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7.28•【文号】法[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10〕254号2010年7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近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涉军纠纷案件,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使命任务拓展,军队建设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日益增多,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表彰会议精神,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人民军队有效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国防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使命感1、充分认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使涉军案件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国防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把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状况纳入双拥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坚持能动司法,特事特办、高效便捷,提高审判质量效益,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汇报[修改版]
第一篇: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汇报镇安县公证处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情况汇报镇安县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在今年4月28日参加了县局召开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动员会后,立即行动,认真贯彻落实。
随后,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了县上的相关活动安排和部署,认真讨论制定了本处的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公证处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对本单位主题实践教育活动进行了再动员和扎实安排。
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全处人员要把主题实践作为活动今年及以后相当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活动每一项要求,树立良好公证社会形象;二是公证处全体人员要把主题实践活动与今年开展的公证法律援助活动,“百处万件“公证质量评查活动相互结合,整体推进,活动要做到有笔记、有心得、不敷衍走形式,把主题实践活动贯彻到具体公证执业活动中;三是认真落实”6+1“惠民工程活动,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每名公证人员要在残疾人、五保户、孤寡老人、失足青少年中联系一户作为帮扶对象。
现在主题实践活动已进行了半年,现将我处开展的活动汇报如下:一、严格按照县局和本处制定的主题实践活动方案和实施规则,扎实落实每一个规定活动、步骤。
在动员阶段,强化学习,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形式,认真学习了上级的活动安排和部署,使全体公证人员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
成立了活动领导机构,制定1 了本处的活动方案,要求每一个人员达到四有,有笔记本、有心得体会、有学习园地、有学习书籍。
动员阶段,每人记笔记人均达到500字,撰写二篇心得体会,组织三次集体学习,在特色教育阶段,按照“人人参与进来,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的要求,组织全体公证人员参加了县局统一组织的温誓词、讲传统、听取老干部讲革命传统、观影片,观看了《建国大业》、《建党大业》等影片。
唱红歌参加“七一”建党90周红歌演唱和乒乓球、象棋、跳棋比赛等特色教育活动。
电视连续剧《共和国法官》在青州开机 认 骞 清 骞 形 李 骞 势
对照 “模板” 找差距
奋起直追上水平
齐河: 县委重视法院工作
本报讯 近年来, 齐河县委对县法院在 政治上关心、 财力上帮助、 工作上支持, 为法 院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成为法院开 展和做好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 政治上, 齐河县委关心法官的成长和进 步, 解决和高配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 级待遇。 今年 8 月份, 县委一次性提拔 3 名 中层正职任法院副院长, 提拔 3 名中层正职 为党组成员, 同时提拔正科级审判员 4 名, 副科级审判员 9 名, 任命 2 名干警为专职审 委会委员, 享受副科级待遇。 财力上,县委、县政府对法院工作大 力支持。县政府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 下,想方设法为法院拨付配套资金。自 2008 年以来,相继投资 300 万余元,修建 了 两 处 高 标 准 人 民 法 庭 , 2009 年 又 投 资 300 万元,改建了办公大楼和审判法庭等 基础设施,使干警的办公环境、生活条件 得到极大改善和提高,同时为人民群众创 造了良好的诉讼环境。 为给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党委、政府从自身做起,在开展行政执法 工作时,从不要求法院人员参与,全力支 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不批 条、不说情、不搞地方保护,有力地促进 张玉成 房 堃 了法院工作。
景汉朝在鲁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意见建议
丁义军主持 李静牛建华出席
全国人大代表尹传贵说, 法院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减 少和化解矛盾, 降低社会关系的紧张度, 促进社会和谐。 要进一 步增强审判、 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 意度, 增强人民群众对宪法法律的信心和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全国人大代表陈玉兰表示, 法院应当在工作中加强司法宣 传, 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真诚和热情, 真正做到 人民法院为人民。 全国政协委员房兴耀说, 作为宗教界人士, 和全国五大宗教 的人士接触很多, 我所了解到的宗教界人士对最高法院一系列 工作举措, 都非常满意, 也非常赞成。 我也建议加大对法制宣传 的力度, 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也要学习, 应该在各行各业、 各机 关、 各企业像例会一样宣传法律, 使他们知法、 懂法、 守法。 ( 下转二版 )
学习五个禁止心得体会
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禁止”的心得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的目标要求。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剑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公信力的“请客说情之风”以及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
“五个严禁”颁布后,我们紧紧抓住这一推动队伍建设发展的良好契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了“五个严禁”的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广大干警党风廉政建设意识进一步增强,规范职务行为、约束业外行为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大为改进,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氛围日益浓厚,“一风三案”问题得到较好遏制,保持了27年无一人违法违纪受处分的廉政佳绩,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得到进一步树立。
一、走出去,请进来,深发动,广宣传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执行“五个严禁”,不仅可以有效规范法官行为,也为法官提供了抵御各种人情干扰的“挡箭牌”。
近年来,我院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队伍素质有进一步增强,司法水平有进一步提高,但我们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离党和人民要求还有一段差距,我们的形象还有待进一步树立,而“五个严禁”正是人民法院自我提高、自我加压、自我发展的“推动剂”。
“五个严禁”颁布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发动,广泛宣传,使“五个严禁”扎根于干警头脑,让“五个严禁”家喻户晓。
一是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09年1月18日我主持召开专题党组会,组织每位党组成员认真学习了省市法院有关“五个严禁”精神及“五个严禁”的具体内容,并对如何贯彻执行进行了讨论、研究和部署;1月20日,我院召开中层干部会议,传达省院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院长负总责,主管副院长抓好分管庭室局队负责人,庭室队局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人,通过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全面抓好“五个严禁”的实施;1月21日,全院召开了贯彻执行“五个严禁”动员大会,并邀请县委、政法委、人大有关领导参加,我在会上作了动员报告,有关领导作了重要讲话,明确要求全院干警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贯彻“五个严禁”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落实,防止被动应付和麻痹思想,把贯彻“五个严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法[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的决定(法〔2012〕34号)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院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忠诚履行职责使命,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审判执行、法院管理、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涌现出了一大批业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实际行动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等199个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王之学等200名同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各个部门和广大干警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政治品质,学习他们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积极投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立足本部门和岗位实际,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热潮,全力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名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涿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诉讼协调服务中心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徐水县人民法院大因人民法庭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庭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沁源县人民法院郭道人民法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处和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乌兰木伦人民法庭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保安沼人民法庭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建昌县人民法院喇嘛洞人民法庭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通榆县人民法院瞻榆人民法庭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执行局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王岗人民法庭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海伦市人民法院祥富人民法庭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劲松人民法庭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高级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人民法庭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锁金村人民法庭东海县人民法院双店人民法庭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教育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岱山县人民法院衢山人民法庭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XXX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石狮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禾山人民法庭福安市人民法院赛岐人民法庭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乐平市人民法院众埠人民法庭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乐安县人民法院鳌溪人民法庭万载县人民法院株潭人民法庭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乐陵市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人民法庭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嵩县人民法院车村人民法庭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中心法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通许县人民法院练城人民法庭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双柳人民法庭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应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燕矶人民法庭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龙泉人民法庭随县人民法院唐县镇人民法庭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江永县人民法院政工科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青塘人民法庭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小董人民法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村人民法庭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第二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忠县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营山县人民法院回龙人民法庭富顺县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人民法庭筠连县人民法院沐爱人民法庭渠县人民法院临巴人民法庭仁寿县人民法院龙马人民法庭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黔西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郎人民法庭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勐海县人民法院勐遮人民法庭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女子流动法庭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巴河镇人民法庭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江孜县人民法院车载巡回法庭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建华人民法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合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宁强县人民法院阳平关中心人民法庭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网络宣传办公室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渭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玉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巩留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沙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兰州军区陕西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分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培训处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任免处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三合议庭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名单北京市王之学(女)昌平区人民法院郭月清东城区人民法院曹玉生西城区人民法院雷香斌密云县人民法院天津市于明智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王军宝坻区人民法院刘玉梅(女)南开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尹明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爱军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晶明(满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付荣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白斌(回族)高级人民法院李山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振生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玉龙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焦焕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XXX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朝晖高级人民法院李艳军(女)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宋宝莲(女)定襄县人民法院张双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姚运兴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瑾(女)垣曲县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王贵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国(蒙古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晨旭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李毅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李生业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玲珠(女,蒙古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王文艳(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玉芬(女,满族)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刘振涛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踪萍(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宋丹(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辛建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玉兰(女,满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邓长艳(女)靖宇县人民法院刘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李军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海鑫梨树县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马洪玲(女)北安市人民法院文华英(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田爱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爱哲(女)高级人民法院郑建华(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鸿江密山市人民法院韩瑞业(女)农垦中级法院薛建军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汤建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张建国金山区人民法院陈玮斌黄浦区人民法院徐伟群松江区人民法院江苏省丁柯佳(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卢旭东靖江市人民法院邢光武泗洪县人民法院邵洁(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邵明芹(女)丰县人民法院陈林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陈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周忠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周永军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娄银生《人民法院报》江苏记者站浙江省朱刚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江(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邬春海宁海县人民法院陈万敏瑞安市人民法院金立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钟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魏胜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唐学兵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丁寒梅(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跃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汤贯方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祁晓海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吴云峰芜湖县人民法院李卫寿县人民法院唐金法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王拥政(女)高级人民法院伍景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许俊强厦门海事法院李志勇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怀荣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郭盛元上杭县人民法院江西省艾建平贵溪市人民法院刘婷(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勇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向东上饶县人民法院倪艳芬(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熊小真(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于淑风(女)即墨市人民法院王新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王鹏飞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仝伯晗郓城县人民法院毕研华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李全昌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旭东青岛海事法院隋文华(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黄伟东高级人民法院臧华泗水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冯利敏(女)南乐县人民法院安士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华(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锦华(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郑秀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侯学明高级人民法院赵建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鸿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程相朋内乡县人民法院韩明文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方艳(女,土家族)咸丰县人民法院王晓方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石鸿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吴良志武汉海事法院浦长军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明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聂锦丽(女)赤壁市人民法院翟中辉武穴市人民法院樊政文洪湖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李艳(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苏楚湘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中伟湘阴县人民法院陈朝阳(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柳战文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曹虎衡山县人民法院舒斌辰溪县人民法院谢云春邵东县人民法院广东省王励(女,羌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天国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命隆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丽(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明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周逵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梁仕保增城市人民法院曾会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昀(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谢敏忠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叶忠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昌龙北海海事法院李飞(女、壮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胡有云(瑶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傅志伟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冀文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邢君(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钟振强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庆市王影(女)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白明德(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厚平(女)江津区人民法院周显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王亚玲(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建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何伟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雪凇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罗轶长宁县人民法院赵建军绵竹市人民法院桂勇(羌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蔡琼(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魏勇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于缠志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家良(侗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史麒麟(布依族)高级人民法院吴道松平塘县人民法院唐运忠余庆县人民法院云南省李祝荣(女,彝族)红河县人民法院杨永章祥云县人民法院杨明跃牟定县人民法院孟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范常湘腾冲县人民法院黄延林(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白玛仁青(藏族)革吉县人民法院徐靖程比如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白东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亚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显文高级人民法院李铁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宏军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庆玉(女)白河县人民法院甘肃省马澜(女,东乡族)临夏市人民法院马剑勇高级人民法院朱克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重山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董侃亮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索南才仁(藏族)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克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马少骏(回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德明(回族)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刘俊荣(女)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吐尔洪·阿甫孜(维吾尔族)精河县人民法院陈晶晶(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侯桂梅(女)昭苏县人民法院祝领娣(女)喀什市人民法院解放军牛红雨武警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刘卫国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丁华(女)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严利红(女)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黄年谭顺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法〔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法〔201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
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X*X、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
新时期法官如何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
新时期法官如何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作为阐释和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重要关系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新时期的法官如何紧密围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法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果,不断强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这对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新时期的法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
一、提高自我对“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认识。
1.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一项政治原则,法官作为一名人民根本利益的司法守护者,要时刻警醒权从何来,权为谁用,利为谁谋。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反映了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优良传统的新发展。
实践证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胜利之本,力量之源。
从大处讲,有没有司法为民意识,不仅是个人品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官的政治立场问题,法官必须牢记并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要将永远做人民的公仆作为自己人生的最高要求,必须把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作为自己价值的最大体现。
在具体审判工作中,要常作换位思考,常怀仁德之心,长存悲悯之意,做到依法办案,以理服众,以情动人;要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加大对困弱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努力减轻群众的讼累和负担,把“一心为民”做得具体,落到实处。
2.树立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官考核的重要意义。
要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增强接受考核的自觉性,全面正确理解考核的价值导向和指标内容。
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认真部署,确保《指导意见》平稳实施,不断提高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5•【文号】法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
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
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
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
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一)基础建设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
刑事审判中媒体报道规则论文
试论刑事审判中媒体报道的规则摘要随着现代媒体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成为其产业竞争中的一个重要渠道。
而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人权利、被害人的保护、侦查的秘密等。
关键词媒体与司法报道规则被告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一、媒体应当如何报道刑事案件一个正义的社会,司法独立与表达自由都是不可缺少的。
一方面,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是传递司法信息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某些报道又可能对法官、陪审员和证人及公众造成影响,因而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关系。
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则,应当开放还是限制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虽然我国没有出台媒体与司法的规则,但是,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内部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
这些规定包括: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口径,等等。
2009年5月11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大力宣传广大法院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二、媒体报道的规则:审前、审判中与审判后媒体在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对案件的关注的侧重点不一样,而司法审判的进程不一样,媒体在审判前程序中、庭审过程中及审后程序中所需要遵循的规则也是不一样的。
从《马德里准则》对媒体报道的规则来看,媒体报道在审判程序中所要遵循的规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审判前程序中,基于保障无罪推定的目的,对媒体报道作出一定的限制。
《马德里准则》第1条规定:“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
”也就是说,对法律秘密司法机关可以拒绝向媒体公开,其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为了避免舆论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罪的舆论判断,而不是为了司法机关调查的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6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
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2010‟31号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实践证明,先进文化具有独特功能和巨大魅力,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为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目前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发展不平衡、重点不突出、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未能形成长效机制等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充分运用先进文化力量强化价值观念、打牢思想基础、激发队伍活力、宣传法院工作、树立法院形象。
(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司法工作特点和文化建设规律,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工作的文化内涵,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18•【文号】•【施行日期】2002.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一、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原则1、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法官法,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
但不可否认,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设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视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走人才强院之路。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法[2009]314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法〔2009〕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三个多月以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目前,总体情况良好,活动开展平稳有序,取得初步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8月5日,院党组听取了院领导小组关于主题活动开展三个月以来的情况汇报;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并决定从8月中旬开始,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法院开展一次司法作风大检查,旨在进一步统一和加深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一核心价值的认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与“人民性”不符的各种问题,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向纵深开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大法官研讨班精神,在提高认识、解决理念问题上下工夫,牢固树立司法人民性核心价值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发表了“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重要讲话,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个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明确提出了坚持人民性必须增强“三个认同”,正确处理“五个关系”的工作要求,对于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这一根本问题,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全国法院要把王胜俊院长的重要讲话作为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教材,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刻认识“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这一重要论述的理论源泉和时代意义,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使人民性深入每一个干警头脑、心中,筑牢司法人民性的根基。
政法核心价值观论述
践行核心价值更好服务民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此前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队伍战斗力,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建设者、有力保障者。
”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贯彻讲话精神,广泛开展政法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使全体政法干警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政法核心价值观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党对政法工作总体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法文化价值取向,是对新时期政法精神的高度概括,也是党对政法机关工作的基本要求。
同志在讲话中把政法核心价值观总结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八个字、四个方面。
“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就是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
这四个方面既相互独立、同时又是一个整体,彼此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现我就浅谈一下对政法核心价值观的一点认识。
一、以忠诚铸就政法干警政治本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人民。
忠诚是政法工作的政治性准则。
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XX专政的专门机关,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要求政法干警必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因此作为政法干警的忠诚,就是要明确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理想,自觉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
忠诚是对政法精神的最好诠释。
政法干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承担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没有忠诚,就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没有忠诚,就没有一个在任何关键时刻都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的战斗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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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5-0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
践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果,不断强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一、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圆满完成日趋繁重、艰巨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实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
广大法院干警认真履行职责,兢兢业业工作,为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实践证明,全国法院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任、富有战斗力和奉献精神的队伍。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法院队伍的现状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些法院干警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案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飘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期待,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审视法院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要实践载体。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性,把开展好这项活动作为人民法院提高能力、转变作风、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良好契机。
通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与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为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不断深化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使法院干部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强化思想教育、能力训练、作风养成、制度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并以此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进一步坚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
??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积极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切实加强法官培训,转变观念,提升能力素质。
健全完善司法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全面加强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的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改善法院队伍的纪律作风状况。
三、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一项全局性、长期性任务。
各级法院要
注意把此项活动有机地融入到人民法院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日常工
作之中,做到全面协调与统筹兼顾相结合、近期安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本意见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还要制定下发年度实施方案,对当年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点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地方各级法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总体部署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对开展活动的方式、时间、步骤作出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每年年底组织地方各级法院对当年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法院在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中,要把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贯穿始终,把查摆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把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贯穿始终。
要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广大干警受教育、队伍建设上水平、法院工作见实效、人民群众得实惠,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主题实践活动给人民法院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密切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密切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队伍建设实际,有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正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教育活动安排,切实把握好以下基本要求:
(一)突出实践特色。
尊重司法规律,围绕司法职能,始终将主题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放在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上、放在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任务上。
要把活动的实践特色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之中,防止主题实践活动与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脱节。
(二)注意统筹兼顾。
主题实践活动要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及地方各级法院组织开展的各种专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并轨推进,避免各项活动重叠部署,重复安排,相互脱节。
(三)注重解决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最根本要求。
要把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按照严格、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认真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裁判不公、效率不高、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等问题。
(四)坚持因地制宜。
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各级法院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活动内容与步骤安排,解决好本地区本单位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坚持群众路线。
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加强民意沟通、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切入点,不断拓宽司法民主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
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
(六)强化正面宣传。
增强宣传意识,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主旋律,努力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着力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主题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
各级法院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要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对主题实践活动的领导,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已成立“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
地方各级法院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要加强督促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全面掌握下级法院的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级分类指导,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要深入调查研究。
各级法院在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要注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每年年初,地方各级法院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四)要注重检查测评。
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本地法院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解决措施、工作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
在年底开展的检查验收中,要注意把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群众评价结合起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确保检查测评结论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
(五)要及时总结经验。
各级法院要注意总结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经常组织交流,及时加以推广。
要注意把好的经验和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