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在法律的区别有哪些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
2、信托财产在受托人管理期间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受托人在信托设立后 成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但这并不影响信托财产的真实归属。受托人必须将 信托财产与自己的固有财产相互分离,并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 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财产的利益可以由受益人享有。在信托设立后,受益人可以依据信 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信托收益、信托本金或 其他的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具有所有权或担保权等物权 性权利。
参考内容
信托制度是一种古老的财产管理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中国,信托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其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 财产归属的关系是信托制度中最为基本的问题之一。本次演示将就这两个问题展 开讨论,并探讨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在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 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这种独立性在信托财产的管 理、运用和分配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法律地位独立
信托财产一旦转移给受托人,就成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则享有受益权。这种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 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追索。
3、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表现在风险隔离上。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受托人和 受益人的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 受托人或受益人出现破产或债务纠纷等情况,其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无法对信托 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或冻结。这种风险隔离功能使得信托财产更加安全可靠。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中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一条规定了信托的基本概念和要素,也涉及到信托财产 的归属问题。
信托财产的不同为标准分类
信托财产的不同为标准分类
1. 资金信托财产,哎呀,那就像是你手里的一笔钱,专门交给信托公司去打理,比如说你有一大笔存款,把它做成资金信托,就像给这笔钱找了个可靠的“管家”,让它能更好地增值呢!比如老张就把自己的一部分积蓄拿去做了资金信托哦。
2. 动产信托财产,嘿,这就好比是那些可以移动的宝贝呀!像汽车啦、珍贵的艺术品啦等等。
就像小李,他把自己珍藏的老爷车放进了动产信托,多有意思呀!
3. 不动产信托财产,哇哦,这不就是房子、土地这些大块头嘛!想象一下,把房产交给信托来管理,不是很安心吗?就像王阿姨把自己的房产做成不动产信托呀,多明智!
4. 有价证券信托财产,这不就是那些股票啦、债券啦之类的嘛!就好像它们是通往财富的特殊车票呢。
你看隔壁的小赵,就把自己的一些股票做成了有价证券信托呢。
5. 知识产权信托财产,哎呀呀,这可是很特别的哟,像什么专利啊、著作权呀。
就如同发明家小刘把他的专利放入信托一样,厉害吧!
6. 表决权信托财产,这可有点独特呢,就像是掌握了公司决策的一部分权力呀。
很多大公司的股东就会用这种方式来安排呢,不是吗?
7. 金。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企业家财产保护的法律意义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企业家财产保护的法律意义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信托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托财产”,主要内容在于界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即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第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第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企业家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财产管理与传承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信托财产在转移给受托人后,完全从委托人的财产中被独立出来,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
委托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增值部分按约定转交给受益人。
对委托人来说,这部分财产也不再承担委托人的任何债务,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除少数几种情形外也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二、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信托财产虽在受托人名下,但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
受托人的负债,或者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均不会涉及受托人的财产。
而且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可以信托文件的规定更换受托人。
三、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收益人只能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获得信托利益,并不能处分信托财产,而且委托人还可以对受益人处分受益权进行约束,如规定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用受益权进行偿债,不得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等。
四、信托财产独立性对财产保护的法律意义信托财产一旦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财产蓄水池,由受托人独立运行和处分。
受益人按照信托设立时设定的机制获得收益。
所以企业家可以将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财产设定信托,建立一个独立的财产蓄水池,以保障全家人的生活、医疗、养老,实现财富管理与转移的长远目的。
浅谈信托财产所有权
浅谈信托财产所有权[摘要]产生于英国的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它在促进资金融通,规避分散风险,拓宽投资渠道等方面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理论界对于信托财产的法律定位早已不存在争议。
基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所有权方面的理论差异,信托制度的引进引起了理论界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探讨。
文章在阐述两大法系对于信托所有权的不同主张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立法中有关信托所有权的规定。
[关键词]信托财产;所有权;双重所有权;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一般信托是因委托人将一特定财产交给受托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为特定的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而设立。
信托最早产生于英国,是农民为了回避封建领主对于土地的控制而创设的用益物权制度,后被衡平法院认可。
随着现今经济的发展,信托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不可忽视。
然而,由于两大法系对于所有权的理解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各国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归属至今仍无一个定论。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所有权制度好的经济制度只有获得了国家法律的保障才可发挥出其应有的对于经济促进的效用。
故若想使信托得以顺利进行,国家需制定法律来保障各个信托参与人的利益,促使上述功能的发生。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独立性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行为的一大特色,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律规定的核心问题。
英美法系对信托多采双重所有权理论。
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指的是普通法上受托人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受益人的所有权。
然而两种所有权的含义并不相同。
普通法上受托人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占有财产的权利,但其占有财产的力度却远不可与大陆法系对于财产占有的力度相比。
受托人对于受托财产的占有很有可能因为受益人的意志而归于消灭。
除可占有财产外,受托人还享有处分受托财产的权利。
当然,此处分权也与大陆法系的处分含义不同。
受托人对于受托财产仅可做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可为物理上的处分,且其对于财产所做的法律上的处分仍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受托人的处分行为若违反了法律或是信托协议的规定则需对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有哪些常设的组织机构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托投资公司有哪些常设的组织机构信托已经成为重要的投资方式之一,而我国投资者地信托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所以信托公司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信托公司会有自己的组织架构,那么信托投资公司有哪些常设的组织机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信托投资公司有什么常设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
信托投资公司通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聘请总经理,并审批任用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3)决定公司业务方针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4)听取、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终财务决算报告。
2,总经理。
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设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董事会确定的业务方针和计划;(2)组织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开展业务,选用工作人员;(3)审定信托投资项目,负责重大经营业务活动的决策;(4)代表公司或授权公司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和文件;(5)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提出年度财务计划。
3,职能部门。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着效益的原则,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办理各自的业务。
通常设立以下各职能部室:办公室、计划财务部、金融部、房地产部、外汇部、证券部、信托部、咨询部、投资部、租赁部、人事部等。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多选题讲解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多选题讲解二 、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以下所给出的五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的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 )。
①、 稳定物价②、 经济增长③、 充分就业④、 国家安定⑤、 国际收支平衡二、多项选择题解析: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答案:A,B,C,E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
二、多项选择题2、下列哪些属于商业银行理财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 )一.、 财务分析二.、 财务规划三.、 投资建议四.、 个人投资产品推介五.、 开发投资工具答案:A,B,C,D 解析:理财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logo三.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1.、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2.、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3.、 必须一人以上4.、 必须有共同故意5.、 必须有共同行为解析:C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答案:A,B,D,E 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4、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 )。
一.、 商品价格风险二.、 基准风险三.、 流动性风险四.、 重新定价风险五.、 期权性风险二、多项选择题解析: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答案:B,D,E二、多项选择题5、下列属于非融资类保函的有( )。
一.、 延期付款保函二.、 预付款保函三.、 借款保函四.、 经营租赁保函五.、 履约保函二、多项选择题答案:B,D,E解析: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没有信托财产,便无信托可言。
从信托的设立看,信托人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
从信托的运行看,受托人的活动和受益人的权利便会失去依托。
从信托的存续看,若信托财产一旦灭失,则信托自动消灭。
可以说,信托财产是信托设立的前提条件,是信托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极为重要。
我国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信托法》,加强对信托财产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托财产”概念的提出及其影响信托财产(trust res,trust property)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是指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由信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
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信托财产”由英国衡平法首先提出,并最终发展成英国法律中的一个基本概念。
(注:参见(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28页。
)在英国,“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一开始便被这样表述:它被出让人交给了受让人,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它的所有权,但却并不享有为了自己的利益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它的权利,而只是负有为了出让人或者其所指定的其他人的利益并按照出让人的意志来支配它的义务;因此,受让人对通过支配它所产生的利益并无自行享受之权利,而只是负有交付给出让人或者其所指定的其他人的义务。
(注:参见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
)由于英国衡平法的基本内容最终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所吸收,因而英国衡平法关于“信托财产”的概念最终也成为英美法系其他国家法律中的一个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均系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同类法律而制定,因此,也引进了“信托财产”的概念。
如《日本信托法》在许多条文中使用了“信托财产”一词,《韩国信托法》第三章以“信托财产”作为其章名,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草案”(第二稿)第二章为“信托财产”。
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保护
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保护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我国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信托活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信托财产保护是信托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保护进行探讨。
二、信托财产的概念与特点信托财产即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转移给信托受益人,由信托财产经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的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 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受益人名下,信托机构只负责管理和运用。
2. 信托财产相对独立: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分离,受信托法保护。
3. 信托财产的分散化:信托财产的组成较为多样化,能有效降低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三、信托财产保护的法律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了一系列保护信托财产的法律措施,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1.设立信托财产独立账户:依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机构应当为信托财产设立独立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2.明确信托财产的分割保护: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机构的财产,不受信托机构及其债权人的债务限制,保护信托参与者的权益。
3.提供财产保全:信托法规定,受益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4.设立信托风险准备金:信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信托业务风险,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5.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信托法对于信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保护信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托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在信托财产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现实操作中,信托财产保护时的法律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责任推诿。
2. 信托财产管理不规范:部分信托机构管理体系不完善,存在违规操作风险。
3. 风险准备金缺乏统一标准:信托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的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不同业务风险的不同处理方式。
2023年10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必备知识点内容
2023年10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必备知识点内容考点:信托主体、信托财产 1、信托主体、信托财产的根本内容〔1〕信托主体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立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具有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和解任权。
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自然人或法人。
③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没有行为才能限制。
〔2〕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①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②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获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③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迫执行。
④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2、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本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信义义务是一种不管信托文件中是否有约定都存在的义务,是一种通过约定无法完全排除的义务,不能因为约定而改变法定地位。
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1、基金行业的运作环节〔1〕基金自身运作:募集、投资管理、资产的托管、份额的登记交易、估值与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环节。
〔2〕基金管理人运作证券投资基金①市场营销:主要涉及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效劳;②投资管理:表达了基金管理人的效劳价值;③后台管理: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
2、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及其功能〔1〕基金当事人〔2〕基金市场效劳机构①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的其他机构。
目前可申请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答应证》〔商业银行除外〕。
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信托简答题[总结]
1.“尤斯”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尤斯”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做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蹭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
这样教会虽非自己直接掌握财产权,但可实际享受其利益,也达到了教徒要多做贡献的目的。
后来这种制度不仅限于对教会的捐献,并且波及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和财产的继承方面;在信托财产方面不仅被应用于土地,也被应用于其他不动产、动产等。
2.简述美国、日本、英国信托业务的特点。
美国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工管理;(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4)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
日本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2)不断开发适合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3)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
英国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以个人信托为主;(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3)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
3.简述信托财产的特性。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是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前提条件的。
转让的方式有:单纯信托财产物的位移,物的位移并且信托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也转让到受托人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到受托人手中2.独立性:主要有三种表现,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个人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同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有限性:表现为:信托财产上空间是上的有限性,即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信托财产时间上的有限性,即信托财产都有时效性。
4物上代位性:指信托财产的形态发生改变,但并不改变其作为信托财产的特性。
4个人信托的功能。
1.专业理财的功能2.财产转移的功能3.风险隔离功能4.合法节税功能5.财富积累功能6.财产妥善存续的功5.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与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的区别。
▼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指保费由投保人自己支付,信托机构只负责保管保单,负责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对取得的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分配。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慈善信托的设立第七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信托--一法三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杨长汉1什么是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俗地说,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出于对他人或组织(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赖,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或处分。
他人在管理、处分该财产时,要根据财产所有人的意思,同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所得收益,由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所有人指定的其他人享有。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
信托有哪些特征?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
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
五、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2.什么是什么是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信托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制度,与传统的财产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同。
下面,本文将从相关的法律规定、管理模式和实际操作等方面对信托和其他财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点。
一、法律规定的异同1.信托的法律依据信托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该法从信托的定义、信托财产、受益人、信托合同、信托管理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信托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其他财产管理制度则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来进行管理,如基金依据《基金法》管理,公募证券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
2.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在法律依据方面,信托的法律依据相对较新,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则更加多样化。
二、管理模式的异同1.信托的管理模式信托的管理模式主要是由信托财产管理人进行管理。
信托财产管理人是指托管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以期实现受益人的利益。
2.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则有所不同。
如基金的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后者需要设立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运作和管理等。
三、实际操作的异同1.信托的实际操作信托的实际操作过程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签订信托合同:受益人与信托财产管理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的用途、规模、期限、收益分配等事项。
(2)财产划拨:受益人将信托财产转移至信托财产管理人名下。
(3)管理投资:信托财产管理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4)资产处置:信托财产管理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5)收益分配:信托财产管理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收益给受益人。
2.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实际操作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实际操作则因不同的制度而异。
以基金为例,其实际操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
(2)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人通过募集资金方式筹集基金资产。
(3)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信托财产的性质
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信托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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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性质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也归人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信托基础知识1. 请简述信托的定义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解析: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方式,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管理、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信托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调整,信托法是规范信托关系的专门法律。
2.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解析: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是分离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信托合同约定。
3. 信托的种类有哪些?请分别举例说明。
解析:(1)按信托目的划分:公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如慈善信托、教育信托等;私益信托:如家族信托、财富传承信托等。
(2)按信托设立方式划分:法定信托、意定信托;法定信托:如法定监护信托、法定破产信托等;意定信托:如遗嘱信托、合同信托等。
(3)按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权利信托;动产信托:如存货信托、设备信托等;不动产信托:如土地信托、房屋信托等;权利信托:如股权信托、债权信托等。
4. 信托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解析:信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信托目的;(2)信托财产;(3)受托人;(4)受益人;(5)信托期限;(6)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方式;(7)信托费用;(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式。
二、信托业务操作1. 信托业务的流程有哪些?解析:信托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客户咨询;(2)尽职调查;(3)签订信托合同;(4)信托财产转移;(5)信托财产管理;(6)信托收益分配;(7)信托终止。
2. 信托产品设计与发行应注意哪些问题?解析:信托产品设计与发行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规性:确保信托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风险控制:评估信托产品的风险,合理设置风险控制措施;(3)收益分配:合理确定信托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受益人利益;(4)流动性: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满足客户需求;(5)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托产品信息。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4点内容:第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
《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B.不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C.可以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D.服务对象可以是非企业集团成员【答案】 A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是( )。
A.返还财产B.没收财产C.赔偿损失D.追缴财产【答案】 B3、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4%、6%和8%B.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C.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D.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答案】 A4、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周期性、季节性资金的需要是()。
A.临时流动资金贷款B.短期流动资金贷款C.中期流动资金贷款D.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答案】 B5、关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内部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价格B.资金中心是指虚拟的资金计价中心,而非实体资金交易部门C.一定规则是指根据资金的期限和利率属性确定的定价方法D.全额是指对每一笔提供或占用资金的业务,在其发生的当天,根据期限及利率属性进行逐笔计价【答案】 A6、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初次发行,供投资者认购投资的市场是()。
A.一级市场B.二级市场C.流通市场D.直接融资市场【答案】 A7、下列关于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无需付息的贷款B.可随时收回的贷款C.无担保贷款D.无风险贷款【答案】 C8、下列关于商业银行依法协助冻结单位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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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在法律的区别有哪些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
信托关系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即发生分离,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委托人享有基于信托财产所有权产生的、旨在保护信托财产权益的独立请求权。
这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受托人独立享有。
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其固有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同。
对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以及基于这些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对其固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以其固有财产为内容的独立请求权。
三、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因此,受托人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行自己的承诺和法定义务为前提条件;对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和处置。
三、财产收益的归属权不同。
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收益权属于受托人。
第五,所担保履行的债务不同。
信托财产仅为由其本身产生的债务担保,而不得为其他任何形式产生的债务担保;受托人固有财产为受托人的债务担保。
五、受托人还须将信托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独立。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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