车辆,并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2)车辆维护: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3)车辆清洁:严格要求车辆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4)车辆更新:定期对老旧车辆进行更新,更新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岗位设置: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岗位都有专人负责。

(2)人员培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人员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绩效对其进行评估和激励,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4)人员流动:制定合理的人员流动政策,鼓励员工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实现人员的合理发展。

3.票务管理(1)自动售票:建立现代化的售票系统,提供自助售票服务,方便旅客购票。

(2)合理定价:根据市场供需和成本情况,合理制定票价,实行市场调控和价格优化。

(3)作业流程:优化售票作业流程,提高售票效率,避免排队等候时间过长。

4.货运管理(1)货物装卸:建立货物装卸作业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保护货物安全。

(2)货物追踪:建立货物运输追踪系统,实时掌握货物位置和状态,及时解决问题。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1总则1.1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直达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直达班车客运的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的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地直达终到地,中途只作必要停歇和下客,但不上客的班车。

1.3凡在本省境内经营道路直达班车的客运业户、为直达班车提供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和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1.4本规范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1.5直达班车经营业户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1.6直达班车分为以下几类:1.6.1按经营规模分为直达四定班车和直达专线班车。

直达四定班车是指实行“定起讫站点、定途经线路、定每日班次、定发车时间”运行的直达班车。

直达专线班车是指同一单位、同一线路的经营规模在五台车以上,并按照“统一站场、统一排班、统一票价、统一车辆厂牌型号”的模式经营的直达班车。

1.6.2按使用车辆类型分为大型直达班车和中型直达班车,大型直达班车使用大型客车,中型直达班车使用中型客车。

1.6.3按车辆装备等级分为高级直达班车和中级直达班车。

高级直达班车使用高一级.及以上客车,中级直达班车使用中级客车。

2客运业户服务规范2.1客运业户必须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运输服务。

2.1.1直达班车上应常备报纸、交通时刻表、城市交通图、小药箱等用品,并向旅客免费提供饮用水。

2.1.2直达班车每行驶超过3小时,应作短暂休息;运行时间超过7小时的直达班车,应安排旅客中途就餐,但不得强制旅客就餐;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高级直达班车,应为旅客免费提供点心或便餐。

2.1.3应选择宽敞、卫生的地点作为班车休息点、就餐点,就餐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

2.1.4直达班车在运行途中,不得载客加油。

2.2班车途中发生意外,不能继续运行时,经营单位应在3小时内安排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等级低于原车辆的,应向旅客退还票款差额。

2.3客运业户应为购票乘车的旅客(包括购买半票的儿童)提供座位,并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符合规定体积和数量的行包,实行免费托运。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组织验收。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1. 汽车客运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汽车客运站应建设良好的站点设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站点的管理和乘客的服务。

4.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检查游客车辆的运营状况,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5. 汽车客运站应提供准确的车票信息和时刻表,方便乘客查询和购票。

6.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合理的票价标准,并公开宣布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7.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清理站点并提供卫生设施,保持站点的整洁和卫生。

8.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站点和车辆的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9. 汽车客运站应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安全检查、票务监管等。

10.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标志管理
(一)获取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见附件4)领取客 运标志牌。
(二)获取不同级别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包车客运经营的,应由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 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见附件5)。
(三)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应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核发:1、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印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 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到省交通厅领取,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核发和管 理。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 (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 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内容包括 进站班车走向、进站班车总数。
进站班车走向是指汽车客运站所经营线路的范围,应具体到省内外的地级市、本辖区的县和乡镇,它是根据 站场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规划确定的。
进站班车总数是指汽车客运站最高可接纳的班车数量,是根据客运站的设计日发班次,设计发车位数和班车 平均日进站次数推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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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一)客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客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 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试题库(含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试题库(含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考试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下列需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的是()。

A、乘客B、站内服务人员C、入该站的营运客车驾驶员D、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答案:D2.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65公里/小时的行驶速度在某国道行驶,该国道路段有限速5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车辆超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B、若无限速标志,该车辆未超速C、若无限速标志,该车辆最高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每小时D、该车辆超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答案:A3.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下列不符合从事客运经营驾驶人员条件的是()。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C、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D、三年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答案:D4.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

A、每周B、每月C、每季度D、每半年答案:B5.企业存在()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

A、一般安全隐患B、重大安全隐患C、较大安全隐患D、安全生产风险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职业培训相关内容,以下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可以视情况参加培训B、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C、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D、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并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答案:A7.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至少包括八个方面,关于资金投入责任,下列说法最为全面的是()。

A、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B、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C、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D、以上都是8.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安装()。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2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2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我站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站车秩序,规范我站与参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发挥车站的窗口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现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中心站实行全方位开放经营,为旅客和车方服务,坚持“旅客至一,信誉第一”的办站方针。

第二章站务管理第三条参营必备条件凡在我站参营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经营管部门批准,符合从事客运要求,做到证件和手续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设备完整、车容整洁。

(一)、所有参营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应班(收费)协议,并缴纳信誉保证金和有关费用,由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

参营单位和业户应自觉接受车站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参营单位在每月底前必须将次月的运行计划报送车站,以利于车站经营管理,各单位应按本站安排的班次、发车时间和规定的运行线路运行。

因故不能应班的应及时向车站报停该班,报停后不得私自找其他单位或业户的车辆顶班,否则不得结算当班营收,并按脱班处理。

(三)、凡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必须接受车站的例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应班。

(四)、凡进站参营单位的应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主动配合车站做好出站签单手续。

第四条车辆调度(一)、参营单位、业户的车辆应按各自运行计划提前____分钟到站并准时应班。

车站实行报班制,车到站后,应第二天九点以前班的,必须头天下午到调度室报班。

不报班的,按脱班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负责。

(二)、参运单位、业户应当天班的车辆必须在应班时间____分钟前到调度室报班。

服从调度的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发车库应班,不报班的视为脱班,并且车站有权对该班进行处理,安排其他车辆应班或顶班。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
级别验收报告
(2011版)
业主名称
经营单位名称
站场名称
验收时间
组织验收单位
验收方法
1.本验收报告由验收单位通过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后,交验收小组填写,除报告正文外还应包括专家个人意见及相关单位意见。

2.验收内容包括对基础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设施设备、相关数码照片、其他资料及报表核查等五个方面。

3.验收专家组应如实对五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验收表中逐项填写。

各项核实无误后在每页右下角的“验收专家签名:”处签署自己的姓名。

4.验收专家组应根据实际核查情况,对照站级验收标准,综合确定最终验收意见和结论,并由小组所有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5.各项填写完毕后,由验收单位逐页扫描合并为一个PDF文件,并将该文件保存在系统的“验收报告扫描件”项目中,以备后续的资料审查。

审核专家签名:
申报材料2—核查结果核查方式:
审核专家签名:
审核专家签名:
审核专家签名:
申报材料3—相关数码照片打印照片属实请在□内划√
审核专家签名:
审核专家签名:
审核专家签名:
审核专家签名:
审核专家签名:
审核专家签名:
申报材料4—资料、报表核查结果情况核查方式:
验收组最终意见:
验收报告附件之一:
专家个人意见
验收报告附件之二:
相关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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