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朝刑初字第2019238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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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白大龙、表雪龙、王利、张颖敲诈勒索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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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大龙、表雪龙、王利、张颖敲诈勒索案白大龙、表雪龙、王利、张颖敲诈勒索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19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大龙绰号大龙,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黄旗屯十委十七组西团山子前路10-1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林,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表雪龙绰号小龙,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克镇延宾村030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荣斗,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春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利,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一路三十二小区36栋楼房332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3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经减刑于1997年11月释放;此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逮捕;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颖,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西古村13669;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逮捕;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0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大龙、表雪龙、王利、张颖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32019号 精品002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30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士亮,男,30岁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00年6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羁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六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

滕士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滕士亮使用高飞之名,在昌平区阳光商厦麦当劳餐厅内,在向王生龙男,21岁出售200张真学生火车票优惠磁条取得王生龙信任后,骗取王生龙交付的人民币18000余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生龙的陈述、证人马刚、王立林、张立友、陆俊、范毅、郭柏通、冯海越、杨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物证、书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滕士亮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一、被告人滕士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在案扣押三星手机一部、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手包一个,发还被告人滕士亮;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万零三百一十八张予以没收。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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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X年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建峰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建峰于201X年9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7楼2单元601号,用脚将门锁踹开,窃取何山(男、24岁)的人民币2600元及三星牌T4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等物。

后被告人田建峰被抓获归案。

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建峰亲属退赔人民币37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山陈述、证人王丽维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峰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建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欣李莉李欣【审理法官】张晓欣李莉李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当事人】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当事人-个人】于金铃【当事人-公司】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代理律所】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金铃【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确凿行政拘留罚款行政处罚拘留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认证正确,本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庭审辩论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各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与其上诉和答辩观点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对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的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认定上诉人吸食毒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虽上诉人认为其在案发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检测程序不符合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的主张,因被上诉人已制作检测结果告知笔录,上诉人对现场检测结果并无异议,亦不申请重新检测,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课+放射性元素的衰变2022-2023学年高二物理同步精品课堂(人教版2019选择性必修第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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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到了射线信号越弱,根据信号强度就可以测量金属板的厚度。
四、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应用 (3)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应用
②放射治疗
利用γ射线的高能量治疗癌症
四、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应用 (3)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应用
③农业应用
培优育种
经照射
未经照射
γ射线使种子的遗传基因发生变异,杀死使食物腐败的细菌,抑制
蔬菜发芽,延长保存期等
四、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应用
(3)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应用
④示踪原子
农业方面:棉花在开花、结桃的时候 需医要学较方多面的:磷给肥人,注把射磷碘肥的喷放在射棉性花同叶 子位.上素,碘磷13肥1,也在能颈被部吸底收部。的但甲是状,腺什( 么红时色候,的部吸分收被率遮最蔽高)、,磷被在放作射物性内示能 存留多长时间、磷在作物体内的分布 情踪况剂等碘,1用31通高常亮的着方色法。很定难时研用究探。测如 果器用测磷量的甲放状射腺性及同邻位近素组制织成的肥放料射喷强在
α衰变:
A z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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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理:原子2核01内n少两211个H质子和24H两e个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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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z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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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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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理原:子核01n内 的一11H个中子10变e成质子,
同时放出一个电子
6 、γ辐射 γ射线经常是伴随α射线和 β射线产生的
说明:1. 中间用单箭头,不用等号; 2. 质量数守恒,电荷数守恒; 3. 方程及生成物要以实验为基础.
变式训练1.由于放射性元素
237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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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半衰期很短,所以在自然界一直
未被发现,只是在使用人工的方法制造后才被发现.已知
237 93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28号 精品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28号 精品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2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2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福俊,男,39岁1967年12月3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克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福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福俊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韩福俊,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福俊于2019年3月4日15时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号楼地下室,谎称其是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的职员,并以当日从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白色捷达车作抵押给被害人任树森使用,承诺给任树森支付高额利息。

韩福俊骗取任树森的信任后,以向被害人任树森借款的名义骗得人民币3万元。

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韩福俊对北京奥华汽车租赁公司法人王旭东称,其向他人借款并将车辆抵押,因未还款,对方不还车,并带领王旭东持该车备用钥匙在被害人任树森家楼下,趁被害人任树森不在之机,将车开回租赁公司。

被害人任树森发现被抵押车辆丢失,于当日报案,后被害人任树森发现被骗,多次找到被告人韩福俊要款,均未果。

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任树森向被告人韩福俊再次索要欠款未果,随后报案。

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韩福俊查获。

最新-原审被告人罗克斌、陈卫飞、冯艳、冯英、张细荣、赵峰、周海涛、刘志远、唐竟、刘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最新-原审被告人罗克斌、陈卫飞、冯艳、冯英、张细荣、赵峰、周海涛、刘志远、唐竟、刘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原审被告人罗克斌、陈卫飞、冯艳、冯英、张细荣、赵峰、周海涛、刘志远、唐竟、刘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原审被告人罗克斌、陈卫飞、冯艳、冯英、张细荣、赵峰、周海涛、刘志远、唐竟、刘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3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艳,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市区村号。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战田,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执业人员。

原审被告人罗克斌,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市区栋号;因盗窃,于1984年3月8日被劳动教养3年。

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21日被原株洲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因盗窃,于1997年3月5日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卫飞,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市区栋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英,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株洲机务段工人,住湖南省市区栋号。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细荣,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刑事拘。

李芝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上诉案

李芝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上诉案

李芝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芝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李芝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李芝林【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代理律师/律所】张星阁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星阁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星阁【代理律所】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核心问题】1.司法部依据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不予公开司法考试试题等信息的,程序合法【摘要】《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关键词】司法考试工作秘密不予公开程序合法【裁判要点】根据《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等情况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司法部有权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申请公开的相关考试信息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

实践中,司法部依据前述法律及当年考试公告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考试相关信息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芝林【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拟减刑、假释罪犯情况公示文件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拟减刑、假释罪犯情况公示文件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拟减刑、假释罪犯情况公示如下:1、罪犯周启,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

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连带赔偿220828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周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合并原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12月22日止。

该犯系主犯。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启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湘09刑更7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

2016年二季度、三季度劳动竞赛各加一分; 2016年度生产能手;2016年度安全奖三分;2016年度优秀互监组长;2017年1月、3月、4月、5月、6月反映情况各奖20分;2017年2月下蹲不规范扣10分;2017年度监狱优秀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分6个表扬余586.5分。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杰胡俊杰马小红【审理法官】刘杰胡俊杰马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大连市公安局;申世锦【当事人】李兴兵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申世锦【当事人-个人】李兴兵申世锦【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大连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兴兵;申世锦【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物证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18:48:13李兴兵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2行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兵,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长兴岛街道海上村委会治保主任、民兵连长、调解主任,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上村。

法定代表人蒋苏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贺永春,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某某。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2019019号 精品001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2019019号 精品001

(2019)路刑初字第104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友胜,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曾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转为监视居住。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友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滕友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9日18时许,路桥区环保分局干部吴庆荣等人依法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蔡村查扣程贤桂已判所有的一车废旧电线头时,遭到被告人滕友胜和程贤桂等的暴力阻挠,将吴庆荣殴打致伤,还强行夺回现场勘查记录并当场撕毁。

经法医鉴定吴庆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滕友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滕友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一名。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滕友胜与吴庆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滕友胜赔偿给吴庆荣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334元。

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庆荣已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友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庆荣的陈述;证人叶强、李敏、陈会君、张海华、夏恩国、曹德森、滕国云、李春连、徐战胜、张文建、林小方、李仙富、吴杨林、应建业、阮仙云、罗君杰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书;图片;相关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友胜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滕友胜能自首,并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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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最新-(2019)朝刑初字第201920193号 精品001

最新-(2019)朝刑初字第201920193号 精品001

(2019)朝刑初字第02023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20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雅丰,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雅丰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雅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雅丰于2019年5月21日13时许,在位于本区北京化工大学主教学楼320教室内,趁人不备,盗走周峰男,20岁,北京市人放在教室内课桌上的黑色钱包价值人民币20元1个,内有人民币1420元、身份证等物,后被抓获归案。

赃物、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雅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张永、邹绍波的证言及现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雅丰目无国法,为牟私利,秘密窃取公民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雅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雅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雅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宪杰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艳丽。

最新-赵树本、李文宝合同诈骗案 精品

最新-赵树本、李文宝合同诈骗案 精品

赵树本、李文宝合同诈骗案赵树本、李文宝合同诈骗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15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树本,男,194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美国,高中文化,香港金树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郓城北路6号1单元202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文宝,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专文化,北京兴峰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长一段一委公安楼2号楼65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建军,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连俊,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19第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树本、李文宝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树本、被告人李文宝及其辩护人周建军、邹连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树本、李文宝于2019年3月间,以为大连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代开德国国家银行总行备用信用证为名,在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华腾大厦十层北京兴峰达科技有限公司内,由被告人赵树本与大连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大连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开证费、担保费、劳务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单位的证明材料、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树本、李文宝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刘爱彬、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爱彬、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爱彬、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辽13行终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向前宁小泉郭继飞【审理法官】纪向前宁小泉郭继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爱彬;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当事人】刘爱彬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当事人-个人】刘爱彬【当事人-公司】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爱彬【被告】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前进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拘留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前进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前进分局依据孙长友、赵涛、王宏伟、赫某某等证据对刘爱彬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上诉人前进分局根据刘爱彬介绍卖淫的事实及情节对刘爱彬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本案中,被上诉人前进分局在询问刘爱彬时只有一名警察参与,违反了该规定,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但结合其他证据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新-(2019)朝刑初字第220199号 精品001

最新-(2019)朝刑初字第220199号 精品001

(2019)朝刑初字第205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朝刑初字第205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爱喜,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细娥,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爱喜、张细娥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邱爱喜、张细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爱喜、张细娥经预谋,于2019年4月8日15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南磨房水南庄村329号内,乘张细娥为王某某男,43岁,河北人做按摩之机,邱爱喜盗窃王裤兜内的人民币1100元,后二人被抓获。

赃款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爱喜、张细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被害人王春生的陈述,证人孙力敏、梁刚、侯占奎、郭冬海、王大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爱喜、张细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民的。

最新-贾秀军受贿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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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秀军受贿案贾秀军受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24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秀军,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住本区望京西园114楼4单元301号户籍所在地本市门头沟区大峪坡头村20排2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向阳,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绪瑞,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秀军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9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2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贾秀军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二中刑终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撤销本院2019朝刑初字第220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原起诉意见,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贾秀军及其辩护人向阳、张绪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秀军于2000年,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条件,通过他人为李建明男,28岁,另案处理介绍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望京蓝天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

2019年2月,被告人贾秀军收受李建明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贾秀军用受贿款在本市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使用。

被告人贾秀军于2019年4月21日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贾秀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贾秀军予以惩处。

被告人贾秀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由于李建明资金紧张,其已将此20万元退还李建明,没有用此款在本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被告人贾秀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贾秀军将收受的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个人建房,根据本案的证据,涉案房屋主体在2001年底已完工,以后也未再动工,李建明的行贿时间为2019年2月9日,取回20万元的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没有证据证明贾秀军将受贿款用于个人建房。

最新-徐东胜、关太平盗窃 精品

最新-徐东胜、关太平盗窃 精品

徐东胜、关太平盗窃2019朝刑初字第9号,徐东胜、关太平盗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东胜,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于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关太平,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2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胜、关太平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因被告人徐东胜、关太平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徐东胜、关太平同意,本院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胜、关太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徐东胜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9年10月7日1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京港国际小区2号楼4单元202号内,窃得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三星牌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

赃物已损失。

二、被告人徐东胜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百环家园2-103号内,窃得纪前进男,30岁,浙江省人红色优派台式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

赃物已损失。

三、被告人徐东胜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珠江帝景小区项目部8-03号宿舍内,窃得朱卓新男,26岁,广东省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300元。

最新-孙朝阳交通肇事案 精品

最新-孙朝阳交通肇事案 精品

孙朝阳交通肇事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汝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朝阳,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东金城村。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9]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朝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孙朝阳驾驶豫34595号解放货车沿23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庙下路段时,未靠右侧通行,与行人王太相撞,车辆翻入边沟,王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王太死于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朝阳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8月6日,被害人王太之子王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洛阳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及车主随奇赔偿各项费用364790元,不再对被告人孙朝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朝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孙朝阳的供述,证人随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朝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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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朝刑初字第0223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朝刑初字第0223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蕊芹,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蕊芹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许蕊芹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蕊芹于2019年3月4日19时2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南湖三巷6号院2楼1单元102室,乘被害人罗欢欢女,23岁,河南省人外出办事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卧室内茶几上的黑色钱包及人民币6500元盗走。

后被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蕊芹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罗欢欢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蕊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欢欢的陈述、证人罗义薄、彭冲的证言以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蕊芹无视国法,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蕊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蕊芹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由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许蕊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蕊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臧德胜
二ОО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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