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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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办理。

2.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1.种类【考点2】结算账户2.使用要求3.自愿销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考点3】票据关系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关系人(NOT债务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

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考点4】票据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考点5】票据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代理(1)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善意+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没有代理权:未转让,代理不生效力;已转让,看是否善意取得若是善意取得: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超越部分代理人承担。

4.【必背法条】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链接】赠与等原因可以是票据授受的合法原因,只是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法相关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专题概要专题一结算账户专题二非票据结算方式专题三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专题四汇票的具体制度专题五银行本票和支票具体制度考情分析2016年教材银行卡和电子支付的内容有微调,其他内容没有变化;本章内容专业性强,学习有困难的知识点可以先听课理清法律关系,注意运用民商法的思维方式理解教材中“举例、观点”。

属于重要章节,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案例题注意“票据法”的内容结合“合同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考核。

预计2016年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

专题一结算账户知识点一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开立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①基本存款账户;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实行备案制的账户:①一般存款账户;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③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④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知识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使用:主办账户。

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2.限制: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开立者资格:具备申请资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提示: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知识点三一般存款账户1.使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提示: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知识点四专用存款账户1.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2.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CPA经济法:第09章考点

CPA经济法:第09章考点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Notice:①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为核心考点。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为核心考点。

③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④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

考点2:票据关系①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均非票据义务人。

②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后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考点3: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形式要件(1)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①此处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日期。

②票据无效应理解为出票时存在上述瑕疵,该票据无效。

但在出票之后,发生上述瑕疵的,应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消灭。

(2)记载事项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这类事项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Notice:出票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1)须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1)构成表见代理时: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②行为后果归被代理人承受,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2)不构成表见代理时:①该代理行为不生效力;②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③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事法律制度——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近5年未考查◆重点提示各种账户的开设和作用。

3.习题精讲【例题·多选题】下列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A.基本存款账户B.临时存款账户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D.QFII专用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考点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考点解析2.◆考情分析19修订◆重点提示理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3.习题精讲【例题·单选题】(2017)A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其作为收款人的一张已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42万元作为取得该汇票的对价。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A公司背书行为效力及其理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行为有效,因为该汇票已获银行承兑B.背书行为有效,因为A公司是票据权利人C.背书行为无效,因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D.背书行为无效,因为B公司支付的对价过低『正确答案』原答案C,现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因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A公司与甲银行之间有承兑协议,甲银行在该汇票承兑人栏签章。

A公司财务人员出票时失误将票面金额中文和数码均记载为100万元,然后将汇票交付B公司,B公司因支付租金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

后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被撤销,A公司与甲银行的承兑协议被判决无效。

关于本汇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被撤销,汇票无效B.因承兑协议被判决无效,甲银行的承兑行为无效C.因财务人员记载金额失误,汇票无效D.C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甲银行付款『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7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7页)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情回顾及考情预测本章是教材中的重点章节,每年直接考查的分值在12分左右,考查题型全面,涵盖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考点主要分布在票据法律制度这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0年以来,本章几乎每年都会单独或者与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考查一道案例分析题。

2019年,本章的考查题型和分值会与往年基本相当。

本章重难点【重点】票据的签章和记载事项;票据权利与抗辩;背书、保证和承兑的具体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支票的授权补记。

【难点】票据签章的效力;票据抗辩及其限制;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票据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期限;票据保证责任的独立性;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追索对象的确定;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及其后果。

知识点:票据和票据关系(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种类(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上记载的是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并且票据权利与票据具有紧密的结合关系。

2.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票据权利即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而且以金钱为内容。

3.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因出票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严格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内容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依据。

(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09】经济法小金笔记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09】经济法小金笔记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支票和银行本票【考点1】支票(P364)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1.支票的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5】“收款人名称”并非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

考生应清楚的是,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解释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的事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3.付款人的责任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

会计考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题库试卷带答案及解析

会计考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题库试卷带答案及解析

会计考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题库试卷带答案及解析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1、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从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考虑,可将其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B结算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C票据上的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D支付结算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从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考虑,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选项B、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支付结算的特征有:(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结算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上的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等)。

综上,本题应选D。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正确的是()。

A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可以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以上临时存款账户B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可以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以上临时存款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选项B表述错误,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选项C表述正确,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选项D表述错误,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注会综合《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会综合《经济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当事人1.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举例】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丙是被背书人;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

(二)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1.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所谓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货方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以支付价款。

①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属于票据行为,导致了票据关系的发生。

②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③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双方的这一关系在理论上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三)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

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出票行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背书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

例如,为了支付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缴纳税款、返还借款等。

2.出票行为和背书转让行为应当以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为目的。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查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大。

票据的内容虽然很多考试都有,可是注会教材中的表述却和其它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的善意取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的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的制度,其余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时要接受本教材采用的表述方式。

【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很少涉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方式 1 同城结算银行本票、支票 异地结算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同城和异地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2 票据结算汇票、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卡、电子支付等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2)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能够成为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其它支付服务。

①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经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它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支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总结】支付机构两不得:支付机构之间的不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1)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NOT 以大写为准),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非金融机构均能够成为支付机构B.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C.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D.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唯一中介机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特征。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1)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他直接行使追索权。

(2)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

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第二次性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因(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②依背书让与而取得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持票人可以对票据保证人行使票据权利)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有偿取得(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无偿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有偿取得的例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要件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存在权利外观),但实质上没有处分权;【提示1】票据无权处分人权利外观与动产无权处分人权利外观的区别:票据无权处分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持票人且背书连续,而非仅仅是票据的占有人。

【提示2】转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可能原因:①从行为能力欠缺者处背书取得票据;②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背书人处取得票据(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③从无权代理人处取得票据;④冒充权利人并伪造签章转让票据权利;⑤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从前手取得票据权利。

②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③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提示】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4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4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考点3】汇票的背书(P350)(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6.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相关链接】以转让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010年单选题)【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7.票据贴现(1)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2)票据贴现是票据行为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之要求的—个例外。

但是,从票据行为本身来看,就是一个普通的转让背书。

8.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 ——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类型
(二)票据行为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15
单选)
(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章
自然人签章
பைடு நூலகம்
(2)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3)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不限于法人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 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
以开立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各种专项资金账户,包括:
专用存款账户 社保基金;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管理与使用
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了解)
撤销规则
①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撤销时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撤销日期
并签章,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②存款人超过资金转入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对外支付; ③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或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 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
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章
单位签章
①银行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②其他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可以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签章不合法的后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查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大。

票据的内容虽然很多考试都有,可是注会教材中的表述却和其他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的善意取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的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的制度,其余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时要接受本教材采用的表述方式。

【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两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很少涉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方式同城结算银行本票、支票异地结算托收承付、银行汇票1同城和异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地票据结算汇票、本票、支票2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卡、电子支付等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2)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其他支付服务。

①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支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总结】支付机构两不得:支付机构之间的不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1)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NOT 以大写为准),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所有非金融机构均可以成为支付机构B.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C.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D.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唯一中介机构 『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特征。

【CPA-经济法】 第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 第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1】结算账户账户撤销: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知识点2】非票据结算方式1.汇兑2.托收承付3.委托收款4.国内信用证(1)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银行只是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3)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不受其约束。

(4)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5.银行卡(1)计息收费:①贷记卡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待遇等优惠。

②信用卡透支利率:取消上下限管理,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商确定。

③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不得计算利息。

④不得收取超限费和滞纳金,可以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2)使用:信用卡ATM取现上限=1万/日,柜台取现协议约定。

6.预付卡(如:超市购物卡、公交卡、电信充值卡等)【知识点3】票据概述——三票通用【知识点4】票据关系——三票通用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指利益返还关系,民法指票据原因关系,如购销活动等。

1.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一般是对主债务人或付款人的权利。

(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未满足时,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示例】&→B→C→D提示:x(承兑人)D对x为付款请求权,D对A、B、C、x为追索权。

2.票据责任(义务):包括主债务人+次债务人。

提示:汇票主债务人为承兑人;本票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

【知识点5】票据权利的取得——三票通用1.取得原因:依据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质押、保证等)或法律行为(继承、合并分立、再追索等)取得。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记载出票、转让等事项,电子签名方式签章。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单位卡专用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以收支现金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 现金。
【考点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取得 1.考点解析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 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例题·多选题】(200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 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 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 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例题·多选题】甲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转让
给丙,以支付货款,乙公司在转让时加盖了法定代表人张三的印章。丙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到代理
银行要求付款时被拒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 1.考点解析
2.◆ 考情分析 近三年未考查 ◆ 重点提示 各种账户的开设和作用 3.习题精讲 【例题·多选题】下列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 )。 A.基本存款账户 B.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QFII 专用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基本存款账户、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以外的临 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 专用存款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1 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02 票据法律制度(主观题)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3.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基于赠与等无偿的原因而授受票据的,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1.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人应根据该票据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

2.不构成表见代理①该代理行为不生效力;②本人、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③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④相对人再进行票据行为时,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需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的瑕疵取得: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前签章,对变造前内容负责。

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消灭时效的类型:票据对人抗辩:票据丧失与补救:1.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作为非讼程序,法院并不在公示催告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

3.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办理。

2.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考点2】结算账户1.种类2.使用要求3.自愿销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考点3】票据关系2.票据关系人(NOT债务人):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

3.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一个票据行为如果形式上合法但因为欠缺其他要件而无效,原则上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考点4】票据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一定的款式:绝对(不记票据行为无效);相对(不记票据行为有效,按默认);任意(记了才发生效果)。

【考点5】票据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必背法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代理(1)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①善意+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②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没有代理权:未转让,代理不生效力;已转让,看是否善意取得若是善意取得:没有代理权,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超越部分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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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商业汇票
【考点4】汇票的承兑(P354)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其中,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承兑的问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解释】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附条件的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无效)。

【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2006年多选题)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其他票据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考点5】汇票的保证(P355)
1.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3项: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解释1】(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整个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解释2】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未在票据上进行记载,而是另行约定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的,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但是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考点6】汇票的付款(P357)
1.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解释】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因票据行为之外的原因(例如法人合并)而取得票据权利,还应提供相关证据。

3.错误付款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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