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锦政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锦州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市政府根据《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责任目标,具体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和农委制定。
四、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标准:(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四)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实际补充的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锦政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了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2008年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力争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一)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统筹,属地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实行市级统筹。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以下简称市辖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市级统筹;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和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当地统筹。
1.市辖区(1)城镇户籍的市、区属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含户籍不在市辖区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少年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锦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础上,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锦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锦民发〔2016〕69号)办理。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条件放宽到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5倍;财产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处居住类房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与家庭人口乘积的2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个月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年)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其他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与扣减后的人均收入的差额核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凤海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锦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5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对《锦州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办法》等7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三、对《锦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11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自身条款已经规定有效期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制度。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实施的市级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其他单位(以下称起草实施单位)应当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报请市政府重新发布。
五、凡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不评估,致使应当重新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其后果由起草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锦州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9件)2.锦州市人民政府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75件)3.锦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9件)附件1:锦州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59件)一、锦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1996年11月19日市政府发布,锦政规[1996]26号)1、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凡在部队荣立军功的,奖励办法按照《锦州市拥军优属规定》(市政府令2010年第6号)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锦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基金收入预算适度增长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服务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同步实施、平稳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与市级统筹同步,统一信息系统与优化经办服务同步,扎实推进整合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80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地区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划分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制定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养老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凡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法律法规
7.商业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和集贸市场酒类销售监管及市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
8.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总体目标
做到“4个彻底解决”、“实现5个100%”。即:彻底解决农村大集开办方无照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不明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经营者无照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经营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问题;彻底解决《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全市农村大集要100%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行业长期经营者要100%有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100%建立电子档案;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100%建立索票索证(即提供供货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进货发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三不食品”下架等制度;所有农村大集要100%建立公示板制度。其中,在2008年年底前,有关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农村大集实现上述目标,总体上全市10%以上的农村大集要实现上述目标;在2009年6月底前,有关县(市)区60%以上的农村大集实现上述目标;在2009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农村大
3.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大集场内经营者卫生设施及健康证明的检查工作,并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
4.质监部门负责农村小作坊的整治工作,对整治合格的小作坊出具销售证明,凡无销售证明的小作坊,一律不允许上市销售商品。
5.动监部门负责进入大集内的畜禽及其制品的检疫工作,做到不少检、不漏检,未经检疫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3.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大集场内经营者卫生设施及健康证明的检查工作,并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
4.质监部门负责农村小作坊的整治工作,对整治合格的小作坊出具销售证明,凡无销售证明的小作坊,一律不允许上市销售商品。
5.动监部门负责进入大集内的畜禽及其制品的检疫工作,做到不少检、不漏检,未经检疫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锦政办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为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公正与公平,有效缓解农村低保边缘户生活相对贫困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救助原则(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救助范围的原则;(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针对突出困难,实行有效救助的原则;(四)坚持农村低保边缘户与低保户救助水平基本均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一)持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的120%之间;(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农村居民。
以上3种情况同时具备,方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
三、救助项目与标准(一)医疗救助:农村低保边缘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仍需救助的,按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的60%再次予以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享受医疗费优惠减免政策,包括免收普通挂号费、按一定比例减免住院治疗的床位费和手术治疗费等费用。
(二)助学救助:农村低保边缘户享受非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待遇;考取二本以上院校(不含公费及免费类院校),当年可享受一次性就学援助,救助标准按照低保户子女就学援助标准的60%确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锦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和执行时间(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56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82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6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年6200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核发供养金。
二、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薄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绩效考核突出的地区倾斜。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5]99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5〕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精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发展用地,就我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调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
(一)区片地价应当随经济社会发展定期调整;应当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同地同价,维护公平;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区片地价调整要兼顾历史价格的延续性、市际间以及区际间的平衡性,统筹考虑社保安置、就业等多渠道措施,推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区片地价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调整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5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9日锦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锦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锦政发〔2020〕24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要求,对我市2019年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完善,现予以批准公布,并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按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法律规定的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2:3。
三、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5%给予补偿。
五、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周边农民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补偿。
六、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附件
锦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及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及街道社
区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26
•【字号】锦政办发〔2016〕146号
•【施行日期】201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及街道社区公共
服务事项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6〕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71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及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
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附件:
1.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各县(市)区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2018)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锦政办发〔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16〕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分别以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用账户存储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障资金。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工作:(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和督办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约行为。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7]64号【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08【实施日期】200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和辽宁省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低领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确定此次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具体目标是:(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二)实施差额救助。
在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提高月人均救助额,实行分类救助。
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在差额救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
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后月人均差额救助额低于10元的,按10元标准救助。
(三)实现应保尽保。
搞好低保对象排查,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按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实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为四个阶段:。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锦政发[2005]8号【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2.23【实施日期】2005.0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发[20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一)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地要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2005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5年3月底前,在全市普遍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医疗救。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9]25号【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2【实施日期】2009.03.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0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22日印发的《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日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工作:(一)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资质单位非法施工和非法分包、转包工程和拖欠工程款案件,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缴纳工资保证金、无施工许可证非法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二)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三)工会组织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对在农民工队伍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四)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工作;(五)其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12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4日锦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76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体系,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综合确定。
(牵头部门:市医保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每年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地区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当年筹资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筹集资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拨付到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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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7]80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3
【实施日期】2007.07.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地区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划分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制定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养老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凡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可自愿参加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帐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