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律书》中的生律法研究
史记·律书(4)全文
史记·律书(4)全文由黄钟产生十二律的方法是:由长律管生短律管将分子加倍,分母乘三。
由短律管生长律管则是将分子乘四,分母乘三。
数最大为九,音数为五,所以以宫为五;宫生徵,以徵为九;徵生商,以商为八;商生羽,以羽为七;羽生角,以角为六。
以生钟律数中的黄钟大数十七万余为分子,另把一枚算筹放置在算盘上,用三去乘,一乘得三,再乘得九,依次乘下去,直乘到生钟律数中的酉数一万九千余。
以每次乘得的数为分母,用分母除分子,得到一些长度为寸的数,直到得到九寸的数为止,将此数称为黄钟律的宫声。
由此用生黄钟术得到其余各音,所以说五音是由宫声开始,角声结束的。
而数由一开始,到十终止,变化则由三来完成。
节气则由冬至开始,周而复始。
神是从无中产生的,形体则是自有形的质中产生,有形体然后才有数产生,有形体才能生成声音,所以说是神能运用气,气要依附于形体。
形体的特征是大都能以类加以区别。
有的未有形体因而不可分类,有的形体相同因而属于同一类,有类就能把它的特征表示出来,有类就能加以识别。
圣人懂得天、地等有形体之物与人的意识这种无形体之物的区别,所以是从有形、有质的东西推断无形、无质的东西,从而得到轻细如气体,微小如声音那样东西的有关知识。
然而圣人是通过那些本质的称为神的东西认识事物的,本质或神无论何等微妙必然要在情性中表现出来,审核研究事物外部的如同花叶一般的表象特征,内部的本质特征也就明瞭了。
若没有一颗圣人之心再加上相当的聪明,有谁能够既懂得天地万物的本质或神,又能推知其形体的性情等外部特征呢?本质或神,是指事物具有了它而不自知何时具有或失去它,所以圣人十分重视并希望能够保留(认识)它。
唯其希望保留它,本质或神这些内在的东西也就能把那些希望保留它们的圣人之心保留下来。
所以它们是无比宝贵的。
太史公说:以旋玑玉衡整齐七政,即指天地、二十八宿,十母、十二子、钟律等,自上古时就加以调配,建立起一定比率以运算历法编造日月度数,日月等的运行就可以量度出来。
初中语文 课外古诗文《史记 律书》原文及翻译(通用)
《史记律书》原文及翻译史记原文: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其于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
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
自含齿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喜则爱心生,怒则毒螫加,情性之理也。
昔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平水害;成汤有南巢之伐,以殄夏乱。
递兴递废,胜者用事,所受于天也。
自是之后,名士迭兴,晋用咎犯,而齐用王子,吴用孙武,申明军约,赏罚必信,卒伯诸侯,兼列邦土,虽不及三代之诰誓,然身宠君尊,当世显扬,可不谓荣焉?岂与世儒暗于大较,不权轻重,猥云德化,不当用兵,大至君辱失守,小乃侵犯削弱,遂执不移等哉!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罚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巧拙,行之有逆顺耳。
夏桀、殷纣手搏豺狼,足追四马,勇非微也;百战克胜,诸侯慑服,权非轻也。
秦二世宿军无用之地,连兵于边陲,力非弱也;结怨匈奴,絓祸于越,势非寡也。
及其威尽势极,闾巷之人为敌国,咎生穷武之不知足,甘得之心不息也。
高祖有天下,三边外畔;大国之王虽称蕃辅,臣节未尽。
(2)会高祖厌苦军事,亦有萧、张之谋,故偃武一休息,羁縻不备。
历至孝文即位,将军陈武等议曰:“南越、朝鲜自全秦时内属为臣子,后且拥兵阻阨,选蠕观望。
高祖时天下新定,人民小安,未可复兴兵。
今陛下仁惠抚百姓,恩泽加海内,宜及士民乐用,征讨逆党,以一封疆。
”孝文曰:“朕能任衣冠,念不到此。
会吕氏之乱,功臣宗室共不羞耻,误居正位,常战战栗栗,恐事之不终。
且兵凶器,虽克所愿,动亦秏病,谓百姓远方何?又先帝知劳民不可烦,故不以为意。
朕岂自谓能?今匈奴内侵,军吏无功,边民父子荷兵日久,朕常为动心伤痛,无日忘之。
今未能销距,愿且坚边设候,结和通使,休宁北陲,为功多矣。
且无议军。
”故百姓无内外之徭得息肩于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可谓和乐者乎!太史公曰: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
(完整word版)三分损益法与五度相生律之比较
三分损益法与五度相生律之比较摘要:三分损益法和五度相生律分别作为中、西方的“乐制之祖”,在生律方法、生律原理等方面存在着某些相似性,同时又各有其特点。
本文从新的视角将两种律制进行对比,突破了以前相关论文将对比束缚在对律制本身进行对比的范围,以期加深人们对两种律制的认识和对中西方音乐文化迅速融合的理解。
关键字:三分损益法五度相生律比较影响与以往学术界经常把三分损益法与五度相生律相混淆的情况相比,近些年来,学术界开始重视区分此两种律制。
学者们或是发表论文,或是通过相关书籍来阐述两者的异同,此研究课题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沈知白先生在其著作《中国音乐史纲要》中,曾从以弦(管)定律、生律法两方面对此两律进行比较、赵宋光先生在《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中也曾指出两者的不同、陈应时先生在其论文集《中国乐律学探微》一书中也曾用较少笔墨谈到两者的异同、罗天全《论〈管子〉的三分损益法》(艺术探索1995.3)、郭小利的《三分损益律与五度相生律两者关系之辨析》(天津音乐学院学报1998.2)、刘勇的《三分损益与五度相生之差异》、心裁国乐谱交流网站(作者不详)发表的《五度律与三分损益法辩异》等相关论文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两种律制进行比较。
在为此番景象深感欣慰的同时,笔者亦感到些须遗憾,因为笔者通过学习发现相关论文的写作中存在有以下不足:对两种律制的阐述不够全面,对两者的比较仅限于律制本身;篇幅短小,问题探讨不够深入;论点不足、结论欠妥;缺乏实践精神,没有将此研究与音乐实践结合起来,没有提出此研究的现实意义等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的、全面的研究此课题,并试图解决上述问题。
一三分损益法与五度相生律要将三分损益法与五度相生律进行比较,首先我们应对此两种律制相关情况交代清楚。
(一)三分损益律在进入正文之前,笔者就已发表的相关文章中存在的共同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在以往将三分损益法与五度相生律进行比较的部分论文,将三分损益法局限在《管子?地员篇》中记载的三分损益法,但据笔者所知,在古代相关文献中,并非只有《管子?地员篇》中记载有三分损益法,秦吕不韦学派的《吕氏春秋?音律篇》、汉刘安的《淮南鸿烈》、司马迁的《史记律书》及后代的《律历志》中对三分损益法均有记载。
史记.读书笔记.律书
读书笔记.史记.律书By wei_信: ystutechan首先要搞清的一个问题是,律是什么?文章开头就已经说的很透彻了,"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
" 翻译过来就是,帝王制定事则,建立法度,确定万物的度数和准则,一切都遵照六律,六律是万事万物的根本。
我的理解律就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万事万物间的内在联系。
作者也不止一次地提到,自然之道,人之性情,是说事情之所以会发生,都是必然的,非人力可控,这和西方的一句名言有相通之处:"存在即合理"。
至于哪六律,哪二十八宿,这些都是前人总结出的规律,在今天这个科技发达的社会,怕是很少用了,其考古学术价值远大于实际价值,不再详谈这些。
但有几个地方还是很值得好好读一番的。
有提到"递兴递废,胜者用事,所受于天也。
"成王败寇,受命于天,今天看来不是这样的,成败和运气有关,但与个人能力和努力也是分不开的。
说到夏桀,殷纣,手搏豺狼,足追四马,勇敢有力气。
我还想到项羽,这个不可一世的大英雄,力拔山盖世,真是令人鼓舞,可惜都成为输家。
用之有巧拙,行之有逆顺,就算你再厉害,再有才华,用不对地方或者选择了错误的方向,也是不能成功的。
又想到了爱因斯坦这个天才,他成名后,以色列邀请他回国当总理,他拒绝了,在这点上,科学家明显比这些政治家见识高明啊!文中还提到汉文帝,这是司马迁第二次称赞他了,第一次是在汉文帝本纪中。
汉文帝是守成的好皇帝,反对用武力解决问题,就算匈奴侵犯到家门口了,仍然主张派使者去谈判求和平。
他和汉武帝崇尚武力的性格形成鲜明的对比,或许你会说他懦弱,但是他有自己的考虑,天下刚刚经历战乱,人民都打仗打得匹配不堪,想着让老百姓多修养生息,事实上也的确达到了天下太平的景象,我想要是没有汉文帝的守成,汉武帝拿什么开疆辟土啊!作者开头插入这些内容要讲什么呢?和律这个主题有啥关系呢?。
0739秦简《律书》生律法再探
秦简《律书》生律法再探方建军天津音乐学院1986年甘肃天水放马滩一号秦墓出土的战国晚期竹简《日书》,分为甲、乙两种。
乙种《日书》除重复甲种内容外,还包含音律与五行、时辰、术数、占卜等的记述,其中专论五音十二律相生之法及十二律律数的部分,发掘整理者定名为《律书》,并于2009年印行的《天水放马滩秦简》一书全文发表1。
1989年,何双全先生首次公布了秦简《律书》的部分资料,并作有很好的论述2。
后来,我在探索先秦十二律名的形成,以及秦音乐文化的发展历史时,指出放马滩秦简《律书》的生律法,与《吕氏春秋》属于同一系统3。
进入21世纪,秦简《律书》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如戴念祖、谷杰、陈应时、修海林、杨善武、程少轩、蒋文等先生均有深入研究4。
今在学者工作基础上,重新绎读秦简《律书》,并就其中的生律法问题再做一些探讨,向大家请教。
《律书》的每支竹简均自上而下单行竖写,每行文字若内容有别,则以一定间距或以“·”、“=”符号隔开,彼此形成独立的语句。
从竹简内容及编次观察,一些简可以构成较为规整的横排。
如果自右至左横排阅读,可以看出不少简文都是依照五音、十二律、时辰、术数,五行等的次序来编排,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
因此,阅读放马滩秦简《律书》,需要从书写方向和编排顺序纵横兼顾。
先看秦简《律书》中有关十二律生律法的记述:黄钟下生林钟;(179第5排)林钟生大(太)簇;(180第5排)大(太)簇生南吕;(181第5排)南吕生姑洗;(182第5排)姑洗生应钟;(183第5排)应钟生蕤宾;(184第5排)蕤宾生大吕;(185第5排)大吕生夷则;(186第5排)夷则生夹钟;(189第5排)夹钟生毋(无)射;(188第5排)(187残缺)所述最适宜与《吕氏春秋·音律篇》做出比较,吕书云: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
论古代乐律的“上”和“下”
作者简介:方建军(1962~ ),男,郑州大学特聘教授,天津音乐学院教授。
① 方建军:《伶州鸠与周代的七律》,《音乐研究》2007年第4期。
② 陈应时:《〈乐星图谱·犯调歌诀〉疑点之考释》,《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1985年第1期。
摘 要:中国古代乐律之中,包含一些与“上”“下”有关的术语,如见于典籍的“上生”“下生”“上宫”和“下宫”,见于钟磬铭文的“下角”“下角”和“上宫”等。
十二律相生中的“上生”和“下生”,其“上”“下”的含义都与音高有关。
“上”具低音之义,“下”具高音之义。
某律之“上宫”,当即某均之低八度宫音;某律之“下宫”,当即某均之高八度宫音。
“下角”的“下”,指的是高八度,下角即宫角之上高八度的角;“下角”的“下”,具有上方高音的含义。
关键词:乐律;上生;下生;上下宫;下角中国古代乐律之中,包含一些与“上”“下”有关的术语,它们不仅记载于传世文献,而且在出土文献中也有所见。
例如,古代典籍关于三分损益生律法的“上生”和“下生”,周代乐律的“上宫”和“下宫”,曾侯乙墓钟磬铭文的“下角”和“下角”,西汉编磬铭文的“上宫”和“下角”等,均涉及“上”或“下”的问题。
陈应时先生精研古代乐律理论数十载,创获颇丰,其中即包括对“上生”和“下生”的释义。
受陈先生有关见解的启发,我曾对周代乐律的上下宫问题试做初步探讨①。
这里综合有关研究资料,就古代乐律的“上”“下”问题再做进一步讨论,作为对已故陈应时先生的纪念,并向读者请教。
关于三分损益十二律产生顺序的“上生”和“下生”,见于《吕氏春秋·音律篇》的记载,其文如下: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
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
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
古琴曲名
CD011 碣石调幽兰演奏:管平湖2 离骚演奏:管平湖3 广陵散演奏:管平湖CD021 阳春演奏:吴景略2 墨子悲丝演奏:吴景略3 潇湘水云演奏:吴景略4 梧叶舞秋风演奏:吴景略5 忆故人演奏:吴景略6 秋塞吟演奏:吴景略7 渔樵问答演奏:吴景略CD031 洞庭秋思演奏:查阜西2 长门怨演奏:查阜西3 渔歌演奏:查阜西4 梅花三弄演奏:张子谦5 龙翔操演奏:张子谦6 樵歌演奏:刘景韶7 听泉引演奏:詹澄秋CD041 流水演奏:管平湖2 矣欠(ai4)乃演奏:管平湖3 胡笳十八拍演奏:管平湖CD041 流水演奏:管平湖2 矣欠(ai4)乃演奏:管平湖3 胡笳十八拍演奏:管平湖CD051 高山演奏:姚丙炎2 华胥引演奏:姚丙炎3 酒狂演奏:姚丙炎4 大胡笳演奏:姚丙炎5 楚歌演奏:姚丙炎6 良宵引演奏:溥雪斋7 鸥鹭忘机演奏:溥雪斋8 梅花三弄演奏:溥雪斋9 普庵咒演奏:溥雪斋CD061 韦编三绝演奏:乐瑛2 沧海龙吟演奏:乐瑛3 岳阳三醉演奏:乐瑛4 列子御风演奏:乐瑛5 鹿鸣演奏:杨葆元6 伐檀演奏:杨葆元7 归去来辞演奏:杨葆元8 平沙落雁演奏:杨葆元9 静观吟演奏:夏一峰10 秋江夜泊演奏:程午加CD071 搔首问天演奏:吴兆基2 渔歌演奏:吴兆基3 石上流泉演奏:詹澄秋4 忆故人演奏:吴兆基5 流水演奏:顾梅羹6 捣衣演奏:徐立荪CD0801 乌夜啼演奏:杨新伦02 平沙落雁演奏:沈草农03 捣衣演奏:龙琴舫04 高山流水演奏:候作吾05 佩兰演奏:喻绍泽06 渔樵问答演奏:关仲航07 醉渔唱晚演奏:卫仲乐08 流水演奏:卫仲乐略论古琴的五音正调与十二律旋宫弦法(转)2009年06月20日星期六 19:23略论古琴的五音正调与十二律旋宫弦法*******************************************************略论古琴的五音正调与十二律旋宫弦法丁纪园《音乐研究》1991年第一期古琴的五音正调,简称正调,也称宫调、正宫调、正弦调、五音调,在诸多琴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古谱中凡写着宫、商、角、徵、羽五音(也称五调)的,皆用正调弦法弹奏,十二律旋宫也是从正调起始,各种外调亦无不以正调为准转弦。
从先秦乐器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的产生
从先秦乐器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的产生作者:潘子宜苟英杰来源:《卷宗》2018年第26期摘要:先秦乐器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远古时期——夏、商时期——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
根据现有的出土实物可判断,远古时期吹奏类乐器为最早出现的乐器;夏商乐器在原始乐器的基础上,有了较大发展;西周的礼乐制度贯穿于夏商,巩固了统治阶级的社会地位,宫廷音乐大大发展;春秋战国时期雅乐的衰落,以及民间音乐的繁荣,都为先秦以后的音乐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主要是对先秦时期的乐器发展进行叙述,及简单对每一时期出现的重要乐器进行简单叙述,从最开始的陶器、石器、青铜器、到“八音”,谈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关键词:先秦乐器;中国传统音乐理论1 从远古时期乐器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的产生远古时期根据现有的出土实物,吹奏类乐器是最早出现的乐器,以河南舞阳骨笛最为久远,而距今 8000 年左右的河南舞阳贾湖骨笛的出土,真实的展现了当时的音乐形态。
从文献和考古乐器中可以分析出以下三点:第一,据文献记载,史前时期的先民认为自然界的声音和音乐有着天然的联系,在听觉上逐渐形成固定的音高。
第二,史前的骨笛、骨哨、埙等乐器不但与自然界的声音相似,并且能发出固定的音高,特别是贾湖遗址保存完整的一支骨笛,可以演奏出完整的和七声音阶,音高已经初步形成有序的形态。
第三,河南汝州的中山寨骨笛,形制特殊,有可能是早期确定音高的工具。
综上所述,通过对于史料和考古乐器的研究,可以推测出史前时期的音高是通过听觉、模仿自然界的声音来确定的,在史前时期已经出现了确定音高工具的雏形,贾湖骨笛具有很高的音乐考古价值,它的出土改写了先秦音乐史,为后世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从夏商时期乐器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的产生夏商时期关于音高的文字史料并不多,这个时期随着音乐的发展和奴隶主贵族对于享用音乐的更高要求,宫廷音乐相继发展,从考古发现的青铜器来看,这一时期的青铜冶炼技术位居世界前列,出土文物中有磬和青铜钟类等乐器,而青铜冶炼技术的发明,促成了钟、铙、镈等金属乐器的出现。
《史记-律书第三》原文、翻译及鉴赏
《史记-律书第三》原文、翻译及鉴赏(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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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卷二十五 律书第三
史记卷二十五律书第三卷二十五律书第三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於六律,【索隐】:按:律有十二。
阳六为律,黄锺、太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六为吕,大吕、夹锺、中吕、林锺、南吕、应锺是也。
名曰律者,释名曰“律,述也,所以述阳气也”。
律历志云“吕,旅,助阳气也”。
案:古律用竹,又用玉,汉末以铜为之。
吕亦称间,故有六律、六间之说。
元间大吕,二间夹锺是也。
汉京房知五音六律之数,十二律之变至六十,犹八卦之变为六十四卦也。
故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於南事,而六十律毕也。
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索隐】:律历志云“夫推历生律,制器规圜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是万事之根本。
其於兵械尤所重,【索隐】:按:易称“师出以律”,是於兵械尤重也。
【正义】:内成曰器,外成曰械,械谓弓、矢、殳、矛、戈、戟。
刘伯庄云:“吹律审声,听乐知政,师旷审歌,知晋楚之彊弱,故云兵家尤所重。
”故云“望敌知吉凶,【索隐】:凡敌阵之上,皆有气色,气强则声强,声强则其众劲。
律者,所以通气,故知吉凶也。
【正义】:凡两军相敌,上皆有云气及日晕。
天官书云:“晕等,力钧;厚长大,有胜;薄短小。
无胜。
”故望云气知胜负彊弱。
引旧语乃曰“故云”。
闻声效胜负”,【索隐】:周礼“太师执同律听军声而占其吉凶”是也。
故左传称师旷知南风之不竞,此即其类也。
【正义】:周礼云“太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其吉凶”,左传云师旷知南风之不竞,即其类。
百王不易之道也。
武王伐纣,吹律听声,【索隐】:其事当有所出,今则未详。
推孟春以至于季冬,杀气相并,【正义】:人君暴虐酷急,即常寒应。
寒生北方,乃杀气也。
武王伐纣,吹律从春至冬,杀气相并,律亦应之。
故洪范咎徵云“急常寒若”是也。
而音尚宫。
【正义】:兵书云:“夫战,太师吹律,合商则战胜,军事张彊;角则军扰多变,失士心;宫则军和,主卒同心;徵则将急数怒,军士劳;羽则兵弱少威焉。
”同声相从,物之自然,何足怪哉?兵者,圣人所以讨彊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
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
寻找最初的“律”——对古“律”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对典型古汉字的研究别具一番意义。
这是因为,中国的汉文字是象形文字。
“中国文化能如此历久不变,足以让后人追根溯源,或许就是由于使用了表意文字”;“表意文字自然要比表音文字更能显示优越性”。
[1]它们象一尊尊活着的化石,凝结了真实而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蕴含着一帧帧古代社会生活的真实画卷。
我们不应忘记,在文字诞生之前,口耳相传的历史对后人的影响也许异乎寻常地强烈。
况且,对部落长老来说,“记住过去的事情是他们的份内工作。
”当文明的旭日升起之际,当某一特定的文字诞生的那一刻,它已经远不是造字者个人主观创造的艺术品了。
因为它已具备了非如此刻划、如此构造、如此表现的内在必然性。
换言之,某一文字所期标识的某一社会现象、事物或行为,已经历过多少代先民的口耳相传,形成共识和具象,姑称之为约定俗成的“群体印象”,一旦有机会将它付诸刀尖笔端,便非如此表示不可了。
符合这一共同规律的文字便长久地活了下来。
反之,便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这样,深究某些典型汉字的字形定义,前可探其源头,后可迹其流轨。
况且,其字义之中正沉淀了先民的思想意识、风俗习惯。
这些内容无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价值观紧密相联、水乳交融。
正是出于这一见解,笔者曾经试着写出诸如《寻找最初的法——对古“法”字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寻找最初的德——对先秦德观念形成过程的法文化考察》、《易经与我国古代法制》等文。
今仍不揣冒昧,连缀此文,以乞教大方。
一、关于古“律”字字义的通说“来自考释‘法’字者多,而探究‘律’字者少。
”在与古代法律实践活动有关的古文字中,“律”字的历史可能比“刑”字、“法”字更久远,其产生和沿革的途径也更丰富而复杂。
因此,探索“律”字的原始本义及其衍生轨迹,不仅对于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而且对于诠释战国时代秦国“改法为律”的真义,都显得十分必要。
当我们读到“律”字时,不应忘记,古代的文字学家们已经为它作出许多注释。
三分损益法名词解释
三分损益法名词解释三分损益法是古代中国发明制定音律时所用的生律法。
根据某一标准音的管长或弦长,推算其余一系列音律的管长或弦长时,须依照一定的长度比例,三分损益法提供了一种长度比例的准则。
起源今天的人们都晓得,乐音的音高,就是由波长所同意的,而波长又由弦长所同意。
如果一个音的波长为a ;另一个音的波长就是a/2 的话,那么,后一个声音就是前一个声音的“氢铵八度”高音。
同理,如果一个声音的波长为a ,另一个声音的波长为a的两倍,即2a,那么,后一个声音就是前一个声音的“氢铵八度”低音。
中国古人虽然不懂得机械波的物理学理论,但是他们却总结出了跟现代发声理论完全一致的道理。
一件圆径固定,长度固定的发声器所发出的声音是一个定值,如果另一件圆径相同发声器的长度是这件发声器长度的一半的话,那么,另一件发声器所发出的声音,就是一个纯八度的高音。
同理,如果另一件发声器的长度是原来发声器长度的二倍,那么,另一件发声器所发出的声音,就是一个纯八度的低音。
中国古人所使用的音阶是“五声音阶”,即“宫商角徵羽”五个音。
其中,宫相当于西洋音阶的1(do),商相当于2(re),角相当于3(mi),徵相当于5(sol),羽相当于6(la)。
在中国古代的音乐理论中,“宫商角徵羽”这五个音阶,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怎样的呢?换言之,它们又都就是怎样先后产生的呢?中国古代关于这个内容的律学理论,叫作“三分损益法”。
“三分损益法”指出,“宫”就是基本音,存有了基本音“宫”之后,经过几次的“三分损益”,其它的四个音阶也就产生了。
最耽误春秋中期,古代音乐理论“三分损益法”就已经构成了。
在《国语》中,在《管子·地员篇》里,在《吕氏春秋·音律篇》中,分别记载了“三分损益法”的一些内容。
《史记·律书》和《汉书·律历志》中的理论,基本上就是抄写《管子》、《吕氏春秋》以及《淮南子》中的有关内容。
三分损益法的记载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管子·地员篇》,是同关于宫、徵、商、羽、角五音的记载联系在一起的;到《吕氏春秋·音律篇》,又开始与关于黄钟、林钟等十二律长度规范的记载联系在一起。
《史记·律书》算解
作者: 袁芥芳
出版物刊名: 星海音乐学院学报
页码: 55-58页
主题词: 三分损益;律数;管律;生黄;五行记;阴阳五行;管口校正;历代学者;计算法;十二律
摘要: 《史记·律书》的算术部分由“律数、生钟分、生黄钟术”组成。
书中采用了整数、分数和阴阳五行记数的算术手法,精炼地概括了先秦各家的律学计算法,首创“律数”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管律的三分损益计算法,纠正了秦汉流行的错误五行记律法。
历代学者对《律书》褒贬不一,为此分析和解释其算术法,将有助于对原文的理解。
史记律书原文,全文赏析,翻译注释
史记律书原文,全文赏析,翻译注释【说明】什么是律?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索隐》引《释名》说:“律,述也,所以述阳气也”。
这原是从《尔雅》翻出的话,《尔雅》还把律释为铨、法等,都不能究其窍要。
其实,律就是率的同音字,律学就是关于万物形体比例的学问。
《律书》开篇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规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万事都有比率,尤其“物度规则”四字把律铨释得再也明白不过了。
这句话包含了古人一基本认识,即万物之间都存在一种比例,比例的大小是像六律那种“三分损益”的关系。
探索宇宙万物间的数量关系,这是许多古老民族的先民们都曾走过的路。
欧洲有个毕达哥拉斯,认为宇宙存在一种数学的和谐。
此后的柏拉图、托勒密、哥白尼、开普勒,以至伽利略等都曾对此做过有益的研究。
律学便是中国先民中的毕达哥拉斯们留下的足迹。
《律书》分三部分:律与兵、与星历的关系,以及律数本身的学问。
《律书》说,律“与兵械尤所重”。
兵械指军事器械,它与律的关系从今本《考工记》中还能看到一些影子,儒者只注重“望气知吉凶,闻声效胜负”,那是买椟还珠了。
与星历的关系只讲了与八方、十二月、十二支、二十八宿的对应关系,至于数量关系的变化就不是这篇短文所能包括得了的了。
律数部分舛误颇多,兹借译注的机会一一订正之如后。
【译文】帝王制定事则,建立法度,确定万物的度数和准则,一切都遵照六律,六律是万事万物的根本。
六律对于兵械尤其重要,所以说“望敌气而知道吉凶,闻声音而决定胜负”,这是百代不变的法则。
武王伐纣时,吹律管听声音而占卜吉凶,自孟春至季冬的音律,都有杀气并声而出,而军声与宫音相合。
同声相从,这是事物自然的道理,有什么可奇怪的呢?兵事,是圣人用来讨伐强暴,平定乱世,夷除险阻,挽救危殆局面的工具。
下自含齿戴角的兽类,遇到外物的侵犯,尚且要与它角力反抗,何况是怀有好恶之心,喜怒之情的人了?欢喜就有爱心产生,愤怒就会以毒螫相加,这是人性情的必然道理。
以往黄帝时有过涿鹿地区的战斗,以平定炎帝造成的灾害;颛顼有与共工氏的对阵,以平定少昊氏造成的灾害;成汤有伐桀到南巢的战斗,以殄灭夏朝的祸乱。
史记中的法律制度与司法观念
史记中的法律制度与司法观念史记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历史文献,它以其丰富的内容和独特的叙事方式成为了研究中国古代历史的重要依据。
作为一名传统文化学者,我对史记中的法律制度与司法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从中得出了一些重要的心得。
首先,史记中的法律制度展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思想。
史记中记载了丰富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律令、刑罚等内容。
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法治的追求和重视。
史记中记载了许多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和实施效果,可以看出古代中国社会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着严谨的思考和实践。
其次,史记中的法律制度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念。
史记中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套规章制度,更是一种价值观念的体现。
古代中国社会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是基于对道德、伦理和社会秩序的考量。
史记中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是为了倡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
史记中的司法观念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史记中记载了许多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包括审刑、司法程序、法官角色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史记中的司法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司法公正、审判权力的理解和实践。
史记中的司法观念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司法制度的思考和探索,也为后世的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史记中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的研究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其他方面的发展密切相关。
通过对史记中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揭示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等方面的特点和演变过程,为我们全面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资料。
总之,史记中的法律制度与司法观念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史记中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思想、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和演变过程。
古代文献中的法律与法制问题
古代文献中的法律与法制问题在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关于法律与法制的内容,这些记录着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法律实施和法律问题等等。
通过研究这些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古代人民对法律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古代文献中的法律与法制问题为例,来探讨其对古代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一、《汉法要》与《唐律疏议》——两部古代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汉法要》是东汉时期的一部法律文献,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
它以章节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各类罪行的刑罚和案件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随后的《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它对《汉法要》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并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唐律疏议》在法律制度方面有着很高的权威性,对于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两部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为我们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演变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对于今天的法律改革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二、《律书》中的刑罚规定——古代刑法与刑罚的体系《律书》是北宋时期司法官员李吉甫撰写的一部详尽的律法著作,其中对于刑法和刑罚的规定非常具体。
在《律书》中,对于各类罪行的刑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等等。
同时,还细化了刑罚的执行程序和相关的刑场设施等细节。
这些规定反映了古代社会对于刑罚的严谨和详细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治安状况和犯罪情况。
通过研究这些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对于今天的刑法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礼记》中的法律与道德——古代法律与伦理关系的思考《礼记》是一部古代中国经典著作,其中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讨论尤为重要。
在《礼记》中,法律与礼节、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古代人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方式,而伦理是一种内在道德的约束。
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与伦理的要求相统一。
然而,在古代社会中,法律与伦理并不总能完全统一,这导致了一些法律的缺陷和不完善。
律吕调阳中的古人智慧:看宇宙天地,悟天文历法,通音律算法
律吕调阳中的古人智慧:看宇宙天地,悟天文历法,通音律算法《千字文》第八句为“律吕调阳”,翻译成白话文就是:用六律六吕来调节阴阳。
何为律吕,居然能调节阴阳?难道有一种神秘的力量?下面我们就通过律吕、节气、阴阳气等了解这一句话,看一看我们的古圣先贤在宇宙中领悟了什么,掌握什么样的大道。
一、何为律吕什么叫律吕呢?律吕最初是用来校定音律的一种设备,相当于现在音乐上的定音管。
后来根据其长度特性可用来协调阴阳,定出节气。
律吕指十二律吕,分别是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中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
其中单数为阳,称为六律;双数为阴,称为六吕。
因六律第一个是黄钟,六吕第一个是大吕,所以有成语“黄钟大吕”,用来形容音乐或其他艺术庄严正大。
关于律吕的起源以及发明人,并没有定论,相关史书记载也互相冲突。
刘昭在《后汉书》中认为是伏羲氏,班固在《汉书》中认为始自黄帝,而且这两种说法只在本书中提及,其他书中并没有相同记录。
在《尚书·尧典》中记载:“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
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
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
”又曰:“我欲闻六律、五声、八音……”说法是黄帝命令夔来制作律吕。
这个说法在《礼记》、《吕氏春秋》、《史记》中都有类似内容。
贾湖骨笛因此,我们姑且认为,律吕的发明是黄帝时期的夔。
但肯定在新石器时代,祖先已经发明了律管。
比如在河南贾湖遗址发现的骨笛,距今8000年,采用仙鹤的腿骨制成,是目前为止发现的最早的乐器。
中国古代文明虽然是一直延续不断,但不同朝代间的度量标准、音律标准等并不尽相同,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标准流传下来,因此律吕在不同的朝代所对应的音高也略有差异,尤其在五胡乱华后,唐以前和唐以后完全不同。
中国古代的乐理思想与现在学习和流行的西方乐理思想完全不同,有兴趣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
因为个人音乐水平实在不高,实在看不懂,就不作讲解了。
二、律吕的长度1、计算方式律管的长度采用“隔八相生,三分损益”法计算。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出自哪里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出自哪里文丨王利明,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古代的法典为什么大都称“律”而不称“法”如果翻一翻我们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典,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典大多采用“律”的概念,而很少采用“法”这一表述。
例如,秦代有《秦律》,汉代有《九章律》(史称《汉律九章》),西晋有《泰始律》,北魏时期有《北魏律》,北齐时有《北齐律》,隋朝时有《开皇律》,唐代有《唐律》,明代有《大明律》,清代有《大清律例》。
当然,个别朝代也有一些例外,如宋代编纂了《宋刑统》,元代制定了《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两个朝代的法典并没有采用“律”的表述。
在汉代,公文常用“急急如律令”,这也强调了“律”的效力。
古代没有法学而只有律学,甚至还有“律博士”一职,专门教授法知识。
例如,《晋书·刑法志》记载:“请置律学博士,相教授。
”直到19世纪七八十年代,同文馆化学教习法国人比利干翻译《法国民法典》时,也不称为民法典,而称为“法国民律”。
清末变法时,主持修律工作的法律馆所主张制定的法律并不称为“法”,而称为“律”,将“民法”“商法”等称为“民律”“商律”等。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奏请制定“民律”而不是“民法”。
为什么中国古代的立法大多使用“律”而不使用“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其实,在中国古代,“法”与“律”的字义是接近的。
《尔雅·释名》记载:“法,常也。
”《尔雅·释诂》也记载:“律,常也,法也。
”早期的立法也使用过“法”,如春秋战国时期的李悝就制定了《法经》六篇。
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六篇,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
据《唐律疏议》记载,“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到秦汉时期,已经出现了将“法”“律”合并使用的做法。
例如,西汉的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在古代,法的概念通常与刑等同,事实上,我国古代的法律最初被称为“刑”。
文心雕龙译注·三三、声律
文心雕龙译注·三三、声律《声律》是《文心雕龙》的第三十三篇。
从《声律》到《练字》的七篇,就是刘勰的所谓“阅声字”部分。
这部分主要是论述修辞技巧上的一些问题,并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篇专论声律的运用,也讲到一些声律上的理论问题。
全篇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讲研究声律对文学创作的必要。
刘勰认为声律是总结人的发音规律而来的,而语言不仅是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更是构成文学作品的“关键”,这是必须研究声律的原因之一。
语言的声音有高低抑扬之别,有因发音部位不同而形成的种种差异,怎样掌握这些特点,使语言的运用合于宫商,是必须研究声律的理由之二。
最后从人的发音与乐器发音之别,说明人的发音规律不易掌握,所以必须研究有关声律的理论。
第二部分就主要是从理论上来探讨写作上的声律问题。
其中涉及双声、叠韵,平仄的配合以及和声、押韵等。
刘勰正处于四声初步形成的时期,当时论音韵的人虽大都借用古代的五音来讲四声,但四声的特点已基本明确了;平上去入的名称当时还未广泛运用,但从《诗品序》中的“平上去入,则余病未能”来看,可能在刘勰生活的齐梁时期,已在诗歌创作的实践中有所运用了。
刘勰在本篇虽未讲到平上去入,但平仄错综配合的基本道理已讲得相当明确了。
刘勰和沈约的认识大致相近,只是侧重于自然音律,而没有提出拘忌文意的烦琐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是联系具体作家讲正声和方言的利弊,进一步总结掌握正确音律的必要。
刘勰认为运用正确的音韵,就能势如转圜,无往不适;运用错误的音韵,就如圆凿方枘,难以调和。
这自然是有道理的。
但他肯定以《诗经》为代表的正声,而不满于《楚辞》的楚声,一再斥《楚辞》为“讹韵”、“讹音”,这显然和他宗经的正统思想有关。
诗文中杂用方言土语,虽有可能造成音韵的不谐,但对文学作品来说,既不应一概排斥方言,更不应以此区分“正响”与“讹音”而贬低《楚辞》。
(一)夫音律所始,本于人声者也。
声含宫商1,肇自血气2,先王因之,以制乐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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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律 名 厦 律 数 的 证 述 引 用 了 之 前 典 著 的 说 法 如 《淮 南 于 》 《 子 》 《吕 氏 春 秋 》 等 。《管 子 地 员 篇 》 管 云 , 凡将 起 五音 凡 首 先 主 一 而 三 之 。 四 开 以 台 九 九 以 是 生 黄 钟 小 寨 之 首 以 威 宫 三 分 而 益 之 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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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史 之 首 记 载 了 从 传 说 中 的 黄 帝 开 始 一 直 到 汉 武 帝 元狩元年 c 元 前 12 2 年 l 三 千 年 左 右 的 历 史 公 被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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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 为 史 家 之 绝 唱 . 无 韵 之 《 骚 》 离 。 全 书 包 括 十 二 本 纪 三 十 世 家 七 十 列 传 十 表 八 书 共 ~ 百 三 十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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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记 ・律 书 》 中 的 生 律 法 研 究
《 记 》 是 我 国 西 汉 时 期 历 史 学 家 司 马 迁 撰 写 的 史 史 学名 著+也 是我 国历史 上第一 部纪传 体通 史 列 二 十
籍
如 《 传 》,《国 语 左
《 本 》 《战 国 策 》 《楚 双 世
春 秋 》 和 诸 于 百 家 等 , 同 时 参 考 档 案 民 间 古 文 书 籍 。 司 马迁还 亲 自采 访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然 后 对 材 科 精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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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南 吕 南 吕 生 姑 冼 三 分 所 生 益 之 一 分 以 上
五 十 四 以 为 徽 。 三 分 益 四 十 八 以 为 羽 。 三 分 《律 书 》 中 的 生
年 } 相 合 。 《淮 南 子 》 载 : 故 黄 钟 位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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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生 林 钟 。 林 钟 之 数 五 十 四 上 生 太 蔟 太 蔟 之
莫 不 用 焉 [ 2]是 万 事 之 根 本 。 由 此 可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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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角 即4×; 6 。由此得 出 《 8 =4 管于 地员篇》生律法则
是 三 分 损 益 宫 后 先 益 后 损 其 余徵 《 记 律 书 》 亦 是 三 分 史 倍 ( 管 《 损 益 然 宫 后 先 损 后 益 。 除 宫 商 角 三 音 相 同 外 羽 二音 《 子》 律比 《 记 》 律多 管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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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也 所 以 述 阳 气 也 。 ① 此 律 乃 大 十 二 律 之 六 小 律 ( 阳 律 I 索 隐 律 历 志 又 云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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