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交易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土地交易行为:(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六)其他土地交易行为。
第三条土地交易原则土地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交易主体土地交易主体包括:(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六)其他参与土地交易的主体。
第五条土地交易程序土地交易程序包括:(一)达成交易意向;(二)签订土地交易合同;(三)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四)缴纳土地交易税费;(五)办理土地交易手续;(六)其他交易程序。
第六条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交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或者其他交易价款;(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五)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反映土地价值。
土地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土地交易税费土地交易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交易税费。
第九条土地交易监管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和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冀工改〔2022〕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将规范事项、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等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深化我市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并联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推进项目、流程、事项全过程、全覆盖改革,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技术性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政府内部管理服务事项,规范土地供应、策划生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批后监管等政府全过程审批管理,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全力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争创全国一流水平。
二、明确产业准入标准(一)认真贯彻落实产业准入制度。
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限制或淘汰高耗能、高污染和低端产业。
贯彻执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省、市、县三级核准项目目录,对许可准入类产业和项目,落实市、县两级管理要求,做好项目核准管理。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及相关税费
土地一级开发内容及相关税费7月30日下午,我所全体人员同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廊坊市凯创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全体财务人员进行了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学习。
下面就将这次的学习内容做以下介绍:一、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内容(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为土地一级开发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的土地一级开发是伴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
1996年,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脱困、土地资产流失”等问题,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这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诞生。
随后,杭州、武汉、青岛、南通等地也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土地储备已成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大大提高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了我国城市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虽然各地土地储备的模式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可分为收购、储备、供应三个环节,其中储备环节包括两个阶段——开发和储备。
这里的“开发”实际上是指土地一级开发。
因此,可以说土地一级开发是伴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土地储备制度将“土地开发”作为一个环节进行突出,引起了政府部门以及学者的重视,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的发展历程从全国范围来看,土地一级开发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期(1996年至1999年) 这一阶段,文献或文件尚未明确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因此人们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还不是很明确。
1996年上海、杭州等地率先开展的土地整理活动,可以说是土地一级开发的雏形。
1999年以前,土地储备工作主要还停留在由开发商和用地单位自由组合阶段。
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尚未出台。
按照当时的供地程序,开发商以协议出让或先划拨后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方式取得现状土地,自行进行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后,再开发建设房屋。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还比较混乱,土地一级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均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来完成。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邀)投标。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批
准的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
(邀)标文件,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招(邀)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
第十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
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理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储
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
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
的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
资、审计、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
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相
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8)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
府各部门: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廊政〔2016〕78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廊政〔2016〕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53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责明晰。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61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已正式印发各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要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二、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六条廊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县镇总体建设规划;(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已经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验收。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是指针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各项事项和程序,制定出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以此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进行。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土地交易主体的资质和准入条件。
明确土地交易参与主体的资质要求,包括土地交易中介机构的注册条件、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等,以确保土地交易过程中专业、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参与。
2. 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和发布。
规定土地交易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时间,确保土地交易信息的及时、公开和准确。
同时,对于土地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文件和决策结果,也应要求公开和披露,以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
3. 土地供应和出让的制度规定。
明确土地供应的来源和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发布、竞价、拍卖等方式,确保土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同时,对于特殊用地和重要土地资源的出让,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定,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4. 土地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监管。
规定土地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和监管机制,避免土地交易价格的过高或过低,以保护土地供应和需求双方的利益。
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和评估师的监管,确保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土地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
明确土地交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签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土地交易合同履约的监督和追究机制,以避免土地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和诉讼纠纷。
6. 土地交易纠纷的处理和仲裁。
建立土地交易纠纷处理机制,规定土地交易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主体,加强对土地交易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土地交易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土地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交易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土地交易的行为和程序,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日常管理。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9日关于廊坊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要求,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一、着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做好过渡期的规划实施管理、保障重大项目用地与空间规划衔接,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发挥规划的基础性和刚性约束作用,引导建设项目依法合规科学选址。
(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各县(市)要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将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保障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民生领域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二)坚决执行过渡期内规划实施管理要求,各类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已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对于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要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各地政府要指导用地单位依据现行规划科学选址,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用地方案,本着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做进一步详细测算,考虑项目建设实施时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科学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三)严格界定纳入规划衔接的项目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符合规划衔接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属于“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列入各级“十四五”规划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和产业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和产业项目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十日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北旺乡、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4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四日廊坊市城市规划建设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查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本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查处:(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四)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影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监管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号)精神,不断深化全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着力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六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执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妥善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不断丰富农村土地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强化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广大小农户走同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发展之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廊政办〔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已正式印发各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冀政办字〔2017〕4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要努力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二、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补缴的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改革土地审批制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
S 【. 墼 窑 窭 丝
土地 审批 制 度 改革最 大 的障碍 是 思想 不 解 放 ,
, , ●
\
/, ●\
/ ,● \
/, ●\
,,●\
观念 未更新 。
,, ●\
,,J \
,,● \
廊 坊 市土 地 局 通过 学 习领 会 省 国土 资源 厅 、 省 监察厅 《 于改革 土地 审批 制度 , 快 土地市 场建设 关 加 的 通知 》 精神 , 高了认 识 , 一 了思 想 。大 家 认识 提 统 到 ,加快 建立和完 善 市场 经济体制 是 与 国际经济接 轨 的需要 , 又是政 府部 门 自我革命 , 变政府 职能 的 转 需要 。 只有 改革 土地 审批制 度 , 能建 立和完 善土地 才 市场 秩序 。在此基 础 上 , 廊坊 市土 地局 对建设 用地 、 执 法监 察 、 土地 收 费 、 土地登 记 、 土地 二三 级 市 场管 理 等3余项 审批 和 收费规定 , O 逐一 审查 清理 , 保 留 拟 行政 审批 的有2 , 核的有 1项 , 项 审 3 备案 的有2 。 项
告。
雷、 增值 机 构 , 互 与 鸯善 土沾 瞳 的 储 备 建
别座 。
为 进一 步 加 强土地 市场 建设 ,加 快土地使 用 制
度 改革 步伐 ,河北 省廊 坊市 土地局 从 解放思 想转 变 观 念 人手 , 取 有效 措施 , 采 推进 土 地审 批 制 度改 革 , 建立 健 全市场 运 行机 制 , 范土地 市场 交易行 为 。 规 据 统 计 ,0 1 1 9 , 过市 场 公 开 交 易 , 市 办 理 20 年 — 月 通 全 划 拨 土地补 办 出让 手续 19 ,3 .2 顷 ,出让 金 7 宗 1 81公 收益为5 0 .5 6 63 万元 ; 让4 2 ,0 .3 顷 , 转 9宗 15 公 5 转让金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廊政[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
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廊政〔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廊政〔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执法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
第四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立卷归档等适用本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
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八条地产交易中心作为土地交易的承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会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拍挂专家库等技术支持;(三)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申请,负责转让、出租、抵押条件的核验;(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六)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七)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地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一)政府收回、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中的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储备土地;(二)政府出让或租赁其他非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三)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单位、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转让;(五)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转让;(六)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条土地公开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形式和具体程序,按照《廊坊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产权、解冻等条款。
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准备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与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租赁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每年向政府支付地租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补充,土地所有权人为出租人。
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采取租赁的方式供地。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交易市场等指定场所公示,并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新增建设用地和政府储备土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由市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合理确定出让底价。
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应当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并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首期地租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年限自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规定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通过国有土地租赁而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含临时用地),经政府同意,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缴齐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出让用地。
第二十条通过国有土地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含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建成建筑物后,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可以依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连同建筑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或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土地用途但增加容积率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与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出让或租赁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地租。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或协议出让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由政府予以收回、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通过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交易市场进行公布。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在转让时应当同时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是国有资产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置意见。
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在缴齐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发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转让双方应当进行土地评估,如实申报转让价格(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地上物价格分别申报),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且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政府可以按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购买决定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购买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优先购买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状况,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等。
优先购买的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二十七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张东伟律师编辑(一)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未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五)未解除抵押关系且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六)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额不足总额25%,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八)依法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取得承租的他项权利,并由承租人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条出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租登记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
第三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补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缴齐出让金或首期地租,办理登记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承租方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经登记后生效。
土地使用权出租关系终止,双方应当在出租期限终止后的15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三十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齐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二)以国有土地租赁、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成建筑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三)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不含村民住宅用地),领有土地证并建成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经土地所有者同意的;(四)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第(二)、(三)项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连同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可以分次或分割抵押,但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归属抵押人的价值。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划拨土地兴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五)依法被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位置、等级及价值归属;(四)原批准的用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