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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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有哪些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有哪些

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有哪些并购重组审核流程:1、受理2、初审3、反馈专题会4、落实反馈意见5、审核专题会6、并购重组委会议7、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8、审结归档。

热门城市:晋城律师望奎县律师瑞安律师晋中律师东港市律师安阳律师临汾律师盐山县律师西沙群岛律师证监会在上月发布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的规定,这无疑是加大了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难度,但是在另一个程度上也控制了市场上并购重组泛滥的情况,那么现在▲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审核流程(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审结归档(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审结归档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专题会▲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流程

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流程

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流程
1. 初步洽谈和意向书签订:并购各方初步接触,确定谈判意向,并签订意向书。

2. 调研和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调研和尽职调查,包括审计、法律、财务、税务、商业等方面的调查。

3. 交易结构设计:确定重组并购的基本方案和交易结构,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剥离等。

4. 协商谈判:在交易结构设计的基础上,双方进行谈判,就具体的重组并购细节进行协商和商议。

5. 签订正式协议:综合各方意见,确定重组并购的协议内容,并签署正式协议。

6. 监管部门审批:提交相关资料,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完成审批流程。

7. 股东审批:重组并购交易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审批。

8. 资金筹措:根据交易的需要,确定资金来源,并完成资金筹措。

9. 转让登记:完成股权转让和资产剥离登记手续。

10. 合并整合:完成重组并购后,对资产、业务和人员进行合并整合,实现协同效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上市公司监管部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查、初审、见面会、反馈会、落实反馈意见、审核专题会、重组会、落实重组委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决定、归档11个环节。

一、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一)受理审查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受理部门接收材料 受理审查 初审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审核专题会 通知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并报送上会材料 重组会 5 7 8 7 6 见面会 归档 落实重组委意见 决定11 会后事项 10 9 12 3 4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接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受理审查,同时就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涉及的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征求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上市部自受理部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提交补正回复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部自受理部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或在收到补正回复材料2个工作日内,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初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部综合处将全部申报文件分送并购处及相关监管处,并购处及监管处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初审报告。

(三)见面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吸收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上市部安排与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初步沟通。

证监会:IPO、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汇总版)

证监会:IPO、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汇总版)

证监会:IPO、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汇总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证监会并购重组和定增再融资审核流程(附图)

证监会并购重组和定增再融资审核流程(附图)

证监会并购重组和定增再融资审核流程(附图)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定增和并购事项的审核流程和周期,实际上,需要说明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实际上是由证监会两个部门分管的,一个叫做发行监管部,也就是俗称的发行部(机构职能:拟订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等);另一个叫做上市公司监管部,也就是俗称的上市部(机构职能:拟订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监督和指导交易所、派出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牵头负责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等。

)更简单点说,上市公司定增,比如项目类再融资主要由发行部审核,而涉及到并购重组事项的,如果含有非公开发行则都由上市部进行审核,所以说是两个审核通道。

之前,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负责人今年曾指出,募集资金的运用上存在的问题中有一条就是“在发行部与上市部之间进行政策套利。

”实际上,就是券商投行在做方案的时候,把并购重组设计成了非公开发行等规避监管的方案。

今天,也就再把两个部门的审核流程整理一下,方便大家工作参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上市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流程图(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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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并购重组委审核流程都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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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这种事情大多出现在上司公司内,许多上司公司可能会面临这这样一个问题。

那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审核流程是怎么样的呢?跟着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了解清楚了这些流程后在面对这件事情上就可以处理的游刃有余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审核流程:
1、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初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并购重。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项重要行为,对于公司的战略调整和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行政许可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执行。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繁琐,也存在着审批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

因此,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有必要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一、制定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背景和必要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的行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并购重组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涉及到多种行政许可,从申请到审批的流程繁琐、审批时间长。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也制约了企业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

因此,为了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成本,有必要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内容和措施1.建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机制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首先需要建立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明确各自的审核标准和审批程序,制定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2.简化审批程序和要求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行政许可,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和要求,避免重复审核和要求,减少企业的申请难度和成本。

此外,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对接和信息流通,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便捷性,方便企业进行申请和审批。

3.加强监督和管理为确保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有效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流程和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顺畅。

4.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配合,提高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4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际情况,制定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如下。

一、并联审批的依据、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相关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要求,“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

(二)在实施并联审批、提高效率的同时,将国家及相关部委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各项政策和监管要求落到实处,避免实施并联审批而造成监管真空。

二、实行的并联审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相关部委的其他审批事项,如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安全审查等,仍按现行程序执行,暂不作调整。

三、并联审批方式(一)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二)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

具体而言:1.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时,在重组报告书显著位置披露本次重组需取得相关部委批准的情况,明确本次重组的实施需通过证监会和相关部委的审批,并详细说明已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年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7月17日公布根据2011年12月28日、2014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修订根据2018年7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并购重组委的组成第五条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4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11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设立并购重组委遴选委员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并购重组审核通过要多久并购重组具体工作规程是什么

并购重组审核通过要多久并购重组具体工作规程是什么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具体内容第一条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会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热门城市:同江市律师林甸县律师五常市律师桃山区律师伊春区律师绥中县律师南岔区律师永年县律师敦化律师很多公司经营的好就会考虑上市,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上市之后公司融资可以更方便,也有很多上市公司会进行公司的并购重组,这都是有相关的法条进行审核公司是否可以进行并购重组的,让的小编通过法律给我们讲解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增强审核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审核人员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证监会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不得与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请托人私下接触;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申请人、中介机构及请托人的财物,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四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审核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签批意见等信息。

第五条审核人员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反馈意见的发出、提请重组委会议应分别由反馈会、审核专题会集体决定。

重组预案披露、受理、审核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应按程序提请法律、会计专业小组集体研究。

上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上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1。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4。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流程图(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

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证监会15日开始公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证监会15日开始公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证监会15日开始公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审核工作流程公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共涉及5项行政许可,分别为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和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中华PE:证监会于15日18时起在其网站上公示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和审核进度。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审核工作流程公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共涉及5项行政许可,分别为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和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

按照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查,5项行政许可的审核环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查的,如收购报告书备案,需要经过5个审核环节,分别为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和审结归档;另一类是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查的,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需要经过8个审核环节,分别为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审核专题会、并购重组委会议、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和审结归档。

上述所有环节的具体内容通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对外公示。

二是在审项目基本信息公示。

基本信息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代码、申请人、申请项目名称、(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评估机构及签字评估师。

三是审核进度公示。

公示四个审核时间节点:受理、反馈、并购重组委会议和审结。

审核进度表将根据每一单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进程,标注出四个时间节点的具体日期,以利于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审核进展情况。

审核进度表将每周更新,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示。

据了解,目前,约2/3的并购重组交易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即可自主实施,无需审批。

今年5月份以来,除因涉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平均每单行政许可申请从受理到提交重组委审议约为1个月。

并购重组申请受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并购重组申请受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并购重组申请受理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公示以表格形式列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每周更新一次。

二、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

三、分道制评价结果信息。

四、接收申请及审核进度。

五、备注。

热门城市:榆林律师邵阳律师朝阳律师龙江县律师岳阳律师黑龙江律师泰来县律师常德律师萨尔图区律师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当下国有企业的不断改革,转变经济体制发展模式,国家对于大型资产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行为是大力支持的。

对于打算或正在准备材料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来说,整个申请审理的过程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对▲并购重组申请受理的流程是怎样的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一、并购重组申请受理的流程1、收集信息制定并购计划。

并购计划应包括:并购理由分析、并购区域选择、规模效益、时间安排、人员配套以及投入资金等。

2、提出项目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

可行性分析报告要包括并购双方的优势与不足、经济效益分析、政策法规方卖弄的分析、目标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的态度分析等。

三、对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评审与批准。

需要从外部环境和内部能力等方面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3、与并购企业签订合作意向书。

由双方有关工作人员共同成立并购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

4、对并购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并购工作组要重点参与资产评估,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与存在性。

5、制定并购方案。

方案应包括选择有利于公司的并购方式,确定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合适财务模拟及效益分析等。

6、并购谈判及签约。

公司与并购双方对主合同文本进行谈判、磋商,达成一致后按公司审批权限审批。

7、并购企业的资产交接。

并购工作组制定各项资源的明细交接方案及交接人员。

九、并购公司的接管与运营。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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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
审核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流程图
(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受理初审
反馈
专题会
落实反
馈意见
审结
归档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受理初审反馈专
题会
落实反
馈意见
审结归档落实并购
重组委审
核意见
并购重
组委会

审核专
题会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

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

需要当面沟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讨论决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通知相关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事宜。

审核专题会讨论后认为重组方案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
不提交重组会审核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并购重组委会议拟定召开日的4个工作日前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重组委委员名单等。

并购重组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参会,独立表决,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审核结果公告。

并购重组委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作日
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参会委员反馈。

(八)审结归档
上市公司监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并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三、与并购重组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根据审核需要,上市公司监管部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程序形成规则,一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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