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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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环境,管控环境风险及产品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环境管理的方针是“预防污染、防治结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发包谁负责”。

第四条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环境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则。

(二) 工艺研发选型、工艺过程设计优先考虑环保材料和环保工艺。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防止污染设施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三) 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规程,彻底杜绝乱扔、乱放、乱堆等现象。

(四) 对环保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使环保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环保设备纳入公司设备管理中,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相应制度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将管理落实到位,倡导勇于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环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资产能源管理部是公司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能源管理部主要职责(一) 宣传贯彻环境法律、法规,普及职工环保法律知识;进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的环保政策贯彻、指标分解。

(二) 整理、统计公司各项环保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向公司决策层反馈公司环境工作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制定公司环境管理工作方案,为公司建设项目和工艺改进提供环保技术支持。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行等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同步进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环评报告提交与审批:建设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时,需同时提供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同步进行审批程序。

2. 环保设施设计与建设: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步设计和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管理设备等。

3. 环保设施验收与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需同步进行环保设施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环评报告的要求,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设施顺利交付使用: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知环保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

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同步配备相应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

2. 运行参数监测与数据记录: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记录运行参数,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需按照像关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改造,以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四、环境监测设施运行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监测设施建设与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建设监测设施,并确保设施建设合格后及时投入使用。

2. 监测数据记录与报送:监测设施运行期间,监测人员应监测各项指标,并及时记录和报送监测数据,以便环保部门进行监管。

3. 设施维护与更新改造:建设单位应对监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改造,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1. 环评报告模板2. 监测数据报告表格3. 环保设施设计规范4. 监测设施建设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价和预测的过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预测,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仪器设备,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校正和检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送和公开,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章环境评估管理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评估技术规范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评价项目对自然环境、人居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并进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认证和监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办法日益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和研究的议题。

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内容、义务和追究方式,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和防范,推动环境保护的落实和加强。

本文将就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与内容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范围与内容。

首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等都被明确为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服务机构,都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为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做出努力。

其次,环境保护责任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除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外,主体还应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推广和应用环保技术与设备,实施环境监测与评估,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等。

二、环境保护责任的义务和追究方式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追究方式。

主体应当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建立环境保护记账制度,记录环境保护行为和措施,并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公众进行披露。

同时,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追究方式。

在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对于恶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不履行整改指令的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环境保护责任管理的意义与方法强化环境保护责任管理的意义重大。

通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仅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还可以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强化责任管理还可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促使其主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违法行为。

为了实现有效的环境保护责任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范围和强度。

其次,加强监管和执法能力,提高环境保护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合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居民等,以及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合理,通过采取综合防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建设漂亮中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积极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

第八条提倡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第四章环境保护机制第十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力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2. 环境监测计划表3. 污染源排放许可证申请表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法律。

2.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立法文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规范和加强xx扩建项目一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管理,遵照《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

第三条各协作队伍协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自觉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建立以项目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环境保护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责任制,确保可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项目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项目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项目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从项目到队伍多层次环境保护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项目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任该领导机构的负责人。

项目安全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策划、监督、考核工作。

项目应明确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业务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应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设置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岗位、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环境保护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

制定分级责任制,指导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道路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市政道路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前期环境保护管理第二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状况、土壤质量、水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

第三条在市政道路工程规划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应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布局和设计,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市政道路工程前期的环境调查和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工程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第三章施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设计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实施科学施工管理,合理规划施工车辆和设备的通行路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和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禁止乱倒、乱排和乱埋。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环保人员,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报告。

第四章竣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市政道路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竣工后的工程排水系统、绿化景观等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环境效应。

第十二条工程投入使用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

附件:1.市政道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环境保护验收报告3.环境监测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项目或政策等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2.环境保护措施: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监测措施等,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控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预防、监测、治理等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三)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收购及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作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垃圾以及弃方等有害物质对当地环境的污染,防止扬尘、噪音和汽油等物质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标准,确保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力争将本工程建成优质环保路。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设专职环境保护员。

环保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环保经验,经过专职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书记和总工为副组长的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项目其他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具体如下:环保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环保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各类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及时作出总结、评比,做好对下的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工作。

第三章环境管理目标第六条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有毒有害气体及施工扬尘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施工弃土、弃碴,按指定场地进行弃置,杜绝随便倾倒;施工废水排放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生活污水控制达到国家标准;有害废弃物排放处理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要求;加强节能降耗管理;做好施工过程环境保护,100%按环保设计施工;重大污染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第四章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七条建立和落实工程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

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明确领导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出了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精选7篇)如何准备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篇1】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重要条件。

为维护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车间、会议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维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各场所环境保护要求:(一)车间卫生环境保护1、坚持场地清洁,做到每一天清扫。

2、各类操作设备加工前做好润滑、预热工作,下班前清洁擦拭,做到设备表面无灰尘,及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3、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对清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并定期清理淤泥。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点,废皂化液倒入过滤桶内过滤后回用,废液倒入废液收集桶中,定期交运废液处理单位处理。

5、浸漆在浸漆间内进行,浸漆时产生的废气须经活性碳处理器过滤后高空排放,处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规定定期更换。

6、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7、对污水排放管道坚持畅通,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及沉淀物。

(二)办公室卫生环境保护1、办公区内应坚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指导、协助和监督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标准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五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可接受度等因素。

第六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论证,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可操作标准。

第七条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应当根据环境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八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建议,加强民主参与。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研究和监测,及时反馈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条环境保护标准应当与国家其他标准相衔接,形成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整体效果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和评估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保持。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的监测、评估和检测体系,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环境保护考核的内容,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标准的评估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环境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高。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标准的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和执行,推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相关标准: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国家环保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条例》;(二)《城市道路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三)《城市道路建设与维护质量验收规范》;(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五)《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规范》;(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环境保护原则: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应当秉持“保护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新建或改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二)对于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要求组织现场勘察、测量、监测、评估等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备案手续。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涵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基础状况、环境质量预测、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三)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影响因素和影响边界。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地质勘探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调查:(一)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前,应当进行地质勘探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调查;(二)地质勘探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调查应当编制相应的专业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一)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过程中应当落实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二)施工现场应当划定保护区,采取隔离、罩棚、覆盖等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和废弃物排放;(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监测并报送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精简版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精简版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责任,加强监督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区域协调,合理布局,推动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监测、减排、治理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督察制度,定期对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 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管理目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促进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管理目标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建立严格的排放标准和限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环境质量。

优化资源利用: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护生态系统: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3. 管理措施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常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环境标准的制定各国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用于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质量的评估。

环境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源等因素,以确保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3.2 监测和评估监测和评估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监测环境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定期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为改进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3 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一种管理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通过许可制度,对污染源的排放量和排放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

排污许可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质量。

3.4 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是一种有效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方式。

环境管理体系包括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组织管理、培训和教育等方面,通过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4. 监督与执法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

监督与执法主要包括:检查和监测:定期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和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处罚与追责: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以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层级体系进行管理,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指导性。

第二章制定和修订第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科学原理,参考国内外科学技术进展和相关经验,经过科学论证、实地调查和试验验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评审,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第四条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标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科学决策和合作共识。

第五条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社会可接受度和资源承载能力,确保标准既具备可操作性又具备可实施性。

第六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根据环境问题的特点,分别确定土壤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水环境标准和噪声环境标准等,形成专业分类和系统化框架。

第三章公示和实施第七条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和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应当在标准颁布后一定时间内,逐步进行推行,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各方面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救。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效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及时经验和教训,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环境保护标准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3、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

4、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6、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淘汰落后产能。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止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和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7、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防治水土流失和水生态破坏。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保护环境,规范生产企业环保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化工、冶炼、印染、造纸等。

3、生产企业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制造理念。

二、环保设施与设备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完善的环保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环保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或停用。

3、生产企业应建立环保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责任人,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1、生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

2、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记录,对生产过程中的环保问题进行监控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废弃物处理与处置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物管理的规定,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

2、废弃物应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排放。

3、生产企业应与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合作,确保废弃物得到合规处理和合理利用。

五、监督与检查1、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自身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政府环保部门应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3、社会组织和公众也可以对生产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煤矿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环境保护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鼓励和支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4、严格限制开发和建设大型能源、化工等项目,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污染源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7、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环境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

9、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植树造林、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工作。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水土保持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3、严格限制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4、开办矿山企业、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批。

5、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监测水平。

6、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标准进行治理。

7、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水土保持综合能力。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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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以下通称“环境保护”),保障沿线生态环境持续良好,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和谐路、生态路、环保路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0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方针是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国家、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贯彻“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采取国际先进的环保技术和严格的施工期环保管理措施,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第三条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重点是大气污染控制、施工噪声、水污染控制、农业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城乡生活环境保护、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等。

第四条建设期环境保护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料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五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六条本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指挥部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单位日常监理,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贯彻执行《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针对工程及环境特点,从人、机、料、法、环、测六个方面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保证体系(详见下图),保证环保水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保证体系框图第七条指挥部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环境保护总体领导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制定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针、目标、方案;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度;对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研究,做出决定;评估环境保护整体状况,保证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做出表彰奖励决定;处理重大环境保护事故。

指挥部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

其责任是负责建设期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施工期环保监控措施的组织实施,调查处理施工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

领导小组组长: 邓超副组长: 周勇成员: 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各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第三章环境保护相关责任第八条施工单位是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项目建设中环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

第九条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内容内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环保监理。

监理单位内部应设立环保监理部门,依据环保措施要求和环保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监理大型临时工程、砂石料场、取弃土场、主要施工营地和道路以及水源保护区的施工环保专业监理;指导监理标段内部工程监理人员的环保工作,检查主体工程的施工环保监理效果,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检查落实;负责编写环境监理月报和年报。

环保监理部门配备的专业环保监理人员应具备环评资质证书。

第十条设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负责落实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日常环保工作要点第十一条施工准备阶段(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环保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对上岗人员的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实施工现场环保管理专职人员及其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的要求,单独编制环保监理大纲和环保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报指挥部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类型、施工工艺特点以及工程实际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环保措施;施工单位内部各级之间必须签订有明确环保措施和环保目标的《环保责任书》,将环保水保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范畴。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要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相关要求,提出明确和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临时设施开工前应填报《环境保护措施报审单》(附件1),报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要有明确的环保方面的批复意见,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批准施工。

(五)大型施工临时设施和主要施工营地、场地、便道等临时工程的设置方案经监理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地方主管部门报批相关手续,组织施工。

(六)砂石料场、取弃土场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下发文件及有关变更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阶段(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组方案组织施工,必须将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严格贯彻于施工的全过程。

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要相互配合,明确环保责任,落实环保措施。

1、临时工程环境保护措施(1)、临时用地,包括施工料场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示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机械作业范围及行进线路。

(2)、施工场地、驻地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设置。

施工中,应结合工序特点,对临时用地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临时用地数量。

(3)、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既有道路,宽度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4)、弃土场应优先选择在临近的取土坑和低洼地;严格按照路基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

(5)、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

(6)、桥梁桩基钻孔弃碴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地点。

(7)、路堑开挖、路基填筑、棚洞临时弃土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水土保持措施(1)、施工征地范围内林木的砍伐要遵循审批制度,严禁乱砍乱伐。

路基清表揭除的草皮统一移植或存放。

(2)、临时工程的修建不得切割或阻拦地表径流。

(3)、桥梁桩基钻孔弃碴应及时清运至弃土地点。

(4)、弃土作业必须先挡后弃,并避免弃碴外溢。

(5)、路堑开挖、路基填筑、棚洞临时弃土堆放等要做好截排水措施和坡面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污染防治措施(1)、水污染防治:施工营地设置应远离水体边缘;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沟渠等水体附近;桩基钻孔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分离后,沉渣外运弃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废水重复利用或用于场地、道路的降尘和绿化。

(2)、固体废弃物管理: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机具、配件、包装物及各类固态浸油废物等,应集中收集、封装,运至垃圾场进行处理或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及时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施工场地、道路应定时洒水,防止施工扬尘;运输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运输车辆应装料适中,并采用蓬布覆盖严密;施工场地、营地四周应采用围护措施;城市地带的施工场地裸露地表或集中堆放的土方表面,应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4)、噪声污染防治:高噪音作业场地设置应尽量避开居民集中区;临近居民区、学校等噪声敏感地带的施工,要严格控制机械作业噪音,优化施工方案;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确实需要夜间施工的,要做好对周边居民的公告、宣传和沟通工作;施工车辆通过城区、村庄时应减速慢行和减少鸣笛。

4、景观保护措施(1)、施工临时设施布局紧凑,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道路平整,与所处环境尽可能协调。

(2)、严禁在景观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场,严禁随意铲除地表植被和林木;施工临时弃碴堆放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

5、环境恢复措施(1)、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使用完毕后,应清除各类构筑物以及生活、生产垃圾,平整场地;硬化的施工场地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2)、取土场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做到随取随平整,周界规则;取土完毕后,利用保存的耕作层土进行土地复耕或进行植被恢复。

(3)、弃土场要做到顶面平整,坡面平、顺、直,并对弃土场顶面和坡面及时进行土地复耕或植被恢复。

(二)监理单位要将环保监理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内容中。

加强对施工现场段,特别是各环境敏感点和重点工程施工环保措施的检查力度,对施工中存在的环保问题,要及时下发《环境保护监理通知书》(附件2),整改合格后,签发《环境保护整改验收单》(附件3)。

除监理工地例会外,可根据现场需要,组织召开环保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环保问题。

每月应向指挥部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年终向指挥部提交环境监理年度报告。

《环境监理月报》内容包括各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十三条工程收尾阶段(一)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施工临时设施的环境恢复工作。

(二)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提出《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系统分析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三)工程完工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保验收工作。

环境验收的依据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指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第十六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作业队的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

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指挥部将环保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将结合日常、季度和年度综合检查或不定期的专项抽查,对各参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取得良好环保效果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在考核评比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因环保工作被指挥部通报、或被外界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施工单位和相应的监理单位,将视严重程度,在考核评比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一)在工作检查中,凡发现有违反环保、水保规定(擅自增设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便道或擅自扩大场地、便道等占地面积,或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等方面措施不到位,或环境恢复工作不及时)的施工单位和环保工作监理不力的监理单位,将视其程度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二)同一个问题被监理单位连续下发过两次环保整改通知书而仍达不到整改要求,或因环保问题被监理单位下发停工令的施工单位, 将进行通报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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