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渡口及小型码头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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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码头管理制度

渡口码头管理制度

渡口码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渡口码头的管理,保障渡口码头的安全运营,促进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渡口码头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

2. 保障安全,保证渡口码头的安全运营。

3. 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渡口码头的高效运营。

4. 管理创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四、管理职责1. 渡口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渡口码头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渡口码头运营部门负责渡口码头的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

3. 渡口码头维护部门负责渡口码头的设施维护和维修工作。

4. 渡口码头安全保障部门负责渡口码头的安全保障工作。

五、渡口码头设施管理1. 渡口码头设施维护部门负责对渡口码头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渡口码头设施的完好。

2. 渡口码头设施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渡口码头设施的使用情况,做好设施使用记录和报告。

六、渡口码头安全管理1. 渡口码头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渡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2. 渡口码头运营部门负责对渡口码头的安全运营进行监控和指导,确保渡口码头的安全运营。

七、渡口码头服务管理1. 渡口码头运营部门负责调动渡口码头的运营人员,保证渡口码头的正常运转。

2. 渡口码头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渡口码头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水平。

八、渡口码头环境卫生管理1. 渡口码头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渡口码头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整治,保证渡口码头的环境卫生达标。

2. 渡口码头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渡口码头的绿化工作进行管理和维护,美化渡口码头环境。

九、渡口码头管理制度执行1. 渡口码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渡口码头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渡口码头管理制度执行检查部门负责对渡口码头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建立绩效考核系统。

十、渡口码头管理制度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渡口码头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管理制度

渡口管理制度

渡口管理制度
是指对渡口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渡口是指人和货物在河流、湖泊等水域之间进行交通运输、过江过湖的地方,如码头、船坞等。

渡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优化运输效率,保护环境,提升渡口管理水平。

渡口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渡口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对渡口进行规划,并建设必要的设施,如码头、船坞、候渡区等。

要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渡口运营管理:制定渡口运营管理规程,规定渡口的开放时间、船只的运营班次、收费标准等。

要确保船只的安全运营,避免拥挤和混乱。

3. 渡口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营。

同时要加强对过江过湖人员的管理,确保乘坐船只的安全。

4. 渡口环境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渡口的环境影响,确保水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不受渡口活动的破坏。

5. 渡口收费管理: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要加强对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6. 渡口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渡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对渡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提升渡口管理水平。

总之,渡口管理制度是一套综合性的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渡口的运营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提升渡口管理水平。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码头渡口管理情况汇报

码头渡口管理情况汇报

码头渡口管理情况汇报一、管理概况。

我所负责的码头渡口位于城市中心,是连接两岸的重要交通枢纽,承担着大量客运和货运任务。

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和人流、货流的增加,渡口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二、安全管理。

在安全管理方面,我们加强了对渡口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码头、船舶等设施的安全可靠。

同时,加强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服务质量。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我们加强了对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了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同时,优化了候船区和候车区的布局,增加了候船候车的座椅和遮阳设施,改善了乘客的候船体验。

四、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加强了对渡口周边环境的整治和保护工作,开展了河道清淤和垃圾清理工作,改善了渡口周边的环境质量。

同时,推广了清洁能源船舶,减少了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五、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渡口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船舶调度、票务管理、客流统计等工作的电子化和智能化。

同时,推出了手机APP预订船票和实时查询船期的服务,方便了乘客的出行。

六、未来展望。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渡口管理工作,推动渡口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品质,推动渡口管理工作向现代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城市交通和人民群众的出行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

七、结语。

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改进,我们相信码头渡口管理工作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我们将继续以饱满的热情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城市交通和人民群众的出行保驾护航。

感谢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心,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

渡口管理制度

渡口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渡运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发证,渡运时渡船经营人。

二、渡口位置应当设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设置后,码头道路应整理平坦,具备旅客上下及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

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四、渡口周围要设置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和宣传牌,宣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和宣传牌应悬挂或放置在渡口明显处。

五、渡口设置后,禁止随意迁址或私自移运位置。

六、各级渡运安全管理组织要掌握本辖区内的渡口设置情况,乡镇分管负责人、乡管员和渡口所属村负责人应经常进行渡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确保所在管辖区渡口秩序良好。

一、凡从事渡运的船舶必须符合舶检验规范要求,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发证,渡运时渡船经营人必须持有海事船检机构签发的合格渡船适航证书。

二、渡船必须标明船名或者识别标志、乘客定额、勘划载重线,并配齐救消防设备和安全工具后方可渡运。

三、严禁未经检验的破、旧、小、漏船舶从事渡运,禁止水泥船从事渡运,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擅自设置缆渡。

四、更新的钢质渡船要妥善保养,每年油漆一次,机动渡船机械要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运转正常。

五、渡船必须在船舶两舷设置安全栏杆,配备人力助航工具保障安全适航。

一、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女性六十周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懂水性,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方可担任。

二、渡工上岗前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工证书后,方可驾驶渡船。

三、渡工必须服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乡管员的管理和交通、海事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他们提出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整改意见和措施,按时参加安全月渡例会,熟练掌握驾驶船舶的技术。

四、渡工要坚守岗位,驾驶船舶时要携带有关证件,严禁酒后驾驶船舶,不准将船舶交于他人驾驶。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2005)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2005)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2005)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交水发[xx]416号颁布时间 :xx-09-12 实施时间 :xx-09-12 效力属性 : 有效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对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的码头,依法不得给予港口经营许可。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巩固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充分发挥移民搬迁的综合效益,经省政府同意,制订本意见。

一、完善搬迁规划,优化集中安置点布局1 完善移民搬迁规划。

各县(市、区)要按照民生优先和移民搬迁与城镇化建设、农业产业发展“三位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移民搬迁布局规划和安置规划,做好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

各县(市、区)移民搬迁规划由本级政府审定,报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优化集中安置点布局。

坚持靠城、靠镇、靠园区布局、利用闲置低效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安置点。

严禁削山填河、破坏生态环境。

3 积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规划一次性确定所有集中安置点,分年度制订实施计划。

认真做好征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以规划统领移民搬迁各项工作。

二、严格审定移民对象,优先搬迁危困群众4 严格界定搬迁范围。

各县(市、区)要将搬迁范围严格限定在《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年)》规定的六种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扩大。

5 严格搬迁对象审定程序。

按照搬迁户申请、村民评议、镇村初审、相关部门审定、县(市、区)政府批准的程序,坚持村、镇、县(市、区)三级公示制度,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渡口管理措施及方法

渡口管理措施及方法

渡口管理措施及方法1. 简介渡口是指河流或湖泊等水域上方便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方,渡口管理是保障渡口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渡口管理的必要性,以及渡口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2. 渡口管理的必要性2.1 安全性保障渡口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渡口的安全运行。

合理的管理措施能够确保渡船的正常运行,防止渡船事故的发生。

渡口管理还包括对渡船员工安全培训和装备的确保,以及渡口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2.2 交通疏导渡口是连接两岸的重要交通枢纽,通过合理的渡口管理,可以实现交通疏导的作用。

渡口管理可以调配渡船资源,合理安排渡船的运行时间和航线,提高渡口的运输效率。

2.3 提升服务质量渡口管理还包括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

通过科学的渡口管理,可以提高渡口的服务水平,优化乘客的体验,并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

3. 渡口管理措施渡口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渡口设施维护定期对渡口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包括码头、停车场、候渡区等渡口相关设施的维护。

3.2 船舶管理合理安排船舶运营计划,确保渡船的正常运行。

包括船舶值班制度、船舶巡检制度等措施,保障渡船的安全和运行效率。

3.3 人员培训加强对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包括渡口岗位职责的明确、安全知识的培训等。

3.4 渡口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对渡口的安全巡查,发现并及时解决渡口存在的安全隐患。

包括码头安全、船舶安全、过渡设施安全等方面的巡查。

3.5 交通疏导管理根据渡口的交通流量,合理安排船舶运行计划,确保渡船的运输效率。

包括合理安排船舶的发航时间、航线选择等。

4. 渡口管理的方法4.1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了解渡口的运行情况,并根据数据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包括渡口客流统计分析、渡口船次统计分析等。

4.2 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渡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渡口管理的信息化。

包括船舶动态管理、渡口客流实时监控等。

4.3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渡口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并经12月4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2020年12月7日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顺利建设,根据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控制移民规模,节约利用土地,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规划实施情况的验收,以及移民后期扶助等。

第六条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实施。

码头客渡管理制度

码头客渡管理制度

码头客渡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码头客渡管理,保障码头运行秩序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码头客渡权限2.1 码头客渡权利属于渡口管理部门,对外提供渡船服务的单位须经渡口管理部门审批或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渡船服务的单位,将被责令停止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 渡口管理部门有权对渡口客渡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并纠正。

3. 渡口客运服务3.1 渡口客渡服务应保证渡船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渡船应经定期检验,配备必备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

每次运行前应对船只进行检查,确保渡船良好状态。

3.2 渡船运行期间,严禁超载超载、超速行驶、乱船并线等违规行为,确保乘客的安全。

3.3 渡口客渡服务时间由渡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如需调整服务时间,需提前向渡口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4. 渡口管理4.1 渡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渡口客渡服务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2 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4.3 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渡口客渡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渡口客渡服务的发展。

5. 安全管理5.1 渡口客渡服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2 渡口客渡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和设备检修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5.3 渡口客渡服务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船只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6. 质量管理6.1 渡口客渡服务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客户投诉问题,维护渡口客渡服务的良好形象。

6.2 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客渡服务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陕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6〕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广大农村地区交通大发展,给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但由于目前还有5万多公里农村道路存在等级低、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以及农村普遍存在的交通安全意识不足、交通管理力量缺失等原因,导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十分突出,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已成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短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刻不容缓。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省道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具体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脱贫攻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找准差距,补齐短板,不断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陕西模式”。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二)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市、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及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各部门抓好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乡镇设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或工作站,由主抓安全工作的乡镇负责人兼任交管办主任,确定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文件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陕交发[2005]14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经2005年5月2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科教处。

陕西省交通厅(章)二○○五年六月三日前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部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切实、有效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陕西省交通厅安排由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承担,有关单位参加,对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编制了《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编制工作以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发展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地域、地形、地质条件、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交通运输需求及农村公路现状等实际,同时,还借鉴了部分省(区)的经验。

《公路法》将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道路。

依据《公路法》的这一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农村公路界定如下:农村公路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本《标准》原则确定,我省县道一般宜采用二、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一般宜采用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一般宜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下公路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解决我省村道允许采用四级以下技术标准而制定的,在《标准》中称为外延级。

外延级公路技术标准是在现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基础上编制的,并且充分考虑了与部颁标准中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的衔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内河乡镇渡⼝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规定》的通知⽂号:交⽔发[2014]206号颁布⽇期:2014-10-08执⾏⽇期:2014-10-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分类标准第三章设计⽔位第四章选址要求第五章建设内容第六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内河乡镇渡⼝是农村河⽹地区⼈民群众⽣产、⽣活和出⾏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服务性交通基础设施。

近年来,内河渡⼝⾯貌发⽣了较⼤的变化,但仍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服务能⼒不强、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尤其是占内河渡⼝总量90%以上的乡镇渡⼝,分布⼴、单体规模⼩、投资少,其建设难以适⽤国家现⾏的通⽤建设技术标准,建设标准化程度低。

为加强渡⼝建设管理,规范内河乡镇渡⼝建设技术要求,提⾼渡⼝标准化建设⽔平,为⼈民群众出⾏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渡运服务设施,现将《内河乡镇渡⼝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

各地可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地⽅建设标准,并报部备案。

今后各地新建和改造内河乡镇渡⼝按《规定》执⾏;其他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铁路、公路、港⼝有关⾏业建设技术标准执⾏。

交通运输部2014年10⽉8⽇内河乡镇渡⼝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国内河乡镇渡⼝建设技术标准,提⾼内河渡⼝标准化建设⽔平,为⼈民群众的出⾏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渡运服务设施,特就内河乡镇渡⼝建设有关技术标准作出暂⾏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乡镇渡⼝,是指建在我国乡镇和农村内陆⽔域,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运营,专供渡船渡运⼈员、货物、车辆的渡⼝。

以下简称乡镇渡⼝。

第⼆章分类标准第三条乡镇渡⼝应选取年均渡运量或单⽇最⼤渡运量作为分类指标,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类渡⼝:年均渡运量在10万⼈次以上或单⽇最⼤渡运量在1000⼈次以上的乡镇渡⼝。

渡口管理制度

渡口管理制度

渡口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动,渡口作为交通运输的紧要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也愈加紧要。

渡口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渡口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渡口安全、高效地运营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渡口管理制度的健全,是保障人民安全和交通畅通的紧要保障。

二、渡口分类渡口按功能分类可分为人渡口和车渡口,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平渡口和船渡口。

平渡口是建在水面上、连接两岸的人行桥或车行桥,一般用来承载行人或非机动车。

船渡口是通过建筑码头或坪田,利用驳船或摆渡船等交通工具,在水面上进行跨越两岸交通运输的建筑或设施。

三、渡口管理人员布置为了保障渡口安全、高效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渡口管理人员布置制度。

实在如下:1. 确认渡口岸的分工。

指定岸长、码长、渡工等渡口管理岗位,明确各岗职责和工作内容。

2. 岗位人员的选用和培训。

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选择合格的岗位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体考核、面试及专业学问测试,通过后进行专业培训。

3. 岗位人员的培训。

培训课程重要包括渡口操作规程、祸害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通过考核及不定期的考核与考评,保证工作的质量和高效。

四、渡口运输安全制度渡口安全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安全的紧要保障措施。

为此,必需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 船只与码头的搭配规范。

渡船应当在码头范围内停靠,靠船时应按规定使用缓冲器械和驳船拉盘,以免发生撞船事故。

2. 人员乘坐规范。

渡船只能按定员载客,并确保全部乘客随船携带行李不超过规定的重量。

特别要注意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船。

3. 航道维护规范。

确保航道维护良好,适时清除漂流物和水下障碍物,确保船只顺当通行。

4. 天气情形把握规范。

当遭逢风、雨等多而杂气象条件时,依据气象情况降低或停止运输。

必要时使用船只的航行距离、速度进行限制或是整体停航。

五、渡口应急管理制度在常规运作中,渡口不可避开地可能会遭逢一些紧急情况,因此建立渡口应急管理制度,保证渡口紧急情况的快速处置,防止因应急管理不适时,造成生命损害等严重后果。

渡口管理制度定稿

渡口管理制度定稿

渡口管理制度定稿渡口管理制度第1条渡口分类根据不同的用途,渡口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公共渡口——为所有人提供交通服务,对于通行的人员没有特殊的限制。

2.政府渡口——提供给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机构、公共事业部门、公用企业和单位进行特定活动使用。

3.军培渡口——为部队军事训练、模拟实战等活动使用。

4.私人渡口——为私人附属使用的渡口第2条渡口安全管理为保障渡口所提供的交通服务安全、便捷、舒适,必须建立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渡口安全管理。

第3条渡口经营管理1.渡口经营管理必须遵循政府制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建设、经营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2.渡口必须拥有正规证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3.渡口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的规章制度进行建设、管理,确保安全、卫生、方便。

第4条渡口服务管理渡口必须建立标准化服务管理,确保为乘客提供便捷、舒适、安全的航运服务。

第5条加强班轮管理1.班轮必须拥有安全合格的船舶,能够确保轮船航行安全,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2.班轮必须遵照质量标准、规章规定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船体、气管、船舶内部各部分保持安全。

3.班轮运营过程必须加强管理,确保班轮和乘客的安全。

第6条渡口及航道的保洁管理渡口及航道上的清洁及保养工作必须得到严格管理。

第7条渡口安全检查制度1.渡口检查内容包括:班轮、码头、设备、人员行为等方面的检查。

2.渡口检查必须按照定期检测制度进行,确保渡口运行的正常。

第8条渡口管理责任1.渡口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对船舶、码头及相关设施的运营负责,对一旦出现问题负有法律责任。

2.渡口管理者必须保养好渡口、船舶、设备等各级设施,确保运营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9条渡口的安全保障为保障渡口的安全,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机制。

一旦出现风险,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渡口运行的正常。

第10条渡口投诉管理为保障乘客的权益,必须建立高效的投诉管理制度,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对于大面积、严重影响到客户满意度的问题,必须向上级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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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渡口及小型码头建设管理指导意见陕西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二00九年三月陕西省农村渡口及小型码头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快农村渡口建设步伐,确保渡口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渡口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交通部《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及《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29-9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农村渡口改造项目及小型码头建设项目。

渡口及小型码头建设力求实现“五化”,即码头合法化、功能完善化、施工队伍专业化、标志标牌醒目化、档案资料规范化。

一、渡口等级的划分我省渡口按照客货吞吐量的大小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渡口:年客运量在2万人次以上或年货运量在5万吨以上,主要分布于市或县城周边以及学校、车站所在地,码头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 。

码头需设有管理站房、候船亭、厕所等设施。

二级渡口:年客运量在1万人次以上或年货运量在3万吨以上,主要分布于乡镇政府所在地,码头岸线长度在30米以上,码头设有侯船亭等设施。

三级渡口:年客运量在1万人次以下或年货运量在3万吨以下,主要分布于自然村周边,码头岸线长度在30米以下。

二、渡口的建设管理(一)总平面布置1、码头所在位置宜选择在平直河段,岸线多年保持基本稳定。

码头前沿水流平缓且常年保持一定水深,保证船舶能够正常停靠。

2、当码头所在地地形较陡且地质情况良好,可采用顺岸式布置的形式(见图1);当码头所在地地势较缓,可采用垂直岸线或略带下挑的形式。

图1:顺岸式布置平面图3、码头所在地应避开滑坡、溪沟、崩岸及不良地质地段,码头后方应有足够的陆域面积,以满足码头的正常使用。

4、码头应与公路平顺衔接,尽量缩短连接线长度。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码头布置可考虑与城建、水利等其它设施相结合。

(二)码头特征水位及码头高程的确定对自然湖泊和人工湖,采用正常蓄水位为设计最高水位,码头顶面高程需高出最高设计水位0.5m。

汛期限制水位为设计最低水位,码头底面高程应高于设计低水位0.5m 。

对自然河段采用洪水重现期为5年一遇的水位为设计最高水位,航道通航保证率90%的水位为设计最低水位,在无水文资料的情况下,可根据经验确定。

码头设计顶面高程和设计底面高程确定的原则同上。

考虑到山区河流的特点,码头顶面允许短时间内淹没。

(三)结构型式码头的结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下河踏步,主要适用于运量较小的货运码头、客运码头和岸坡较陡的情况;二是下河坡道,适用于运量相对较大或有汽车过渡的码头;三是顺岸式布置。

1、下河踏步:码头净宽不小于1.5m ,踏步设计如图2, 当码头一侧临河时,临河一侧需设置护肩,护肩宽度为30-40㎝,1:201:20平台大样图踏步大样图10cm 厚水泥沙砾石垫层15cm 厚C25混凝土图2:踏步及平台设计大样图高40-60㎝,护肩高出梯步15㎝(见图3);另一侧,视斜坡土体稳定情况,必要时可设置护坡。

垂直于岸线布置的码头,两侧均要设置护肩,护肩的设计同上。

2、下河坡道:当码头无汽车通行,仅有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及行人通行时,码头净宽应不小于2.5m,坡度不陡于1:7。

码头顶面结构见图4所示。

图4:下河坡道设计图在石料丰富的地区,码头顶面可改为浆砌块石结构,其厚度不低于30cm,砂浆标号不低于M7.5。

当码头有汽车通行时, 码头净宽应不小于3.5m,坡度不陡于1:9。

码头顶面结构同上(见图4)。

为防止水流淘刷及冰凌撞击,码头迎水坡及前沿应抛填块石,其顶宽不小于1.0m,在流速较大的情况下,亦可采用铅丝笼块石结构护底。

铅丝笼釆用8﹟铅丝编织而成,网眼尺寸不大于20×20cm, 铅丝笼体积控制在1~2m3范围内。

3、顺岸式布置(直立式加踏步):平面布置见图1所示。

码头基础采用铅丝笼块石或块石结构,基础顶面略高于施工水位。

图:5 顺岸式码头断面图基础之上布置浆砌块石挡墙或现浇砼挡墙(采用现浇砼时,基础顶面应采用碎石找平)。

抛石基础后方应设置倒滤层, 倒滤层结构见图5所示。

挡墙后方采用砂卵石分层填筑夯实,分层厚度不大于20cm。

码头面层结构同下河坡道形式。

为防止水流淘刷及冰凌撞击,码头上游一侧可设置翼墙,翼墙亦可布置成圆弧的形式。

(四)系船设施系船环采用φ20钢筋加工而成, 系船环内径在18-20cm。

锚固钢筋亦采用φ20钢筋,其结构见图6所示。

系船环可设置在现浇砼护肩上,其间距为3~4m。

系船环亦可独立设置,在码头的上游及下游邻近位置可按水位变幅设置若干组系船环。

系船环块体尺寸为1.0×1.0×1.0m,采用C15素砼现浇而成。

18--20cm,钢筋直径20mm图6:系船环制作图(五)施工要求1、砼的施工要求(1)下河坡道面层及踏步均采用C25砼,浆砌块石砌筑用砂浆标号不低于M7.5。

(2)对于不同强度等级的砼,先要进行原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按配合比设计进行配料。

(3)砼拌和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明显的泌水现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机械搅拌。

(4)砼拌合物出料后,应尽量在60min内浇筑完毕。

(5)砼浇筑前应检查模板及预埋件是否固定牢固,浇筑过程中,应分段连续浇筑。

接缝处应将杂物清除,表面凿毛湿润,灌筑后,应振捣密实,严防空洞、冷缝、夹渣、松顶等现象发生。

(6)砼浇筑后应及时加以复盖,终凝后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10天。

(7)在无保温措施的情况下,当最低温度低于5℃时,不得进行砼的施工。

(8)砼堆场及道路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间距4-6m,板块划分长宽比不得大于1.3,切缝深度为板厚的1/4-1/6。

每天施工结束应按施工规范设置施工缝,以确保砼不开裂。

(9)施工过程中留置砼试块不少于9块,尺寸为150cm×150cm×150cm,待养护28天后,由施工单位送交有资质的部门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2、浆砌块石施工要求(1)石料应强韧密实、坚固耐久、无风化剥落和裂纹及结构缺陷,石料粒径应不小于15cm,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砌筑时必须进行样板挂线。

(2)砌筑第一层时,如基底为基岩或混凝土基础,应先将其表面加以清洗、湿润,座浆砌筑。

砌筑工作中断后再进行砌筑时,应将砌层表面加以清扫和湿润。

(3)砌体应分层错缝座浆砌筑,砂浆饱满,不得有空隙,砌筑上层时不应振动下层。

不得在已砌好的砌体上抛掷、滚动、翻转和敲击石块。

砌体砌筑完成后,应进行勾缝。

(4)浆砌块石挡墙应每隔10~15m设置一道沉降缝,在结构变化或地质条件突变的地方必须设置沉降缝。

3、下河坡道施工要求(1)路基:对路基的高程、宽度、纵、横坡等进行检测,对零星软弹地段,采取换填补强措施。

分层回填压实,虚铺厚度不得大于20cm。

(2)水泥稳定(碎)砾石基层:a、配料准确,严格按设计配合比施工。

b、严格控制及检验摊铺层厚度、宽度、高程及平整度,其路拱、纵、横坡与面层一致。

c、严格按规范要求对强度和压实度进行检测。

d、成型后要及时养护,保持表面湿润。

(3)水泥砼路面:a、水泥砼路面砼强度、平整度、宽度、纵、横坡都要符合设计要求,纵坡较大需设防滑线,线型要圆滑、顺直。

b、加强洒水养生。

4、标志牌和警示牌的设置渡口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牌,标志牌和警示牌可采用铝板﹑石材或砼等材质。

渡口标志牌及警示牌规格为1.75m ×2m 〔高×宽〕, 结构见图7所示。

石材、C25混凝土制作标牌图7:标志牌及警示牌制作及安装(1)标志牌a 、内容b、制作要求①反光铝板:材料使用铝板加工程级反光膜制作,底板材料采用3mm厚的国标铝板,四周折25mm×25mm的加强边筋,背筋采用76号专用铝质型材,使用铆接工艺和牌面连接。

立柱使用Φ165mm×5000mm热镀锌钢管,顶部做封口处理,立柱底座采用60cm×60cm×60cm砼底座2个,如图7所示。

牌面底板为品兰色,字体颜色为白色,××渡口字型为宋体加粗,字号为800~1 000,其它字型为宋体加粗,字号为120。

②石材:使用厚大于3cm的大理石材料制作,底座采用C25 砼现浇制作,并用白色陶瓷片装饰,尺寸见图7所示。

字体颜色为红色,××渡口字型为宋体加粗,字号为800~1000,其它字型为宋体加粗,字号为120。

③采用C25 砼砌筑制作标牌:尺寸大小参照石材的标志牌,四周及底座采用白色陶瓷片装饰。

牌面底板为白色,字体颜色为红色, ××渡口字型为宋体加粗,字号为800~1000,其它字型为宋体加粗,字号为120。

(2)警示牌a、内容:①渡口守则〔客渡〕②渡口守则〔车渡〕b、制作要求:同标志牌, 字体的字型为宋体加粗,渡口守则4个字的字号为250,其它字号为120。

(六)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要求1、施工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说明。

2、开工报告。

3、施工中工序检测资料和试验资料(材料试验,配合比设计和强度试验资料)。

4、财务决算、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5、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照片资料。

6、竣工验收由各市级航运海事部门组织进行,省局有关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及使用手续。

三、渡口的日常管理(一)我省渡口实行属地管理,县级航运海事部门负责确定码头或渡口具体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向上级航运或海事部门提出维修或重建计划,并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等。

(二)在渡口营运的船只,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营运。

(三)渡口应建立健全船舶维修、航前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航行、交接班和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四)船员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五)渡口安全管理:乡镇政府为渡口安全管理笫一责任人,渡船及船员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渡口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渡口的养护。

冬季应及时清除引道、码头和渡船上的冰雪;汛期退水后应及时清除淤泥、杂物和其它碍航物。

(七)渡口管理人员应科学地组织渡运,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尽量缩短车辆和人员等待时间。

(八)当载有易燃、易爆、易腐、易挥发、易污染及其它危险品的车辆过渡时,应尽量远离其它车辆停放。

车辆驾驶人员须向渡口管理人员出示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渡口管理人员应视情况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安排渡运。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与客车同时过渡;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过渡。

农村渡口及小型码头建设管理指导意见附图陕西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二00九年三月目录一、管理站房设计图1、管理站房正立面图(方案一)2、管理站房1-1剖面图(方案一)3、管理站房屋顶平面图(方案一)4、管理站房底层平面图(方案一)5、管理站房结构设计总说明(方案二)6、管理站房建筑用料、门窗明细表(方案二)7、管理站房正(背)立面图(方案二)8、管理站房侧立面1-1剖面图(方案二)9、管理站房一层平面图(方案二)10、管理站房二层平面图(方案二)11、管理站房屋顶平面图(方案二)12、管理站房楼梯卫生间平面图(方案二)13、管理站房地沟平面图(方案二)14、管理站房基础平面图(方案二)15、管理站房正立面图(方案三)16、管理站房1-1剖面图(方案三)17、管理站房底层平面图(方案三)18、管理站房二层平面图(方案三)19、管理站房三层平面图(方案三)20、管理站房屋顶平面图(方案三)二、侯船亭设计图1、侯船亭建筑构造通用图设计总说明2、侯船亭立面图(方案一)3、侯船亭平面图(方案一)4、侯船亭剖面图(方案一)5、侯船亭屋顶平面图(方案一)6、侯船亭基础平面图(方案一)7、侯船亭基础详图及说明(方案一)8、侯船亭屋顶结构平面图(方案一)9、侯船亭结构详图1(方案一)10、侯船亭结构详图2(方案一)11、侯船亭临街立面图(方案二)12、侯船亭临江立面图(方案二)13、侯船亭侧立面图(方案二)14、侯船亭一层平面图(方案二)15、侯船亭二层平面图(方案二)16、侯船亭临江立面图(方案三)17、侯船亭侧面图(方案三)三、公厕设计图1、公厕立面图及设计说明2、公厕侧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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